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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和《六盘水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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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和《六盘水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和《六盘水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办通字(2008)97号

  各县、特区、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水城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各经济开发区,省属驻市有关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和《六盘水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30日

  六盘水市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正确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勤政廉政,增强经济责任意识,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考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县(特区、区)、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和市、县(特区、区)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指审计机关依法通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按其职务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对象主要是:
  (一)拟提拔或重用的领导干部;
  (二)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任、转任、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
  (三)群众反映经济问题突出的领导干部;
  (四)上级机关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原则
  客观性、重要性、谨慎性。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
  (一)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
  1、区域经济发展状况;
  2、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财政收支管理情况;
  4、贯彻执行财经法规和重要经济政策情况;
  5、重大经济项目决策及执行情况;
  6、领导干部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和其他需要审计的情况。
  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审计评价内容应各有侧重。对党委主要负责人侧重评价经济发展情况、重大经济决策和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对政府主要负责人侧重评价主要经济任务、财政收支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政府负债情况和执行财经政策情况。
  (二)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
  1、部门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情况;
  2、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4、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
  5、内部经济管理控制制度情况;
  6、领导干部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和其他需要审计的情况。
  (三)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
  1、单位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情况;
  2、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专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4、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
  5、内部经济管理控制制度情况;
  6、领导干部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和其他需要审计的情况。
  (四)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
  1、企业财务收支情况;
  2、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
  4、内部经济管理控制制度情况;
  5、经济发展后劲情况;
  6、领导人员遵守廉政纪律规定的情况和其他需要审计的情况。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法
  (一)定量评价。定量评价是以审计查证和取得的可靠数据与经济责任目标(计划)、审计评价指标、行业标准等进行对比分析,客观反映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二)定性评价。定性评价是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评价。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式
  (一)审计结果评价方式
  1、财政财务收支及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从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3个方面作出评价。真实性评价分为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严重失实4个等次。合法性评价分为合法、基本合法、有违法行为、有严重违法行为4个等次。效益性评价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
  2、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从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和决策执行的有效性2个方面作出评价。规范性评价分为规范、基本规范、不规范3个等次。有效性评价分为有效、基本有效、效果较差3个等次。
  3、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评价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
  4、内部经济管理控制制度情况,从健全性和有效性2个方面作出评价。健全性评价分为健全、基本健全、不健全3个等次。有效性评价分为有效、基本有效、无效3个等次。
  5、贯彻执行财经法规和经济政策情况,从合法性方面作出评价。合法性评价分为合法、基本合法、不合法3个等次。
  6、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的评价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
  7、企业资产质量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状况的评价分为优、良、中、低、差5个等次。
  8、企业发展后劲情况的评价分为发展后劲强、发展后劲较强、发展后劲不足和发展后劲严重不足4个等次。
  9、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按审计范围依据客观事实表述,是否发现领导干部有违反廉政纪律规定的情况。
  (二)综合评价方式
  在对审计结果单项评价进行分析汇总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主要参照指标
  (一)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1、区域经济发展指标
  (1)地区生产总值(GDP)及增长、人均GDP及增长;
  (2)税收总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人均一般预算收入增长;
  (3)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长;
  (4)固定资产投资及增长;
  (5)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电耗;
  (6)经济可持续发展相关指标。
  2、重要经济指标
  (1)规定性指标,如教育、科技、农业等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
  (2)考核任务指标,如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等经济指标;
  (3)党代会和人代会确定的重要经济事项。
  3、财政收支管理指标
  (1)财政预、决算情况;
  (2)财政预算收入、财政预算支出情况;
  (3)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4)税收征收管理情况;
  (5)预算外收入支出管理情况,政府债务情况,往来账款清理情况,国有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6)推行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库集中支付等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4、贯彻执行财经法规和重要经济政策情况的合法性。
  5、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和决策执行的有效性。
  6、领导干部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
  (二)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1、部门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指标
  (1)预算执行率;
  (2)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和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3)负债增减变化情况及负债程度和债权增减变化情况;
  (4)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2、重要经济指标。
  3、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效益性。
  4、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和决策执行的有效性。
  5、内部经济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6、领导干部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
  (三)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1、单位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指标
  (1)预算执行率;
  (2)负债率;
  (3)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2、重要经济指标
  (1)总资产增长;
  (2)资本保值增值;
  (3)收入、支出指标;
  (4)事业积累指标 。
  3、专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和决策执行的有效性。
  5、内部经济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6、领导干部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
  (四)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1、企业财务收支指标;
  2、企业重要经济指标;
  3、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和决策执行的有效性;
  4、内部经济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5、企业发展后劲指标;
  6、领导人员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责任界定
  根据审计结果对被审计对象未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对象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管理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被审计对象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被审计对象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职务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结束后,根据审计结果,围绕评价内容、评价指标,按照评价原则、评价方法、评价方式和责任界定,对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审计评价意见要实事求是地反映被审计对象的成绩、存在问题及应承担的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计评价结果,提出评定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次意见,报同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评价用语要准确、简明平实,措辞要恰当,表述要清楚,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避免容易产生歧义的语言和词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六盘水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审计结果)的运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有关干部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特区、区)、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和市、县(特区、区)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根据上级党委、政府的指令,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对领导干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经贸等有关部门,在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目标考核等工作中,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决定,在加强财政、财务、资产管理等方面,将审计结果作为依据的行为。
  第五条 审计结果运用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坚持违纪违法必究、教育管理并重;
  (三)坚持权责对称、审用统一;
  (四)坚持奖惩结合、整改结合、普遍与重点结合;
  (五)坚持协调运作、成果共享。
  第六条 审计机关接受指令或委托,依法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后,向同级党委、政府或委托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依据、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主要情况、审计中发现的主要违法违规问题、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其它需要反映的问题等。
  第七条 审计结果运用工作,由市、县(特区、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经贸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检查。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进行管理,全面掌握运用审计结果的情况。
  (二)协调相关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中的关系,解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中的矛盾。
  (三)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落实。
  (四)对抵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地区、部门、单位及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违法违规等问题予以处理,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一)对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存在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及制度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或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 ,提出审计意见。
  (二)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或由于失职、渎职、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三)对被审计对象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需要公告审计结果的,按规定程序实行审计公告,但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对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和整改落实审计意见情况进行监督。
  (五)建立被审计对象审计档案。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将审计结果作为教育、监督、惩处和保护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一)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应负直接责任、管理责任或领导责任的严重问题,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存在一般性问题或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牵头与组织部门对其进行警示教育谈话;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存在问题较多且情节较重,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牵头与组织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三)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组织力量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反馈审计机关。
  (四)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反映的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加强对干部的教育。
  (五)依据审计结果,为受到相关非议的被审计对象澄清事实,保护领导干部。
  (六)将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对象的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调整、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经济工作业绩显著、被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建议党委、政府给予表彰,或作为提拔重用的依据之一。
  (二)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轻微,被评价为“称职”等次的,建议党委、政府正常任用。
  (三)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存在问题较多、且情节较重,被评价为“基本称职”等次,诫勉谈话期满没有改进的,提出不安排在重要岗位或调整职务建议,也可提出就地免职建议。
  (四)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存在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其个人负有直接责任,被评价为“不称职”等次的,应按有关规定提出免职、责令辞职或降职的处理意见。若已离职并安排工作,也应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五)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对被审计对象的谈话工作。
  (六)将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对象的档案。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将审计结果作为加强财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根据审计结果反映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存在的财政财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加强财政财务和资产监督管理,以及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二)协助审计机关执行审计决定。
  (三)根据审计发现财政财务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多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经贸部门和被审计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和部门职能,充分运用审计结果。
  (一)将审计结果作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业绩考核、奖惩的依据之一。
  (二)将审计结果作为制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改制等方案的重要依据。
  (三)督促检查领导人员所在企业执行审计决定和整改落实审计意见。
  (四)根据审计发现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多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认真执行审计决定、审计意见。
  (一)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报送审计机关。
  (二)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应当及时研究,认真整改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审计机关。
  (三)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关控制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规范管理,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 建立审计结果运用制度
  (一)审计结果综合报告制度。审计机关应在每年底前将审计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审计结果综合报告,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报送。
  (二)审计结果运用反馈制度。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经贸等部门运用审计结果情况,要在收到审计结果报告3个月内向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报告。
  (三)审计结果执行整改督查制度。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经贸等部门应督促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审计决定、整改落实审计意见。经多次督促仍不执行和整改落实的,应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组织处理。
  (四)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检查制度。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对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进行检查,了解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及存在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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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

国函[2002]11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开发银行:
环保总局、国家计委《关于请求批准〈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请示》(环发 [2002]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要确保到2005年底前,在80%水量保证率条件下,主要出入湖河道水质接近或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湖区水质高锰酸盐指数达到Ⅲ类水质标准,总磷、总氮年平均浓度分别比1999年下降 1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1999年削减 10%一30%。
二、《计划》是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巢湖流域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计划》的要求。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要求,抓紧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列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项落实,认真组织实施。
三、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主要责任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要将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措施纳入省、市、县长目标责任制,建立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对巢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要适应防治水污染的需要,实施截污、减排、引水、节流、生态等有效措施,对制浆造纸、酿造、制革等行业提出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有效控制人湖污染物总量。要加强对《计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做到资金到位,措施落实,任务具体,责任明确,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安徽省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逾期未能完成任务的,要查明原因,认真整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计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计划》中提出的一些需国家支持的项目,请国家计委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的指导和督促,会同财政部落实补助资金后按程序报批。有关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工作,请国家经贸委指导和检查。有关面源污染治理、生态环境用水等科技攻关和示范工程的研究和建设,请科技部予以支持。有关城镇污水处理厂(含配套管网建设)、城镇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城市节水工作的实施等,请建设部加强指导并监督。有关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生态用水以及调水、清淤、水土保持工程的实施,请水利部加强指导和检查。有关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生态农业等农村环保项目,请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有关防护林带建设、湿地修复等工程的建设,请林业局加强指导和监督。
五、加强对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执法检查。环保总局要加强环境执法统一监督。督促安徽省人民政府落实好《计划》,对流域重大环境问题加强组织协调,提出解决方案并加以落实。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六、要多方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十五”期间,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由地方负责筹集,国家适当给予支持。安徽省要建立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加大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征管力度,逐步提高污水和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增强水污染治理项目的融资能力,吸引社会资金投向水污染治理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在企业落实治理资金后,国家给予贴息补助。
七、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团结治污,确保巢湖流域“十五”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国务院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97)中发19号文件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规定,按照(1993)中办发17号文件关于党政机关应与所办经济实体实行“四脱钩”的基本原则,结合国务院领导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的具体要求,现对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脱钩标准
所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事务所,必须按要求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四个方面,按规定与挂靠单位实行彻底脱钩。脱钩标准及具体要求为:
(一)人员脱钩
1、事务所职龄内的在职人员,不再列入国家编制,不再是挂靠单位的在册人员,其人事关系应转至人才交流中心,或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代为保管人事档案,提供人事服务,由事务所自行管理人事工作。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由事务所返聘的人员,其人事档案由挂靠单位继续保管,事务所按国家聘请离退休人员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3、新增人员,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后,由事务所按国家招聘人员的有关规定,自主向社会招聘,不再列入国家编制。
4、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法人代表。脱钩以后,挂靠单位不再任命和管理事务所负责人。脱钩初始,可由挂靠单位提名、事务所人员民主协商或者招标确定主任会计师,今后按事务所合法章程规定产生主任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这
次清理整顿中予以调整。
(二)财务脱钩
1、以1997年12月31日或1998年6月30日为基准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本着“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兼顾挂靠单位资本投入与注册会计师智力劳动形成事务所资产积累的特点,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界定产权。产权界定后,采取租赁、出售、改组、联合、兼并、承包经营等方式,妥善处理事务所的存量资产。脱钩完成后,事务所按《注册会计师法》规定,采取合伙及有限责任两种方式,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真正成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
2、脱钩过程中,国有事务所上缴挂靠单位的一切资金、资产,均属国有资产,不得归入挂靠单位的“小金库”,不得变相成为挂靠单位小集体的财物,不得在挂靠单位私分,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失,均应纳入国家预算外资金进行严格管理,违者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行为的送司法机构惩处。
(三)职能脱钩
1、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脱钩后,事务所不再是挂靠单位的下属机构,不得行使挂靠单位的一切行政权力,禁止以挂靠单位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禁止依靠行政权力占领市场。
2、挂靠单位不得将行政权力通过事务所转化为有偿服务,禁止为事务所指定客户,禁止干预事务所的执业行为,禁止挂靠单位在职人员到事务所兼职,禁止挂靠单位向事务所收取回扣或变相收取“业务介绍费”及各种报酬,违者依法严肃处理。
(四)名称脱钩
1、事务所的名称不应保留有原挂靠单位名称的痕迹。
2、事务所的名称不允许冠以地名、单位、部门等称谓。
二、程序和要求
(一)所有执行证券、期货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1998年12月31日前,完成脱钩的全部工作。
(二)1998年5月31日前,事务所应根据本文要求、结合本所具体情况,修改原拟脱钩方案,送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报省级财政部门批准,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事务所脱钩工作的领导,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与有关部门配合,积极组织脱钩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四)事务所按规定完成脱钩工作后,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验收,省级财政部门审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定合格后,始为有效。
(五)按上述要求完成脱钩的事务所,在专业人员、执业素质没有较大变化、并符合其他条件,其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可以继承,但应向有关部门办理脱钩后的变更登记手续。
(六)财政部授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清理整顿第三阶段,检查事务所的脱钩进度及质量。凡在第三阶段尚未脱钩或脱钩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事务所,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凡在第四阶段未按规定完成脱钩的事务所,取消执行证券、期货业务资格。暂停执业及取消执业资
格的事务所名单将在报纸上公布。所有新申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事务所,未按本文要求进行脱钩者,申请不予受理。



199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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