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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船舶技术人员执行<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41:11  浏览:80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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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船舶技术人员执行<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船舶技术人员执行<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988年11月24日,国家海洋局

北海、东海、南海分局,三所(厦门管区):
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转的交通部关于《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结合我局船舶技术工作的特点,制订了《国家海洋局船舶技术人员执行<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及其《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的《实施办法》。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局人事劳动教育司。

国家海洋局船舶技术人员执行《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海洋的综合管理、公益服务、调查科研工作的需要,调动广大船舶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发展我国的海洋事业,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转的交通部关于《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船舶技术职务,是根据不同类型船舶的特点、性质和工作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下称《考试发证规则》)的有关要求设置的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合理的比例结构,并需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实行任命(聘任)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船舶技术人员是指在中国海监、海洋调查、科学考察船上工作的船舶驾驶、轮机、电机和报务人员。
第四条 驾驶技术职务为:高级船长、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其中:高级船长为高级技术职务;船长、大副为中级技术职务;二副、三副为初级技术职务。
轮机技术职务为:高级轮机长、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其中:高级轮机长为高级技术职务;轮机长、大管轮为中级技术职务;二管轮、三管轮为初级技术职务。
电机技术职务为:高级电机员、通用电机员、一等电机员、二等电机员。其中:高级电机员为高级技术职务;通用电机员、一等电机员为中级技术职务;二等电机员为初级技术职务。
报务技术职务为:高级报务员、通用报务员、一等报务员、二等报务员、限用报务员。其中:高级报务员为高级技术职务;通用报务员、一等报务员为中级技术职务;二等报务员、限用报务员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二章 基本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船舶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纪和职业道德,刻苦钻研业务,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为国民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服务。
第六条 担任船舶初级技术职务,应符合第五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关于学历、资历的要求,经国家监督部门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适任证书;
二、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海洋知识;
三、能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的一般性技术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四、能较好履行工作职责,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
第七条 担任船舶中级技术职务,应符合第五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关于学历、资历的要求,经国家监督部门考试合格,取得适任证书;
二、较系统的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懂得海洋知识和海洋法律知识;
三、能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较复杂的技术、业务和管理问题,具有熟练的技术操作能力;
四、做到海上安全航行,无重大责任事故;
五、能指导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六、具有使用英语完成一般工作的能力;
七、善于组织协调海上作业,自觉为海上监察、调查、科学考察服务。
第八条 担任船舶高级技术职务应符合第五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海洋知识和海洋法律知识;
二、有熟练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各种技术疑难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三、经国家监督部门考试合格,取得A类或B类船长、轮机长(400马力以上)适任证书及通用电机员、通用报务员适任证书,实际担任无限航区二级以上船舶船长、轮机长、通用电机员、通用报务员职务四十八个月以上;或实际担任沿海、航区二级以上船舶船长、轮机长、通用电机员、通用报务员职务六十个月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在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四、有较强海上作业的组织协调能力,紧密配合海上监察、调查、科研人员完成任务。
五、能熟练地掌握并使用本专业英语。

第三章 职务设置和职责
第九条 船舶技术职务,应根据船舶的类型、等级、航区、工作性质及人员编制合理设置。各级技术职务的比例,应随着技术、装备、任务的发展变化,适时的进行调整。
第十条 船舶技术职务实行岗位责任制,并按《国家海洋局船舶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 评审及任命(聘任)
第十一条 任命(聘任)船舶高、中、初级技术职务,要符合本细则的高、中、初级技术职务任职的基本条件,然后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本人的表现,按照规定的职务限额,在取得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中择优任命(聘任)相应的技术职务,船舶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根据本细则的基本任职条件,经船舶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后方可获得。
第十二条 船舶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评议、审定船舶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由国家海洋局负责组建。
第十三条 船舶中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初评及推荐工作。中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各分局、三所组建。
第十四条 船舶初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初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船大队厦门管区和特级、一级船组建。
第十五条 船舶技术职务实际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如工作需要,经考试或考核合格者,可以连任(连聘)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关于《国家海洋局船舶技术人员执行<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实施细则(试行)》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海洋局船舶技术人员执行<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对一些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实施细则》是为了落实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转的交通部关于《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而制定的条例性文件,它适用于我局各类海洋监察、调查、科学考察船的技术人员职务评审和任命(聘任)。
二、国家海洋局所属船舶,根据其海上作业范围、总吨位和执行任务的特点,以及经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批准的船员职务工资标准,划分为四个等级:
特级船 一万总吨(注)以上 七千二百马力以上
一级船 一千六百总吨一未满一万总吨 四千马力一未
满七千二百马力
二级船 五百总吨一未满一千六百总吨 四百马力一未
满四千马力
三级船 二百七十总吨一未满五百总吨 四百马力以下
三、对于已经国家监督部门考试合格,取得适任证书的人员,在船舶技术职务首资评审、任命(聘任)工作中,经评审组织复查合格,均承认其具备相应中、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凡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以前获得中、初级技术职称(包括待批、待授)的船舶技术人员,经同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复查合格,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等级船舶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五、根据我局船员队伍状况,在首次船舶技术职务评审中,对申报中级技术职务人员的外语要求,可适当放宽,如其它条件完全符合,外语可在限定的时间内达到要求。
六、原在船上担任不同技术职务的船员,由于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经组织批准调离船上,现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可根据本人的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成绩,按照《工程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或其它相对应的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另行评聘。
七、在船上从事其它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可归靠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转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八、根据我局目前的实际情况,船舶技术职务实行任命制,逐步向聘任制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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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这个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劳动保障部 公安部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这个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3]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卫生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农业厅局、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工商局、环保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总工会,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一年多来,特别是2002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职业病危害严重形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职业病危害未能从根本上得到预防和控制,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仍不断发生,最近福建省仙游县又发生外来务工人员60人患尘肺病的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这不仅严重危害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非常重视,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严肃执法,对不顾工人生命安全的企业要依法追究责任,公开通报,以儆效尤。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事件的通报)(国办发[2003]73号)精神,今年下半年,卫生部将会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全国总工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并将其作为不断推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福建省仙游县发生的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事件,反映了全国一些生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职业病防治、生产经营、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当严重,一些县、乡(镇)基层领导干部对人民健康漠不关心,官僚主义严重;一些职能部门监督不力,执法不严,严重失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从福建省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事件中吸取血的教训,充分认识问题的严重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政为民,认真抓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分析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制订实施方案,并积极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落实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对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同志具体负责,要建议省、地(市)级人民政府把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指标,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明确分工,责任到位。本次专项整治,卫生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农业部门负责乡镇企业管理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或超范围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的监督检查,税务部门负责对涉税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
罪案件的查处。各部门各司其职、多管齐下,密切配合,形成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各部门要将工作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位。专项整治过程中,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有禁不止、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全面整治,强化执法。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是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专项整治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各地要在10月底前组织相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的清理排查,对照《职业病防治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第二阶段为集中整治,11月至12月,各地要围绕重点领域行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集中整治,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改善劳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规范劳动用工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违法经营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对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存在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隐患、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对作业方式极其落后,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隐患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决不手软。对违反有关法律,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各地查处的大案要案要及时上报,并向社会通报,以儆效尤。
四、高度负责,保障权益。专项整治中,对发现患有职业病的进城务工人员,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充分给予关心,妥善处理,使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其生活待遇要得到保障。卫生部门要认真组织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简化手续,方便进城务工人员就诊。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支付待遇。
五、标本兼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各地要探索治本之策,有关监管部门从制度、机制、体制上依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要坚持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原则,认真处理好发展农村经济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关系,增加农民收入。在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同时,积极推广和应用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技术、工艺和材料。不得使用未经毒性鉴定的有毒化学品。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立相对集中的工业园区或企业加工区,加强职业卫生专项规划和管理,推广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通过兼并、建立股份制企业等形式,引导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向规范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指导企业建立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管理机制。
六、加强法制宣传和舆论监督。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工会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贯彻实施,积极进行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权益保护等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意识。积极开展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障宣传活动,把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权益保护等知识的宣传材料直接送到业主和进城务工人员手中,最大限度地将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提高进城务工人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一切忽视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要予以揭露,公开曝光,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
七、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上报工作情况。本次专项整治,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整治工作不走过场;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大案要案查处情况和发现的〔司题及时向上级汇报。今年年底,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地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卫生部 劳动保障部 公安部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的审理


原告徐甲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后治愈。2001年2月被告宋某与原告结婚,同年婚后生育一女,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争吵。2004年1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原告在2月、3月曾两次患“癔症”而住院治疗,经鉴定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原告的父亲徐乙作为在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告答辩同意离婚并要求原告支付每月1元钱的子女抚育费,以维护母女的感情。本院在原告的病情经治疗有所好转后开庭进行了审理,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对被告要求告支付每月1元钱的子女抚育费的请求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并根据原告的精神健康状况和当地的生活水平、被告的承受能力给予原告精神帮助500元。
点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该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该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的条件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况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本案中原告为患病期间的精神病患者,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了限制,她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而原告的配偶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宋某与其有利害关系,因此,被告宋某不能做为他的法定代理人,由第二顺序的监护人原告的父或母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代为行使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的条件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况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诉讼中本院对原告的精神健康状况做了鉴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双方都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本院应准予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被告从维护母女的感情出发,要求原告仅支付一元的抚养费,原告表示同意,不仅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也符合情理,同时原告的精神健康状况不佳,其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抚养子女的能力也会受到限制,因此对双方达成的子女抚养协议予以确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的精神健康状况不佳,其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会给以后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同时被告有更大的抚养子女的责任,因此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被告应适当给予原告经济帮助500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本案中双方虽然对是否解除婚姻和子女如何抚养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原告是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在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要求下,法院可根据协议的内容制作了判决书。

宣州区人民法院周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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