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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0:09:21  浏览:96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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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的通知

保监发〔2008〕57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公司章程内容,促进保险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我会制定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八日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

   保险公司章程是规范保险公司组织和行为,规定保险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层等各方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是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基础。为促进保险公司规范运作,加强对公司章程的监管,规范章程内容,明确章程制定、修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章程的基本内容

  保险公司章程应当对以下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

  (一)基本事项

  章程所记载的下列公司基本事项应当与行政许可的内容完全一致。

  1、名称和住所。

  2、注册资本和经营期限。

  3、经营范围。

  4、法定代表人。

  5、组织形式。

  6、开业批准文件文号与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开业前提交核准的章程除外。

  7、发起人。保险公司章程应当编制发起人表,详细记载发起人情况,包括发起人全称、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发起人已全部转让所持股份的,发起人表应当保留其记录并予以注明。

  8、股份结构。保险公司章程应当编制股份结构表,详细记载股份情况,包括股份总数、股东全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股东转让股份的,应当在备注中注明历次股份转让情况,包括转让股份数量、交易对方、转让时间及中国保监会的批准文件文号或公司的报请备案文件文号。

  股东已全部转让所持股份的,不再列入股份结构表,但应当在股份结构表备注中保留该股东的持股记录。

  公司已上市的,股份结构表应当记载限售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包括股东全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限售流通股的锁定期。

  股份结构表记载内容较多的,可以将股份结构表列入章程附件。

  发起人表和股份结构表记载内容完全一致的,两表可以合并。

  (二)股东与股份规则

  1、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如有必要,应当明确权利的行使条件和方式。

  保险公司发起人协议、股东出资协议或其他股东协议中对股东权利义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同时修改章程相关条款或在章程中注明。章程应当明确协议内容与章程规定不一致时,以公司章程为准。

  章程应当规定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要求时,公司主要股东应当支持保险公司改善偿付能力。

  2、股份规则。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公司发行新股、股份回购、股份转让、股票质押等事项的程序和权限。

  非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转让公司股份或将公司股票质押时,有关股东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公司。

  章程应当规定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涉及诉讼或仲裁时,相关股东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明确通知的时限与方式。公司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其他股东。

  公司对股份转让设置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章程应当详细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

  3、关联股东声明。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产生关联关系时,股东应当向公司报告,并明确报告的程序和方式。

  (三)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明确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

  1、股东大会。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的职权。

  章程不得允许股东大会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行使。

  2、董事会。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的构成,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董事的人数。董事会组成人数应当具体、确定,不得为区间数。

  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范围,涉及投资或资产交易等事项的,应当明确额度或比例。

  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授权公司其他机构履行其职权的方式和范围。章程不得允许董事会将其法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公司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规定与公司实际需要,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并规定各专业委员会的名称、构成及主要职权。

  3、监事会。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监事会的构成及职权。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监事会组成人数应当具体、确定,不得为区间数。

  4、管理层。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管理层的构成及职权。

  公司同时设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职位的,章程应当明确其各自职权与产生方式。公司章程对首席执行官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

  5、法定代表人。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职权与履职要求,当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其职权的行使方式。

  6、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资产买卖、重大投资、对外担保、重要业务合同、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议权限及决策方式。

  (四)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任免、职权及义务

  1、董事及董事长。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职权和义务,相关内容应当符合监管要求。章程应当同时明确独立董事的特别职责、权利和义务。

  鼓励保险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董事。

  章程应当明确董事长职权。公司设副董事长的,章程应当明确副董事长的具体人数。

  章程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其职权的行使方式。公司设有多位副董事长的,章程应当明确接替顺序或具体履行特定职务的副董事长的确定方式。

  章程中不得出现董事长可以代行董事会职权等方面的相关表述。

  章程应当规定当董事会表决的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无权多投一票。

  2、监事及监事会主席。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监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职权和义务。

  章程应当明确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其职权的行使方式。

  3、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任职条件、任免程序,规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

  (五)主要议事程序

  1、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或分别制定专门的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

  2、议事规则包括会议召集、提案及通知、召开及主持、表决及决议、会议档案保存、决议报告等内容。

  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3、保险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的要求。

  股东大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参照《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制定。

  (六)财务会计制度

  1、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在章程中规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主要事项,包括会计年度、会计报告内容、利润分配方式等。

  章程应当规定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要求时,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2、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在章程中规定各项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责任准备金的提取、缴纳或运用方面的主要事项。

  3、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和审议权限。

  (七)其他制度

  1、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公司股票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2、保险公司章程应当对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内控合规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作出原则规定。

  3、保险公司章程应当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及清算作出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章程不得规定法定情形以外的解散事由。

  4、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二、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一)章程制定

  保险公司设立时,应当按以下程序制定公司章程:

  1、公司筹建机构起草公司章程草案。

  2、公司创立大会对章程进行审议表决。

  3、申请人将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作为申请开业材料之一报中国保监会审核。

  4、公司筹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审核反馈意见对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符合相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依法作出批复。

  5、公司章程以中国保监会批复文本为准。

  (二)章程修改

  1、当出现下列事项时,公司应当于三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对章程进行修改:

  (1)《公司法》、《保险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修改后,章程内容与相关规定相抵触。

  (2)公司章程记载的基本事项或规定的相关权利、义务、职责、议事程序等内容发生变更。

  (3)其他导致章程必须修改的事项。

  2、公司章程修改按如下程序进行:

  (1)有提案权的股东或机构向股东大会提出章程修改的提案。

  (2)股东大会对章程修改提案进行表决,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章程修改审核申请。

  (4)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审核反馈意见,对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符合相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依法作出批复。公司章程以批复文本为准。

  (5)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章程修改记录。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正文前,用表格形式列明章程的制定及历次修改情况。包括作出章程修改决议的时间、会议名称、中国保监会的批准文件文号。

  三、章程的审批及登记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批。

  (一)申报资料

  保险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核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公司修改章程的申请文件。

  2、股东大会同意章程修改的决议。决议内容包括:

  (1)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数量。

  (3)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表决结果。

  (5)参加会议股东的签字。股东人数过多的,可以由会议主持人签字并对会议和表决的真实性负责。

  3、章程修改说明。包括章程修改的内容及修改原因。修改内容较少的,在章程修改说明中逐条列明;修改内容较多的,须另列新旧章程条款对照表,将修改的部分逐条列明。

  4、修改前、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其电子文本。

  5、章程附件。对附件做出修改的,公司应当同时对该附件的修改情况进行说明。

  中国保监会在审查章程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司提交律师对章程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二)章程修改涉及前置审批或备案事项的处理

  1、前置审批或备案事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公司分立或合并,按照规定应当审批或备案的股东变更。

  2、因前置审批或备案事项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可以同时报送章程修改申请。

  3、未经前置审批而对章程记载事项作出变更的,对章程修改的批复不得作为已经获得该事项批准的依据,章程的该项修改无效。

  (三)章程的生效与登记

  1、保险公司章程须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方可生效。

  2、章程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四、其他

  1、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章程在公司内部得到遵守,并对公司章程内容和修改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2、对于章程应当修改而未在规定期限内修改的,或提交的章程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或存在较多疏漏的,中国保监会将对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相关负责人予以公开批评。

  3、擅自变更公司章程或在章程修改申请中提供虚假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追究公司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本意见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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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走私犯罪及预防与控制对策

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 九八侦本二班 杜业涛
730070

[内容摘要]:走私犯罪是一个极其严重的社会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建设,社会的稳定,人民的身心健康。本文通过对我国走私犯罪概念,特点及成因的分析,其目的是使我们在了解认识走私犯罪的危害后,着重探讨对此类犯罪的控制与预防对策,使各相关部门有效发挥各自职能,为我国在新形势下市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关键词]:走私犯罪,控制对策,预防对策。


走私犯罪,是指单位和个人故意违反海关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货币,金银或其他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或者偷逃应缴关税,破坏国家对外贸易和进出口物品的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关于执行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解释》的规定,走私犯罪的种类包括:
1, 走私武器,弹药罪
2, 走私核材料罪
3, 走私伪币罪
4, 走私文物罪
5,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6, 走私贵重金属罪
7,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8, 走私淫秽物品罪
9,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0,走私固体废物罪
11,走私毒品罪
本文并不讨论这些罪名之间的特征差异,而是着重讨论当前,在新经济条件下,如何来控制,预防走私犯罪的发生,以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走私犯罪的历史与现状
1.历史上产生的原因
走私是一种国际性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是与关税制度,国家间商品差价和贸易限制的存在相联系的。只要国家实施对外贸易管理,只要存在国内外市场差价,就必然会有走私现象的发生。
走私具有非常久远的历史。从世界范围看,走私作为一种违法贸易行为,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同时产生于14至16世纪。当时,随着海上交通的日益发达,商品货币以惊人的速度发展,以至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者不得不考虑采取监管措施加以控制,以维护本国的利益,于是通过立法制定了商品进出境必须遵守的规则,并设立了海关,负责对进出境的商品实行监督,并以此征收关税和其他附加税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凡是逃避海关检查,违反规则的行为即为走私,行为者因此要受到惩罚。随着欧洲各国资本主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各国逐渐健全海关制度和关税政策,关税成为各国贸易政策实现的重要工具之一。各国为了其本国利益,一方面限制商品进口,鼓励商品出口,以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以国家名义利用各种形式帮助本国商品战胜其他国家的关税壁垒。这就引发了走私贸易战,甚至激化成贸易军事战。为了反对在本国境内的走私贸易,一些国家采取了严厉措施控制走私。尽管如此,由于巨额利润的诱惑,走私禁而不绝,并有愈演愈烈之势。
总的来说,世界上走私活动的规模越来越大,人数越来越多,组织越来越严密,手段越来越狡猾,先进。走私活动的日益猖獗给世界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带来了巨大危害。各国为了与走私作斗争,也不断健全国内法力度,由于认识到走私日益国际化的趋势,各国政府还相互合作,共同参加制定了一些国际公约,严密反走私法网,同时在组织机构,情报交流等方面相互合作,共同打击走私犯罪。
(二)我国走私现状
当前,我国走私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和趋势:
1.走私犯罪涉及面越来越广。走私犯罪涉及单位,人员越来越广,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走私犯罪涉及地域越来越广,内地走私趋于严重;走私物品的种类越来越广,几乎囊括了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文化产品?文物?毒品等各个种类,且随市场的变化而变化。
2.走私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重特大案件数量明显上升,危害严重。走私犯罪基本上都是经济犯罪,数额多少也就成了衡量走私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一个客观标准,犯罪金额越来越大,这是目前走私犯罪的一个特点,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动辄上千万元?亿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造成了严重破坏。
3.单位犯罪十分严重。近年来,单位走私十分严重是我国走私状况最突出的特点。据统计,在案值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案件中,约10%是单位实施的;案值5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案件中,约30%是单位实施的;案值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案件中,约50%是单位实施的;案值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案件中,约70%是单位实施的;案值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中,约80%是单位实施的。单位走私犯罪在不断上升,不仅破坏了国家对外贸易,也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4.实施走私犯罪的犯罪手段频繁,狡猾诡秘。据1996年海关统计资料表明,当前走私的主要手段根据查获的案值多少排列,依次是:伪报逃税?倒卖进料加工料件?成品?海上偷运?“三假”走私?涂改?伪造单证?印章?签名?转关运输“非料”?进出口货物夹藏,出售特定免税货物,运输工具藏匿等。仅1995年至1996年上半年,海关鉴别发现的假进口报关单就有1846份,涉及金额21.25亿美元和1515.3万港元。
5.走私犯罪国际化,集团化,暴力化。与以往不同的是,现在的走私犯罪成国际化?集团化?暴力化的趋势,境内走私集团与境外走私集团的勾结愈加紧密。
二.走私犯罪的成因
探讨走私犯罪的成因,其目的在于寻求治理走私犯罪的对策。改革开放十多年来,与国际上总体走私状况相伴随,我国境内之所以出现了几次走私高潮,直至达到如此猖獗的程度,原因是相当多方面的,总体上讲,可以概括为如下几方面:
(一) 经济原因
国家对外贸易的过严管制和内外商品差价悬殊,是走私犯罪的内在原因。我国自1978年后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日益暴露出我国同其他经济发达国家的真正差距,其表现之一是我国国内市场的许多商品与国际市场上的同类商品之间的差价悬殊很大。年产3万辆的天津夏利轿车国内售价至少8万元人民币,而同类车在国际市场上最多只能卖到6千美元;上海桑塔纳2000型轿车国内售价大约18万元人民币,而同类车在国际市场最多只能卖1万美元等等。虽然我国自1993年开始对许多商品降低了关税,但与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关税仍然是比较高的。由于这一原因的存在,一些不法分子依靠冒险走私获取巨额利润就存在了必然性。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少地方和部门对走私活动进行纵容和支持,这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促使走私活动增多,少数地方政府和部门把地方利益?局部利益至于国家利益?全局利益之上,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挖国家墙角,损人民利益,助长了走私犯罪的猖獗。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已经自觉不自觉地成了走私活动的“防空洞”,“保护伞”。
(二) 制度原因
有关制度不健全,是造成走私犯罪产生和增加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这主要表现在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缺陷。由于目前我国对外贸易的管理体制,国内市场管理体制以及财政管理体制等都存在不同程度上的缺陷,都还不太完善,甚至可以说有些混乱与薄弱。管理体制的缺陷还表现在我国少数海关检查人员素质不高,他们放纵走私,甚至参与走私,使得走私物品在出入境时畅通无阻。目前,走私犯罪活动已从初始单纯的社会人员作案发展到利诱海关工作人员参与或掩护犯罪,这是应引起高度重视的新情况。
(三)地理原因
我国陆地边境线长达2.1万多公里,海岸线长约1.8万公里,走私违法活动利用我国大陆南临港澳,东与台湾岛隔海相望,西南毗连盛产毒品的“金三角”地区这一特殊地理位置,进行走私活动。除上述有利于走私的“陆路”外,我国辽阔的海岸线相接的海面,又成了隐蔽船运走私货物的理想水路。韩国,日本等国以及港澳台地区的走私物品大量流入大陆;大陆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制品?金银及制品等也极易流入台港澳地区或通过这些地区流往国外。可见,地理原因对走私的影响较大,要防止和惩治走私犯罪,必须针对不同地区的特殊地理位置,制定不同的治理措施,对走私严重?多发的地区予以重点防治。
(四)观念原因
由于走私犯罪属于行政犯罪,并不直接侵犯公民个人的切身利益,甚至也不具体侵犯到任何单位的利益,好像没有特定的受害人。相反,不少人认为走私活动能给他们带来不少好处。因此,人们往往对走私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许多走私的人甚至包括海关和司法部门对走私犯罪不是深恶痛绝,有时甚至对走私犯罪进行放任,纵容,甚至是支持。相反,走私犯罪分子本身并不认为这是犯罪行为。
(五)执法原因
1.缉私能力不足。目前,走私犯罪日趋现代化,走私分子大多拥有现代化的通讯交通工具,用以对付缉私人员的查私活动,有的还在缉私队伍内部安插走私组织成员,择机而动。一些走私分子屡屡得手后,资金日益雄厚,反过来又使走私分子装备改善成为可能,同时,一些走私分子极力拉拢腐蚀查私工作人员等等。与一些犯罪组织的先进设备相比,我国的缉私力量明显不足,尤其是缉私人员素质不高,物质条件落后,难以有效地缉获走私犯罪。
2.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在走私犯罪的执法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监督不利,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对走私犯罪不是依法严惩,而是“以补代刑,以罚代刑”。近几年来,有的海关和司法机关碍于“人情”,“关系”,或者压力,收受贿赂,从而不予查处,或者支持,纵容,包庇犯罪分子。在处理案件时,“以罚代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致使一些走私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气焰嚣张,使走私犯罪愈演愈烈。
3.刑事打击不力。刑事制裁是对付走私犯罪最严厉也是最后的手段,充分利用这一手段不仅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威慑其他准备走私的不法分子,使其抑制犯罪心理,终止犯罪行为,而且能有效惩罚?教育走私犯罪分子,使其不再犯罪。但大部分查获的走私案件都是以罚代刑。由于刑事打击不力,该判刑的不判刑,这无疑给犯罪分子带来一种安全感,助长了他们的侥幸心理,从而肆无忌惮的进行走私,使走私犯罪活动屡禁不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 〔2011〕 50 号


安全监管总局:
你局《关于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安监总管三〔2011〕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附件: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经国务院同意,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掌握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指导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建议,研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7个部门组成,安全监管总局为牵头单位。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总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的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国务院决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会议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孙华山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成员: 黄 明 公安部副部长
魏传忠 质检总局副局长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徐祖远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鲁培军 海关总署副署长
朱宏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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