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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挂失的有关法律规定/张要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0:15:20  浏览:96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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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挂失的有关法律规定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据统计,存单纠纷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存单挂失引起的。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挂失手续,使金融机构承担还款责任的主要原因。因此,依法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是信用社依法经营,保护储户及自身合法权益必须引起高度注意的问题。现将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存单挂失的法律规定整理如下,供大家办理挂失手续时参照:
一、储蓄管理条例
1、第三十条: “存单、存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
2、第三十一条:“ 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3、第三十六条:“ 储户的存单(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折)可挂失,不记名式的不可以挂失。”
4、第三十七条:“ 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七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如储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而用电话、电报、信函挂失,则必须在挂失五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3号)
5、“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
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1994]44号)
6、“储蓄机构为储户更换储蓄存单、存折的密码,应参照《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储蓄存单、存折挂失的规定办理”。 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7]520号)
7、“储户遗失存单的,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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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关于从事国防科研任务所得收益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请示的批复

财政部


财政部对关于从事国防科研任务所得收益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请示的批复

(1990年3月5日)

你委“关于从事国防科研任务所得收益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
基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支持国防科研事业发展,同意从事国防科研试制任务的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
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计算办法,比照国家科委和我
部“关于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交纳‘两项基金’计算办法的通
知”执行。即:
一、从事国防科研试制任务的科研单位所取得的收入,扣除按规定列支的成本
(费用)、税金和抵顶预算拨款数额后的余额计征“两项基金”。
二、按照上述规定,从事国防科研试制任务的科研单位交纳“两项基金”的具
体计算办法是:
全年收入包括:
1、科技三项费用,指横向纵向合同收入,包括承担国家指令性军品科研任务
的经费收入;
2、国家财政拨款;
3、业务收入。含技术性收入,科研成果收入,中试产品、新产品收入,生产
性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4、国家财政和主管部门专项拨款。含离退休人员费用,专项奖励费,设备购
置费,房屋修缮费,其他专项拨款。
全年支出包括:
1、业务支出(成本或费用)。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科研试制费拨款管
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有关规定、实施细则,列支成本(费用)

2、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各种税金;
3、国家财政和部门专项拨款支出。含离退休人员费用、专项奖励费、设备购
置费、房屋修缮费、其他专项支出;
4、科技三项费用支出(含分承包合同支出);
5、专用基金支出。含事业发展基金支出,集体福利基金支出,奖励基金支出
(当年实际支用数);
6、用于科研开发的借贷资金还本付息支出。
上述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的全年收入减全年支出为年终结余,再扣除财政、国
防科工委及主管部门专项拨款结余、科技三项费用结余等属于国家拨款的结余和未
完项目款结余后,为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交纳“两项基金”基数(计征额),即财
政部《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扣除成本(费用)和税金,
以及抵顶预算拨款后的余额。”
从事国防科研试制任务的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不包括其所属的其他具有法人
地位,非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从1990年1月1日起按上述计算办法缴纳“
两项基金”,已经缴纳入库的“两金”不再返还。
此复。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7]323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试行办法》已经2007年10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对象分类施保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逐步加大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特殊困难居民的救助力度,促进城市低保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城市低保对象。
  第三条 本市城市低保对象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一)重点保障对象。
  1.“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盲人、精神病人和其他残疾类别的一、二级人员;
  3.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经医疗机构或相关权威部门证明完全丧失或绝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员,以及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艾滋病等严重疾病的家庭成员。
  (二)特殊保障对象。
  1.子女未成年或子女正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单亲家庭;
  2.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3.家庭中正在就读大学(大专)、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学生(含由初中、高中直接考入各类成人教育学校的学生)。?
  (三)基本保障对象。
  家庭中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城市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保障对象实施分类审核。重点保障对象一年一审核、特殊保障对象半年一审核、基本保障对象一季度一核查,重点做好对基本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查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第五条 分类保障
  (一)重点保障对象。
  1.“三无人员”在享受全额低保金待遇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50元保障金;
  2.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盲人、精神病人和其他残疾类别的一、二级人员,其本人在全额享受低保待遇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30元保障金;
  3.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经医疗机构或相关权威部门证明完全丧失或绝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员,以及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艾滋病等严重疾病的家庭成员,其本人在全额享受低保待遇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30元保障金。
  (二)特殊保障对象。
  1.子女未成年或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单亲家庭,其子女按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2.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其本人按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3.家庭中正在就读大学(大专)、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学生,其本人按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三)基本保障对象。
  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为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提供就业岗位,鼓励他们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开展劳动自救。
  城市低保对象本人同时符合以上分类保障多种条件的,按照其中最高一项执行。
  第六条 实施分类施保所需资金按本市城市低保原资金筹集渠道解决。
  第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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