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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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加强管理,保障合作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之一。
合作律师事务所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
合作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随意调用律师事务所的资金和财产,不得干涉律师依法执业。
第七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3名以上的发起人。
第八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的所有专职律师均为合作人。
第九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合作会议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条 合作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
(二)批准律师事务所主任提出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
(三)选举、罢免律师事务所主任,决定吸收、开除合作人;
(四)决定律师事务所大型资产的购置和处分;
(五)修改律师事务所章程,制定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六)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解散;
(七)其他由合作人会议决定的事宜。
第十一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依律师事务所章程产生,报司法行政要关备案。
合作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合作人会议;
(二)组织执行合作人会议决议;
(三)主持律师事务所的日常工作;
(四)合作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合作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作人会议,对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务行使表决仅;
(二)担任律师事务所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监督合作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律师事务所终止时,依章程规定参加律师事务所剩余财产的分配;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合作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执行合作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合作人退出律师事务所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其支付一定的退职费;但合作人因给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被律师事务所开除或被吊销执业证书的除外。
第十五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行政人员时,应当与被聘用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在聘用期间,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第十六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七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确定合作人工资标准、等级时,应当考虑合作人的所龄、资历、办理法律事务的质量和数量等因素。
第十八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培训等项基金。
第十九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接受业务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入帐。
第二十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存续期间,其财产不得随意转移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第二十三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依法纳税。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解散:
(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的;
(二)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作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解散或吊销执业证书时,应当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
清偿债务后有剩余财产的,由合作人依照章程的规定分割。
第二十六条 清算期间,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执业。
第二十七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终止时,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终止后,文件、财务账簿和业务档案应依照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保管,印章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
第二十九条 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1988年6月3日颁布的《合作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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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
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按我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632号)要求,我们制定了69种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价格,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制定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药品共有50个品种,其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品种24个,128个补充剂型和规格,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27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乙类品种26个,136个补充剂型和规格,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详见附表二《42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在9月28日前制定公布本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一规定的价格,自2001年9月22日执行。
附表:一、27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42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
附表一:
27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序
号 原序
号 名称 剂型 规格 单
位 初步拟定
最高零售价 专家建议
最高零售价 地方建议
最高零售价 最高零售价 备注
GMP 非GMP GMP 非GMP GMP 非GMP GMP 非GMP
1 1 阿莫西林(羟氨苄青霉素) 片剂 100mg*12片 盒 3.5 2.3
片剂 100mg*24片 盒 6.8 4.5
片剂 125mg*6片 盒 2.0 1.5
片剂 250mg*30片 盒 16.4 10.9
片剂 250mg*36片 盒 19.6 13.1
片剂 250mg*48片 盒 26.2 17.4
分散片 125mg*12片 盒 10.2 6.8
分散片 125mg*24片 盒 20.0 13.3
胶囊 250mg*60粒 盒 21.6 14.4
胶囊 250mg*36粒 盒 20.0 13.3
胶囊 250mg*60粒 盒 33.5 23.0
胶囊 500mg*10粒 盒 11.3 7.5
颗粒剂 125mg*6袋 盒 6.0 4.0
颗粒剂 125mg*18袋 盒 16.8 11.2
冲剂 125mg*15袋 盒 13.8 9.0
冲剂 125mg*18袋 盒 16.5 10.8
阿莫西林钠(羟氨苄青霉素钠) 注射剂 2g 瓶 27.0 19.3
2 2 氨苄西林(氨苄青霉素) 胶囊 125mg*12粒 盒 4.2 2.8
胶囊 125mg*24粒 盒 8.0 5.3
胶囊 250mg*36粒 盒 19.2 12.8
干混悬剂 1.5g/60ml 瓶 17.4 11.6
3 5 青霉素钠 注射剂 800万单位 支 6.00 4.3
4 6 青霉素V钾 片剂 250mg*36片 盒 28.6 22.0
5 7 头孢氨苄 片剂 250mg*20片 盒 11.7 9.0
缓释片 250mg*10片 盒 19.2 14.8
缓释片 250mg*20片 盒 37.5 28.8
胶囊 125mg*30粒 盒 10.1 7.8
胶囊 125mg*10粒*8板 盒 26.0 20.0
胶囊 250mg*20粒 盒 11.5 8.8
颗粒剂 50mg*20袋 盒 10.5 8.1
颗粒剂 125mg*20袋 盒 13.5 10.4
6 8 头孢拉定 片剂 250mg*12片 盒 10.8 8.3
片剂 250mg*24片 盒 21.2 16.3
冲剂 125mg*12包 盒 8.8 6.8
干混悬剂 125mg*10袋 盒 11.0 8.5
7 10 头孢唑啉钠 注射剂 2g 支 12.0 8.6
8 11 硫酸阿米卡星(丁胺卡那霉素) 注射剂 100mg/1ml 支 1.20 0.98 2.00 1.20 1.50 1.10 1.33 0.95
注射剂 200mg,冻干粉 支 4.0 2.9
9 12 硫酸庆大霉素 片剂 40mg*50片 瓶 7.0 5.4
干糖浆剂 4万单位*10袋 盒 9.8 7.5
注射剂 2万单位/1ml*10支 盒 3.00 2.50 3.80 3.20 3.00 2.50 2.3 1.8
注射剂 4万单位/2ml*10支 盒 3.2 2.3
10 13 氯霉素 片剂 250mg*24片 盒 5.2 4.0
片剂 250mg*500片 瓶 71.5 55.0
胶囊 250mg*10粒 盒 2.2 1.7
胶囊 250mg*80粒 瓶 13.7 10.5
11 14 盐酸四环素 片剂 50mg*1000片 瓶 23.4 18.0
片剂 125mg*600片 瓶 21.3 16.4
片剂 125mg*1000片 瓶 40.3 31.0
12 15 盐酸多西环素 片剂 100mg*24片 盒 4.8 3.7
胶囊 50mg*30粒 盒 5.6 4.3
胶囊 100mg*6粒 盒 2.2 1.7
13 16 红霉素 片剂 125mg*12片*5板 盒 15.6 12.0
片剂 250mg*48片 盒 18.5 14.2
肠溶胶囊 125mg*12粒*2板 盒 13.0 10.0
肠溶胶囊 250mg*12粒*2板 盒 24.7 19.0
注射剂 25万单位 瓶 1.00 0.75 1.40 1.00 1.40 1.00 1.4 1.0
注射剂 30万单位 瓶 1.6 1.1
14 17 盐酸林可霉素 片剂 250mg*100片 瓶 26.0 20.0
胶囊 150mg*24粒 盒 5.0 3.8
胶囊 250mg*10粒 盒 3.6 2.8
胶囊 250mg*20粒 盒 7.2 5.5
胶囊 250mg*24粒 盒 8.3 6.4
胶囊 250mg*40粒 盒 13.5 10.4
胶囊 500mg*12粒*2板 盒 15.9 12.2
注射剂 20万单位/2ml*10支 盒 5.6 3.7
注射剂 80万单位/2ml*10支 盒 12.5 8.9
注射剂 160万单位/2ml*10支 盒 21.0 15.0
15 18 复方磺胺甲恶唑 注射剂 2ml*6支 盒 5.50 5.50 4.60 5.50 4.60 3.9 2.8
片剂 400mg/80mg*10片 盒 2.1 1.6
片剂 400mg/80mg*12片 袋 2.0 1.5
片剂 400mg/80mg*12片*2板 盒 4.8 3.7
片剂 400mg/80mg*400片 瓶 54.6 42.0
片剂 400mg/80mg*12片*40板 盒 96.0 74.0
分散片 400mg/80mg*12片 盒 10.8 8.3
胶囊 200mg/40mg*12粒*2板 盒 3.4 2.6
混悬剂 100ml 盒 4.5 3.5
16 19 磺胺嘧啶 片剂 500mg*500片 瓶 52.0 40.0
片剂 500mg*1000片 瓶 101.4 78.0
混悬剂 12g/120ml 瓶 6.5 5.0
混悬剂 50g/500ml 瓶 14.3 11.0
17 20 环丙沙星[盐酸盐,乳酸盐] 片剂 200mg*12片 盒 8.7 6.7
片剂 200mg*24片 盒 16.9 13.0
阴道泡腾片 100mg*4片 盒 7.3 5.6
阴道泡腾片 100mg*8片 盒 14.0 10.8
阴道泡腾片 250mg*4片 盒 9.8 7.5
阴道泡腾片 250mg*8片 盒 18.9 14.5
胶囊 200mg*10粒 盒 6.8 5.2
胶囊 200mg*12粒 盒 8.1 6.2
胶囊 200mg*20粒 盒 12.5 9.6
胶囊 200mg*24粒 盒 15.0 11.5
注射剂 100mg/2ml 支 4.7 3.4
注射剂 100mg/5ml 支 5.0 3.6
注射剂 100mg/10ml 支 5.4 3.9
注射剂 200mg/20ml 支 7.5 5.4
18 21 诺氟沙星 胶囊 100mg*10粒 板 1.7 1.3
胶囊 100mg*12粒*20板 盒 33.8 26.0
胶囊 100mg*12粒*25板 盒 42.3 32.5
栓剂 200mg*8粒 盒 26.7 20.5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4.3 3.1
注射剂 200mg/200ml 瓶 4.6 3.3
注射剂 200mg/250ml 瓶 4.8 3.4
19 22 氧氟沙星 片剂 100mg*10片 盒 7.00 5.50 12.00 9.50 7.00 5.50 5.9 4.5
胶囊 100mg*12粒 盒 7.6 5.8
胶囊 100mg*24粒 盒 14.8 11.4
胶囊 100mg*36粒 盒 22.1 17.0
20 23 甲硝唑 注射剂 50mg/10ml*5支 盒 4.5 3.2
注射剂 100mg/20ml*5支 盒 5.0 3.6
注射剂 125mg/250ml 瓶 4.2 3.0
注射剂 500mg/20ml 瓶 4.0 2.9
片剂 200mg*21片*2板 盒 3.0 2.3
阴道泡腾片 200mg*12片 盒 12.1 9.3
胶囊 200mg*12粒*2板 盒 3.6 2.80
21 24 呋喃妥因(呋喃坦啶) 片剂 50mg*500片 瓶 19.5 15.0
片剂 100mg*1000片 瓶 37.7 29.0
22 25 呋喃唑酮 片剂 10mg*100片 瓶 1.7 1.3
片剂 30mg*100片 瓶 1.8 1.4
23 26 乌洛托品 注射剂 40%,5ml*5支 盒 3.5 2.5
马尿酸乌洛托品 片剂 500mg*20片 盒 35.1 27.0
片剂 500mg*40片 盒 67.6 52.0
24 27 盐酸小檗碱(黄连素) 片剂 25mg*1000片 盒 45.5 35.0
片剂 50mg*1000片 盒 52.0 40.0
片剂 100mg*18片 盒 2.1 1.6
片剂 100mg*21片 盒 2.9 2.2
片剂 100mg*24片 盒 3.3 2.5
片剂 100mg*24片 袋 3.0 2.3
片剂 100mg*27片 盒 3.4 2.6
胶囊 100mg*20粒 盒 46.40 100.00 53.50 100.00 53.50 3.3 2.6
注: 原序号是指《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632]号)附表一的序号。
附表二:
42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
金额单位:元
序
号 原序
号 名称 剂型 规格 单
位 初步拟定
最高零售价 专家建议
最高零售价 地方建议
最高零售价 最高零售价 备注
GMP 非GMP GMP 非GMP GMP 非GMP GMP 非GMP
1 1 阿洛西林钠(苯咪唑青霉素) 注射剂 2g 瓶 51.5 36.8
2 2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 片剂 250mg/62.50mg*10片 盒 48.5 37.3
片剂 250mg/62.50mg*12片 盒 58.0 44.6
片剂 250mg/62.50mg*14片 盒 67.2 51.7
片剂 250mg/62.50mg*16片 盒 76.5 58.8
片剂 250mg/125mg*3片 盒 21.8 16.8
片剂 250mg/125mg*4片 盒 28.6 22.0
片剂 250mg/125mg*9片 盒 62.0 47.7
干混悬剂 125mg/31.25mg*6包 盒 29.7 22.8
干混悬剂 125mg/31.25mg:5ml,
60ml 瓶 57.5 原研制药品,商品名力百汀,史克必成公司生产。
干混悬剂 250mg/62.5mg:5ml,
30ml 盒 58.0 44.6
阿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 注射剂 1.5g(1.25g/0.25g) 瓶 55.0 39.3
3 5 苄星青霉素 注射剂 120万单位 支 5.20 4.00 5.20 4.00 2.00 1.50 7.0 5.0
4 8 普鲁卡因青霉素 注射剂 100万单位 支 1.18 0.84
注射剂 400万单位 支 3.00 2.14
5 10 头孢呋辛酯 片剂 125mg*6片 盒 19.4 14.9
片剂 125mg*12片 盒 37.7 29.0
胶囊 125mg*6粒 盒 20.0 15.4
胶囊 125mg*12粒 盒 38.8 29.0
头孢呋辛钠 注射剂 0.25g 瓶 54.50 53.00 43-51 19.0 13.6
6 11 头孢克洛 分散片 125mg*6片 盒 20.0 15.4
分散片 250mg*12片 盒 68.0 52.3
胶囊 125mg*6粒 盒 17.5 13.5
胶囊 250mg*3粒 盒 17.2 13.2
胶囊 250mg*9粒 盒 51.0 39.2
胶囊 250mg*12粒 盒 68.0 52.3
缓释胶囊 125mg*6粒 盒 22.0 16.9
颗粒剂 100mg*9袋 盒 23.0 17.7
颗粒剂 125mg*9袋 盒 30.5 23.5
颗粒剂 125mg*12袋 盒 40.2 13.6
颗粒剂 250mg*9袋 盒 58.6 45.1
颗粒剂 125mg/5ml,30ml 盒 22.2 17.1
颗粒剂 125mg/5ml,60ml 盒 43.9 33.7
7 14 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 注射剂 0.5g(0.25g/0.25g) 支 70.00 70.00 70.00 35.5 25.4
注射剂 2g(1g/1g) 支 138.0 98.6
8 15 头孢羟氨苄 分散片 250mg*12片 盒 38.0 29.2
胶囊 250mg*10粒 盒 25.5 19.6
胶囊 250mg*20粒 盒 50.5 38.8
颗粒剂 125mg*6袋 盒 10.7 8.2
颗粒剂 125mg*10袋 盒 17.5 13.5
9 20 硫酸奈替米星 注射剂 50mg/1ml 支 50.00 42.00 45.00 38.00 45.00 38.00 21.5 15.4
硫酸奈替米星氯化钠 注射剂 0.12g:0.9g/100ml 瓶 48.0 36.9
注射剂 0.3g:2.25g/250ml 瓶 88.0 67.3
10 21 硫酸依替米星 注射剂 50mg/1ml,水针 盒 42.6 31.9 一类新药
11 22 硫酸妥布霉素 注射剂 40mg/1ml 支 8.00 6.00 6.50 4.80 3.50 2.50 1.96 1.40
注射剂 40mg/2ml 盒 8.00 6.00 6.50 4.80 3.50 2.50 2.10 1.50
注射剂 80mg,粉针 支 9.0 6.4
注射剂 80mg/100ml 瓶 8.0 5.7
注射剂 160mg/100ml 瓶 14.5 10.4
12 24 盐酸土霉素 片剂 125mg*1000片 瓶 35.1 27.0
片剂 250mg*500片 瓶 31.9 24.5
片剂 250mg*600片 瓶 37.7 29.0
胶囊 250mg*24粒 盒 2.6 2.0
13 25 盐酸米诺环素 胶囊 100mg*12粒 盒 67.0 51.5
14 26 琥乙红霉素 片剂 100mg*24片 盒 12.6 9.7
片剂 125mg*36片 盒 20.3 15.6
胶囊 125mg*10粒 盒 6.6 5.1
颗粒剂 50mg*12袋 盒 5.9 4.5
颗粒剂 125mg*10袋 盒 9.2 7.1
颗粒剂 250mg*12袋 盒 21.5 16.5
15 27 阿奇霉素 分散片 100mg*6片 盒 24.4 18.8
分散片 100mg*15片 盒 61.0 46.9
分散片 125mg*4片 盒 19.5 15.0
分散片 125mg*6片 盒 29.0 22.3
胶囊 125mg*6粒 盒 27.6 21.2
颗粒剂 100mg*4袋 盒 25.0 19.2
颗粒剂 250mg*4袋 盒 50.0 38.5
颗粒剂 500mg*2袋 盒 48.0 36.9
干混悬剂 100mg*6袋 盒 42.0 32.3
注射剂 200mg/2ml 支 56.0 43.1
注射剂 125mg,冻干粉 支 38.0 27.1
片剂 125mg*6片 盒 35.1 原研制药品,普利瓦公司生产,商品名舒美特.
片剂 500mg*3片 盒 66.3 原研制药品,普利瓦公司生产,商品名舒美特.
胶囊 250mg*4粒 盒 46.2 原研制药品,普利瓦公司生产,商品名舒美特.
胶囊 250mg*6粒 盒 66.80 52.50 62.50 45.50 55.00 45.00 68.9 原研制药品,普利瓦公司生产,商品名舒美特.
16 28 罗红霉素 片剂 75mg*20片 盒 30.8 23.7
片剂 75mg*24片 盒 35.5 27.3
片剂 150mg*6片 盒 18.0 13.8
分散片 50mg*6片 盒 8.6 6.6
分散片 50mg*12片 盒 17.0 13.1
分散片 150mg*6片 盒 22.0 16.9
分散片 150mg*10片 盒 36.5 28.1
分散片 150mg*12片 盒 43.8 33.7
胶囊 75mg*8粒 盒 12.6 9.7
胶囊 75mg*20粒 盒 31.2 24.0
颗粒剂 25mg*12袋 盒 14.2 10.9
颗粒剂 50mg*8袋 盒 17.0 13.1
颗粒剂 50mg*12袋 盒 25.4 19.5
颗粒剂 150mg*6袋 盒 32.4 24.9
干混
悬剂 25mg*6袋 盒 9.8 7.5
干混
悬剂 25mg*10袋 盒 15.9 12.2
干混
悬剂 50mg*6袋 盒 15.2 11.7
干混
悬剂 50mg*8袋 盒 20.2 15.5
干混
悬剂 50mg*10袋 盒 25.1 19.3
干混
悬剂 50mg*12袋 盒 29.9 23.0
干混
悬剂 75mg*8袋 盒 22.6 17.4
17 29 克拉霉素 分散片 50mg*12片 盒 24.0 18.5
分散片 125mg*6片 盒 28.0 21.5
分散片 125mg*12片 盒 55.0 42.3
分散片 250mg*6片 盒 54.0 41.5
分散片 250mg*12片 盒 105.0 80.8
胶囊 125mg*10粒 盒 42.5 32.7
胶囊 125mg*12粒 盒 50.5 38.8
颗粒剂 125mg*6袋 盒 36.0 27.7
18 30 吉他霉素 片剂 100mg*12片 盒 4.2 3.2
19 31 盐酸克林霉素(氯洁霉素) 胶囊 150mg*20粒 盒 29.3 22.5
克林霉素磷酸酯 注射液 300mg/100ml 瓶 32.0 22.9
注射液 600mg/4ml 支 56.0 40.0
注射液 600mg/100ml 瓶 60.0 42.9
注射液 600mg/4ml 支 70.0 原研制药品,商品名特丽仙,普强苏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
注射液 300mg,冻干粉 瓶 37.0 26.4
注射液 600mg,冻干粉 瓶 68.0 48.6
口服溶液 300mg/30ml 瓶 31.0 22.1
20 35 盐酸万古霉素 注射剂 500mg,粉针 支 180.00 180.00 180.00 138.0 98.6
21 36 磺胺嘧啶银 粉剂 1000g 瓶 230.00 310.00 280.00 3299 2538
22 37 甲氧苄啶(甲氧苄氨嘧啶) 片剂 100mg*500片 瓶 26.0 20.0
片剂 100mg*1000片 瓶 49.4 38.0
23 38 联磺甲氧苄啶 片剂 100片 瓶 15.6 12.0
片剂 200mg/80mg*12片*2板 盒 3.9 3.0
24 39 吡哌酸 片剂 500mg*100片 瓶 32.5 25.0
胶囊 250mg*30粒 盒 7.3 5.6
25 40 甲磺酸培氟沙星 胶囊 200mg*6粒 盒 15.6 12.0
注射剂 200mg,冻干粉 支 28.0 20.0
注射剂 400mg/5ml 支 66.0 原研制药品,法国Roger Bellon药厂生产。
26 41 盐酸洛美沙星 片剂 200mg*12片 盒 40.5 31.2
胶囊 100mg*20粒 盒 37.7 29.0
注射剂 100mg/2ml 支 15.1 10.8
注射剂 200mg/250ml 瓶 43.0 32.0
注射剂 100mg,冻干粉 支 20.0 14.3
注射剂 200mg,冻干粉 支 38.0 27.1
27 42 左氧氟沙星 胶囊 100mg*6粒 盒 21.6 16.6
胶囊 100mg*12粒 盒 42.5 32.7
注射剂 100mg/1ml 支 24.5 17.5
注射剂 100mg/10ml 支 26.6 19.0
注射剂 200mg/2ml 支 43.0 30.7
注射剂 100mg,粉针 支 32.0 24.6
注: 原序号是指《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632]号)附表二的序号。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96号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吉尔拉·衣沙木丁
2009年4月15日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改善道路交通状况,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服务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建设的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或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场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 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建设、工商、税务、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推广停车场的智能化、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 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应会同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编制本市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城市交通畅通的原则。
第七条 停车场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规划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九条 在机动车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区域和公共交通线路比较集中、可以实现自用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建设应当与新区开发、旧城及商业街区改造、道路建设相结合。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区(点)、车站、航空港、商业街区、贸易市场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本办法实施前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应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第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
第十三条 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相应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动,但停车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与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应当建立停车场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涉及停车场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管理信息。
第十四条 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投入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可以由投资建设者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管理企业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营业性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15日内向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停车场经营管理制度;
(二)停车场消防安全技术资料;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设立非营业性公共停车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后15日内向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备案。备案时应提供停车场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技术资料。
非营业性公共停车场改为营业性停车场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登记、审批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变更登记事项或者停业、歇业的,应自变更登记事项或者停业、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标志牌,并保证标识、标线清晰完整;
(二)配置必要的照明设施和消防器材;
(三)维护停车秩序,确保停车场设施的正常运行;
(四)场内工作人员佩戴明显的服务标志;
(五)制定并落实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六)按规定向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报备停车场车位使用率等情况。
第二十条 专用停车场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一)停车场属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二)停车场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管理人;
(三)停车场属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第二十二条 鼓励专用停车场向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向公众开放的,依照本办法关于公共停车场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设置方案由市市政市容管理局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原则制定: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时段、地段的停车需求。
第二十四条 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设置方案草案应向社会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应当对意见或者建议进行全面收集,吸收合理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五条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临时停车场:
(一)影响交通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的;
(二)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的;
(三)盲人专用通道或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或树木的路段;
(四)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二十六条 设置道路临时停车场须经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道路临时停车场。
第二十七条 道路临时停车场设置期不得超过1年。
设置期满后,申请人可重新提出申请,由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及公共停车场建设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设置。
第二十八条 道路临时停车场设置期满或关闭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不得吸烟和使用明火;
(三)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
(四)不得在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内洗车或试车;
(五)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公共停车场停放。
第三十条 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应在停车场备案或审批之日起5日内,将停车场设立、变更等情况书面告知行政综合执法机关。
第三十一条 本市停车场收费根据不同性质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应区别不同区域并按照同一区域占道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确定停车场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 营业性停车场应当明码标价,并按照税收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发票。
机动车驾驶员在营业性停车场停放车辆的,应当按标准缴纳停车费。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不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之一,未按规定向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备案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三)、(四)项规定之一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利用闲置空地开设营业性临时停车场,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