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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审判公开制度/冯忠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6:23:16  浏览:80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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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院在充分认识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重大现实意义的基础上,更应该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有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及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一、 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

审判公开是以公开审理案件为核心内容的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判各重要环节的依法公开,是对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落实,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本质的重要体现,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

二、 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基本原则

1、依法公开原则。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在人民法院司法活动中应当严格严格履行,要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参与诉讼活动、审判活动以及知晓审判工作信息的权利,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分开范围,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2、全面及时公开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开开庭(法律规定不应当公开审理案件除外)、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审判等;相关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公开时限内快速、完整及时的公开审判,法律没有规定公开时限,也应该在合理时间快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理相关信息。

三、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

1、对当事人起诉材料、手续不全的,要尽量做到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手续,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能够当场补齐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补齐。使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应当设置宣传栏、公告板、大屏幕显示等,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建立网站等方便查阅的形式,对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立案条件、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审判程序、案件审判、执行管理流程等事项均应公开。

3、提高当庭审判比率,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定期宣判、委托宣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或收到委托宣判时允许旁听,宣判后立即送达法律文书。

4、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的案件,可以有计划的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这样能够增进社会各届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了解,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起到了监督的作用。通过完善、规范审判公开工作,提高办案质量效率的同时,更能够维护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使人民群众的真正利益得到保护。

【作者】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冯忠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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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来京投资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和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房专项奖励实施办法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教育委员会 公安局等


关于来京投资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和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房专项奖励实施办法


根据《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2]l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关于“市财政安排资金,对来京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l000平方米以上(含l000平方米)商品房用于办公、经营的,按缴纳契税税款的50%给予支持”的规定和第二十四条关于“采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按其本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的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关于来京投资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第一条 凡经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称市经委)根据《来京投资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来京投资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可以按照《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一次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条 来京投资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申请单位将《申请购买经营办公用房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提交市经委委托的专门机构(以下称初审单位)受理和初审;
(二) 初审单位初审合格后,报市经委审批,并将审批意见通知申请单位;
(三) 审批合格的来京投资企业,到初审单位办理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手续。
(四) 受理来京投资企业申请购买经营办公用房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时间为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
第三条 来京投资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购买经营办公用房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申报表》;
(二) 市经委为本企业出具的来京投资企业认定证明;
(三) 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的发票、房产权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 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契税完税证明。
第四条 初审单位接到来京投资企业报送的《申请购买经营办公用房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研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符合条件的报送市经委审批,市经委应在l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五条 经市经委审批同意给予购买经营办公用房专项资金文持的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到初审单位领取支持资金。初审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第二章 关于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房专项奖励
第六条 凡经市经委根据《来京投资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可以为其申请一次性购房专项奖励。
第七条 购房专项奖励标准为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购房时间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数额地方留成部分的80%。
第八条 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购房专项奖励,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自2000年始,在京连续2年担任《来京投资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认定办法》第二条所列职务;
(二) 个人年薪在l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第九条 来京投资企业为其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购房专项奖励,应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申报单位将《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房专项奖励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提交初审单位受理和初审;
(二) 初审单位初审合格后,报市经委审批,并将审批意见通知申报单位;
(三) 审批合格的,由申报单位到初审单位办理奖励领取手续。初审单位为审批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购房专项奖励银行借记卡。个人购房专项奖励银行借记卡由申请单位财务主管部门统一领取,交付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保存和使用。
(四) 受理来京投资企业为其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购房专项奖励的时间为每年的5月份和l0月份。
第十条 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市科委京科信发[2001]167号)有关规定的,应按照《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申请专项奖励,不再享受本试行办法规定的购房专项奖励。
第十一条 来京投资企业为其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购房专项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房专项奖励申报表》;
(二) 市经委出具的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认定证明;
(三) 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人上一年度在京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审核用)和复印件;
(四) 个人第一次在京购房的发票、房产权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余 初审单位在接到申请单位报送的《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房专项奖励申报表》和相关材料后7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研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符合条件的报送市经委审批,市经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三条 初审单位应建立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帐户,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复核审查。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来京投资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要据实提供上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追回支持、奖励的资金,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每年8月份,市经委向市财政局提出来京投资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财政专项支持资金和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项奖励资金预算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经委预算。自次年市人代会批准财政预算之日起一个月内,市财政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教育部


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厅(教委),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要求,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决定从2010年5月至12月底,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深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进一步增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意识,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加工制作行为,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二、整治任务
  (一)严查学校食堂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认真核查学校是否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中,对食堂是否有管理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严查是否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认真核查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问题,是否存在不具备条件后未及时注销许可证等问题;对新开办的食堂,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许可,对设计布局不合理、设施设备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因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延续、补发或注销手续的,责令其及时办理;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经营的,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三)严查环境卫生是否整洁。认真核查学校食堂环境是否定期清洁和保持良好;是否具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是否具有足够的通风和排烟装置。

  (四)严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有效。认真核查是否具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措施;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合格证明;健康证明是否在有效期;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当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时,是否及时将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岗位。

  (五)严查索证索票制度是否落实。认真核查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验收,是否具有进货台账,库存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原料贮存是否符合管理要求。重点检查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存在国家禁止使用或来源不明的情况,严查食用油脂、散装食品、一次性餐盒和筷子的进货渠道和索证索票情况。

  (六)严查清洗消毒是否到位。认真核查学校食堂是否配备有效消毒设施;消毒池是否与其他水池混用,消毒人员是否掌握基本知识;餐饮具消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七)严查加工管理制度是否落实。认真核查原料清洗是否彻底,粗加工是否达到要求,是否生熟分开,是否存在交叉污染;四季豆、豆浆等是否烧熟煮透,是否存在违规制售冷荤凉菜;凉菜间是否具有空气消毒和专用冷藏设施,操作人员是否佩戴口罩。严查是否按规定留样,是否具有留样设备,留样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八)严查是否存在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认真核查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使用品种和用量是否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是否达到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要求。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从2010年5月至12月底,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5月~6月底)
  各地各类学校进行自查,要按照整治方案要求,从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环境卫生、健康证明、索证索票管理、加工制作管理制度、清洗消毒、使用食品添加剂等八个方面进行自查,深入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认真进行整改。

  (二)整改阶段(7月~10月底)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各类学校自查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监督整改突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对发生过食物中毒的学校,要进行重点检查。

  (三)检查阶段(11月~12月)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教育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食堂自律与强化监管、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有机结合,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将宣传教育贯穿始终、完善制度贯穿始终、落实责任贯穿始终、检查指导贯穿始终,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深入开展教育培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食堂食品安全培训,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督促学校切实承担餐饮服务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不留盲点、不留死角。

  (三)认真开展全面排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组织对辖区各类学校食堂(尤其是农村学校食堂和承包食堂)进行全面排查,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要全面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确保整治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四)加强重点品种检验。要针对学校食堂餐用具消毒效果、重点食品品种进行抽样检验,及时了解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对抽检发现的突出问题,督促认真整改。

  (五)开展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开展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在高等院校、中小学和托幼机构中分别创建一批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充分发挥示范食堂的引领和辐射作用。

  (六)切实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防控。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食堂作为食品安全事故防控的重点,采取措施,排查隐患;积极指导学校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防控水平及应对能力。

  (七)严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严厉查处食堂违法违规行为,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要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八)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定检查评估方案,要认真组织检查和评估,推进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九)切实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每2个月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一次集中整治进展动态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十)大力加强新闻宣传。组织媒体开展专项整治专题报道。重点报道基础设施改造、制度建设、食品安全责任落实的开展情况。集中报道一批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增强全社会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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