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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内涵式发展的“破与立”/王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1:37:23  浏览:84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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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内涵式发展的破与立是一个矛盾体,破中有立,立中有破。审判管理的内涵式发展,需要把“破”与“立”有机结合。


一是破浮躁立自信。审判管理的内涵式发展首先要破除浮躁思想,树立敢于争先的自信心,自信方能自立,自立才能自强,要敢于横向比先进,敢于向未来找定位,敢想、敢干、敢做。


二是破粗放立精细。精细管理是审判管理内涵式发展的核心工程,要加强审判管理,必须在精细上做文章,必须注重细节,细分工作职能、细化工作环节,重细节、重过程、重落实、重效果。精细管理的本质意义就在于向科学管理要审判质效、要司法能力,把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把潜在优势转化为现实优势。它是一种对战略和目标分解细化和落实的过程,是让审判管理内涵式发展的战略规划能有效贯彻到审判工作每个环节并发挥作用的过程,同时也是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途径。


三是破局部立整体。审判管理的内涵式发展必须牢固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抓审判管理既是“一把手工程”,也是全院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只有剥开“局部利益”的茧,抽出“本位束缚”的丝,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部门与全局、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同心同向同力同步,才能确保审判管理部署、决策、措施的执行力。


四是破封闭立包容。审判管理的内涵式发展要突破封闭保守的思想,树立包容合作的意识,勇于学习借鉴,善于取长补短,乐于兼收并蓄。开明才能开放,开放才能进步。要做到视野开阔、思路宽广、胸怀宽大,要培养开放的理念和心态,构建开放的文化和环境,有协作,得共进;会合作,获共赢,要以实实在在的新思维、新理念、新举措推动审判管理的内涵式发展。


五是破惰性立勤勉。审判管理的内涵式发展尤其要克服惰性,否则遇事很难转过弯子,遇变很难跟上形势,在“慢”中浪费了时间、在“缓”中耗尽了精气、在“等”中丧失了机遇、在“拖”中拉大了距离。因此,要挥起勤勉的利剑,斩断惰性的纠缠,做行动的巨人。惟其如此,问题才能迎刃而解,困难才能不攻自破。


六是破虚功立实干。要着重破除把出新花样当做审判管理的肤浅思维,特别是解决打着审判管理内涵式发展的招牌,今天一个战略、明天一个思路,把胡思乱想、乱发议论当做审判管理内涵式发展的问题;解决搞花架子应付领导、搞形式走过场,给工作带来“负能量”的问题。要脚踏实地的实干,要谋划长远的实干,做到想实招、办实事、出实效。只有实干,才能促进工作;只有实干,才能取得新成绩;只有实干,才能推动发展。


(作者单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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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嘉兴市区在建待建拆迁工地现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嘉兴市区在建待建拆迁工地现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市建委关于《嘉兴市区在建待建拆迁工地现场管理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嘉兴市区在建待建拆迁工地现场管理的规定

(市建委 二○一一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区在建工地、待建工地、拆迁工地的现场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促进在建、待建、拆迁工地文明施工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在建工地,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待建工地是指尚未开工的,正在进行开工准备工作等所占用的施工场地;拆迁工地是指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拆除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 凡在嘉兴市区范围的在建、待建、拆迁工地上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执行本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在建、待建、拆迁工地现场管理监督指导,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自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待建、拆迁工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建工地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拆迁工地开工前,业主应将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工地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在在建、待建、拆迁工地上从事施工活动。
第五条 凡从事在建工地、拆迁工地的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有关施工活动。
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物、围墙等附属设施及由政府部门统一拆除的农民房的拆除工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在建工地、拆迁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从事施工活动,并加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努力使在建工地创建成为嘉兴市区级及以上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在建工地、拆迁工地开工前必须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伤亡事故控制指标、创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目标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 在建工地必须按有关规定实施“数字化”监控管理工作。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上墙,并落实到人;总分包单位和联营各方,企业和项目部与班组均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临时施工用电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按照住建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特点及国家有关消防规定,制定有针对性的建筑施工消防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健全消防防火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建筑材料的防火等级应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严禁使用非阻燃型的密目式安全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有关要求对建筑施工消防防火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在建工地、拆迁工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在建工地、拆迁工地项目部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各工种、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履行班前安全活动,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和机械操作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在建工地、拆迁工地的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危险区域、通道口等,设置相关的安全标志;在施工路段和交通要道交叉口设置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标志、车辆导向标志、警示灯、照明灯。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 文明施工

第十五条 在建工地、拆迁工地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封闭式管理,沿工地四周应合理、连续设置围墙,围墙材料应采用砖块砌作(拆迁工地可采用夹心彩钢板围护),要求压顶、粉刷、刷白,符合美化、亮化、净化要求,墙面应定期刷白,设置进出口大门和门卫值班室,制定门卫制度,严格外来人员进场登记制。
待建工地由建设单位或业主按有关规定实行封闭式管理,沿工地四周应合理、连续设置围墙,围墙材料应采用砖块砌作,要求压顶、粉刷、刷白,符合美化、净化要求。
第十六条 在建工地出入口、主干道、机械作业加工区、外架子底部及外侧、生活区、办公区等区域的地面必须砼硬化处理,并设置排水系统,保证排水畅通、无积水,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第十七条 在建工地、拆迁工地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废料必须按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堆放,布置合理,并悬挂标牌,标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等。在建筑物内施工的,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第十八条 在建工地、拆迁工地现场应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活动室等临时设施,并与施工作业区明显划分,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场地狭小,可另选场地设置生活设施。凡生活污水(食堂、卫生间等)不得直接排放,必须经过相应处理后按有关规定排放。
临时设施应采用有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合格彩钢板活动房,并符合环保、消防要求。为确保临时设施主体结构安全,临时设施搭设层数不得超过二层。
第十九条 在建工地、拆迁工地现场必须配备专兼职消防员,并根据施工现场特点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高层建筑还必须按要求设置消防水源,现场动用明火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设动火监护人员。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在建工地、拆迁工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噪声、泥浆等对环境的污染,并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需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到相关部门办理夜间施工手续,并做好社区工作,制定落实相应措施,防止或减少对居民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在建工地、拆迁工地现场必须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进出车辆必须进行清洗,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政管线工程施工(如污水、燃气施工等)应做好临时封闭施工措施,设置警告、警示标志标牌,并落实专人监护,夜间应设置禁示灯。

第四章 安全防护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地落地式脚手架搭设高度应符合有关规定,落地式脚手架基础、纵距、横距、步距、剪刀撑、连墙件等必须符合专项方案、设计计算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地悬挑式脚手架应按分段悬挑设置,每段悬挑高度应符合规定要求,悬挑杆件、卸荷方法、纵距、横距、步距、剪刀撑、连墙件等必须符合专项方案、设计计算要求。
第二十五条 搭设所用的新钢管、新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保证书;所有钢管、扣件使用前检测实施见证取样制度,必须在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后,试件送法定检测单位检测。
外架子所有杆件必须作防锈处理,立杆漆黄色色标,外立面剪刀撑、防护栏杆、挡脚杆(并间隔设置挡脚板)、底排立杆,各临边防护栏杆、通道及设备防护棚等杆件均须漆安全色标(黄黑相间色)。
第二十六条 在建工地、拆迁工地使用的安全帽、密目式安全网、安全带必须采用合格产品,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明。预留洞口、电梯井、楼层临边等防护设施应定型化、工具化。
第二十七条 在建工地基础施工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支护,基坑施工必须按要求做好临边防护、有效的排水、降水措施,设置专用通道供作业人员上下。
第二十八条 在建工地模板支撑系统的杆件材料、基础、间距和剪刀撑、纵横向支撑设置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立柱底部应有垫板,立杆严禁采用搭接。
第二十九条 承重支撑架的搭设施工必须由专业施工队伍承担,施工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上岗证(建筑架子工)。
第三十条 在建工地、拆迁工地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三级配电、三级保护系统。总配电箱(屏)、分配电箱、开关箱,必须全部采用备案产品,安装的位置、高度应符合要求。
第三十一条 在建工地、拆迁工地配电线路必须全部采用电缆线埋地敷设。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第五章 机械设备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地、拆迁工地施工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建工地、拆迁工地的木工机械、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气瓶、翻斗车、潜水泵、打桩机械等施工机具,必须使用机械性能良好,保护、保险装置齐全的设备,并经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部分按国家、部颁标准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若本规定有关条文与国家、部颁标准和上级有关文件有冲突的,以国家、部颁标准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负有监管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建委委嘉兴市区在建、待建、拆迁工地现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1997〕17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开展“2008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开展“2008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灾减灾和灾后重建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和安排,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积极支持农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持续增加农民种粮收入,努力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积极促进农村安定和谐,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进一步开展“2008红盾护农”行动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开展“2008红盾护农”行动的总体要求

深入开展“2008红盾护农”行动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灾减灾和灾后重建的各项决策部署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统一,巩固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已经取得的成果,突出工作重点,加大监管力度,积极支持农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保障春耕生产顺利进行,力争灾后农业有一个好收成;创新和完善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服务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努力实现农资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确保农民用上放心农资,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积极促进农村安定和谐,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努力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明确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不同阶段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做到提前部署,周密安排,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继续强化农资商品质量监管,切实加大农资广告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傍名牌”行为,努力实施打假与扶优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依法查处农资经营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进一步完善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将红盾护农作为一项日常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务求取得实效。

今年年初,我国西北东部和南方大部地区出现持续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给部分地区农业生产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到早动员、早部署、早安排,认真研究当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后农资市场监管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积极做好灾后农资市场监管的应对工作,要把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作为积极支持农业抗灾减灾和春耕生产的重中之重,保障春耕生产顺利进行,确保农民群众用上放心农资,确保农资流通渠道畅通,确保农资市场秩序稳定,积极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努力把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为灾后农业有一个好收成作贡献。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进一步加大对农资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严把农资经营主体准入关,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认真清理规范农资经营主体资格。对不具备经营资质的,坚决停止其经营活动,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建立农资经营者档案及市场巡查监管动态资料,将其纳入经济户口管理,完善对农资经营者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出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实施对农资经营者的信用分类监管,对守信企业要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宣传,对严重失信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惩戒。

(二)突出工作重点,确保农资消费安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突出重点季节,结合春耕、夏播和秋种等重要农时,扎实组织开展“红盾护农保春耕、保夏播、保秋种”三次专项执法行动。

要突出工作重点,严厉查处以下违法行为:一是依法查处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缺乏有效管理的挂靠经营的违法行为;二是重点检查农资市场、农资经营者中的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三是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农资商品的违法行为, 重点是严厉查处经营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五种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四是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或批准生产、销售的农资商品的违法行为;五是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违法行为;六是依法查处虚假标识、标识不清、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流通环节农资商品质量监测,提高流通环节农资商品质量安全水平。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统一制定全年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和农膜等主要农资的监测安排,有计划、分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实施。要认真开展定向监测与快速检测相结合的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做到制度健全、流程规范、程序合法、结果客观。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农资商品质量定向监测制度,将农资监测流程、质量判定标准、依据等向社会公示,确保检验结果客观公正;积极探索农资商品质量跟踪制度,以新闻媒体披露的、农民群众投诉突出的、进货渠道不明的、信誉差、屡次监测不合格的农资商品和经营者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农资商品质量档案;建立和健全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实现检测结果共享,提高监管效能,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和发布市场监管预警信息,积极引导农民群众理性消费;不断探索不合格农资商品下架、退市制度,加强对不合格农资退市后处理的监管,指导经营者建立退市处理制度和退市处理台账,坚决把不合格的农资商品清除出市场。

(四)严厉查处“傍名牌”行为,实施打假与扶优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厉查处利用境外虚假登记的企业名称并以委托加工、授权使用、监制等名义加工生产“傍名牌”产品的行为;严厉查处利用对产地、质量、商标虚假表示等手段,冒充进口化肥,欺骗广大农民的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大农资商品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要从打假和扶优两方面入手,加强与农资龙头企业的合作,充分发挥农资龙头企业的专业优势,深入开展“打假扶优”活动,积极探索与农资龙头企业联合打假的有效途径,提高优质农资商品的市场占有率。

(五)依法查处农资经营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积极引导诚信经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厉查处农资经营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坚持标本兼治,继续大力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包括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等内容的企业信用档案,将农资经营者的商业贿赂行为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积极引导农资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

(六)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作、发布虚假农资广告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种子、化肥、农药和农机具等农资广告为重点,严厉查处制作、发布虚假农资广告行为。强化对农资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防止虚假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体向农村传播。加大对虚假农资广告的惩治力度,严厉查处发布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资广告的违法行为。

(七)强化以日常规范管理为重点,加大基层工商所监管执法和市场巡查力度。基层工商所既是红盾护农的主力军,也是实施农资市场日常规范管理的基础和关键。基层工商所处于工商行政管理的第一线,要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日常规范管理,扎实推进“红盾护农”行动向纵深发展。一是要加大农资经营者的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工商所经济户口档案,实施动态监管。依据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情况,客观评定农资经营主体信用等级,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失信、严重失信农资经营者的重点监管。二是要加大农资市场巡查工作力度。继续巩固和完善工商所划片分段监管农资市场的责任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市场巡查程序,突出巡查重点,按照“六查六看”的要求,切实提高市场巡查的执法效能。要把红盾护农的任务作为工商所的重点工作,划分责任区,分片划段责任到人,并把集中巡查整治与日常规范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市场巡查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提高规范管理水平。

(八)充分发挥12315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解决因农资消费引发的投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不断探索和完善保护广大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措施,充分发挥 12315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做到农民申诉举报不出村。要广泛开展12315申诉举报网络进市场、进村镇、进商家活动,形成信息采集、投诉受理、纠纷调解、案件查处和跟踪督办相结合的行政执法网络。要完善农村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工商所、“一会两站”和红盾护农联络员的作用,及时依法解决农村消费纠纷,特别注意解决好因农资消费引发的群体性投诉,切实促进和谐消费,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建立和完善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努力提高红盾护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水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红盾护农工作中,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并建立健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的新举措。要突出抓好工商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四位一体”的制度建设,努力构建农资市场监管的长效监管机制。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整体执法优势,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农资市场监管方式方法,建立和完善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推进红盾护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努力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一)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农资市场信息化监管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网络信息资源优势,积极推行农资市场信息化监管。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红盾护农行动信息网的建设,要通过红盾护农行动信息网,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和政策,公布农资商品质量监测情况,通报农资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各地要加强沟通协作,逐步实现农资商品监测结果共享,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避免重复抽检,合理减轻农资经营者的负担。

(二)建立健全农资商品质量追溯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托“经济户口”,积极引导农资经营者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督促农资企业制定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书。要在确保农资经营者建立健全并执行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引导农资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购销台账制度、不合格农资退市制度、质量承诺制度和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度,切实用制度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实现农资商品可追溯监管。

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销台账制度的,要依据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农资商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农资商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强化农资市场主办者、经营者责任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农资市场主办者、经营者的自我管理作用,强化农资市场主办者、经营者责任意识,要引导农资市场主办者、经营者牢固树立农资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理念,督促农资经营者建立健全自律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详细验明有关质量合格证明和标识,对农资的购进、储存和销售全程规范管理,严把农资质量市场准入关。要鼓励和引导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加强自律,做到诚信经营。

(四)继续推行和完善种子留样备查公告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规范种子留样备查公告制度,实行农资协会、农资市场和农资经营者设立符合种子保存条件的留样室留样,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封样,留样时间最少为一个种植周期。

(五)积极推行农资“质量承诺先行赔偿”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创新监管思路,探索建立“质量承诺先行赔偿”制度,解决农民购买假冒伪劣农资造成损失后的赔偿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和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建立农资商品质量保证基金,实行农资商品质量承诺和先行赔偿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利益,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六)大力支持建立农资连锁经营和农资经营放心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鼓励和支持信誉好、规模大的农资企业到乡村开展农资连锁经营,进一步推广农资商品销售与农资技术指导相结合的农资连锁店,畅通农资流通“绿色渠道”。要鼓励和引导农资经营者积极创建“农资经营放心店”,方便广大农民群众购买放心农资。

(七)严格责任制度,认真落实农资市场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属地管理和农资市场网格化监管原则,全面落实农资市场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的作用,把红盾护农的各项工作细化责任落实到人,确保责任到位,职责分明。要严肃查处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发生重大假劣农资案件,造成严重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切实提高农资经营者的素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农资行业协会自我教育、自我规范、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自律作用,切实提高农资经营者的素质。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行业协会在农资市场管理和农资打假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引导会员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农资行业协会开展创建农资诚信经营者、诚信示范经营者等活动,在职责范围内给予相应的扶持和鼓励政策。对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认定的连续两年以上被评为“中国农资流通诚信建设示范企业”以及中化化肥有限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等信誉好、规模大的农资经营龙头企业给予流通环节免于抽检、扶持连锁经营等便利扶优措施,提高优质农资市场占有率,鼓励更多的农资经营者争做诚信经营的模范,更好地推动农资经营诚信体系建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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