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四川省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0:03:29  浏览:94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暂行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暂行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速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原材料及技术改进方案等,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第三条 鼓励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参与收益分配。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额一般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条 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者应对该项技术成果合法享有作价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应保证受让方对该项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第五条 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者应当与其他出资者协议约定该项技术成果使用的范围、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者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六条 作价出资入股的技术成果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具有技术成果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国有资产评估结果依法须由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并办理确认手续。
第七条 作价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属于国家和省颁布的高新技术并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八条 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高新技术成果,需提交下列文件,报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认定:
(一)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申请书,需载明技术成果的权利状态,使用权出让情况及其实施效果;(二)技术成果作价出资人对该项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专利权受让合同、技术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三)技术成果入股协议书
,以及公司实施该项成果的立项批文或投产计划;(四)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五)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后,公司股东应就出资入股金额达成协议,并将该项技术成果及与之相当的出资额写入章程。
第十条 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者在公司成立后,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办理技术成果的权利转移手续,提供技术资料,并协助技术成果的应用实施。违反协议约定,不履行技术成果交付义务,或超出协议约定保留的技术成果权利范围使用该成果的,应当向其他出资者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国家关于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规定,持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审查认定文件和其他文件(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证和有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
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评估人员、有关审核和登记人员应当为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对作价出资入股技术成果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享有不高于该技术成果所占股份中百分之五十的份额。
第十四条 股份制科技企业的股权可向本单位职工有偿转让,向高层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有偿转让的股权视其对企业的贡献,可高于普通职工的三至十倍。
第十五条 科技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对原企业的创办和发展作出过突出贡献,起着不可替代作用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经职工大会通过,国有科技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享有不低于原企业净资产中无形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份。
第十六条 鼓励科技人员为自己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本单位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寻求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单位可将转让收入或股份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奖励给寻求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的科技人员。
第十七条 鼓励省外、境外、国外单位或个人以技术成果向我省内企业入股,股份比例由技术出让方和受让方商定。
第十八条 以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双方以技术成果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1998年4月2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印发《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一期工程即将开始建设,为规范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制订了《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该工程建设难度大、时间紧、任务重,为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该工程对促进防汛抗旱现代化和水利信息化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规范组织、规范建设、规范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二、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办公室。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组建具有法人能力的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各项目建设办公室根据部项目建设办公室的委托,承担辖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任务。

  三、严格财务管理。本工程要专门设账,专人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四、落实配套资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建设办公室要根据部项目建设办公室统一安排,按照年度建设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落实配套资金,与中央资金一并纳入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保证项目建设按期完成。

  五、抓紧办理已建项目的竣工决算、验收和资产移交,并加强已建项目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有关材料报送水利部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

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1月1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文涛
二○○六年一月九日


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昆明市主城规划区设置下列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一)利用建筑物、空间或者其它公共设施设置牌栏、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的;
(二)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的。
第三条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必须符合《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昆明市主城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根据区域、路段、节点位置以及对市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三级控制,一级、二级、三级控制区的范围由报经市政府同意的《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确定。
第五条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城市管理部门以及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具体区域、地段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无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不得进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第六条下列情形和区域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城市道路路灯灯杆、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占用绿地遮挡绿化景观,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
(五)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六)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七)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八)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风景名胜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九)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因节庆、会展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在市政公共设施上设置临时性公益宣传和活动内容宣传设施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管委会应当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临时性宣传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
第八条在一级、二级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管委会应当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送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一)户外广告设施周边100米范围内的1:500地形图;
(二)周边建筑或者周边环境的图片;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和设置效果图;
(四)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需提供原设计的建筑结构图、立面图和各楼层使用性质、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结构承重书面证明文件。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广告 设置规划的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审查意见,符合的应当说明设置规划条件,不符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在一级、二级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管委会应当在收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按照《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在三级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管委会依据《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在三级控制区内和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交通干线规划控制地带内设置大型立柱广告的,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在一级、二级、三级控制区内设置门头店面招牌、橱窗广告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管委会依据《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审批,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对户外广告登记、经营资格的审核及其监督管理等职责。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逾期未设置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空缺的广告位置应当用公益性宣传内容填充。未填充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批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批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特殊情况需要超过3年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管委会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设置的批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需要延期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向审批机关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设置期满后30日,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未获得批准又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由户外广告经营者承担。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安装必须由具有设计、安装资质的单位出具技术和安全保证资料,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和牢固。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经营者负责对户外广告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其安全、整洁、美观、完好。
对出现安全隐患或者破损、陈旧、脱色等情况的户外广告,其经营者应当及时翻新、更换或拆除。在翻新、更换或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户外广告经营者不及时翻新、更换或拆除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修整或者拆除,逾期不修整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户外广告经营者未及时维护、修整户外广告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户外广告经营者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按照前款规定提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造成的财产损失,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本规定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如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结合功能要求在设计方案中预留户外广告设施位置。没有预留的,在其建筑物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数量相同。
第十九条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市政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经营权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施行后,经过批准仍在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原批准文件执行。有效期满后,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或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城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者越权审批的;
(二)未按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审批的;
(三)违反规定收费罚款的;
(四)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五)利用职权索取钱物,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第二十三条在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以及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交通干线规划控制地带内设置户外广告的,适用本规定,并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二○○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