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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冶金工业部等五个部门所属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26:58  浏览:94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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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冶金工业部等五个部门所属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等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冶金工业部等五个部门所属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86年4月17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关于你们五个部门所属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报告均收悉。经我们研究,并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们五个部门所属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均按地质矿产部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新工资标准和工资区类别执行。
二、你们五个部门所属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套改地质矿产部野外地质勘探队新工资标准的办法:原来执行原地质部野外地质勘探队工资标准的,按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68号文件规定办理:原来未执行原地质部野外地质勘探队工资标准的,因为情况比较复杂,难以在全国作出统一规定,可在一般不超过地质矿产部野外地质勘探工作人员全国增资水平(一九八五年和一九八六年两年增资每人每月平均22.8元)的前提下,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套改办法,与本部门所属野外地质勘探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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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

环发〔2005〕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2005年8月23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报道了湖北省南漳县环保局擅自以招待费、房租费、医疗费等冲抵、挪用、乱支排污费的情况,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69号)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肃纪律,加强廉政建设,我局进一步重申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配套规定的征收范围、权限、时限和程序征收排污费,不得简化征收程序,降低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免和缓征排污费,坚决杜绝协商收费、人情收费。

  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体制,严格足额征收排污费,不得变相或以任何形式坐支、截留和挪用。

  三、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按规定和权限将征收排污费的数额,减、免、缓缴排污费等情况予以公告,接受监督。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组织对2003年7月1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保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对违反规定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截留、挤占、挪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及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刑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将检查的情况于2005年10月15日前报我局环境监察局。我局将适时组织抽查,一经发现问题,立即进行严肃处理。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市属破产和困难企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市属破产和困难企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 2008 ] 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市属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周口市市属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切实保障我市市属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妥善解决破产和困难企业未参加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破产和困难企业是指市属国有破产和困难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2001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已经法定程序破产、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属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二)2001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经法定程序已经破产、无力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规定缴费的市属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三)因长期亏损、已停产一个自然年度、且连续6个月以上确实无能力为在职职工发放工资并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个人与单位共同负担、财政支持。

第四条 认定标准:

(一)破产企业以法院宣告破产为准(企业必须提供法院破产裁定书),实行一次性认定。

破产企业需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二)市属困难企业每年认定一次,由国资委、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共同认定。

具体认定标准由国资委、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制定。

(三)国有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帐户,单建统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第六条 筹资标准和筹资渠道:

(一)破产企业。2001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实施以前破产,以及启动实施以后破产、未参保且确实无力按豫政〔1999〕38号文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破产企业,由财政与个人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其中财政负担3%,个人负担2%)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住院、转诊就医方面享受同样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困难企业。筹资渠道、筹资标准和享受待遇与上述破产企业相同。

(三)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补助费由财政每年列入预算,按季度拨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 退休人员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所属统筹地区的大额医疗保险,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组织管理:

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管理退休人员的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参加医疗保险具体办法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企业所属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退休人员的身份认定、登记参保、保险费征缴及待遇支付工作。

第九条 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局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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