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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在建违法商品房建筑质量检测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26:57  浏览:93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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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在建违法商品房建筑质量检测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布《在建违法商品房建筑质量检测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东建〔2012〕3号


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建设工程企业:


经市法制部门审查同意,现将《在建违法商品房建筑质量检测和处理办法》予以公布,请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在建违法商品房建筑质量检测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遏制房地产项目违法开工,确保商品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维护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取得施工许可已擅自违法施工至基础和主体等结构实体的各类商品房工程。

第三条 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介入工程质量监督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纳入施工许可一并办理),发现该类商品房工程已违法提前施工至基础或主体等部位时,应立即签发工程停工通知书,并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扣分等不良行为记录。

停工期间市质监站将对已建部分工程资料进行审查,并责令建设单位组织对该部位实体质量进行验证检测,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第四条 在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和处理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各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单位工程对已建部分制定检测方案,并报市镇质监机构,具体部位检测和处理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所规定的要求。
若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或不足,除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内容处理外,尚应根据资料缺失或不足程度加大检测数量。

第五条 若该类工程基础采用基桩形式,原则上应在工程建筑物周边重新进行同类基桩施工和验证检测,基桩施工和验证检测方案应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再依据验证检测报告和现有工程施工资料进行比对,且不得低于以下要求:

1、验证检测的基桩数量和检测方法。对于符合《关于加强东莞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0〕102号)要求需要进行相应检测的基桩工程,原则上以静载检测为主,但由于桩型和场地等条件限制时可考虑抽芯和高应变等方法。验证检测的数量不应少于该批工程桩按该方法进行验收时所需检测的比例和数量。

2、验证检测的基桩施工要求。验证检测的基桩施工应与实际工程桩尽可能接近,做到分布均匀、不同桩长应覆盖与已建部分基桩相对应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各类土(岩)层、不同桩长(或桩径)应包含全部承载力、与已建建筑物距离原则上不超过10m(同时应避免打桩和钻桩等成孔时挤土或塌孔对建筑物的影响)。施工前,可通过补充勘察确定具体桩位。

若整个场地地质条件比较均匀,在已建建筑物周边存在由同一施工单位同批施工且基桩类型、桩长、入土(岩)层、承载力等各项指标与已建建筑物基桩基本接近的工程桩时,可从这些工程桩中选取有代表性的基桩进行验证检测,不必再另外进行用于验证检测的基桩施工。

对于采用人工挖孔桩时,需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使用人工挖孔桩审查指南》进行报批。

3、验证检测结果处理。当验证检测结果满足设计要求时,可进行下一步工作;当验证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对工程桩出具处理意见,并由工程各方跟进落实。

4、专家评审。基桩工程经上述验证检测和处理后,由建设单位再次组织专家依据验证检测报告和现有工程施工资料进行评审,给出桩基施工质量评审意见,质监机构参与评审过程,并督促相关单位对评审意见进行落实。

第六条 若该类工程基础采用天然地基或人工处理地基形式,应在建筑物内和周边按原工艺施工至承台持力层,再补做触探和压板检测,检测方案应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且不得低于以下要求:

1、补做检测数量。补做触探和压板检测的数量不应少于《关于加强东莞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的比例和数量,具体检测点位应做到分布均匀、覆盖全部承载力和地质条件、与已建建筑物距离原则上不超过10m。

2、检测结果处理。当承载力检测结果满足设计要求时,可进行下一步工作;当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意见,并由工程各方跟进落实。

3、专家评审。天然地基或人工处理地基经上述补做检测和处理后,由建设单位再次组织专家依据补做检测报告和现有工程施工资料进行评审,给出地基质量评审意见,质监机构参与评审过程,并督促相关单位对评审意见进行落实。

第七条 基础承台和地下室底板质量检测和处理依照下列要求进行:

1、检测数量。基础承台和地下室底板分别按《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规定的检测批样本最小容量B类数量进行开挖和检测。

2、检测项目和方法。

(1)混凝土强度:采用钻芯法,承台应在侧面进行检测、每个承台抽取3个芯样;地下室底板每个构件抽取1个芯样,选取的构件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强度检测结果原则上应给出推定区间上限值和下限值,条件不满足时应给出单个构件强度值。

(2)受力钢筋分布和保护层厚度:采用钢筋扫描仪进行检测;

(3)构件尺寸偏差;

3、检测结果处理。当上述检测结果满足设计要求时,可进行下一步工作;当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进行复核验算,对于验算仍不满足要求的出具加固补强方案,再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加固补强。

第八条 主体结构质量检测和处理依照下列要求进行:

1、检测数量。

(1)柱、剪力墙等竖向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检测依据《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2-2005),按每层进行批量评定,即每层抽取同类构件总数量的30%且不少于10个构件;受力钢筋分布和保护层厚度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规定的检测批样本最小容量B类数量,按每层进行检测,选取的构件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梁、板等受弯构件:混凝土强度、楼板厚度、受力钢筋分布和保护层厚度等项目全部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规定的检测批样本最小容量B类数量,按每层进行检测,选取的构件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检测项目和方法。

(1)混凝土强度:对柱、剪力墙采用钻芯法校正的超声-回弹综合法进行检测,并给出批量评定值;对楼板采用钻芯法进行检测,每个构件抽取1个芯样,原则上应给出推定区间上限值和下限值,条件不满足时应给出单个构件强度值。

(2)楼板厚度:采用楼板测厚仪进行检测;

(3)受力钢筋分布和保护层厚度:对混凝土柱、剪力墙、梁和楼板分别进行检测,采用钢筋扫描仪进行检测;

3、检测结果处理。当上述检测结果满足设计要求时,可进行下一步工作;当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进行复核验算,对于验算仍不满足要求的出具加固补强方案,再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加固补强。

4、地下室工程柱、剪力墙等竖向受力构件以及多层地下室工程梁、板(顶板除外)等受弯构件检测项目和方法也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九条 对于该类工程基础或主体结构中在建外露部分钢筋原材或接头,按不同规格抽取后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对于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对同批次钢材或接头使用部位进行复核验算,对于验算仍不满足要求的出具加固补强方案,再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加固补强。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检测全部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检测流程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行专项检测要求执行。检测费用除施工合同约定外,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该类工程已建部位检测及相关问题按上述要求处理完成后,应结合现有工程资料,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各方进行质量认定,市质监站对认定过程进行监督。质量认定通过后,市质监站方可签发复工通知书并将后续工程施工纳入正常监督。

第十二条 对于该类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据《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变形监测工作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1〕161号)要求全部委托第三方进行变形监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仍应至少在2年内继续进行第三方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该类商品房工程,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行政处罚后,按照现行《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指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市质监站签发复工通知书后,建设单位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行《商品房预售许可指南》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 该类工程竣工验收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流程正常进行,市质监站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时应对违法提前施工部分进度、相关部位检测和处理情况予以说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ZJ-20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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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府发〔2004〕17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9月3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人民政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工作部门局长、主任。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市长助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市长(市长助理)对分管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市长;涉及其他副市长(市长助理)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商解决。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既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各副秘书长的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局长(主任)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优化经济环境,优化经济结构。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逐步减少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市场调节功能,创造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工业化、城市化、农业产业化进程。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要求,依法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推进社区和乡村基层组织自治,引导民间组织健康发展。要维护社会稳定,抓好安全生产,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和办法,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功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和扶持;扩大社保覆盖面,健全社会保障系统;加大公共教育事业投资,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逐步把公众医疗服务对象扩大到所有城乡居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力度。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在作出重大决策前,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后报请市委决定。
第十八条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的跟踪反馈。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确保市人民政府的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按照依法治市的要求,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
第二十一条 坚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逐步完善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稳私外,要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害关系人依法公开市人民政府及部门掌握的政府信息。要逐步建立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十三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先行调研、审查论证或组织起草。
第二十四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质询。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事前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接访制度,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信访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答复。要加强重大集体上访事件调处力度,严格执行重大群体上访事件信息报送制度,认真化解矛盾,积极做好疏导工作,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要求处置群体上访事件。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新闻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事项,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各部门要主动查处,整改并及时反馈。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制度。会议组织准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安排县(区)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市人大一名副主任、市政协一名副主席以及市法院、市检察院一名负责人和驻萍中央、省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政务副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市政协一名副主席、必要时邀请一名非市委常委的萍乡军分区领导参加会议。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向省人民政府和市委的请示、报告事项;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及其它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作出相应决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五条 市长助理、市政府党组成员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第三十六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议题的协调或审核按规定程序进行。一般由副秘书长协调,重大问题由副秘书长提请副市长协调。协调过程中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应提出意见的,要按要求及时提出,提出的意见要经本部门认真讨论研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作为议题材料附件。未提出明确意见的,视为无意见。未充分协调的议题原则上不得上会。经充分协调后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原则上不再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列席会议。议题协调情况由副秘书长把关后报副市长(市长助理)审签,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报秘书长审核后呈市长审定。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 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及协调情况由副秘书长汇报,如有需要,列席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补充汇报。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副市长、市长审定。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按照精简、高效、节俭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
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
第四十一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或要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批。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第四十四条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内容属于市人民政府工作范畴的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需要与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分管领导签发;事关全局的,涉及机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主送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各部门的重要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发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政府网站、报纸和电视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由呈文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呈报副市长批示的文件,副秘书长应先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呈报市长批示的文件,秘书长、副市长应先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非传阅性公文除署姓名和日期外,还应签署“已阅知”、“拟同意”、“同意”等明确意见,或提出其他具体意见。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提请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岐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由部门联合发文,不得提请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推进办公自动化,逐步推行网上报文批文,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市人民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草案、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调整。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布署,并在年中年末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部门的工作情况。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法律知识及国际经贸知识;学习分管工作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认真参加市委中心组学习。
第五十三条 坚持求真务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要深入基层了解和掌握情况,认真分析和研究分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
第五十四条 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对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反馈。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事项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由市政府督查室督促检查。副市长批示和交办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口业务科室牵头督办。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要亲自抓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督查落实。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进行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差或请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并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和联系方式通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萍出差,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必要时向市长报告。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市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的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市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省政府部门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问题。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勤政为民的理念。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钻研业务,甘于奉献。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群众满意。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开展所有工作和政务活动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不断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要严格遵守述职述廉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自觉规范行为,做廉政自律的表率。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保持艰苦奋斗作风,坚决制止弄虚作假、形式主义,坚决制止地方保护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认真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做到令行禁止,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案情】

  被告人张某以个人名义,于2010年7月24日与北京亿能时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书》,受聘为该公司的业务负责人。后张某虚构招收赴以色列、安哥拉和利比亚建筑劳务人员的项目,分别按每人15000元、5000元、12000元收取费用,并以此为名,采取口头承诺、书面委托合同等方式先后骗取74人费用合计63万元。

  【分歧】

  对张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两种意见,其一是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二是构成诈骗罪。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一、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刑法规定本罪,是为了保护市场秩序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行为,既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也使得人们对合同这种市场经济活动的手段失去信赖,从而侵犯了市场秩序。

  二、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且利用了合同的,就构成合同诈骗罪。所以,如何理解和认定合同,便成为是否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所在。笔者同意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即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形式上不限于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但就合同内容而言,宜限于经济合同,其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取利润,这是由本罪的性质所决定的。基于同样的理由,至少对方当事人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否则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三、本案中张某个人接受亿能公司委托,虚构出国劳务项目,以亿能公司名义对外招收出国劳务人员。对张某的犯罪行为亿能公司并不知情,该起犯罪应认定为个人犯罪,犯罪后果由张某个人承担。

  四、既非单位犯罪,对本案的定性便不限于合同诈骗罪。张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虽然利用了合同,但张某所欺骗的对象是一般公民,并非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不能仅仅因为利用了合同这一手段,就无视合同诈骗罪的双重属性,将张某的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五、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3月1日《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实施了一系列骗取财物的行为,应从整体上评价其行为,认定为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档法定刑上量刑。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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