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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三届第10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09:06  浏览:87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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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三届第1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三届第1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66年3月29日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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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政档案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政档案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厅办发〔1999〕2号 1999年4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全国民政档案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民政档案工作座谈会纪要



1999年3月17日至20日,民政部办公厅在云南昆明召开了全国民政档案工作座谈会。会议由民政部办公厅助理巡视员刘铁华主持,民政部办公厅主任陈杰昌作了《认清形势明确职责进一步加强民政档案的管理》的讲话;国家档案局机关档案业务指导处处长李晓明应邀参加会议并讲话;民政部档案资料馆馆长王焱冰作了会议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办公室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围绕会议主题进行了座谈,并实地考察了昆明市西山区民政局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情况。

陈杰昌主任在讲话中首先分析了民政档案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民政系统档案管理的现状。他指出,民政档案管理是民政部门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直接影响着民政历史记载的完整性,关系着民政工作的深化改革和民政事业的健康发展。当前,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形势下,依法做好民政档案工作,加强民政档案管理,确保各类民政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民政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长期以来,在各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各地民政档案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不少地方民政部门没有实行档案综合管理;二是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多数专业、专门档案没有制定全国统一规范的管理办法和业务标准;三是一些地方民政部门没有对档案进行总体分类;四是相当一部分地、县级民政部门的档案保管条件较差,不利于档案的长期保存。

陈杰昌主任从适应民政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出发,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民政档案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点工作。他说,今后一个时期的民政档案工作要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及民政工作的全局,从民政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出发,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积极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实现档案法制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为目标,以实行档案综合管理为手段,进一步提高民政档案的管理水平。为此,各级民政部门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二、大力开展机关档案综合管理;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民政档案法制建设;四、抓好民政档案管理基础建设,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与会代表在座谈中就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民政档案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民政档案的管理水平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并形成了一致意见。会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有关规定和民政系统各类专业、专门档案管理的要求,今后,各级民政部门的档案工作要继续认真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民政部档案管理部门要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对民政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指导;通过制定某些专业、专门档案的管理办法和业务标准,推行档案综合管理等,加强对民政专业、专门档案的管理。各地民政档案部门也应积极配合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民政档案工作给予必要的监督和指导。

会议认为,在各级民政部门推行档案综合管理,是贯彻机关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的有效形式,也是保证各类民政档案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民政档案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通过档案综合管理的形式,将本单位的全部档案尤其是各业务部门形成的专业、专门档案,纳入集中统一管理的范围。

会议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 抓住机遇,采取措施,积极指导和推动本系统的档案综合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民政工作档案管理的通知》(民办函〔1998〕214号),配合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农村民政档案工作的指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办法和要求,努力做好勘界、地名等各类专业、专门档案的管理及直属单位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的各项管理制度,研究、制定档案的总体分类标准;积极参加地方档案管理达标升级活动,认真抓好档案人员素质的提高和档案管理设施建设,把应用计算机管理档案纳入本单位的办公自动化进程。会议还要求民政部档案管理部门积极会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抓紧起草制订民政专业、专门档案的管理办法和业务标准。

会议指出,民政档案管理是一项艰苦复杂、连续性很强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既需要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也需要民政档案部门的不懈努力。各级民政部门办公室的领导应在档案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的有效发挥、档案人员的配备、档案库房的建设和安全管理等方面把好关;在实行机关档案综合管理、制定有关的管理制度、对直属单位档案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等方面做好协调工作;并注意关心档案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们还进行了多方位的业务交流,并就如何建立民政系统档案工作协作组、开展民政档案理论研究和专业培训、采取有效措施加速实现民政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等,提出了许多积极的和建设性的意见。



认清形势 明确职责进一步加强民政档案的管理

陈 杰 昌

——在全国民政档案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全国民政档案工作座谈会,在民政系统召开这样的会议尚属首次。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为依据,进一步认清民政档案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研究解决民政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民政部门档案管理的职责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几项重点工作。下面,我代表民政部办公厅讲三点意见:

一、做好档案工作是形势发展的需要,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

党的十五大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站在跨世纪的历史高度,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做好档案工作,发展档案事业,是实现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基础环节。依法加强民政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民政工作深化改革和民政事业的发展服务,是民政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我们的历史责任。

按照党的十五大的战略部署,我国政府机构改革正在深入进行。去年,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方案进行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已顺利完成。今年,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即将开始。如何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各类民政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是各级民政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工作。1998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5号)指出:加强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是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档案得到妥善处置,档案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国务院办公厅提出的上述要求,对于指导我们在机构改革中做好档案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战略部署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于开创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新局面,实现我国跨世纪发展的宏伟目标,具有重大意义。为了加强农业和农村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农业和农村各项工作服务,1998年10月,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档案工作的通知》(档函字〔1998〕125号),其中对管好用好农村基层建设档案提出了具体要求。民政工作的重心在基层、重点在农村。指导农村建立健全村委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档案特别是村务公开档案,管好用好农村婚姻、殡葬、救灾、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等民政档案,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等,都将发挥重要作用。为此,1998年11月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民政工作档案管理的通知》(民办函〔1998〕214号),各级民政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档案管理是民政部门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也是国家档案事业的组成部分。民政部门作为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承担着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优抚、安置、救灾、社会救济、基层政权建设、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社区建设、婚姻管理、行政区划管理、地名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社会福利、殡葬改革、收容遣送等项工作。民政档案管理就是按照国家的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对各项民政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种类和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立卷、归档、统计、保管和提供利用等。民政档案包括文书档案和各种专业、专门档案,既是民政部门各项职能活动的历史记录,又是我们研究工作、查考历史、总结经验、正确决策的依据。能否科学地管好用好民政档案,不仅直接影响民政部门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还密切关系着国家档案财富的积累和档案事业的发展。正如江泽民总书记指出的:“档案工作是各项工作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这个基础不牢固,将来我们是要负历史责任的。”1996年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对此,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把民政档案工作摆到应有的位置,作为民政部门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本着对党、国家、人民和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努力做好民政档案工作。

二、各地民政档案管理现状

民政工作具有多元性、社会性和群众性的特点。民政工作的特点决定了民政部门形成的档案不仅种类多、数量大,专业性强、管理复杂,而且有些档案还需直接为社会提供利用,为广大民政对象服务,这种情况在县(区)级民政部门表现得尤为突出。

近年来,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我们先后派出若干人员深入10多个省市及其所辖部分地(市)、县(区)、乡(镇),对民政档案的管理现状进行了调研。经初步了解,目前省级和地(市)级民政部门形成的档案主要有文书档案、财会档案、基建档案、社团登记管理档案、收养登记档案、涉外婚姻登记档案(含涉港澳台同胞、涉华侨)、勘界档案、地名档案等,约10多种;县(市、区)级民政部门不仅有以上各种档案(不包括涉外婚姻登记档案),而且还有国内公民婚姻登记档案、优抚对象管理档案(包括伤残军人、烈属等)、安置对象档案(包括退伍军人、老复员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等)、社会救济对象管理档案(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等,约20余种。

长期以来,在各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各地民政档案工作有了很大发展。各级民政部门对档案工作比较重视,在贯彻落实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在“人力、物力、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想方设法积极利用现有条件开展工作。民政档案部门一般都设有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配有档案专柜;对机关文书档案、财会档案的管理比较规范,社团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勘界、地名等专业、专门档案材料,也按有关要求进行了立卷归档;并且开展了档案利用工作,为各项民政工作及广大民政对象服务。云南、吉林等省民政部门还会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系统开展档案综合管理;吉林白城市洮北区民政局、云南昆明市西山区民政局等许多基层民政部门,先后建立了综合档案室,对局机关形成的全部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定了档案分类大纲,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在地方档案管理达标升级活动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不少地方的民政部门没有实行档案综合管理。民政厅(局)办公室作为本机关主管档案工作的职能部门,未能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集中统一管理机关各部门形成的全部档案,充分履行应有的管理职责,致使机关部分专业、专门档案的管理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

二是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一些地方民政部门只有文件材料的归档制度,没有档案保管、查(借)阅等方面的制度及档案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各地普遍缺少机关档案综合管理的制度和专业、专门档案管理的制度,目前,民政系统除1983年制定的《全国地名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1997年颁布实施的《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外,多数专业、专门档案基本上没有全国统一规范的管理办法和管理标准。

三是对机关全部档案缺少必要的总体分类。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民政部门对档案没有进行总体分类;有的虽然作了分类,但又各不相同,五花八门,例如将安置对象档案、优抚和社会救济对象管理档案列入财会档案或文书档案或人事档案等等,管理很不规范。

四是档案保管条件较差。相当一部分地、县级民政部门没有档案保管专用库房或专用设备,一部分档案柜仍是陈旧的木质文件柜,既不能防火、防鼠、防虫,又不能隔潮,对于长期保存档案十分不利。

以上问题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一些民政部门对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学习不深、理解不透、执行不力的因素,也有上级民政部门未给予必要的监督和指导的因素。如果这些问题不加以解决,继续长期存在下去,无论是对民政部门的各项工作,还是对国家的档案事业,都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因此,我们应当积极配合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真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民政档案的管理。

三、今后一个时期的几项重点工作

今年是我国历史上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全国人民将隆重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50周年,我国政府将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在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引下,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将跨入21世纪,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今年也是民政工作改革、发展的关键的一年,我们不仅要完成年内的各项任务,而且要为开创21世纪民政工作的新局面作准备、打基础。年初召开的全国民政厅(局)长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的民政工作作了部署,其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切实履行社会行政事务管理职能,全面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认真落实优抚安置政策,强化民间组织和行政区划管理,加强法制建设和自身建设,积极推进民政事业社会化,推动民政工作全面进步。根据这一总体要求,今后一个时期的民政档案工作要与形势发展相适应,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及民政工作的全局,从民政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出发,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积极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实现档案法制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为目标,以实行档案综合管理为手段,进一步提高民政档案的管理水平。为此,各级民政部门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各级民政部门的档案工作要继续认真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由于民政档案种类较多,其中的专业、专门档案与文书档案明显不同,在形成过程、归档原则、管理方法、利用范围等方面,既有自身的特殊性,又有彼此相同的行业特征,需要制定统一标准。1991年国家档案局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档案机构主要职责范围与业务管理权限的意见》中指出:中央、国家机关的档案机构,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可根据本系统、本行业、本专业的管理体制和档案管理的特殊要求,对本系统、本行业、本专业的档案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指导。根据国家档案局的这一要求,今后,民政部档案管理部门将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对民政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指导;通过制定某些专业、专门档案的管理办法和业务标准,推行档案综合管理;召开有关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开展业务培训等,加强对各类民政专业、专门档案的管理。各地民政档案部门也应积极会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系统的档案工作给予必要的监督和指导,保证各类民政档案管理有序,安全可靠,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效益。当前,我们要主动配合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档案工作的通知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民政工作档案管理的通知要求,把加强对农村民政档案工作的指导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同时,还要积极指导和推动本系统实行档案综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的管理办法和要求,做好勘界、地名等各类专业、专门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二)大力开展机关档案综合管理

对机关各类档案实行综合管理,是贯彻机关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的有效形式,也是保证各类档案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家档案局在颁布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中明确规定:“各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均由本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机关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机关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集中统一管理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各专业主管机关对所属单位和本专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民政部门既有文书档案,又有专业、专门档案,特别是1988年政府机构改革以来,随着民政部门职能的调整,民政工作改革的持续深化,在社团管理、地名管理、勘界、收养、最低生活保障等诸多工作领域,形成了不少的专业、专门档案。这些档案的形成,一方面真实地反映了民政部门的职能活动,成为民政部门乃至国家的宝贵财富,另一方面也扩大了民政档案管理的范围,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各级民政档案部门要适应这一情况的变化,认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应有的管理职责,通过档案综合管理的形式,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尤其是各业务部门形成的专业、专门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决不能对其不管不问、放任自流。同时,还要加强对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开展机关档案综合管理,一般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建立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本单位的全部档案;二是集中统一管理档案信息(包括档案的目录及相关数据等),分室保管档案。各级民政部门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综合档案室;如尚不具备条件,则应制定统一的综合管理制度,明确分室保管后各单位的职责,由民政档案部门加强监督和指导,并负责保管本机关全部档案的目录和进行档案的统计、鉴定等。为了帮助各级民政部门开展档案综合管理,进一步明确综合管理的范围,最近,民政部档案资料馆起草了《民政机关档案综合管理范围》,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发布执行。

当前,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即将开始。各级民政部门应积极抓住机遇,采取措施,把机关档案综合管理搞上去,这对于做好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长远利用,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民政档案法制建设

增强档案法治观念,加强民政档案法制建设,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的需要,也是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多数民政专业、专门档案缺少统一规范的管理办法和管理标准的情况,民政部档案资料馆将积极会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起草制订各种业务档案管理规章。当前,要着重抓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社团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全国地名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以进一步规范这些档案的管理。

勘界档案属于国家所有,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执行1997年由国务院勘界办和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的《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各级勘界部门应积极做好勘界文书和勘界成果材料的立卷、归档、移交工作;民政档案部门要实施监督、指导,并妥善接收、保管和开发利用好这部分档案,为行政区划和勘界工作服务。

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各级民政部门不仅要有各类档案材料的归档制度,而且要有档案的保管、查(借)阅等制度及档案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在开展机关档案综合管理的同时,还应研究制定档案的综合管理制度和档案的分类标准。对机关的全部档案进行总体分类是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科学规范地管理档案的重要手段。各级民政档案部门要主动会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结合本机关档案管理的实际,积极探索、研究和制定档案的总体分类标准。

(四)抓好民政档案管理基础建设,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重视档案管理基础建设,为档案管理创造必要的条件,把档案管理基础建设作为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的一项长期的重要的任务,认真抓好。档案管理基础建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档案业务建设,包括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档案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不断提高档案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等软件方面的建设;二是档案设施建设,包括设置档案标准库房,配备档案专柜、专用设备和标准装具等硬件方面的建设。近年来,为提高政府机关各部门的档案管理水平,各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了档案管理达标升级活动。各级民政部门应当积极地参加这一活动,通过达标升级,加强档案业务建设,改善档案设施条件,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领导决策和各项工作服务,使本部门的档案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办公自动化技术的普及,使用计算机管理档案,已成为当今国内外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之一。各级民政部门应当立足当前,着眼未来,积极采取措施,把应用计算机管理档案纳入本单位的办公自动化进程;各级民政档案部门及档案管理人员也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学会利用计算机技术管理档案,以逐步实现民政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同志们!民政档案管理是各级民政部门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艰苦复杂、任重道远。要做好这项工作,既需要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又需要民政档案部门的不懈努力。我们一定要把民政档案工作作为各级民政部门自身建设中一项不容忽视的重要任务来抓,继续发扬’98抗洪精神和民政战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孺子牛精神,牢记肩负的历史责任,在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引下,依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民政档案管理,为民政工作和国家档案事业的跨世纪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中共广东省深圳市委宣传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财行规〔201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文化强市,促进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文化强市,促进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两金”)的使用和管理。

  市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征收的用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以收定支,专款专用;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我市宣传文化发展的实际需要,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两金”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注重综合效益;

  (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推动品牌建设和精品生产;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行“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科学决策、社会公示、专款专用、绩效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两金”使用管理的决策事宜;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设在市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负责“两金”的使用管理;市财政委负责“两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为该专项资金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兼宣传部长、市政府分管文化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协调文化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以及市财政委、市文体旅游局、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主要领导组成,组长由市委常委兼宣传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文化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小组成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经领导小组会议决议进行增减。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审定“两金”的资助政策、配套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二)审议批准“两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三)需要由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委宣传部的职责:

  (一)负责拟定“两金”的资助政策以及资助项目的论证审核;

  (二)初审“两金”年度预(决)算。

  (三)审核“两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负责“两金”预算的绩效管理并向市财政委提交绩效分析报告。

  (五)会同市财政委制定“两金”使用管理的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六)负责基金办的业务管理和工作指导。

  第八条 市财政委的职责:

  (一)负责“两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

  (二)根据有关政策要求编制文化事业建设费预(决)算草案,并按规定报批。

  (三)复核“两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办理资助项目资金拨付。

  (五)协助市委宣传部对“两金”进行绩效管理,对市委宣传部提交的绩效分析报告进行审核或者组织再评估。

  (六)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 基金办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负责制定及发布资助指南、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公示和跟踪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编制“两金”的年度预决算。

  (三)负责编制“两金”年度使用计划,报经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下达。

  (四)负责资助项目库和评委会专家库的建设及管理。

  (五)负责建立健全“两金”的项目资助标准。

  (六)负责资助项目的使用监督,包括资助项目的验收、专项检查、绩效评估(含审计)等工作。

  第十条 评委会对“两金”使用的方针政策、项目立项、项目管理提供专家意见。评委会的工作规则在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两金”资助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负责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和项目的实施。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六)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七)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十二条 “两金”资助对象为我市各级宣传文化系统的单位及社会其他宣传文化组织、团体或个人,专项用于发展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和精神文明建设,资助范围包括:

  (一)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包括根据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而开展的哲学、社会科学理论课题研究、理论宣传、学术著作出版及全市性学术会议等。

  (二)文艺精品力作。包括艺术上精益求精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美术、音乐、歌曲、戏剧、舞蹈、影视剧、文艺批评等领域的创作、出版、发行、研究、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等活动。

  (三)全市性文化活动。包括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由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规划的文艺展演、竞赛和放映活动,文学艺术活动,文化艺术节以及市委、市政府组织的重大文化活动和重大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等。

  (四)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包括全市性文明创建活动、重大精神文明典型宣传教育活动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等。

  (五)国内外重大舆情、新闻、宣传活动。包括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活动而开展的专项宣传报道活动;为营造有利于我市现代化建设的外部舆论环境而开展的对外宣传项目;为营造和谐深圳的良好社会氛围而开展的社会宣传活动、各类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六)市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奖。包括在中宣部批准的常设性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项目及社科评奖活动中获奖的项目;在国家文化部门认可的国际常设性正式比赛、展览、演出、评比中获奖的项目;以及为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和精神文明创建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七)宣传文化事业人才的培训。

  (八)公益性博物馆、美术馆文物和美术品征集收藏。

  (九)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配套投入。

  (十)其他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的特殊需要。

  第十三条 “两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工资和奖金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

  (二)弥补主管部门行政事业费不足。

  (三)单位的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

  (四)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

  (五)由我市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第十四条 “两金”的资助方式分为专项拨款和专项贴息。

  专项拨款,主要用于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宣传文化项目,分为全额资助、部分资助和奖励三种方式。

  专项贴息主要用于宣传文化单位临时性资金不足及有偿还能力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文艺精品生产等项目借款的利息补助。根据项目的贷款规模、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条件确定给予全额或部分贴息,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贷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具体管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两金”的申报和审批分为年度计划项目和临时项目。年度计划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办提出申请。

  (二)项目归口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三)评委会提出评审意见。

  (四)市委宣传部提出审核意见。

  (五)市财政委提出复核意见。

  (六)领导小组审批。

  (七)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八)项目实施单位与基金办签订《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深圳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九)市财政委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临时项目是指未能及时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申报、临时发生的必要的宣传文化项目。

  因申报单位的原因在年度项目计划编制时有条件申报而未申报的,以及可以纳入下年度项目申报计划的,不得申请临时项目资助。

  当年临时项目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年度项目计划总额的15%。

  第十七条 临时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需经专家评审的须提供专家评审报告,并经项目归口主管部门同意。

  (二)市委宣传部提出初审意见。

  (三)市财政委提出复核意见。

  (四)领导小组审批。

  (五)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六)项目实施单位与基金办签订《责任书》。

  (七)市财政委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后由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的内容应包括:项目申报信息、项目批准信息等。进行公示的途径包括政府网站、指定报刊、基金办网站、新闻发布会等。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基金办负责调查核实。一经查实异议成立的,即取消申请项目资助资格,由基金办负责告知相关申请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制作和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基金办不予受理。

第五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两金”项目财务管理应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支出、审计监督及财务检查等,按照《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两金”项目资助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执行年度计划过程中,由基金办申请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委审核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资金预拨制度。市财政委于每年年初按照不超过上年度“两金”支出总额的10%预拨项目经费,用于保障经常性项目和紧急项目的用款需要。预拨资金计入当年年度支出计划总额。

  经常性项目是指经由“两金”资助3年以上,运行绩效优良,且常年开展的项目;紧急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临时交办且必须于短期内完成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和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要求,在采购预算获批后编制采购计划,按规定程序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两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国有资产,按照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报告管理规定及时完成项目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季报和结项报告工作,项目结束后30日内应当完成结项工作。项目单位经费使用有结余的,结余款应在项目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单位直接缴回财政专户。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两金”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委宣传部应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并负责对“两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绩效评估工作。项目绩效评估情况应及时书面报送市财政委及领导小组,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编制下年度“两金”资助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估工作按照《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估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两金”的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回,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前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委宣传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三十一条 评委会专家在评审、验收、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评委会专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两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配套资金,按照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两金”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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