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25:32 浏览:98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五十一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2月24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
(2012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拟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提请任命。”
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时,重要的人事任免案由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到会说明,其他人事任免案由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或者采取书面方式说明。提请单位和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均应当派员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人事任免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讨论后,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实行逐人表决,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实行分类合并表决。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后进行任职项的表决,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请任命为同一职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对外招商项目申报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对外招商项目申报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对外招商项目申报认定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三亚市对外招商项目申报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市国际旅游岛建设步伐,继续实施“走出去、引进来”的利用外资战略,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我市进行投资开发,规范投资项目申请程序,进一步做好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报认定的招商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导向及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战略定位,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属我市鼓励或允许投资的项目。
(二)项目前景较好,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形成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产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
(三)项目前期运作成熟,操作性强,手续齐全,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具备投资合作条件。
(四)属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邮电、通讯、金融、教育、电力、生物制品、公共安全等)的项目,要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有关项目报告书。
第三条 招商项目的申报认定由项目单位(业主)或行业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证明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意见书或概念规划方案。
(四)可以证明该项目情况的背景材料;
(五)高新技术项目须提供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文件(如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技术转让证明文件等);
(六)与该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第四条 招商项目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第三条所要求的材料报送市商务局;
(二)市商务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然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业主)进行问询考察;
(三)问询考察通过后,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并给予初步认定;
(四)将初步认定的项目会同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五)经商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通过后,可确认为对外招商项目;
(六)市商务局对项目进行包装,并编印项目招商意见书进行对外招商;
(七)对不经过申报认定程序认定的项目,一律不列入招商引资奖励范围。
第五条 项目推进及跟踪服务
(一)项目单位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是实施项目推进的主要部门;
(二)市商务局及各行业部门和业主单位要积极进行招商引资,促成该项目和投资方签约,提高项目的成功率;
(三)对重大签约项目,由市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成立项目推进服务领导机构,明确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项目推进工作;
(四)市商务部门和各行业部门要对招商签约项目进行跟踪问效。涉及审批事项的部门,在项目推进服务中,按照服务承诺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审批办结手续的时限制度。
(五)市政府根据项目推进工作情况,由市商务局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有关部门协调会,研究解决投资项目建设中所涉及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投资项目顺利进展。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北京市皮革行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北京市皮革行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二轻工业总公司、皮革工业公司、财政四分局:
为提高本市皮革行业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增加附加值高的产品,提高制革及革制品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京财工(1990)986号《关于1990年取消猪皮补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建立北京市皮革行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现将基
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皮革行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基金主要用于本市制革及革制品工业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扩大出口创汇等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显著的技术改造、技术开发项目。
二、基金主要实行有偿使用,借款期从借款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收取少量占用费,借款月费率为4.5‰,费随本清,国营企业借款本金和占用费,由企业自有资金归还。极个别企业用自有资金归还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及财政四分局审核借款,报市财政局批准,允许用借款
项目新增加的利润归还一部分。
三、使用基金的审批程序。企业申请使用基金借款,应按技术改造,技术开发项目管理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由市皮革公司统一审查汇总平衡后报市财政四分局审批。经批准后,企业应填写借款申请书一式五份(见附件一)及借款协议书一式五份(见附件二),由市皮革公司审
查签章,二轻总公司担保后,经财政四分局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办理划拨资金手续。
四、借款单位应按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规定期限归还。如有挪用除收回全部借款外还应加收占用费一倍以上的罚金。对未按期归还并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加收一倍占用费。企业归还借款,应归还市财政局工管处在财政资金分局开设的专户,工商行百万庄分理处,帐号为0
14-144219-27并注明收款单位:市财政局工管处,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归还皮革行业发展基金借款。
五、企业借款项目完成竣工后,应填制“借款项目竣工结算报告表”(附件三)一式四份,分别报送主管部门及财政四分局、市财政局工管处。市皮革公司、财政四分局应对借款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按规定还款时间督促还款。市皮革公司应在年度终了200内
将借款企业的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四分局、市财政局工管处各一份。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99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