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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6:23:42  浏览:98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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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厅人【2010】3号


部管各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社会团体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推动社团自身建设和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社会团体(简称“部管社团”)的管理,发挥部管社团在国家工业、通信业、信息化领域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管社团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协会、商会、联合会等。

  第三条 部管社团要围绕国家工业、通信业、信息化领域的发展,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支撑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内部管理,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积极推进自身建设和行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部管社团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人事教育司负责部管社团的归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社团依据章程开展活动,推动部管社团的规范发展;负责部管社团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筹备申请和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工作及社团年检、换届的审查;负责部管社团人事(理事长、副理事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法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

  财务司负责指导、监督部管社团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制度进行财务工作。

  产业政策司负责发挥部管社团的作用,推动社团有关业务工作的开展;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社团承担部分行业管理基础性工作。

  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负责部管社团的有关外事管理及港澳台事务管理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指导在京部管社团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指导部管社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其他相关司局根据职能指导部管社团重要研讨会、展会等业务活动的开展;负责指导、监督社团公开出版物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社团成立登记、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 社团成立。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同意后,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民政部申请筹备。

  经民政部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等。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同意后,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民政部申请成立登记。

  社团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30日之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提交拟成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拟任主要负责人等相关资料,经人事教育司会同相关司局审查同意后,由社团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部管社团设立异地分支(代表)机构还需提交拟设地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分支(代表)机构住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部管社团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应经人事教育司会同相关司局审查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部管社团不得接受社会有关实体的挂靠。

  第七条 社团及分支(代表)机构事项的变更。

  部管社团名称、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时,须提交变更申请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同意后,到民政部办理备案手续。

  部管社团章程、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事项变更时,提交变更申请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经人事教育司会同相关司局审查后,到民政部办理备案手续。社团法人变更前,须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任期内财务审计报告。

  部管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时,须提交变更申请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人事教育司会同相关司局审核后到民政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注销登记。部管社团办理注销登记应在人事教育司、财务司等司局的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同意后到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

  部管社团撤销其所属分支(代表)机构的,经人事教育司会同相关司局审查同意后,到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

  部管社团分支机构连续三年未开展实质性业务工作的,应办理注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换届工作。部管社团应按照章程的届期规定如期进行换届,换届大会前,向人事教育司提交换届申请报告,包括换届准备情况、新任负责人候选人名单、章程变更说明、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人事教育司会同相关司局进行审查后批复。

  批复同意换届后,部管社团召开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后向人事教育司提交换届报告及相关材料,经人事教育司审核后,社团到民政部办理换届备案登记。

  部管社团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人事教育司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并应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第十条 负责人管理。部管社团及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任职期限不得超过两届。

  在职公务员原则上不得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含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社团中兼任领导职务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年度检查。部管社团年检前需将年审材料报人事教育司,经人事教育司会同财务司等相关司局初审后,统一报民政部。

  人事教育司年初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布当年应换届社团、年检社团名单,年末公布社团换届和年检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党建工作。部管社团应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凡专职及驻会工作人员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自觉接受上一级党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管社团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加强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部管社团须合法取得活动经费和收入。

  部管社团应对各分支(代表)机构和内设部门的财务进行严格管理,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部管社团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人事教育司及相关司局报告。重大事项包括: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部管社团工作的重要批示;举办的在行业内有重要影响的国内外会议、活动等;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等。

  每年年底前,部管社团向人事教育司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须包括所有分支(代表)机构当年业务开展情况,下一年度工作安排须包括分支(代表)机构增撤计划等。

  第十五条 部管社团开展活动,拟冠以“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支持单位、主办单位等情况的,应在活动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不得冠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司(局)”作为支持单位、主办单位。

  第十六条 社团开展业务活动和对外宣传应当使用登记注册的名称全称,不得冠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字样。

  第十七条 社团应加强对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分支机构对外联络和开展活动时,名称应当使用注册登记的全称,业务活动要符合社团章程的规定,其财务、资产应当纳入社团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社团应当加强对所办公开出版物及内部刊物的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部管基金会等其他社团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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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海关总署:
你署关税征管司来函(税管〔2000〕32)收悉。经研究决定,对正构烷烃、液体石蜡实行暂定税率(详见附表)。对来函中反映的工作站部件问题,考虑到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实际操作中这类商品的界定十分困难,建议一并按计算机归类。暂不考虑增列暂定税率。
本通知新增暂定税率有效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文到之日前已多征的税款准予退还。

附表:增设公开暂定税率商品表

-----------------------------------------------
| 税 号 | 商品名称 |优惠税率%|暂定税率%|
|--------|------------------------|-----|-----|
|27100029|正构烷烃(碳九以上组分重量百分比大于等于95%)| 12 | 6 |
|--------|------------------------|-----|-----|
|27100056|液体石蜡及重质液体石蜡 | 12 | 9 |
-----------------------------------------------



2000年2月28日

全国建材工业安全检查咨询员暂行办法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全国建材工业安全检查咨询员暂行办法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19891222

全国建材工业安全检查咨询员暂行办法

【题注】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贯穿于生产始终,及时消除生产中不安全因素,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促进建材工业的发展,国家建材局决定在建材系统设“全国建材工业安全检查咨询员”(以下简称安全检查资询员),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安全检查咨询员是全国建材工业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的兼职业务工作人员,行政上归原单位领导,业务上受全国建材工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国家建材局安全管理部门指导。

第三条 安全检查咨询员由局属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省级建材主管部门提名推荐,国家建材局审查批准,颁发“全国建材工业安全检查咨询员聘书”。

第四条 安全检查咨询员资格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身体健康;

(二)熟悉安全技术业务,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安全工作七年以上。

第五条 安全检查咨询员职责:

(一)对建材工业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劳动安全法规、条例的制定和审查;

(三)参与建材行业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与分析,接受企业有关安全生产问题的咨询;

(四)对建材系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检查、指导和支持企业安全技术部门的工作;

(五)参与国家建材局组织的安全检查及安全工作调研,提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设性意见;

(六)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八)完成国家建材局交办的其他有关安全工作任务。

第六条 安全检查咨询员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索取有关文件、资料、报告等;

(二)有权进入建材企业生产现场检查安全工作,对企业生产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三)向所在地建材主管部门和国家建材局反映地区或行业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改善安全工作的意见,定期提交工作报告。

第七条 安全检查咨询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二)进行安全检查时,要主动出示证件;

(三)要严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属于保密的文件、资料和生产技术。

第八条 安全检查咨询员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支付。

第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国家建材局。

第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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