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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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5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9年4月13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包括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批准设立的,颁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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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51项轻工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66号
公布51项轻工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空气清新气雾剂等51项轻工行业标准,现予公布,其中强制性行业标准8项,推荐性行业标准43项,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一、8项强制性行业标准
二、43项推荐性行业标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8项强制性行业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被代替标准号
采标情况
1
QB 2548--2002
空气清新气雾剂
2
QB 2549--2002
一般气雾剂产品的安全规定
3
QB 2550--2002
家具用气雾上光剂
4
QB 2551--2002
造纸机械用铸铁烘缸技术条件
QB3662--1999
5
QB 2552--2002
造纸机械用钢制烘缸技术条件
6
QB 2553--2002
制糖机械蒸发罐
7
QB 2554--2002
食用氯化钾
8
QB 2555--2002
食用硫酸镁
附件二:
43项推荐性行业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被代替标准号
采标情况
1
QB/T1815--2002
指甲钳
QB/T1815--1993
2
QB/T2538--2002
轴流式交流换气扇
3
QB/T1173--2002
单晶体冰糖
QB/T1173--1991
4
QB/T1174--2002
多晶体冰糖
QB/T1174--1991
5
QB/T1214--2002
方糖
QB/T1214--1991
QB/T1215--1991
6
QB/T1657.1--2002
唇振动气鸣乐器通用技术条件
QB/T1657.1--1992
7
QB/T1657.2--2002
小号
QB/T1657.2--1992
8
QB/T1657.3--2002
圆号
QB/T1657.3--1992
9
QB/T1658.1--2002
簧管气鸣乐器通用技术条件
QB/T1658.1--1992
10
QB/T1658.2--2002
长笛 短笛
QB/T1658.2----1992
11
QB/T1658.3--2002
单簧管
QB/T1658.3--1992
12
QB/T1658.4--2002
高音双簧管
QB/T1658.4--1992
13
QB/T1658.5--2002
低音双簧管
QB/T1658.5--1992
14
QB/T1658.6--2002
萨克斯风
QB/T1658.6--1992
15
QB/T2539--2002
家用电动洗衣机定时器
电动机式定时器
QB/T3721--1999
16
QB/T2540--2002
皮革表带
17
QB/T2541--2002
钟表 功能和非功能宝石
QB/T3719--1999
ISO1112
18
QB/T2542--2002
苯甲醇
QB/T3757--1999
FCC IV:1996
19
QB/T2543--2002
丁酸苄酯
QB/T3759--1999
FCC IV:1996
20
QB/T2544--2002
香豆素
QB/T3761--1999
EOA NO.201
21
QB/T2545--2002
桉叶素含量80%的桉叶油
QB/T3763--1999
FCC IV:1996
22
QB/T2546--2002
二甲苯麝香
QB/T3768一1999
EOA NO.25
23
QB/T2547--2002
葵子麝香
QB/T3769--1999
EOA NO.25
24
QB/T2556--2002
造纸机械用铸铁烘缸设计规定
QB/T3663--1999
25
QB/T2557--2002
剖糖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26
QB/T2558--2002
爆炸胀接不锈钢复合钢管
27
QB/T2559--2002
仪器玻璃成分分类及其试验方法
ISO12775--1997
28
QB/T2560--2002
实验室玻璃仪器 过滤漏斗
ISO4798--1997
29
QB/T2561--2002
实验室玻璃仪器 试管和培养管
ISO4142--1997
30
QB/T2562--2002
电视机旋转台用玻璃
31
QB/T2563--2002
淋浴屏通用技术条件
ENTWURF1997
32
QB/T2564.1--2002
螺钉旋具 命名与术语
QB/T3860--1999
ISO2380--1:1997
ISO2380--2:2000
ISO8764--1:1999
ISO8764--2:1999
ISO2352:2000
33
QB/T2564.2--2002
螺钉旋具 一字槽螺钉旋具旋杆
QB/T3861--1999
34
QB/T2564.3--2002
螺钉旋具 十字槽螺钉旋具旋杆
QB/T3862--1999
35
QB/T2564.4--2002
螺钉旋具 一字槽螺钉旋具
QB/T3863--1999
36
QB/T2564.5--2002
螺钉旋具 十字槽螺钉旋具
QB/T3864--1999
37
QB/T2564.6--2002
螺钉旋具 螺旋棘轮螺钉旋具
QB/T3865--1999
38
QB/T2565.1--2002
钢斧 命名与术语
QB/T3857.1--1999
39
QB/T2565.2--2002
钢斧 采伐斧
QB/T3857.5--1999
40
QB/T2565.3--2002
钢斧 劈柴斧
QB/T3857.6--1999
41
QB/T2565.4--2002
钢斧 厨房斧
QB/T3857.7--1999
42
QB/T2565.5--2002
钢斧 木工斧
QB/T3857.9--1999
43
QB/T2565.6--2002
钢斧 多用斧
QB/T3857.8--19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199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的程序,作暂行规定。
一、立案审查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并填写《口头申请赔偿登记表》一式四份,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被侵权事项,应当先经过依法确认。根据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要求确认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委员会不受理要求确认的申诉案件。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除符合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经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一审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二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公安机关释放证明书;
(二)经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
(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赔偿义务机关是侦查、检察或者监狱管理机关的,应当提供上一级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复议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明材料。
第四条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及时通知赔偿请求人。缺少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通知赔偿请求人予以补充。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
第五条 经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依法不属于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转请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第六条 赔偿委员会立案后,在依法作出决定之前,赔偿请求人申请撤回赔偿申请的,应当准许。
二、案件审理
第七条 赔偿委员会决定立案审理的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第八条 赔偿委员会立案后,应当于十五日内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达复议机关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九条 赔偿委员会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或者相关证人提供有关情况、案件材料、证明材料,或者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
第十条 赔偿委员会对赔偿请求人和被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调查取证,应当分别进行。
第十一条 经审查,赔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写出赔偿案件审查报告,并附有关案卷和证明材料,报请赔偿委员会主任提交赔偿委员会审理。
第十二条 赔偿案件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由来;
(二)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三)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
(四)申请的赔偿案件确认情况、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情况以及复议机关的复议情况;
(五)承办人审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六)处理意见和理由。
第十三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依法不公开进行。
第十四条 赔偿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的意见为赔偿委员会的决定意见。
第十五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必要时由赔偿委员会主任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当分别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决定:
(一)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或者复议机关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赔偿数额适当的,应当决定予以维持;
(二)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复议机关复议决定适用法律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决定,依法作出决定;赔偿方式、赔偿数额不当的,应当作出变更决定;
(三)经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应当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
(四)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事项属于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或者已超过法定时效的,应当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第十七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作出的决定,应当制作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
(三)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四)决定的理由与法律依据;
(五)决定内容。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由赔偿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发,加盖人民法院院印。
第二十条 赔偿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因案件情况复杂,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仍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再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执 行
第二十一条 赔偿委员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应当根据决定事项,分别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四、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委员会如发现原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必须改变原决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重新审理,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赔偿申请,可以委托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为代理人。
第二十五条 赔偿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的审判组织。赔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事宜。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的,审理赔偿案件可参照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