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47:12  浏览:83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十八号)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8日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城市环境污染、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及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工商、环保、城建、城管、供销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本市大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本区域内,除春节期间(农历腊月二十日至正月十五日)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在允许燃放期间每日晚十时至次日早六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除夕和元宵节除外。


  第五条 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要文物保护场所;
  (二)重要军事区域;
  (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四)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场所;
  (五)其他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场所。


  第六条 重大庆典活动和重要节日,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在七日前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公告,公告费由主办单位承担。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举办燃放焰火表演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在七日前向燃放地区、县(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市公安局批准。


  第七条 禁止销售和燃放易引发火灾、人身伤害的不合格烟花爆竹和拉炮、摔炮、打火纸、月旅行、双响、闪光雷等危险产品。


  第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所在地区、县(市)公安局申请,报市公安局审查,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由公安局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


  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须有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指导,负责技术指导的技术人员须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向市公安局备案。


  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产品应当注明生产单位、生产日期和燃放说明,出口产品内销时,应附中文说明书。


  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化学原料及烟花爆竹产品必须设专库储存,由专人保管,专人看护,不得任意存放,性质相抵触的化学原料必须分类分库存放。


  第十二条 经营烟花爆竹的专业批发单位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经所在地区、县(市)公安局审查,报市公安局批准,由公安局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储存烟花爆竹的库房,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内,应专库专用,专人看护,与火源、电源隔绝,设置相应的防火工具,并经所在地区、县(市)公安局检查批准。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由市供销社日用杂品专营公司统一采购、批发,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采购、批发业务。经营品种、质量、数量须经市公安局审查同意,并加贴市公安局认可的标识,方可销售。


  第十五条 市供销社日用杂品专营公司凭订货合同到市公安局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县(市)日用杂品公司到市日用杂品专营公司批发烟花爆竹,须持所在地公安局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向外埠运输的,须有运达地公安机关开具的购买、运输证件。
  运输烟花爆竹必须派专人押运,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十六条 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载客的交通工具和进入车站、影剧院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严禁在托运、邮寄的行李、包裹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 零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必须有符合规定的销售地点,并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本市九区零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必须到市供销社日用杂品专营公司采购,县(市)零售烟花爆竹的,必须到所在地日用杂品公司采购。


  第十八条 生产、批发和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零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应持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春节期间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应持《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向其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一次性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罚款;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没收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没收烟花爆竹。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拘留;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沈政发〔1987〕99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抚州市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抚州市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充分发挥雷达监测、预报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地方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一代天气雷达是能够定量测量回波强度、径向速度和谱宽等信息的S波段或C波段多普勒天气雷达系统;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是指为保证雷达准确获取信息、不受周围建筑物影响所必须具有的空间环境和不受其他电磁干扰的电磁环境(以下简称探测环境);探测设施是指天气雷达站正常发挥效能的探测仪器、设备以及天气雷达站的建筑、通信、供电、供水、道路、避雷及其它附属设施(以下简称探测设施)。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的日常保护和监控工作。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无线电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市气象主管部门做好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设施和破坏雷达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五条 新一代天气雷达站周围障碍物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0.5°,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1°,且总的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5°。抚州市新一代天气雷达站地址为临川区秋溪镇园石村(东经116°15′45″,北纬27°53′37″,海拔高度72米,雷达塔楼设计建筑高度55米),在雷达站周围建筑物限制高度见下表。
  抚州新一代天气雷达站周围建筑物的限制高度表
  建筑物与雷达站的水平距离(米)建筑物海拔限制高度(米)可高出雷达塔楼屋顶平面的最大高度(米)
  2001281
  4001302
  6001325
  8001336
  10001358
  120013710
  140013912
  160014013
  180014215
  200014417
  2000米以上依此类推
  
  新一代天气雷达站四周不得有对雷达接收产生干扰的干扰源。
  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无线电台(站)不得对新一代天气雷达专用频道、频率产生干扰。新一代天气雷达通信线路和设施不得被挤占、挪用、损坏,以保证新一代天气雷达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新一代天气雷达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危害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市气象主管部门的同意。未经市气象主管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第九条 在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一) 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新一代天气雷达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二) 在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超过限制海拔高度的障碍物;
  (三) 在新一代天气雷达站附近进行影响雷达设备安全或雷达正常运行的爆破、焚烧等行为;
  (四) 设置影响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五) 进入新一代天气雷达站实施影响雷达探测工作的活动;
  (六) 其它危害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新一代天气雷达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二) 在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超过限制海拔高度的障碍物;
  (三) 设置影响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四) 其它危害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并处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在新一代天气雷达站附近进行影响雷达设备安全或雷达正常运行的爆破、焚烧等行为;
  (二) 进入新一代天气雷达站实施影响雷达探测工作的活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教育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纪检监察干部的决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教育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纪检监察干部的决定


教监〔2003〕11号

  自1998年教育部第二次表彰教育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来,教育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努力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教育部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反腐败斗争的战略部署,紧密结合教育战线实际,振奋精神,扎实工作,认真履行纪检监察职能,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优化教育改革和发展环境,涌现出一批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了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开创教育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教育部决定对近年来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清华大学纪委等81个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和吴美华等101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以荣誉为动力,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党和人民作出新的贡献。

  教育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广泛宣传、深入学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模范事迹,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围绕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中心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工作,把教育纪检监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附件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