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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服务系统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6:05:47  浏览:87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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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服务系统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服务系统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0〕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服务系统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防城港市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服务系统
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为规范防城港市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服务系统信息发布工作,确保气象民生项目的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的真实性、权威性、准确性、时效性、合法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特制订《防城港市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服务系统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电子显示屏是在本市范围内气象民生项目建设的、由市气象局统一安装、统一发布信息的LED显示屏。
第二条 气象民生项目电子显示屏发布的信息分气象信息和综合信息两类,发布单位为防城港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联系电话:2836121)。
第三条 气象信息发布规定
1.气象信息由市气象台提供,内容包括24小时天气预报、预警信号发布、解除、短时临近预报等。
2.市气象台负责对发布的气象信息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变更或订正,订正次数每天不少于2次。
3.市气象台提供的各类气象信息必须由局业务领导或气象台长审查签发后,由防城港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整编发布。
4.各县(区、市)气象局提供的各类信息必须由局领导审查签发后上传到防城港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整编发布。
第四条 综合信息发布规定
1.面向农村的综合信息之局务、社会公共事务等信息由相关单位办公室提供,经单位领导审查签发后,通过书面送达或传真到防城港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整编发布。
2.信息的发布要注明有效期或信息发布的起止日期,一般以24到72小时为宜。
3.各单位要成立综合信息发布审核小组,明确审核领导,专人负责要发布信息的传送,并与市气象局签定信息发布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信息发送渠道和责权关系。
第五条 责任追究
1.信息提供单位对信息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禁止提供虚假信息、有害信息或涉嫌泄密的信息,因提供虚假和有害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和相关单位领导的责任,提供涉嫌泄密信息的,按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2.发布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签发内容认真编写,校对无误后发布,信息有效期满后及时删除,因工作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6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防城港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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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矿山重大瓦斯煤尘事故 预防与监控技术”课题实施方案审查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司函

煤安监技装函字[2002]13号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矿山重大瓦斯煤尘事故 预防与监控技术”课题实施方案审查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抚顺分院,中国矿业大学徐州校区、北京校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焦作工学院,淮南工业学院,有关专家:

现将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矿山重大瓦斯煤尘事故预防与监控技术”课题实施方案审查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二年三月十三日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矿山重大瓦斯煤尘事故

预防与监控技术”课题实施方案审查会会议纪要



2002年3月10日-11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矿山重大瓦斯煤尘事故预防与监控技术”课题实施方案审查会。国家局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王浩同志主持了开幕式,宣读了国家局关于加强“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矿山重大瓦斯煤尘事故预防与监控技术”课题实施工作的意见,宣布了以卢鉴章同志为组长的课题专家组,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司长杨富同志到会做了重要讲话。在专家组组长的主持下,会议听取了十七个专题实施方案的汇报,对专题任务书和实施方案进行了审查。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袁亮同志参加了会议。根据课题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现将会议确定的有关问题形成如下意见:

一、课题总负责人为袁亮、胡千庭、罗海珠同志,专题负责人按以下原则确定:以现场实验为主的专题由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同志为第一负责人,以研究开发为主的专题以研究单位、高校的同志为第一负责人。

二、几个单位共同承担的专题,要加强合作、优势互补,统一拟定专题任务书和实施方案,最后形成一个研究成果。

三、“预测煤巷突出危险性的连续流量法研究”不列入本攻关课题研究内容。

四、“采空区局部集聚瓦斯安全抽排技术研究”专题中的内容建议作如下改动:局部集聚瓦斯引排技术途径要针对淮南矿业集团公司的特点和现有技术水平重新确定技术途径。自动变频安全引排风机的研制工作应继续进行,试验地点可另行选定。

五、研究内容关联度较高专题的试验矿井应相对集中,以利于资料互换和研究结果的相互验证。专题承担单位要根据会议意见调整试验矿井。

六、重新修改专题计划任务书,统一格式,明确攻关目标及参考指标。各专题承担单位要在3月20日之前完成专题计划任务书及实施方案的修改,3月30日之前开展现场工作。

七、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定期对各专题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针对攻关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及时邀请专家组和其他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每年9月底以前将课题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报国家局。



二OO二年三月十一日





论文题目:无过失责任与相关责任的关系研究

摘要:无过失责任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归责原则,文章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无过失责任与两大法系中相关的责任从功能、认定方法、抗辩事由等方面进行研究,以期形成对事物的正确认识。

关键词:归责原则 无过失责任 关系
作者:赵云海
单位: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处2002级经济法
邮编:030012
电话:0351--7110574,13593140791


无过失责任与相关责任的关系研究
近来,在研读诸多名家学者的专著时,发现一个很严重的错误倾向,他们常将无过失责任与其它的一些责任形式混同起来,给读者造成很大的误解。我感到很有必要对它们之间的关系详加研究,以还事物的本来面貌。
一、无过失责任与结果责任的关系
这两种归责原则都不以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作为归责标准,而是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作为归责的价值判断标准。据此,有些学者就认为无过失责任是结果责任在现代条件下的复活。例如,史尚宽先生认为,“行为人或法定为义务之人,虽无故意可言,亦不免负赔偿之责任,此责任谓之无过失赔偿责任,亦称结果责任或危险责任。” ①王家福研究员也认为,无过失责任就是结果责任的同义语。②
其实不然,理由有四:
一、结果责任是在原始社会法律不发达时期,人类对侵犯自己的行为采取同态复仇的产物:无过失责任则是在十九世纪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作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而出现的产物。
二、适用范围上,结果责任适用于原始社会中所有的损害案件;无过失责任作为过错责任的补充,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条件下适用,且常和责任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
三、价值取向上,无过失责任的适用体现了“对不幸损害的分配”,严格地来讲,它已丧失了制裁、预防的功能,补偿功能倒是体现得更为明显;而结果责任则强调“以血还血”、“以牙还牙”,对加害人的制裁、其它社会主体的威慑则是其主要目的。
四、责任形式上,无过失责任仅仅是对民事责任的承担,而结果责任不限于此,还包括刑罚等其它形式。
二、无过失责任与绝对责任的关系
绝对责任是英事法中的概念,它的含义是指:法律明文规定,民事主体有义务应当防止损害的发生,如果造成损害,行为人必须无条件地承担责任。
而在无过失责任中,“不仅不考虑加害人的过失,而且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失,在这一点上,它类似于‘绝对责任’的概念。” ③正是源于此,有些学者便将绝对责任与无过失责任等同。然而,仔细分析,两者之间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
无过失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绝对。在无过失责任的条件下,并非表示加害人就其行为所生之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负责,各国立法例多承认加害人可以提出特定的抗辩或免责事由。例如:不可抗力、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的过错等。而在绝对责任的条件下,加害人是没有任何免责机会的。因此,“绝对责任对致害人一方过于严酷,毫无弹性”④,远不及无过失责任那样有生命力。
三、无过失责任与严格责任、
特殊过错推定责任的关系
无过失责任、特殊过错推定责任是大陆法系中的概念,严格责任则是英美法系中的术语,针对三者之间的关系,向来有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是无过失责任便是严格责任,大多数中外学者均持此种观点。另外一种是无过失责任不同于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应当是过错推定责任。在笔者看来,从比较法上认识三者的关系,应当从立法背景、立法思想以及各自的适用范围、抗辩事由等诸方面来考察,综合分析,才可以得出正确的结论。
无过失责任与严格责任,两者是大致相似的。中外多数学者对此毫无异议。在此,我们要研究的是,无过失责任会不会既是严格责任,又是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呢?
从责任的构成方式上,特殊的过错推定采取如下方法:
原告必须证明:
⑴损害事实的存在。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系由于加害人的行为或由于加害人所应当负责的他人行为或由其监督、管理、占有的物件所造成。
⑵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过错推定
在因果关系存在的前提下,从损害事实出发,推定加害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
举证责任倒置
被告为了证明自己主观上不存在过错,须提出特殊的抗辩事由,以试图推翻对过错的推定。
特殊的抗辩事由
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第三人的过错等。
无过失责任成立的认定上,与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相比,在原告的证明、举证责任的倒置、特殊的抗辩事由范围这三个方面几乎是一致的。它们之间的区别仅存有如下这一点:无过失责任是以损害事实存在与否,作为认定责任的价值判断标准。只要有损害,便有责任,无损害则无责任。而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则是以推定的过错存在与否为标准来认定责任。过错推定成立,则责任存在,过错被推翻,则无责任。这只是认定方式上的不同。除此以外,两者之间在与责任保险的关系上、原则的功能上、各自的适用范围上也是大同小异。
从与责任保险的关系来看,“责任保险促进无过失责任的建立,个人责任的没落,侵权行为法功能的变化”⑤。而在特殊的过错推定中,“责任保险虽然主要针对危险责任领域,但是它并非不适用过错侵权责任领域”,“而在英美,责任保险主要适用在过失侵权责任领域,过失责任领域的许多问题是英美等国责任保险法产生与发展的主要原因”⑥。在适用无过失责任的情况下,“‘法官和陪审员只要知道哪一方面是投有保险的事实,就会相应地影响到他们的判决’,而不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过失问题”⑦。在特殊过错推定的情况下,“如果法官得知被告已经就其对受害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保了险,则法官就会更倾向于判令被告承担过错侵权责任。这不仅在法国法中存在,而且也在英美法中存在”⑧。
从原则所具有的功能上来讲,无过失责任主要是不在于对具有“反社会性”的行为的制裁,而着眼于对受害人的损害提供补偿。因为损害行为系“现代社会必要的经济活动,实无不法性之可言”⑨,因此,补偿功能已成为无过失责任的首要功能。而在特殊过错推定的情况下,尽管从表面上看,过错是存在的。惩罚功能似乎更应当是特殊过错推定的首要功能。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责任保险的存在,使得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便成为特殊过错推定责任的首要作用。
从两者各自的适用范围上来讲,无过失责任适用范围大致包括:工业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的赔偿以及航空器和核能利用过程中所引起的损害赔偿。
而在特殊过错推定的情况下,其适用范围上,与无过失责任大致相同。因此,便有学者认为,“在迄今为止的那些适用无过失责任的场合,代之以过错推定是可行的”⑩。
从上述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得知,无过失责任既是严格责任,也可以称之为特殊过错推定责任。
那么,为什么会让一些学者认为,无过失责任只是严格责任,而不是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呢?这是因为,在法国,为了维护过错责任的一元化归责体系,同时,又适应现实社会的发展要求,而发展了过错推定理论。在法国法中,特殊的过错推定又被称为“不可推倒的过错推定”⑾。
在德国,由于立法者深受《学说汇纂》中关于损害赔偿的责任只可基于过错责任的影响,认为无过失责任应在法典之外作为特殊的例外情况加以规定。因此,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尽管在一些德国学者的专著中,对此曾提出严厉的批评⑿。
四、无过失责任与危险责任之关系
危险责任是德国法中的一个概念,即“持有或经营某特定具有危险的物品、设施或活动之人,于该物品、设施或活动所具危险的实现,致侵害他人权益时,所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论是否有故意或过失”⒀。
导致损害发生的某种特定的危险活动处于危险活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有损害之发生,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因此,在德国法中,将无过失责任称之为危险责任。
危险责任本质上属于无过失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然而,作逆命题——无过失责任就是危险责任,能否成立?这实际上也涉及到德国法中危险责任的提法是否科学恰当。笔者认为不妥。在现代社会中,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不尽相同。危险责任的产生,既有可能源自加害人自身的过错,也有可能是高度危险活动的行为人即使在尽到高度注意的情况下,也难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而,危险责任的承担既可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有可能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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