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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0:30:44  浏览:90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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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

(2009年7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7月31日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监督,规范财政监督行为,维护财经秩序,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接受财政监督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的审核、检查、监控、处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对本省驻外的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依照本条例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坚持源头监管、动态监督和绩效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财政监督工作协调机制,支持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财政部门承担财政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一)部门和单位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

  (四)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

  (六)财政性资金账户的设立、管理、注销;

  (七)财政收入票据的管理、使用;

  (八)政府采购活动;

  (九)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机构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和执业质量等事项进行财政监督,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事项实施财政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督的重大事项直接实施财政监督,也可以将本级监督的事项委托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财政监督事项提请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监督工作计划,按照计划组织开展财政监督检查;或者根据举报和日常财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财政监督检查。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协助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开展财政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十条财政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监督对象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监督对象或者财政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被监督对象认为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在决定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回避之前,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不停止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检查组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前,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被监督对象的基本情况,编制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应当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对象送达检查通知书。但提前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以在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第十四条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时,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监督对象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在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监督对象提供与财政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二)查阅、复制被监督对象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电子数据等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三)核查被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

  (四)核实被监督对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核算等情况;

  (五)核查被监督对象的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情况;

  (六)向与被监督对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

  (七)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

  (八)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先行登记保存。

  行使前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职权,应当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六条财政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第十七条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内容和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并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底稿。

  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字或者盖章,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应当有被监督对象的签字或者盖章。未取得提供者或者被监督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的,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八条对被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检查组应当责令被监督对象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或者予以追回。

  第十九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监督对象存在的问题及相关证据材料等事项书面征求被监督对象的意见。被监督对象应当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被监督对象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的,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核实后答复被监督对象。

  第二十条检查组应当在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监督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提交财政监督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一条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监督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监督对象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被监督对象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

  (五)被监督对象的意见或者说明;

  (六)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

  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应当由检查组组长签名,并注明财政监督检查报告日期。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对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监督对象依法作出财政监督检查结论;

  (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监督对象依法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受移送机关应当自收到移送通知书后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移送的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监督对象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被监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

  被监督对象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应当听取被监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对被监督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被监督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被监督对象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四条被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自查并及时纠正自查出的问题的;

  (二)对财政部门检查出的问题,能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的财政监督检查结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法定期限送达被监督对象。

  被监督对象对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财政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工作时,应当包括财政监督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发展和改革、税务等部门应当加强联系,互相通报有关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有关部门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部门应当加以利用,减少重复检查。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财政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拒绝、阻挠、拖延财政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提供财政监督检查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在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财政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事项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包庇被监督对象财政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2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西省财政监督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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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 153 号


  经2010年12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5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等20项政府规章(目录附后),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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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粤人发〔2008〕184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初级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起开始试行两年。试行中请注意收集有关问题及修改意见,并于2010年12月底前专题报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广东省人事厅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评审标准

  第一条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高级工程师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热爱地质事业,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必须具有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并在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能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法规;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熟悉本专业现代化科技管理,及时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并能在实践中正确运用。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应有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攻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具有主持并承担本专业大型工程技术项目或重点科研课题(项目),以及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在主持并承担完成本专业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具有较大价值的科技项目,或在引进消化、开发创新、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或研发本专业新产品中,取得显著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公开发表过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论著。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审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评审范围,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申报条件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申报。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的,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 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陆地或水域等地质矿产勘查、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质、地球化学勘查、探矿工程、岩土工程、地质实验测试、海洋地质等地质勘查工程专业的科研、生产、开发、技术管理和本专业信息化建设等工程技术岗位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方可申报评审本资格。
  (一)地质矿产勘查(简称地矿)专业:包括基础地质(区域地质调查、专项地质调查)、矿产地质(矿产地质调查、矿产资源普查与勘探评价)和矿山地质等专业。
  (二)水文工程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地质)专业:包含水文地质(区域水文地质调查与监测、地下水勘查、矿山和矿区水文地质,地下热水、卤水、矿泉水等水资源勘查评价)、工程地质(区域工程地质勘查,厂矿、水利、交通、能源等各类工程建设场地勘察、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地质勘察)和环境地质(区域环境地质调查、环境工程地质、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地下水污染和各种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设计、监测与防治),以及国土整治(复原)工程等专业。
  (三)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质(简称物探及遥感)专业:包含地球物理勘查(航空、地面、地下及水域地球物理勘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矿区物探、工程物探、)和遥感地质(以遥感技术为手段,开展地质调查、资源探测、环境监测、地质灾害调查预报等应用领域勘查)等专业。
  (四)地球化学勘查(简称化探)专业:包含区域地球化学、矿产地球化学、生态地球化学、应用地球化学等专业。
  (五)探矿工程(简称探工)专业:包含运用各种岩土钻掘工程技术方法从事矿产资源勘探、水工环地质勘察、岩土工程钻探、坑探、隧道掘进等工程施工以及各类地质勘查工程安全设计、施工、监督、事故防治、安全评价和安全技术管理等专业。
  (六)岩土工程(简称岩土)专业:包含地质勘查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与检测等专业。
  (七)地质实验测试(简称地质实验)专业:包含岩矿重砂鉴定、古生物化石鉴定、岩矿分析、水质分析、环境污染物测试、同位素测定、岩土物理力学性质测试、选冶加工试验、资源综合利用、选冶厂设计、实验质量监控管理等专业。
  (八)海洋地质专业:包含海洋矿产地质、海洋区域地质、海洋石油天然气地质、海洋地球物理勘查、海洋灾害地质、海洋工程地质、海洋工程勘察、海洋环境地质与监测、海洋勘查技术、海洋地质工程监控及管理等专业。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各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凡未如实填报而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五)发现并经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六)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具有与申报专业对应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者(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者。
  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资格者,申报本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判定其是否具备本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

  第十条 外语条件
  一、考试等级:凡申报本资格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A级考试。
  二、有效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1997年以来全国职称外语考试A级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单),申报本资格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三、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或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
  (二)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三)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四)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A级或高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下同)。
  2、获省科学技术三等奖,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均为前3名)。
  3、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六)在县(不含市辖区)及以下所属单位(含驻县省属地质勘查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
  (七)在地级市所属单位(含驻地级市省属地质勘查单位),长期从事地质勘探野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野外工作时间不少于8年,每年在野外时间不少于6个月)。
  (八)1960年以前出生或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九)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四、1961-1965年出生的,外语成绩放宽到40分以上。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报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地级市以上单位的人员应取得5个模块,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三)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主动接受以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内容分公共必修科目和专业必修科目。公共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为准,专业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确认为准。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地质科研、开发岗位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各类重点地质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及成果报告中相应技术性章节的编写工作。
  (二)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各类重点地质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并在其中负责某项专业技术工作。
  (三)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各类重点地质科研项目或2项中型以上专题科研项目的全过程。
  (四)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自主研发创新本专业新产品、信息系统等2项以上,或在本专业领域内有重要的新发现、新创造,解决了本专业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并编写了相应技术报告。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技术发明专利1项以上。
  二、从事地质勘查生产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各类地质勘查专业项目的全过程,并编写了报告中相应章节。
  (二)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个以上1:25万至1:5万基础地质调查或1个以上1:100万至1:25万海洋区域填图或市(厅)级以上重要专项地质调查项目,并在其中主持一个二级课题、专题等的设计、实施、报告编写的全过程,成果通过专家评审。
  (三)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个中型以上或2个小型以上或主持1个小型以上矿区(矿床)、矿山、地热田、油气田、水源地等资源勘查评价的全过程,并主编了项目设计、成果报告中的主要技术性章节。
  (四)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勘查或施工项目的全过程,或主持完成5项以上一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全过程,或参与完成1个1:25万海洋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项目的全过程。
  (五)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过2项以上大型(含甲级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或一级岩土施工项目)或5项以上中型(含乙级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或二级岩土施工项目)地质勘查工程、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岩土工程勘察或工程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与检测、咨询等工作之一的全过程及报告编写或审核、审定。
  (六)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区域地球物理、区域(生态)地球化学、遥感项目并参与成果报告主要章节的编写,或主持完成1项中型矿区物、化探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大型或5项以上中型工程物探、工程检测项目的施工及报告编写等全过程。
  (七)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个中型以上或2个以上小型矿区探矿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项目的总体设计、钻掘施工,并编写了施工技术总结或工程竣工报告,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主持解决复杂机械故障、孔内事故、岩土钻掘施工安全重大事故抢险工程2起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八)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主持完成过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项目的实验测试(含复杂、疑难样品中二个以上元素的测试)、选矿实验的全过程,或主持设计并完成1个中型以上复杂矿山的选矿方案及应用,或主持完成1个中型以上矿床的实验测试或10个以上甲级(或30个以上乙级)岩土工程勘察或工程地质勘察项目的物理力学性质测试的全过程,并提交了合格的报告。
  三、从事地质勘查技术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县(处)级或甲级资质地质勘查单位副总工程师以上或相当技术行政职务3年以上,负责或参与过1个以上中型地质勘查项目的技术管理、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实施及成果报告中相应章节的编写、处理重大技术问题等技术管理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且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性意见被采纳。
  (二)曾参与2项大型或3项中型以上各类地质勘查项目设计、质量检查、成果报告的审查及其它实物性技术成果评审、鉴定、验收工作(以评审验收意见书的名单为准)。
  (三)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过1项以上市(厅)级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或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和专业管理办法,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完成的重要技术文件被正式批准付诸实施,且取得良好效果。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找矿、勘查、科技成果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地级以上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找矿、勘查、科技成果奖等)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省(部)级工程类优秀勘察设计奖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前3名)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地级以上市(厅)级工程类优秀勘察设计(优秀勘察、优质工程)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五、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中型重点科研、地质勘查综合研究(课题、专题、专项技术等)项目及主编其成果报告,在岩石、矿物、地层、古生物、构造或新矿种、新的含矿层位、新的矿床类型,新的成矿区带,新的化石种属等方面或在本专业领域内有重要新发现或重大突破,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其成果对解决本专业地质领域或非地质领域问题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并经省级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
  六、成功地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推广应用国内外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等2项以上,解决了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其技术成果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或已通过立项部门的鉴定、验收,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了明显社会经济效益;或获得有较大价值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前5名)。
  七、在本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获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或获得金锤奖、银锤奖奖励。
  八、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负责完成的区域性或重要专项勘查、调查等项目及成果报告;或以本专业勘查方法为主要技术手段,发现和提交1处中型以上或2处小型以上矿床(矿产地)、地热田、油气田水源地等资源或有勘查价值的找矿靶区,或为1个矿山持续生产扩大了小型以上资源地质储量,提交了勘查评价报告,所完成的项目成果经评审验收获得良好及以上。
  九、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2项大型或5项中型以上各类地质勘查工程、建设工程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监理或监测项目及成果报告,竣工项目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评审验收通过,水平先进,质量优良,且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的地质实验测试成果报告,对中型以上矿床的发现,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难选冶矿床开发利用、工程建设、重要基础地质问题的解决以及地质环境保护等方面有较大贡献,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
  十一、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在地质勘查综合技术管理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较大创新和突破,业绩突出,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经省级专业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五条 论文、著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刊号)及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SN刊号(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刊物,或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BN书号(国际统一书号)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出版与本专业岗位工作相关的,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的本专业较高水平(价值)的论文、著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二、合作完成(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第一作者)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和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
  三、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合作完成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2篇。
  五、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第一作者2篇,以及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以证明材料为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名称为:地质矿产勘查专业高级工程师、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工程师、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质专业高级工程师、地球化学勘查专业高级工程师、探矿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地质实验测试专业高级工程师、海洋地质专业高级工程师,级别为副高级。


  第十七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取得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2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作为申报本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2个资格,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在本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备本资格条件的要求,应由政府人事部门设置的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降低申报评审的标准和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条 本专业资格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见附录。


  第二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由广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评审标准

  第一条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工程师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程师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热爱地质事业,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程师必须具有较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法规;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并在实践中正确运用。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程师应有较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完成本专业中型以上工程技术项目或科研项目的能力;具有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程师在主持或参与完成本专业中型以上工程技术项目或科研项目,或引进、开发、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或研发本专业新产品中,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论文论著。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本专业工程师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规定的评审范围,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和第三章第十六条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申报程序申报。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程序的,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 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陆地或水域等地质矿产勘查、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质、地球化学勘查、探矿工程、岩土工程、地质实验测试、海洋地质等地质勘查专业的科研、生产、开发、技术管理和本专业信息化建设等工程技术岗位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方可申报本资格。
  (一)地质矿产勘查(简称地矿)专业:包括基础地质(区域地质调查、专项地质调查)、矿产地质(矿产地质调查、矿产资源普查与勘探评价)和矿山地质等专业。
  (二)水文工程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地质)专业:包含水文地质(区域水文地质调查与监测、地下水勘查、矿山和矿区水文地质,地下热水、卤水、矿泉水等水资源勘查评价)、工程地质(区域工程地质勘查,厂矿、水利、交通、能源等各类工程建设场地勘察、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地质勘察)和环境地质(区域环境地质调查、环境工程地质、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地下水污染和各种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设计、监测与防治),以及国土整治(复原)工程等专业。
  (三)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质(简称物探及遥感)专业:包含地球物理勘查(航空、地面、地下及水域地球物理勘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矿区物探、工程物探、)和遥感地质(以遥感技术为手段,开展地质调查、资源探测、环境监测、地质灾害调查预报等应用领域勘查)等专业。
  (四)地球化学勘查(简称化探)专业:包含区域地球化学、矿产地球化学、生态地球化学、应用地球化学等专业。
  (五)探矿工程(简称探工)专业:包含运用各种岩土钻掘工程技术方法从事矿产资源勘探、水工环地质勘察、岩土工程钻探、坑探、隧道掘进等工程施工以及各类地质勘查工程安全设计、施工、监督、事故防治、安全评价和安全技术管理等专业。
  (六)岩土工程(简称岩土)专业:包含地质勘查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与检测等专业。
  (七)地质实验测试(简称地质实验)专业:包含岩矿重砂鉴定、古生物化石鉴定、岩矿分析、水质分析、环境污染物测试、同位素测定、岩土物理力学性质测试、选冶加工试验、资源综合利用、选冶厂设计、实验质量监控管理等专业。
  (八)海洋地质专业:包含海洋矿产地质、海洋区域地质、海洋石油天然气地质、海洋地球物理勘查、海洋灾害地质、海洋工程地质、海洋工程勘察、海洋环境地质与监测、海洋勘查技术、海洋地质工程监控及管理等专业。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学风严谨,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各项工作任务。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各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凡未如实填报而评审(考核认定)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五)发现并经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六)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经统一考试入学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不含业余、函授等成人教育)或参加省组织的自学考试获得本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符合本资格条件要求,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本资格:
  (一)获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在本专业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二)获本专业硕士学位后,在本专业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本资格:
  (一)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五)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资格者,申报本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判定其是否具备本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
  三、以上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第十条 外语条件
  一、考试等级:凡申报本资格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B级考试。
  二、有效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1997年以来全国职称外语考试B级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单),申报本资格,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三、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
  (一)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
  (二)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三)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四)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I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
  (五)具备下列条件者:
  1、获得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以获奖证书为准)。
  2、取得已授权的发明专利(不含实用型、外观设计)。
  (六)在县(不含市辖区)及以下所属单位(含驻县省属地质勘查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
  (七)在地级市所属单位(含驻地级市省属地质勘查单位),长期从事地质勘探野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野外工作时间不少于4年,每年在野外时间不少于6个月)。
  (八)1960年以前出生,或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九)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四、1961-1965年出生的,外语成绩放宽到40分以上。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地级市以上的人员应取得4个模块,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初次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者。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四)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主动接受以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内容分公共必修科目和专业必修科目。公共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为准,专业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确认为准。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地质科研、开发岗位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各类地质科研项目二级课题、专题、专项等项目的全过程及编写报告中相应章节。
  (二)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各类地质勘查科研项目或中型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或主持完成2项小型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及编写了成果报告中相应章节。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引进、开发、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本专业新产品、信息系统等1项以上,并编写了相应技术性报告,且取得了预期效果。
  二、从事地质勘查生产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重点项目二级课题、专题或1项以上市(厅)级各类重点勘查项目的全过程。
  (二)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个以上1:25万至1:5万基础地质调查或1个以上1:100万至1:25万海洋区域填图或市(厅)级以上专项地质调查项目的二级课题、专题等的设计、实施、报告编写的全过程,成果通过专家评审。
  (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1个中型或2个以上矿区(点)、矿山、地热田、水源地等资源勘查评价项目的全过程或主要阶段,并参与项目阶段性设计、成果报告中的相关技术章节的编写。
  (四)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勘查或施工项目的全过程,或参与完成1个1:25万海洋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项目,或主持完成10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全过程。
  (五)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大型(含甲级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或一级岩土施工项目)或主持完成3项以上中型(含乙级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或二级岩土施工项目)地质勘查工程、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岩土工程勘察或工程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与检测、咨询等工作之一的全过程及报告编写。
  (六)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区域地球物理、区域(生态)地球化学、遥感项目的全过程或主要阶段,并参与成果报告相关章节的编写;或主持完成1项小型矿区(点)物、化探项目;或主持完成3项以上中型工程物探、工程检测项目的施工及报告编写等全过程。
  (七)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个中型以上或2个以上矿区(点)探矿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主要阶段;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项目的总体设计、钻掘施工,并编写了施工技术总结或工程竣工报告的相关章节,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或参与解决复杂机械故障、孔内事故、岩土钻掘施工安全较大事故抢险工程1起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八)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项目的实验测试(含复杂、疑难样品中二个以上元素的测试)、选矿实验的全过程;或参与设计并完成1个中型以上复杂矿山的选矿方案及应用;或参与完成1个中型以上矿床的实验测试或5个以上甲级(或15个以上乙级)岩土工程勘察或工程地质勘察项目的物理力学性质测试的全过程,并提交了合格的报告。
  三、从事地质勘查技术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地质勘查单位业务科室技术主管3年以上,曾参与1项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或5项以上小型各类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管理,参与设计、报告审查、验收、处理重要技术问题等,技术管理工作取得较好效果。
  (二)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1项以上市(厅、局)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技术规划等的编写,并被批准付诸实施。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找矿、勘查、科技成果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市(厅)级以上本专业工程类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施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的地质项目,地层、古生物、岩石、矿物、构造或新矿种、新的含矿层位、新的矿床类型,新的成矿区带,新的化石种属等有新发现,并经市(厅)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主要完成人(以证明材料为准)。
  四、参与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推广应用国内外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等1项以上,或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含实用新型专利)1项,其技术成果经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预期的技术经济效益。
  五、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区域性或重要专项勘查、调查等项目及成果报告的编写;或参与完成的勘查项目以本专业勘查方法为主要技术手段,发现和提交1处中型或2处矿床(矿产地)、地热田、油气田、水源地等资源或有勘查价值的找矿靶区;或参与完成的勘查项目为1个矿山持续生产扩大了小型以上资源地质储量,提交了勘查评价报告。所完成的项目成果经评审验收获得良好以上。
  六、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3项中型以上各类地质勘查工程、建设工程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项目及成果报告,竣工项目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评审验收通过,质量优良。
  七、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的地质实验测试成果报告,对小型以上矿床的发现,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难选冶矿床开发利用、工程建设、重要基础地质问题的解决以及地质环境保护等方面有较高的价值,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
  八、作为技术管理者,参与完成地质勘查项目等技术管理工作,业绩比较突出,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经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五条 论文、著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刊号)及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SN刊号(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刊物,或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BN书号(国际统一书号)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出版与本专业岗位工作相关的,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的本专业有一定水平(价值)的论文、著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合作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二、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在市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且结集发表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以证明材料为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名称为:地质矿产勘查专业工程师、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工程师、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质专业工程师、地球化学勘查专业工程师、探矿工程专业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工程师、地质实验测试专业工程师、海洋地质专业工程师,级别为中级。


  第十七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2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作为申报本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2个资格,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在本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备本专业资格的要求,应由政府人事部门设置的本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降低申报评审的标准和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条 本专业资格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附录。


  第二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由广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评审标准

  第一条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热爱地质事业,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应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及基本工作方法,初步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基本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有关法规;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了解本专业国内技术状况和发展动态,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应具有一定的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能解决本专业一般技术性问题,具有协助或参与完成各类地质勘查专业小型以上项目以及获取和处理本专业一般信息的能力。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完成本专业各类小型地质勘查项目等方面,取得较明显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本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规定的评审(考核认定)范围,提交真实可靠的、可供单位考核认定小组考核评议或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申报程序申报。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程序的,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省直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评审或考核认定,已评审(考核认定)通过的,其评审(考核认定)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 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陆地或水域等地质矿产勘查、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质、地球化学勘查、探矿工程、岩土工程、地质实验测试、海洋地质等地质勘查专业的科研、生产、施工、开发和技术管理和本专业信息化建设等工程技术岗位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方可申报本资格。
  (一)地质矿产勘查(简称地矿)专业:包括基础地质(区域地质调查、专项地质调查)、矿产地质(矿产地质调查、矿产资源普查与勘探评价)和矿山地质等专业。
  (二)水文工程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地质)专业:包含水文地质(区域水文地质调查与监测、地下水勘查、矿山和矿区水文地质,地下热水、卤水、矿泉水等水资源勘查评价)、工程地质(区域工程地质勘查,厂矿、水利、交通、能源等各类工程建设场地勘察、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地质勘察)和环境地质(区域环境地质调查、环境工程地质、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地下水污染和各种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设计、监测与防治),以及国土整治(复原)工程等专业。
  (三)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质(简称物探及遥感)专业:包含地球物理勘查(航空、地面、地下及水域地球物理勘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矿区物探、工程物探、)和遥感地质(以遥感技术为手段,开展地质调查、资源探测、环境监测、地质灾害调查预报等应用领域勘查)等专业。
  (四)地球化学勘查(简称化探)专业:包含区域地球化学、矿产地球化学、生态地球化学、应用地球化学等专业。
  (五)探矿工程(简称探工)专业:包含运用各种岩土钻掘工程技术方法从事矿产资源勘探、水工环地质勘察、岩土工程钻探、坑探、隧道掘进等工程施工以及各类地质勘查工程安全设计、施工、监督、事故防治、安全评价和安全技术管理等专业。
  (六)岩土工程(简称岩土)专业:包含地质勘查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与检测等专业。
  (七)地质实验测试(简称地质实验)专业:包含岩矿重砂鉴定、古生物化石鉴定、岩矿分析、水质分析、环境污染物测试、同位素测定、岩土物理力学性质测试、选冶加工试验、资源综合利用、选冶厂设计、实验质量监控管理等专业。
  (八)海洋地质专业:包含海洋矿产地质、海洋区域地质、海洋石油天然气地质、海洋地球物理勘查、海洋灾害地质、海洋工程地质、海洋工程勘察、海洋环境地质与监测、海洋勘查技术、海洋地质工程监控及管理等专业。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各项工作任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各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员资格,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凡未如实填报而评审(考核认定)通过的,其评审(考核认定)结果无效: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三)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四)发现并经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统一考试入学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不含业余、函授等成人教育)或参加省组织的自学考试获得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符合本资格条件要求,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资格:
  (一)获得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二)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三)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四)本专业大学专科或中专毕业后,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技术员资格。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资格: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资格。
  (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资格。
  (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资格。
  (四)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技术员资格。
  (五)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技术员资格。
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员资格者,申报本资格,须参加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以上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初次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
  (二)取得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不含相关专业)。
  (三)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四)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3个模块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接受以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完成信息安全、自然灾害和事故防治等公共危机应急处理技术公共专业科目的培训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内容分公共必修科目和专业必修科目。公共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为准,专业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确认为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申报评审(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1项小型各类地质勘查专业项目或科研项目的全过程。
  (二)参与完成一个小型矿区(床)、矿山、地热田、水源地等资源普查项目的全过程。
  (三)参与完成1项中型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勘查或施工项目的全过程,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的全过程。
  (四)参与完成2项中型或主持完成2项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工作之一的全过程及报告编写。
  (五)参与完成2项中型或完成3项小型工程地质、工程物探、工程监测、探矿工程、岩土钻掘工程、安全工程等地质勘查工程、建设工程的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项目的全过程。
  (六)参与完成1项以上中小型地质实验测试项目及编写报告的全过程。
  二、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技术员资格
  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1项小型各类地质勘查专业项目的野外地质观测填图、编录、取样,原始资料整理及简单的综合分析研究和图件编绘、编写成果小结材料等工作。
  (二)参与1个小型矿区(床)、矿山、地热田、水源地等资源普查项目的野外地质工作或矿点检查。
  (三)参与完成1项以上小型工程地质、工程物探、工程监测、探矿工程、岩土钻掘工程、安全工程、岩土工程等地质勘查工程、建设工程的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项目的全过程,或参与完成1项三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的全过程。
  (四)参与完成1项以上小型以上地质实验测试项目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申报评审(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县(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勘查、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县(局)级以上工程类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施工、优秀工程奖类等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获奖证书为准)。
   (三)在本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作出成绩,获县(局)级或地质勘查单位先进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
  (四)参与小型以上矿产资源普查评价项目的完成人。
  (五)取得1项中型或2项小型各类地质勘查、工程勘察项目成果、实验测试成果经相应主管部门评审验收通过的完成人。
  (六)参与1项中型或2项小型各类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竣工项目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评审验收通过的完成人。
  (七)取得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的技术成果的完成人。
  二、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技术员资格
  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地质勘查单位或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勘查、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参加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地质勘查单位或县(局)级工程类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施工、优秀工程奖获奖项目的参加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取得1项小型以上各类地质勘查、工程勘察项目的成果、实验测试成果经相关主管部门评审验收通过的参加者。
  (四)参与1项小型以上各类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竣工项目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评审验收通过的参加者。
  (五)参与小型以上矿产资源普查工作,并取得业绩的参加者。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名称为:地质矿产勘查专业助理工程师、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助理工程师、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专业助理工程师、地球化学勘查专业助理工程师、探矿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地质实验测试专业助理工程师、海洋地质专业助理工程师,级别为助理级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技术员资格名称为:地质矿产勘查专业技术员、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技术员、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专业技术员、地球化学勘查专业技术员、探矿工程专业技术员、岩土工程专业技术员、地质实验测试专业技术员、海洋地质专业技术员。级别为员级。


  第十五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材料的时效为取得技术员资格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2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作为申报本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2个资格,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在本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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