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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56:49  浏览:91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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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69 号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2月2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福森
             二OO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委托公证人制度,加强对委托公证人的管理,提高委托公证的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内地与香港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公证人由司法部考试、考核合格后委托。委托期为三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变更委托期限。委托期满,本人提出申请,经司法部考核合格并接受业务培训后,可连续委托。
  第三条 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第四条 委托公证人必须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委托业务范围、出证程序和文书格式出具公证文书。
  第五条 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核,对符合出证程序以及文书格式要求的加章转递,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转递。公司应定期(7月15日前报上半年,1月15日前报上年度)将加章转递情况报司法部。
  第六条 委托公证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亲自办理委托公证事项。特殊情况下,需要内地公证机构或其他机构协助办理的,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委托费用由委托公证人支付,或由委托公证人与当事人协商支付。
  第七条 委托公证人应定期接受业务培训。
    第二章 委托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香港律师,可向司法部提出成为委托公证人的申请: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二)在香港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三)担任香港律师十年以上;
  (四)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
  (五)掌握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
  (六)能用中文书写公证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香港律师申请担任委托公证人,由本人向司法部提出书面申请;向公司申领并据实填写申请委托公证人登记表。申请书、登记表原件,学历、经历等证件的影印件经委托公证人公证后交由公司一并报司法部。
  第十条 司法部接到有关申请后,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集中组织进行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的培训,经培训后方可参加司法部组织的考试。
  第十一条 司法部每三年举行一次委托公证人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面试。重点测试申请人对内地有关法律和规定及委托公证业务、普通话的掌握程度。
  通过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者,由司法部颁发委托书并予以首次注册。
    第三章 注册条件及程序
  第十二条 委托公证人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司法部申请年度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得办理委托公证业务。
  司法部于每年一月份对注册的委托公证人进行年度公告。
  第十三条 委托公证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注册:
  (一)在上一年度无违纪和判工行为;
  (二)职业道德良好,无违反本办法及协会章程的行为;
  (三)能按要求办理委托事宜。
  第十四条 委托公证人注册程序:
  (一)委托公证人向协会提出注册申请;
  (二)填写协会发给的注册申请表,连同本人上年度办证情况及司法部规定需报的材料递交协会;
  (三)协会理事会对委托公证人的注册申请签注意见后,将上述材料转交公司,公司将委托公证人所办公证加章转递情况签注意见后报司法部;
  (四)司法部根据委托公证人的注册申请及有关材料并参考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注册的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通知公司和协会,由协会代办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委托公证人受到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处分期问应暂缓注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委托公证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纪律的行为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中止委托;
  (三)取消委托。
  第十七条 委托公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处分:
  (一)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未按规定的时间送公司审核转递的;
  (二)不按规定的程序、格式及要求出具公证书,经提示未及时改正的。
  第十八条 委托公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予以中止委托6至12个月的处分:
  (一)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不经加章转递的;
  (二)因被投诉受到调查而不积极配合调查或经查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有判工行为但经提示及时改正的;
  (四)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业务培训的;
  (六)对协会理事会决议无正当理由不予执行的。
  第十九条 委托公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委托:
  (一)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不经加章转递,受警告或中止委托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二)不按规定的程序要求出具公证书,经书面提示仍不改正的;
  (三)被投诉业经查实,确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判工行为经提示不及时改正的;
  (五)受到两次中止委托处分的;
  (六)在申请登记表及其他申请文书中做虚假陈述的;
  (七)其他丧失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第二十条 委托公证人接受委托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委托业务或不申请年度注册的,经协会书面提示仍不改变,视为自动中止委托。自动中止委托期限为6个月,到期经协会再次书面提示不申请恢复委托,视为自动放弃委托。申请恢复委托者,应说明理由。
  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委托业务的应向司法部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可予以注册。
  第二十一条 司法部设立委托公证人纪律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对委托公证人的投诉,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委员会应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司法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委托公证人协会
  第二十二条 委托公证人协会由委托公证人依法组成,是委托公证人的自律性组织。委托公证人协会接受司法部的委托,承办与委托公证人有关的具体事项。
  委托公证人在任期内必须参加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第二十三条 委托公证人协会的职责由其章程作出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原司法部第34号令《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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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7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信息公开试行办法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05〕22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开的原则

  省政府常务会议信息公开,遵循严格依法、真实有效、及时便民和全程监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一般均应予以公开。

  二、公开的内容

  (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二)省政府制订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三)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四)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五)政府工作报告

  (六)财政预决算报告

  (七)年度计划报告

  (八)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灾情、疫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九)省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请示省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其他需要公开的重要事项

  三、公开的形式和范围

  (一)邀请省人大、省政协领导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

  讨论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订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议题时,可邀请省人大、省政协相关领导列席会议。

  (二)邀请专家、学者或有关行业相关层次人员列席会

  议讨论有关规划、重大项目、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涉及某一行业的重要事项时,可邀请专家、学者或有关行业相关层次人员列席会议。

  (三)邀请新闻媒体记者参加省政府常务会

  议讨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以及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议题时,可邀请陕西日报、陕西人民广播电台、陕西电视台记者参加会议,必要时可请中央媒体驻陕记者或省内其他媒体记者参加会议,并按通稿或统一口径组织报道。

  (四)邀请公民旁听省政府常务会

  议讨论城市总体规划或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议题时,可邀请公民旁听会议。

  (五)由政府新闻发言人通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

  (六)在省政府网站和政府公报刊登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或有关信息

  (七)编撰省政府常务会议新闻通稿,在新闻媒体刊发

  四、组织实施

  (一)确定公开议题

  每月初,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按照常务会待列议题的内容、涉及范围,提出本月拟公开议题计划(包括拟公开议题、公开时间、形式、列席或旁听人员范围等),经办公厅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程序报秘书长、常务副省长、省长审定。

  当月内确定上常务会并且需要公开的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按程序及时报领导审定。

  (二)通知列席、旁听人员

  1邀请省人大、省政协领导列席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和议题材料送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

  2邀请专家、学者或有关行业相关层次人员列席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和议题材料送达本人。

  3邀请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一般应提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送达。

  4邀请公民旁听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和省政府督查室负责,一般应提前半月在《陕西日报》和省政府网站发布公告。公民持本人身份证到省政府督查室报名。督查室主要依据报名顺序,拟定旁听公民名单(附主要简历),经省政府秘书长批准后,通知并协助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组织公民旁听会议。

  (三)新闻发布会

  按照《关于建立陕西省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意见》,一般每月举行一次新闻发布会,由省政府新闻发言人通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具体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实施。

  (四)网站、公报刊登

  适宜在政府网站和政府公报刊登的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或有关信息,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按程序报领导审定后,分别提交省信息化办公室和陕西政报安排刊登。

  (五)新闻通稿、口径

  省政府常务会议新闻通稿或新闻口径,由省政府办公厅综合处负责编撰或确定,经省政府秘书长审定后,组织新闻媒体刊发。

  (六)意见反馈

  1列席会议的省人大、省政协领导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建议,可在会上发表。

  2列席会议的专家、学者或有关行业相关层次人员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建议,可在会上发表,或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交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按有关程序办理。

  3旁听会议的公民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建议,可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交省政府督查室。督查室汇总后,交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按有关程序办理。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中下游五省农业抗旱减灾恢复生产补助资金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中下游五省农业抗旱减灾恢复生产补助资金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1]80号


有关省农业、渔业厅(委、局)、财政厅:

  根据2011年6月4日国务院长江中下游五省抗旱工作座谈会精神,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长江中下游五省抗旱减灾恢复生产给予补助。为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长江中下游五省农业抗旱减灾恢复生产补助资金实施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江中下游五省农业抗旱减灾恢复生产补助资金实施指导意见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附件:

长江中下游五省农业抗旱减灾恢复生产

补助资金实施指导意见

  根据2011年6月4日国务院在湖北召开的长江中下游五省抗旱工作座谈会精神,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长江中下游五省抗旱减灾恢复生产给予补助。为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特制定实施指导意见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内容

  补助对象主要是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五个省受旱灾影响严重的农民、渔民和水产养殖户。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受灾农民购买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种子、化肥、柴油等生产资料;补助渔民和水产养殖户购买恢复渔业生产所需的种苗、药物、消毒剂、柴油等,修复池塘供排水设施、毁损严重的渔业生产用渔船。

  二、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及时兑现补助资金。省级农业、财政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抓紧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及时兑现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发放要登记备案,张榜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县级财政、农业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将政策落实情况总结后于7月31日前分别报送农业部财务司、种植业管理司、渔业局,财政部农业司,总结内容包括政策成效、补助方式、落实措施、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等。

  (二)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积极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分片包干,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将技术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田、到塘。

  种植业部门要加大在田作物田间管理,科学施肥浇水;对确实无法栽插水稻的地区和因旱绝收地块,指导农民选择适宜的农作物补种品种;协调有关部门合理调配安排农业灌溉用水,充分发挥农机、抗旱等专业服务组织的作用,帮助农民加快水稻栽插进度;要配发一张明白纸,每个村配备一名农技人员,指导农民因时因苗抗旱浇水保苗。

  渔业部门要指导渔民和养殖户修复养殖供排水设施,科学使用微生物制剂,改善水质和底质。要抓紧亲本培育和苗种生产,提高苗种生产能力,满足养殖补苗需求;加强生产管理,科学投喂;加强水质监测和调控,防止水质恶化;加强疫病监测和防控,加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力度,避免病害跨区域传播,及时做好养殖水体消毒和死鱼无害化处理;加紧修复因灾受损严重的渔业生产用渔船。

  (三)加大政策解释宣传力度。积极组织政策解读,全面、迅速、准确宣传国务院抗旱专题会议确定的抗灾补助政策措施,让基层干部群众家喻户晓,增强信心,调动受灾农民、渔民和养殖户恢复生产的积极性。

  (四)强化资金管理和督导检查。各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加快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管,防止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农业部门要加强工作督导,驻点到乡,延伸到村,服务到户,确保政策落实;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配合发改、物价部门开展农资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坚决打击哄抬价格行为,保持价格稳定;配合质检、工商部门加强农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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