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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00:45  浏览:81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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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人民政府


(1993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第一条 为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以下统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村(包括村民小组,下同)提留和乡(包括镇,下同)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农民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不含乡村集体所有生产企业缴纳的利润),以乡为单位计算,以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和计算方法统计的数字为依据,控制在上一年人平纯收入的5%以内,不得超过。其中村提留和乡统
筹费各占一半。
第四条 在村提留总额中,公积金部分可占40%,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集体企业。
第五条 村提留总额中,公益金部分占20%,用于由村负担的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使用医疗保健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
第六条 在村提留总额中,管理费部分不得超过40%,用于村干部报酬、办公和其它管理费用。
村干部报酬,实行定额补贴和误工补助两种形式,具体定额补助人数、标准和误工补贴办法,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村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费用分配比例内作出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村干部可以交叉兼
职,以减少补贴干部人数,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可以实行定额补贴,其它各职干部因公误工发给误工补贴。
第七条 乡统筹费中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可占乡统筹费总额的60%,不再另行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专款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民办教师工资补贴,改善办学条件等民办教育事业。
第八条 乡统筹费中的计划生育费用,用于计划生育费的补贴,计划生育费在乡统筹中的比例由乡人民代表大会确定,但应当控制在乡统筹费总额的10%以内。
第九条 乡统筹费中的优抚费,控制在乡统筹总额的10%以内,主要用于发给家居农村服现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乡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70%。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老红军等的优抚,主要由民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乡统筹费可适当列支。
五保户供养由乡统一负担的地方,费用可以从乡统筹费中列支,但不得在村提留中重复列支。
第十条 乡统筹费中用于民兵训练的费用,主要指农村民兵和民兵干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按照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平给予误工补贴以及外出训练的差旅费补贴。
第十一条 乡统筹费中的乡村公路、桥梁、广播线路维修费用,根据量入而出的原则,按实际需要和可能适当列支。
第十二条 《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列支项目,必须在定项限额内列支,不得突破,不得另立项目增加收费。
第十三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金,不得作为乡财政预算外收入和自筹资金,不得混淆和改变其集体资金性质和规定用途。乡农村经营管理站应当负责做好乡统筹费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统筹费必须坚持乡村两级使用的原则,严禁县级和县级以上单位收取和使用乡统筹费。
城镇优待金统筹、管理和使用,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建立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计划申报和审批制度。
村提留根据使用项目和村实际负担情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于每年12月31日前作出当年决算方案并提出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乡统筹根据使用项目和乡村实际负担情况,由乡人民政府商乡集体经济组织于每年12月31日前作出当年决算方案并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方案,提请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连同本乡范围内的村提留预算方案,一并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预决算方案讨论通过后,应张榜公布,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填写省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手册》分发给农户,作为交收费用的依据。
第十五条 按规定程序通过的年度预算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中途随意变动、突破和层层加码,也不得在预算审批前预收。
第十六条 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必须出具加盖了公、私章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据》,否则农民有权拒绝交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据》由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十七条 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平均负担5至10个标准工作日的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护林防火、防汛抢险、修建乡村公路和修缮校舍。具体用工数量,由乡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内决定。在抗御重大自然灾害时,可适当超过上述工作日。
第十八条 每个农村劳动力年平均负担10至20个标准工作日的劳动积累工,作为自身受益的积累投入,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具体用工数量由乡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决定。在有条件的地方,因特殊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批准,可适当增加工作日

第十九条 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以出劳为主,出工多少,应按劳力分摊。劳动积累工应主要在农闲期间使用。
第二十条 劳动积累工一般在村范围内使用。需要在村以外范围使用的应以村为单位,做好记帐还工。乡办企业(含林场、果茶园等)用工,应按当地劳力工值支付报酬,或作为投劳入股,不得平调。
第二十一条 建立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结算制度。年初由乡人民政府商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工计划,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建立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专项结算帐、卡,即村建帐、户建卡,平时用工应当在帐、卡上及时做好记载。年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
委员会对本年度实际使用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数,逐户结算,做好找补,并定期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组织负责对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审计监督。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每年年初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的重点,编制下达年度审计计划,按规定的审计程序实施审计监督,并逐级
上报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农民承担《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费用和劳力,是应尽的法定义务。因特殊原因无力完成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减免。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地(市)、县(市、区)、乡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是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条例》有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遵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农牧渔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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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5]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科技部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地方意见基础上,依据《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和《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共同研究制定了《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5年试点县和项目的遴选工作请各地按照《办法》规定的要求于2005年9月20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上报科技部、财政部,并同时报送电子版(相关文件可登录科技部网站查询下载)。受科技部、财政部委托,上报材料由科技部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受理,报送材料邮箱:68529275@163.com。材料邮寄地址:北京2143信箱2分箱农村中心星火处,邮编:1000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把科教兴国战略落实到基层,以科技为支撑,推动县域经济持续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壮大县乡财政实力,科技部、财政部决定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和《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为推动地方组织实施专项行动,设立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东部欠发达地区。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一次性申报立项和批复预算,在考核的基础上分年度拨付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以下原则管理和使用:
(一)分级管理、地方为主。专项行动由中央、省(区、市,下同)、地(市,下同)、县(市,下同)分级管理,以省为主,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集成相关科技资源,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和专项资金投入。
(二)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根据各地区域特色和地方科技工作基础,进行整体设计,统一部署,按照进度安排,选择不同类型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县及科技项目,成熟一批,实施一批。
(三)财政引导、奖补结合。以财政投入为引导,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资金的前期引导和后期奖励等多种方式,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实施专项行动的积极性,加大对专项行动的资金投入。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中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用于与专项行动无关的开支。同时,要建立对专项行动立项、实施、验收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围绕区域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示范推广、技术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一)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或购买专利,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造、技术的适用性改进和集成创新等发生的费用。
(二)技术示范应用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技术示范所需购买或改造小型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以及租用示范场地等发生的费用。
(三)科技服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聘请科技人员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四)培训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资料费、讲课费、场所租用费、学员食宿补助等费用。
第七条 各省和试点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禁擅自扩大开支范围。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内容包括试点县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格式见附1)和项目预算。各省要将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同时上报。
当年新增试点县的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于当年3月底前申报。
第九条 实施方案的申报和批复
(一)根据各省专项行动方案,申报专项行动的县应当由县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逐级上报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实施方案应包括实施周期内专项行动的总体目标、具体任务、可行性分析、保障措施等。
(二)申报县应围绕本地有突出优势的特色产业,优选一个项目进行申报。专项行动实施周期根据科技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周期一般为两年。根据区域特色产业布局情况,也可以由省统筹组织若干个县围绕一个区域支柱产业的不同环节和内容进行申报。
(三)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县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核,确定上报的试点县,完善实施方案,正式行文并附省基本情况表(见附2),各县实施方案(一式六份)报送科技部、财政部。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申报县的实施方案论证后进行批复。
第十条 项目预算的申请和批复
(一)项目预算申请由省级财政部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报的试点县实施方案,填写专项资金申请表和项目预算支出表(见附3),正式行文报送财政部、科技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具体开支范围报送详细的测算依据、标准、说明等。
(二)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对各省提出的专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并批复。
(三)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结合省里安排的资金,统一下达到试点县。
(四)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分两批拨付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第一年拨付项目总预算的70%。对于项目第一年执行效果好的,在第二年继续拨付其余30%资金;对于第一年执行效果不理想的,则停止拨付。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省级财政部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的执行情况提出项目预算调整建议,并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省、地、县各级科技、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集成资源,落实资金,严格按照省专项行动总体方案和批准的试点县实施方案进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投入,保障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专项行动的实施实行动态管理,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科技部、财政部报告年度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地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协调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对专项行动实施进行指导。
第十六条 试点县要充分发挥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协调推进专项行动实施。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批复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各相关单位具体落实,要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执行情况和重大事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因客观原因必须中止的,试点县应及时提出申请,由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清查处理,项目结余资金归还原渠道,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并将处理结果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五章 绩效考评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行动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对项目立项、执行、效果、资金管理等进行绩效考评。中央财政将对开展工作积极、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省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经费仍然用于试点效果突出的县继续实施专项行动,也可以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引进、应用新技术、新品种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效果显著的农户、企业和相关单位给予奖励,以鼓励和引导农民和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品种。
第十九条 省及省以下各级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立项、执行和验收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项目完成后,试点县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1个月内向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专项行动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整体评价。
对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和任务,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未落实承诺经费等行为的试点县,科技部、财政部将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试点县资格等措施。如省未履行职责,造成项目不能顺利实施,项目目标不能实现的,将调减对所在省的专项资金支持力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地方政府安排的用于实施专项行动的资金,可纳入本办法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附1:





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



申报县(人民政府盖章):
所在省 地(市)
项目名称:
项目起止年限:20 年 月 日 至 20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一、由县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遴选科技项目、组织申报材料。实施方案应当据实填报,并按要求在封面加盖县人民政府公章。
二、项目名称应当按照规范的用语表述,长度不得超过三十个汉字。
三、申报县基本情况。申报县基本情况中所用数据均为上年度数据。
人均可支配财力是由可支配财力除以财政供养人口数计算所得。可支配财力是指本级政府一般预算收入,上级政府财力性补助收入,以及可用于基本财政支出的预算外收入等。
财政科技拨款是指年度内由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直接用于科技活动的款项,包括科学支出、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建费及其他部门事业费(主要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工业交通等部门的事业费等)安排的科研经费。
四、所有栏目均应填写,空格不够可加页,数值栏目一律取整数。
五、本实施方案须上报一式六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一、申报县基本情况
申报县名称
GDP(亿元) 一般预算收入(亿元)
产业结构比例(%) 人均可支配财力(万元)
人口数(万人) 总人口数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人)
其中:农业人口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元/人) 财政科技拨款占财政支出比例(%)
县支柱产业发展情况;近三年来承担各级科技、农业等部门科技项目情况;县科技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工作基础;省、地(市)、县对加强县域科技进步的政策措施和投入情况(分不同渠道和项目分别表述)。
二、项目概述(包括项目的意义和必要性,工作基础和优势、总体目标和任务,预期效果)
三、具体任务
四、技术内容和指标(主要技术来源、技术依托单位情况、技术人员情况、科技服务能力情况、技术集成、转化、推广方式及其技术路线;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
五、市场与效益分析
六、组织实施及保障措施
七、进度安排(按项目的阶段目标分年度描述)
八、经费需求
单位:万元
项目资金需求总额
来 源 支 出
省拨款 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费
地(市)拨款 其中:中央专项资金支出
县拨款 技术示范应用费
其它资金 其中:中央专项资金支出
申请中央补助 科技服务费
其中:中央专项资金支出
培训费
其中:中央专项资金支出

九、审核意见
1.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公 章) (公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2.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公 章) (公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附2:
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
省基本情况表

GDP(亿元) 一般预算收入(亿元)
产业结构比例(%) 人均可支配财力(万元)
总人口数(万人) 农业人口数(万人)
近三年财政科技拨款占财政支出比例(%) 全省数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人)

省本级
财政科技拨款(万元) 科学支出 全省数
省本级
科技三项费用 全省数
省本级
其他科技经费 全省数
省本级
近三年来,财政科技拨款重点支持了哪些产业和县;为促进县域科技进步采取的相关措施和投入的情况。
填表说明:
1.表内数据除特殊说明外均为全省数。
2.此表由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填写。
3.表中所用数据(除注明年度外),均为上年度数据。
4.人均可支配财力是由可支配财力除以财政供养人口数计算所得。可支配财力是指本级政府一般预算收入,上级政府财力性补助收入,以及可用于基本财政支出的预算外收入等。
5.财政科技拨款是指年度内由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直接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按预算科目划分,包括科学支出、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建费及其他部门事业费(主要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工业交通等部门的事业费等)安排的科研经费。












附3:
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
省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申请表(公章)

序号 县(市)名称 科技项目名称 项 目 总 预 算(万元)
合计 省拨款 地(市)拨款 县拨款 其他资金 申请中央补助





总 计

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
省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支出表(公章)
序号 试点县名称 科技项目名称 预算支出(万元)
合计 新技术、新产品引进费 技术示范应用费 科技服务费 培训费
总支出 中央专项资金支出 总支出 中央专项资金支出 总支出 中央专项资金支出 总支出 中央专项资金支出 总支出 中央专项资金支出





合 计


填表说明:
1.此表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必须随表按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具体开支范围报送详细的测算依据、标准、说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和科学部2000——2003年教育合作协议

中国 保加利亚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和科学部2000——2003年教育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和科学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教育领域双边合作的有利条件,根据1996——1999年的教育合作协议,商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促进扩大科学和高等教育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第二条

  双方将根据需要和可能互换留学人员。在本协议期间,双方每年在对方国家的留学人员总数不超过25人/年。在每年4月30日前相互提供候选留学人员的全部必要材料。具体接受办法按接受国的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如单方面需要增派留学人员,届时通过外交途径另商。

                  第三条

  双方将鼓励学习和研究对方的语言和文学。为此,双方将互聘语言教师。语言教师候选人员的挑选由派遣方进行,向接受方提供新的教师候选人员材料的时间不应迟于当年的三月底。接受方应在六月底前通知派遣方其接受新教师的决定。

                  第四条

  双方将支持和鼓励高校间在教育和科研领域就相互感兴趣的问题开展合作。合作的形式、内容和经费由有关高校直接商定。

                  第五条

  双方将交流有关中等和高等教育国际学术活动的信息和资料,并支持有关专家参加这些活动。

                  第六条

  双方每年将交换不超过5人的代表团、作为期不超过10天的访问,以讨论有关合作和执行本协议的最重要的问题。


                 财务规定

                  第七条

  1. 据本协议派遣的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至接受方国家首都的往返旅费由派遣方负担。

  2. 对根据本协议派遣的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接受方免收学费、住宿费并根据本国法律负担急病及意外事故的医疗费。

  3. 双方将按各自国家现行规定向据本协议派遣的留学人员提供奖学金生活费。

  4. 双方将为留学人员自费在其学生食堂就餐提供条件。

                  第八条

  1. 据此协议派遣的语言教师至其在接受方国家工作地点的往返旅费由派遣方负担。
  
  2. 接受方根据外国语言教师的职称和本国现行规定向其支付月工资,免费提供住房和患急病时的医疗保险。

                  第九条

  据本协议代表团将在对等的基础上进行互访:派遣方负担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受方负担代表团在其境内的食宿费、与访问日程有关的交通和必要的医疗费。

                  第十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需变动,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协商。

  本协议于2000年1月1日生效,有效期至2003年12月31日。

  本协议于1999年6月17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加利亚共和国       

      教 育 部              教育和科学部

      代   表              代    表

     唐 家 璇              米哈伊洛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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