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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目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29:34  浏览:95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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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目录》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目录》的通知

国测法字[2008]6号


局机关各司(室),局所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国家测绘局组织编制了《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政务公开目录是深化政务公开,规范政务公开行为,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是建立行为规范、公开透明、服务到位、廉洁高效的测绘行政管理机制的重要内容。政务公开目录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切实提高测绘部门的公共服务水平。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政务公开目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把政务公开工作引向深入。


  局机关各司(室),局所属各单位要将列入政务公开目录的内容,通过国家测绘局网站、现场公示、中国测绘报等途径,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并及时进行更新。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目录》  
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目录
机构职能类
一、国家测绘局主要职能,局领导简介及分工(办公室、人事司)。
二、国家测绘局内设机构、所属单位设置及其职责简介、联系电话等信息(办公室、人事司)。
法规政策类
三、测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司)。
测绘管理类
四、测绘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时限、办理结果、责任单位、监督单位和联系、举报电话等(政策法规司、其他相关司室)。
五、测绘行政收费项目、依据、标准、范围、程序等(财务司)。
六、基础测绘及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计划(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规划司、国土测绘司)。
七、有关测绘基建装备、基础测绘及基础航空摄影项目招投标信息及中标结果;其他重大测绘建设项目的批准实施情况(规划司、国土测绘司、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
八、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进展、验收等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国土测绘司)。
九、测绘科技项目申请指南及评审结果,重大科技成果鉴定(验收)及发布,测绘科技奖励的推荐、受理、评审、公布等情况(国土测绘司)。
十、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范围、检查结果等情况(国土测绘司)。
十一、测绘和地理信息标准化规划,标准目录及标准获取途径,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等情况(国土测绘司)。
十二、测绘安全生产的教育、检查情况及生产事故通报等(国土测绘司)。
十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受理、审核、公布等情况(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
十四、基础测绘成果及汇交的其他测绘成果目录(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
十五、重大测绘成果应用、共享及应用效果等情况(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
十六、测量标志的建设、保护和拆迁等管理情况。(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
十七、国家测绘局组织编制的标准画法地图(地图管理司)。
十八、测绘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国土测绘司、办公室)。
十九、测绘行政处罚依据、标准和重大案件处理结果;重大测绘行政复议决定(政策法规司)。
二十、测绘单位的资质信息、信用等级,从事测绘活动时的守法履约情况及受处罚记录等(行业管理司)。
人事管理类
二十一、国家测绘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奖惩等情况(人事司)。
二十二、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预告、竞争上岗、任前公示、任职等情况(人事司)。
二十三、国家测绘局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及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情况(人事司)。
工作动态类
二十四、群众普遍关注的测绘工作重要决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办公室)。
二十五、国家测绘局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事项等情况(办公室)。
二十六、测绘国际交流活动情况(办公室)。
二十七、测绘政务新闻、重要会议情况和领导的重要活动等(机关各司室)。
二十八、测绘统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财务司、管理信息中心)。
其他
二十九、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政策法规司)。
三十、按规定必须公开的其它事项(机关各司室)。
除上述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家测绘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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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卫规〔2008〕2号

各区文化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

  《深圳市卫生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卫生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卫生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医疗卫生违法行为,保障医疗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餐饮经营单位非法经营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

  (二)餐饮经营单位非法经营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如河豚鱼、果子狸等。

  第三条 奖励标准如下:

  按照查处的违法餐饮经营单位的数量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每举报一个违法经营单位奖励1000元,奖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后,应将举报人姓名(或化名)、身份证号(密码)、举报违法事实及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等信息录入《举报受理表》。

  第五条 举报案件的经办人员在对案件作出处理后应在《举报受理表》里填写"调查情况反馈",提出奖励的建议,报局领导审批。

  第六条 举报人凭在《举报受理表》里留下的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或者化名、密码领取奖金,在领取举报奖金时,应按要求填写《举报费领取登记表》。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

1982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政治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时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按照军队和地方政法机关要互相支持,互通情报,密切配合,共同对敌的原则,现对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现役军人(含在编职工,以下同)在地方作案被当场抓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的规定,当地公安机关可以将其拘留,移交其所在部队保卫部门处理。
(二)现役军人和地方人员共同在部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地方公安机关配合;现役军人和地方人员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对犯罪分子,由地方和军队共同研究,通盘考虑,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分别由地方、军队公安机关、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三)地方人员到军队作案,由军队保卫部门与地方公安机关共同查清犯罪事实,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上作案,由地方公安机关提供犯罪证据材料,送交军队军以上保卫部门审查,确认应依法追诉的,由保卫部门拘留,提请有关部门办理退役手续后,移交有关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
(五)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内作案,依法应当追诉的,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负责查清犯罪事实,将案卷材料移送其所在县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属于在服役期间犯下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仍由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处理。
(六)军队非编职工和随军的军人家属子女在部队营区作案,由军队保卫部门协助当地公安机关查清犯罪事实,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七)属于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需到地方居民住地搜查时,应同当地公安机关联系,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搜查。属于地方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需到部队营区和现役军人住地搜查时,应同军队保卫部门联系,由军队保卫部门依法进行搜查。
(八)现役军人在地方作案,地方人员到军队作案,其罪证、赃款、赃物应随案移交。对其中属于抢劫、盗窃、侵吞、非法占有的公、私财物,在案件处理终结时,应按有关规定上交国库或归还原主。
(九)由军事法院判处徒刑并开除军籍或公职的犯罪分子,移送地方劳改单位服刑的,服刑期满后,由所在劳改单位依法予以释放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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