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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9:56:44  浏览:81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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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我省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包括区、自治县,下同)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布告等。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内部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省人民政府和广州市及有制定规章权限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规章的备案,按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办理。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审查的原则:
(一)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按前条规定上报备案。
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包括正式文件10份、起草说明和备案报告各一式三份。
报送市、县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数量,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起草说明的内容应包括:(一)制定的目的;(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或事实依据;(三)其它说明材料。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为铅印或打印件,不得以会议文件或者文件汇编的撕页报送。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代表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报各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径送该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
规范性文件审查主要包括:
(一)有否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或者事实依据;
(二)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下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与上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各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之间和同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矛盾;
(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的要求。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认为需要征求所属有关部门意见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征集,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在限期内回复。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在工作中如发现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应当及时向负责该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政府法制机构反映。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或者事实依据的,由负责该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由负责该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改正;
(三)部门规范性文件与同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四)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及技术上的问题,由负责该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转原报机关处理。
规范性文件的原报机关应在接到前款第(二)、(三)、(四)项有关处理决定或意见的2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相应的政府法制机构。
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负责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备查。
省、市、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以及备案工作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九条 对于不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者,省、市、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知其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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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政办发(2008)77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拟定的《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评选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评选办法(试行)
(市经委 2008年7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企、人才强市战略,不断优化人才环境,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着力推进工业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以人才“第一资源”支撑发展“第一要务”,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的评选,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把品德、能力、业绩作为主要标准。

  第三条 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奖励资金在每年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评选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评选面向全市工业系统,对象主要是全市工业发展中涌现出的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营销人才、技术创新人才、财务管理人才、高级技能人才。

  第五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是指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运用现代管理知识,勇于改革创新,具有很高的管理水平和卓越的团队管理能力,使企业经营管理、经济社会效益达到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

  第六条 市场营销人才是指在企业产品市场营销工作中,运用现代营销理念,创新营销方式,有高超的市场营销策划组织能力,营销业绩显著,为企业经济效益快速增长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市场营销主管人员。

  第七条 技术创新人才是指长期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或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在技术创新或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方面有独特创造或有重大突破,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能力的产品,创造出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在国家、省、市或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财务管理人才是指精通企业财务管理,具有国际视野,熟悉海内外市场经济和国际商务规则,在企业的战略制定、资本运作、风险管理、预算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融资、并购、整合、财务管理创新等方面发挥了主导者、专业设计、参谋等作用,取得显著业绩、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财务主管人员。

  第九条 高级技能人才是指在岗位职业技能操作中,技术高超、技艺精湛,在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岗位技能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拥有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在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服务、质量攻关、经济效益增长中贡献突出的企业高级技能人员。

  第十条 每年评选企业经营管理杰出人才3名、市场营销杰出人才3名、技术创新杰出人才3名、财务管理杰出人才3名、高级技能杰出人才3名。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评选工作由市经委(市委工交工委)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程序是:

  (一)推荐申报。由主管部门或行业推荐人选,填写《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评选申报表》,并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市经委(市委工交工委)。

  (二)审核评审。市经委(市委工交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推荐申报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核、评审,提出获奖初步人选。

  (三)组织考核。市经委(市委工交工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初步人选遵纪守法、成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人选。

  (四)报批公布。由市经委(市委工交工委)将研究确定的人选名单报请市政府批准。

  (五)表彰。对评选出的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委工交工委)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6月3日 生效日期1993年6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经济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两国经贸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并为此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对两国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其他税收和海关管理的规章以及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此规定不适用于:
  1.缔约一方为创造便利条件发展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优惠;
  2.缔约一方已给予或将给予关税同盟及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优惠。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和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和法规,鼓励和保护缔约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境内的投资。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在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和法规范围内促进两国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并为此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 两国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应参照已形成的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商务谈判和签订合同。

  第六条 双方将以相应商品的国际市场现行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商品的价格。
  对商品的支付,应按照各自国家有效的外汇管理法规,以合同双方商定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办理,也可商定其他结算方式。

  第七条 为发展两国间的经贸联系,缔约双方将为举办贸易博览会、展览会和经济技术洽谈会及贸易团组往来相互给予协助。

  第八条 缔约双方商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中国驻格鲁吉亚共和国大使馆内设立经济商务参赞处。如格方愿在中国设立类似的商务机构,中方将予以协助。
  缔约每一方根据本国的有效法律和法规允许缔约另一方从事经济贸易活动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在其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并为上述代表处正常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为实施本协定及研究扩大贸易联系可能性的基本问题,建立中格经济贸易合作混委会。根据任何一方的建议混委会将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格鲁吉亚共和国举行会议。

  第十条 经缔约双方彼此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一方在本协定有效期期满前六个月内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三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格鲁吉亚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或执行发生争议时,应以本协定的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谷永江          马马察什维利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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