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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张小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9:57:00  浏览:94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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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原有举证时限制度中,由于没有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司法实践中产生一定弊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其中包含了被称之为“证据失权制度”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该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使得部分逾期提出的证据不再具备可采性,而将其排除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列。因此,举证时限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的举证积极性和防止证据突袭,以保证民事审判的效率和公平。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以下弊端:一方面,在相当部分的案件中,由于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差,尽管无主观上的故意,也会发生逾期提交证据的情况,如果严格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显然这样的情形便会被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另一方面,对于对方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证据,如果对本方不利,当事人很显然不会同意予以质证,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必然是相关证据无法进入审理程序,导致法院难以查清案件事实,实体公正的实现会受到巨大挑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例如在杜某诉李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与被告是雇佣关系,因其拖欠被告工资,致被告将其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私自开走;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物并赔偿损失36000元。而被告却主张二者系合伙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在本案中,证人成为判断案件基本事实的关键。开庭审理时,被告提供的证人名单中,有的未带身份证,有的系长途货运司机未能在案件开庭当天赶回。法官未接受逾期举证,判决支持了原告诉求。此案被告申诉至检察院。经法院重新立案再审,调查发现当地类似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十分普遍,5名证人均证实两人系合伙。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由于原有的举证时限制度排除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往往使得“证据失权制度”成为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绊脚石。当法官面对另一方当事人及律师强烈的诘问时,即使有心维护实体公正,也因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而没有回旋的余地,从而陷入十分尴尬的境地。这样,“证据失权制度”甚至会沦为一方当事人利用的工具。在僵硬的程序规定面前,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的实体公正被拒之门外;他们往往通过向检察院申诉等其它途径仍然奔走不已,“案结事不了”。该条规定本义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但有时却妨碍了更高位阶的公正价值的实现。

  2013实施的新民诉法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本条规定在要求当事人及时提出证据的同时,赋予法官是否采纳逾期提供证据的自由裁量权。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面对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发生冲突的情况,便可依法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价值权衡。

  国外民诉法举证时限制度中也有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如德国民诉法规定,只有在法官认为当事人逾期举证有重大过失,而且会导致延迟诉讼时,才动用证据失权予以制裁;在当事人逾期举证时,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动态地衡量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的价值,最终作出决定。在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中,逾期提出的证据也不一概而论地视为“失权”,均规定了逾期提出证据的一方可以向法院及对方当事人说明未能及时提出的理由,至于是否失权,由法官自由心证决定。

  实践中,还曾出现过因为当事人逾期提出鉴定申请,被法官“说服”撤诉后重新起诉的情况。如果仅仅因为一方当事人诉讼能力过弱,导致法官开庭询问时才表达了鉴定申请,就阻却审判的继续进行,同样是不合理的。笔者认为,在一些时限制度方面,增加规定一定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缓解民诉法中相关程序条款的僵硬性,照顾到案件的实体公正;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合理价值与积极意义。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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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药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中药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药管注[200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新药审批办法》及《仿制药品审批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中药注册管理的有关工作,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针对已批准生产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发生较多、原因复杂的情况,为加强中药注射剂的质量管理,决定:  (一)暂停中药注射剂的仿制审批  (二)新药中药注射剂应固定药材产地,建立药材和制剂的指纹图谱标准,具体要求另行发布。  (三)已批准生产中药注射剂的企业,应参照中药新药注射剂有关要求,提高质量标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我局。此项工作在2004年底完成。否则,将撤销其生产批准文号。   二、为提高中药质量标准水平,逐步改变中成药低水平重复的情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仿制需提高质量标准的被仿制中成药品种实行试行标准管理制度。仿制药品获准生产后,仿制药品实行试行标准,试行期二年。标准试行6个月内该品种不受理仿制申请;标准试行期满转为国家标准,该品种的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具体规定见附件1.   三、已批准进口的天然药物申请国内生产批准文号,按下述处理;持《进口药品注册证》企业申报的品种,按中药新药四类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持《医药产品注册证》企业申报的品种,参照仿制药品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批准生产后,发给生产批准文号,同时注销原《医药产品注册证》,仿制标准为批准进口的注册标准。   四、为加强药用滑石粉、雄黄的管理,保证其质量,决定对药用滑石粉、雄黄实行生产批准文号管理,申请药用滑石粉,雄黄生产批准文号的企业,应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在2000年内,药用滑石粉、雄黄生产企业应按我局有关要求办理申报手续(具体要求见附件2)。自2002年5月1日起,未取得生产批准文号的药用滑石粉、雄黄不得销售、使用。违者按销售、使用假药处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药仿制药品试行标准管理规定   2、申请药用滑石粉、雄黄生产批准文号有关要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中药仿制药品试行标准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中药仿制药品管理,提高中成药质量,针对现行国家药品标准中某些中成药品种质量标准尚不完善,缺乏内在质量控制指标和没有严格工艺条件的情况,根据《药品管理法》及《仿制药品审批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需提高质量标准的被仿制中成药品种范围。   三、中药仿制药品申报单位应参照《中药新药研究的技术要求》核查被仿制药品质量标准的工艺、检测标准等项目,在《拟申请仿制药品申报表》中设附页说明是否需提高、改进并述及原因,若认为质量标准中功能主治描述不当的可一并提出。   四、拟仿制申请被批准后,凡被仿制药品质量标准的工艺、检测标准项目需提高和改进的,中药仿制药品申报单位应参照《中药新药研究的技术要求》起草中药仿制药品试行标准并附起草说明。   五、在起草试行标准的过程中,对需严格工艺条件的,一般不应有质的改变,若发现有用溶媒、辅料不合理情况可提出修改建议。   六、为了保证中药仿制药品试行标准的科学性及可行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可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新起草的试行标准进行技术审评,对仍需深入研究的项目和工艺改进较大情况的,可请已批准生产企业共同参加。   七、拟仿制申请被批准后,应在一年内申报仿制药品生产,如因实验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有关申报内容,应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延期申报。   八、中药仿制药品试行标准试行期为2年,试行期满前3个月,申报单位应提出转正申请,所需申报资料项目见附件,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   九、试行标准在试行期内,申报单位应积累有关数据,为标准转正奠定基础,如需修订试行标准应进行补充申请。   十、对于按原法定标准生产同品种的企业应按试行标准积累不少于三批检测数据,同时向当地省药检所报送该三批样品,由当地省药检所按试行标准复核并连同对试行标准修改意见汇总后报国家药典委员会。   十一、中药仿制药品试行标准转正技术审查工作由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技术复核工作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   十二、中药仿制药品试行标准转为国家正式标准后,同品种原标准即停止使用。已生产出的产品仍可按原标准检验。   十三、在试行标准颁布后,半年内暂停受理同品种的仿制申请,不予受理该品种的中药品种保护。 附件2:   申请药用滑石粉、雄黄生产批准文号有关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  1、矿产资源情况(主要指矿藏量,矿质情况分析,企业与矿关系)。  2、生产基地环境。  3、环保情况(包括污水和粉尘处理)。  4、炮制工艺规程。  5、内控质量标准及与此相适应的检验条件。  6、包装材料,规格。  7、稳定性实验资料。  8、急性毒性实验资料。  9、三批样品及该三批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二、申请办理程序  1、申请办理药用滑石粉、雄黄生产批准文号,应按《仿制药品审批办法》的规定,报送上述有关资料。  2、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考核生产现场前,应通知我局药品注册司,我局药品注册司将组织部分专家一同参与考核。

关于提高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提高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通知
铁道部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金额由一千五百元提高到两万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铁道部客运规章汇编4—1—2页“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第5条“一千五百元”改为“两万元”。
二、旅客意外伤害事故凡1992年6月1日以后(含6月1日)发生的,均接新标准赔偿。
三、对发生的旅客意外伤害事故,车站应本着对旅客负责的精神,尽快将受伤旅客送医院救治,不得推诿拖延,贻误救治时机。处理事故应本着积极主动,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快办理赔偿,使旅客的损失得到合理补偿。



1992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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