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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制举办经营出租汽车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请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7:48:13  浏览:82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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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制举办经营出租汽车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请示

海关总署


关于限制举办经营出租汽车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请示
海关总署


目前不少省、市和部门已经或准备与外商或我国在港、澳设立的企业合资、合作经营出租汽车,利用这一渠道免税进口汽车。仅据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福州五个城市不完全统计,已进口或计划进口的汽车即达三千五百五十辆。由于汽车的国内外差价很大,组建合资企业经营出租
汽车业务,付税后二、三年内即可将全部投资收回。如予以免税,实际上是以国家税收贴补企业,使其轻而易举得获很大利润。
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出租汽车业务,虽然不违反我国合资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但不是国家鼓励利用外资的行业,它引进不了先进技术,管理办法也并不复杂,却使国家少得了一笔财政收入。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特区和海南岛不要与客商合资办出租汽车公司这类企业,这类企业可以我们自己办,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指示精神,我们意见,凡尚未获得批准的与外商或港澳企业合资、合作经营汽车出租业务的企业,从一九八五年三月一日起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
括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海南岛)人民政府内部掌握,原则上不再批准。为维护我国对外信誉,在此之前已经批准与外商和港澳商人合资、合作经营出租汽车业务并同意免税进口的,按原批准的合同执行。合同期满的,不再延长。
今后各地为解决市内交通需要的出租汽车,应利用国内资金(含中国银行贷款)自己办,其所需进口汽车,视同一般汽车进口,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照章征税。
对于个别旅游宾馆和有出租客房业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因距市区较远,交通不便,经营中必须附设出租汽车的,应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其进口汽车应照章征税。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自用(限合理数量)的交通运输工具,仍享受免税待遇,但不准在国内转卖,如因更新在国内转卖时,一律照章补税。



198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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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有关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实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精品工程,国家体育总局以奥运会为周期,在全国开展了“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认定工作。经过04、08两个周期,“基地”认定已经成为业余训练工作的重要抓手,有效激励和调动了各省市抓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积极性,各级体校在办学、管理、训练、教学等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业余训练质量和水平得到进一步发展,达到了更好地服务奥运、为国争光的目的。

2012年伦敦奥运会结束后,新一轮的“基地”认定工作将开始启动。现将《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1、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

2、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

3、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实施细则

4、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申报表





国家体育总局(章)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推动各级各类体育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促进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在全国建立一批“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实行申报、认定制度,每4年认定1次。认定条件是认定工作的唯一标准,认定过程中所涉及的项目为奥运项目。

第三条 认定分数满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第四条 体育运动学校、竞技体育学校、单项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中学均可申请参加“基地”认定。

第五条 未能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未建立领导机制、联席会议制度,未与相关部门联合出台“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所属体育学校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第六条 未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文化教育经费未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体育学校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第七条 属于九年义务教育的体育学校未能解决办学资质,没有文化教学任务又不能很好地解决运动员就近进行文化课学习的体育学校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第八条 “基地”认定周期内受到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处分的体育学校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申报“基地”的体育学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省级、地市级综合类体育运动学校所开设的运动项目不少于6个,在校生在训人数不少于300人;竞技体育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中学,开设项目不少于5个,在校生在训人数不少于200人;县区级体育学校开设项目不少于3个,在校生人数不少于100人。单项类体育学校在校生在训人数不少于45人。

省级综合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与学生之比不低于1:10;地市级学校教练员与学生之比不低于1:15;县区级学校教练员与学生之比不低于1:20。单项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不少于3人。

第十条 达到“基地”认定条件优秀标准,并且大赛成绩满30分、教育教学分数在14分以上的,可作为备选体育学校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基地”的体育学校,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当具有组织机构代码。

对原属于中等体育职业教育的学校现已合并或升格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体育运动技术学院的学校,其培养目标没变,仍保留独立机构及管理模式的体育学校申报“基地”,不受独立法人资格及应当具有组织代码要求的限制。

第十二条 各体育学校应当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的“基地”认定申报表和时间要求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负责对申报体育学校进行复评检查,并将审查合格的学校报国家体育总局,未经复评检查的体育学校,国家体育总局不予认定。

第十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基地”的统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认定时间

第十五条 奥运会比赛结束后当月为体育学校自评和申报时间。

第十六条 奥运会比赛结束后次月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复评时间,并向国家体育总局申报“基地”备选学校。

第十七条 奥运会比赛结束后国家体育总局对各申报学校进行统评,次年一月为公布认定结果时间。



第四章 命名与奖励

第十八条 凡经统评认定达到“基地”认定条件的体育学校,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命名为新周期的“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第十九条 凡被认定为“基地”的体育学校,国家体育总局将予以表彰奖励,并且在新周期内对体育学校进行适当资金投入,“基地”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投入。

第二十条 资金投入主要用于“基地”学校改善训练、科研、教学等办学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凡被认定为“基地”的体育学校,每年12月底须向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上报本校年度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须于第二年的2月底前将本省“基地”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上报国家体育总局。

第二十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每年将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对“基地”学校的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地实地检查。凡发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挪用资金等问题的体育学校,视情节予以处罚,严重者取消“基地”命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制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
名 称 内 容 分值












20











20







教练员职称2分 高级教练员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3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2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5%及以上。 2分
高级教练员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2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15%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0%及以上。 1.5分
高级教练员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15%及以上、地市级学校1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5%及以上。 0.5分
教练员学历2分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练员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100%、地市级学校9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80%及以上。 2分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练员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9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8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70%及以上。 1.5分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练员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8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7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60%及以上。 0.5分
教练员培训2分 参加国家、省、市体育局培训的教练员人数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100%、地市级学校9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80%及以上。 2分
参加国家、省、市体育局培训的教练员人数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9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8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70%及以上。 1.5分
参加国家、省、市体育局培训的教练员人数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8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7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60%及以上。 0.5分
教练员论文2分 在公开发行的省、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教练员人数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2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18%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5%及以上。 2分
在公开发行的省、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教练员人数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15%及以上、地市级学校13%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0%及以上。 1.5分
在公开发行的省、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教练员人数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1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8%及以上、县区级学校5%及以上。 0.5分
专项训练设施设备6分 1、具有保证全天候训练的标准训练场(馆、房)的项目数占学校开设项目总数:省级学校9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8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70%及以上。
2、场(馆、房)设施先进,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好。
3、各项目训练器材齐全、完整、先进,能保证训练需要。 6分
1、具有保证全天候训练的标准训练场(馆、房)的项目数占学校开设项目总数:省级学校8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7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60%及以上。
2、场(馆、房)设施较先进,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好。
3、各项目训练器材较齐全、完整、先进,能保证训练需要。 4分
1、具有保证全天候训练的标准训练场(馆、房)的项目数占学校开设项目总数:省级学校7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6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50%及以上。
2、场(馆、房)设施较先进,通风、采光、照明条件较好。
3、各项目训练器材基本齐全、完整,能保证训练需要。 2分
科研医务设施设备6分 1、学校有科研医务室(所),并配有专职人员。
2、科研医务室(所)为训练服务好,能够指导好、解决好教练员在选材、训练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3、具备选材、机能评定及训练监测需要的形态、机能、生理、生化、心理、恢复等仪器设备:
⑴全套形态测量仪器;
⑵体重脂肪秤(或身高体重计与体脂仪);
⑶血红蛋白仪生化检测仪;
⑷乳酸仪(省级台式,市级及以下掌式);
⑸尿液分析仪(尿八项尿十项均可);
⑹心率表;
⑺健身测评仪;
⑻心理能力软件;
⑼浴室;
⑽桑拿浴房;
⑾微波治疗仪;
⑿超短波治疗仪;
⒀TOP神灯;
省级、地市级学校具备第(1)-(13)项;县区级学校具备⑴⑵⑹⑼项,且齐全先进。 6分
1、有科研医务室(所),并配有专职人员。
2、科研医务室(所)为训练服务较好,能够指导好、解决好教练员在选材、训练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3、具备选材、机能评定及训练监测需要的形态、机能、生理、生化、心理、恢复等仪器设备;
省级具备(1)-(13)项;地市级具备(1)-(13)项中的12项;县区级学校具备⑴⑵⑹⑼项中的3项,较齐全。 4分
1、有科研医务室(所),并配有专职人员。
2、科研医务室(所)能为训练服务。
3、具备选材、机能评定及训练监测需要的形态、机能、生理、生化、心理、恢复等仪器齐全较好;
省级学校具备(1)-(13)项中的12项;地市级学校具备(1)-(13)项中的10项;县区级学校具备⑴⑵⑹⑼项中的2项。 2分









20







训练计划6分 教练员训练计划齐全规范率达100%。 6分
教练员训练计划齐全规范率达90%及以上。 4分
教练员训练计划齐全规范率达80%及以上。 2分
大纲考核4分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各项目教学训练大纲,对各年龄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材料齐全、规范。 4分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各项目教学训练大纲,对各年龄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材料较齐全、规范 3分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各项目教学训练大纲,对各年龄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标准。材料基本齐全、规范。 2分
训练常规管理6分 1、学校训练部门有完善的制度和计划;
2、有完善的教练员管理制度和办法;
3、有完善的运动员管理制度和办法;
4、有学校训练部门制度和计划、教练员管理办法、运动员管理办法的原始工作资料;
1-4项,齐全规范。 6分
1-4项,有一项不齐全,不规范。 4分
1-4项,有二项不齐全,不规范。 2分
人才库4分 1、学校建有运动员人才库;
2、人才库内容齐全;
3、入库学生占学生总数:省级学校100%、地市级学校9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80%及以上。 4分
1、学校建有运动员人才库;
2、人才库内容缺一项;
3、入库学生占学生总数:省级学校9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8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70%及以上。 3分
1、学校建有运动员人才库;
2、人才库内容缺二项;
3、入库学生占学生总数:省级学校8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7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60%及以上。 2分




20
分 文化教师职称
学历2分 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省级学校3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2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5%及以上。具有本科学历的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省级学校100%、地市级学校9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80%及以上。 2分
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省级学校2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15%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0%及以上。具有本科学历的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省级学校9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8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70%及以上。 1.5分
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省级学校15%及以上、地市级学校1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5%及以上。具有本科学历的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省级学校8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7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60%及以上。 0.5分






6
分 1、学校教学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出学校的教学管理办法。
2、各种教学资料齐全规范、教学秩序稳定,严格执行教学进程表、课程表和教学计划表。
3、有教研组工作活动计划、总结记录。有对学生文化成绩考核、考试制度,检查落实情况资料。
4、有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考核制度和办法及工作情况原始记录。
1-4项,齐全规范。 6分
1-4项,有一项不齐全,不规范。 4分
1-4项,有二项不齐全,不规范。 2分
教师培训
2分 学校有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重视教师培训工作,经费有保障,培训管理资料完整。参加培训的教师人数占教师总数:省级学校100%、地市级学校9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80%及以上。 2分
学校有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比较重视教师培训工作,经费基本有保障,培训管理资料较完整。参加培训的教师人数占教师总数:省级学校9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8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70%及以上。 1.5分
学校有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能进行教师基本的培训,培训管理资料基本完整。参加培训的教师人数占教师总数:省级学校8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7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60%及以上。 0.5分
科研论文2分 在公开发行的省级、地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教师人数占教师总数:省级学校2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18%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5%及以上。 2分
在公开发行的省级、地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教师人数占教师总数:省级学校15%及以上、地市级学校13%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0%及以上。 1.5分
在公开发行的省级、地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教师人数占教师总数:省级学校1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8%及以上、县区级学校5%及以上。 0.5分
教师考核2分 学校有教师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的资料完整。 2分
学校有教师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的资料比较完整。 1.5分
学校有教师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的资料基本完整。 0.5分






6
分 1、 完全保证正常教学需要的教室、实验室、计算机室、图书馆和多媒体教室。
2、 教学场所设备先进、通风、采光、照明条件良好。
3、 教学仪器设备齐全、完整、先进,完全保证教学需要。 6分
1、具有保证正常教学需要的教室、实验室、计算机室和图书馆。
2、教学场所设备先进、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好。
3、教学仪器设备较齐全、完整、先进,能保证教学需要。 4分
1、基本保证正常教学需要的教室、实验室、计算机室和图书馆。
2、教学场所设备先进、通风、采光、照明条件较好。
3、教学仪器设备基本齐全、完整,基本保证教学需要。 2分




10
分 运动员输送10分 省级体校向省优秀运动队、解放军队输送1人记0.3分。
地市级体校向省优秀运动队、解放军队、省体校输送1人记0.5分。
县区级体校向省优秀运动队、解放军队、省体校、市体校输送1人记0.5分。
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单项类体校向上一级训练单位输送1人记2.0分。 10分




30
分 大赛成绩30分 奥 运 会
取得一枚金牌 30分
取得一枚银牌 25分
取得一枚铜牌 20分
取得一个第四名 17分
取得一个第五名 14分
取得一个第六名 11分
取得一个第七名 9分
取得一个第八名 7分
取得一个第九名 5分
取得一个第十名 3分
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
取得一枚金牌 22分
取得一枚银牌 17分
取得一枚铜牌 12分
取得一个第四名 9分
取得一个第五名 6分
取得一个第六名 4分
亚 运 会
取得一枚金牌 15分
取得一枚银牌 10分
取得一枚铜牌 5分
青 奥 会
取得一枚金牌 6分
取得一枚银牌 4分
取得一枚铜牌 2分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实施细则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制


一、办训条件
(一)教练员职称
1、教练员是指学校从事人才培养训练工作的专职、兼职、聘任的人员。(下同)
2、高级教练员是指具有高级职称的教练员(含副教授、高级讲师、高级教师、小教超高)。
3、认定依据:
(1)高级教练员或副教授、高级讲师、高级教师、小学超高职称资格证原件,教练员聘任证书;
(2)教练员考核资料(包括兼职、返聘人员资料);
(3)退休返聘教练员批文;
(4)聘任时间不少于3年;
(5)计算方法:高级教练员人数/教练员总数×100%。
说明:具有高级职称的兼职教练是指:本校从事行政工作,但以从事培养人才的训练工作为主;退休返聘教练是指:退休后的高级教练继续从事训练工作。兼职与返聘教练均可统计在内。但以上两种人员在管理上同于在岗在编人员,必须提供聘任与考核的全部文件,提供完整的训练计划等相关资料。
(二)教练员学历
学校聘任的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教练员资格和任职条件。
1、教练员学历以国家承认其学历的院校所颁发的毕业证原件为准。
2、认定依据:教练员毕业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
3、计算方法:具有本科学历的教练员人数/教练员总数×100%。
说明:教练员职称、教练员学历二个条目需提供教练员业务档案、教练员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任职通知书、毕业证书、聘任书、全校教职工花名册、教练花名册、工资花名册。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原始证件备查)。
(三)教练员培训
1、教练员培训指国家、省、市体育局主办的岗位培训、短期培训、各类讲座等。
2、省、市级学校教练员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县、区级学校教练员参加市级及以上体育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且资料齐全的,方可予以统计。
3、学校须有教练员总体培训规划、培训总结及相关资料。
4、教练员培训资料包括:培训通知、授课人、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地点、听课笔记、考试成绩、考核结果、学习总结等。
5、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6、计算方法:四年中参加培训的教练员人数/教练员总数×100%。
7、同一教练参加多次培训以一人计算。
(四)教练员论文
1、省、市级学校教练员论文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县、区级学校教练员论文在市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方可予以统计。
2、论文可在体育类刊物上发表,也可在相应级别的其它刊物上发表,发表的刊物应是人事部门认可的刊物(指同级人事职称部门认可的论文)。各省(市)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报告会、论文集等不予统计。
3、合作发表的论文只计算第一、二作者,第三作者及以下不予统计。
4、刊物指公开发行(书号);一文多次发表按一文计算;一位教练员发表多篇论文按一人计算。
5、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6、认定依据:发表论文的刊物原件。
7、计算方法:四年中发表论文的教练员人数/教练员总数×100%。
(五)专项训练设施设备
1、各项目有独立的、符合比赛规则规定的训练场(馆、房)。
2、若两个项目在同一场(馆、房)内训练,但分别有各自训练场地,视为具有相应的训练场地;凡两个以上项目共用同一场(馆、房),但不能同时进行训练,视为具有一个项目的训练场(馆、房)。
3、凡无所有权的训练场(馆、房),但有100%使用权可视同有训练场地;长期(四年以上)租用场地及体教结合用场地可按实际场地计算。
4、冬季、水上、自行车等项目条件可适当放宽。
5、学校须提供开设项目场地平面图;无所有权的场(馆、房)须同时提供使用、租用场地协议书。
6、计算方法:具有保证全天候训练的标准训练场(馆、房)的项目数/学校开设项目总数×100%。
(六)科研医务设施设备
学校加强科研工作对运动员的服务,加强对运动员的医务监督,禁止使用兴奋剂。
1、科研医务室(所)应是隶属学校或隶属体育局的独立单位。县、区级学校可以由科学选材室代替。
2、学校独立的科研医务室(所)专职人员界定:省、市级学校,从事体育科研工作的医学院医学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县区级学校,科研医务室(所)专职人员可由教练、教师、行政干部兼任。
3、认定依据:
(1)实地核查科研医务室(所)、仪器及相关设施设备;
(2)科研医务室(所)成立批件;
(3)专职科研人员学历证书;
(4)仪器设备帐册(实地、实物核查);
(5)仪器使用原始工作记录。
4、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二、训练过程
(一)训练计划
训练计划应体现全年训练不低于280个训练日(含竞赛),每天训练时间控制在3.5小时以内(含早操)。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之内(含早操)。
1、教练员训练计划包括:年度训练计划、阶段训练计划、周训练计划、课时训练计划、年度训练总结。
2、年度训练计划包括:
(1)全年训练基本任务;
(2)对重点运动员个体分析;
(3)制定全年运动员身体素质、专项技能成绩目标;
(4)全年训练周期的划分,各阶段训练任务、训练时数及训练基本手段;
(5)全年训练负荷、比赛及定期综合考核的安排;
(6)全年检查和测定各项训练指标的时间和次数;
(7)实施全年训练计划的具体措施。
3、阶段训练计划包括:
(1)阶段训练的任务,各项训练内容比例;
(2)阶段训练的手段及训练负荷的具体安排。
4、周训练计划包括:
(1)课的划分;
(2)时间安排;
(3)运动量的安排。
5、课时计划包括:
(1)课的任务、负荷;
(2)准备部分、基本部分、结束部分的训练时间安排及训练方法;
(3)课后小结(课的执行情况记录,须包括训练对象完成训练任务的量化分析及对下一训练课实施的建议)。
6、年度训练工作总结包括:
全年训练计划的实施情况(突出重点队员执行情况),训练过程中的经验体会,分析存在的缺点与不足,提出今后努力方向;要有数据,有分析。
7、检查界定:
(1)在2-6项中,如缺少一大项即为不齐全,不予统计;
(2)在2-5项中的15个小项中,如缺少1—2项内容,可视为齐全,予以统计;
(3)在2-5项中的15个小项中,如缺少3项及以上内容,即为不齐全,不予统计。
8、各种计划检查要注重计划的科学性、严谨性和连贯性。课时计划要注重课的结构、课的负荷、课的小结,在课的基本部分上重点检查手段方法的合理性及数量、时间、强度、密度的设计搭配。教案中要体现区别对待。
9、各学校必须使用各省市体育局统一制定的各种计划表格、教案本等。
10、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11、计算方法:训练计划齐全规范的教练员人数/教练员总数×100%。
(二)大纲考核
1、学校开设“大纲”训练项目,每年必须测定两次。
2、对已有大纲测试标准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对没有测试标准的项目应根据各省(区、市)研制测试标准测试。测试标准的设计应含:身体形态、机能、生理、生化、身体素质、专项素质和专项成绩等部分。
3、参加大纲测试的学生界定:在编在册的从事运动训练的学生(师资班、优秀运动队不计算在内)。
4、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5、测评依据:
(1)学校大纲综合考核评定工作的制度、办法、工作记录、总结及有关资料;
(2)分年度学校在训人员花名册。
(三)训练常规管理
1、学校训练部门完善的制度和计划包括:训练部门工作职责、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训练日常管理工作记录。有学校中近期、远期训练目标、任务、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办法、考核记载等(考核以资料记载为依据)。
2、有教练员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聘任和考核的制度,评定办法,考核结果(包括选材测试、训练计划、训练质量、考核评定、训练档案、教练员业务档案、招生进退队、考勤、参赛、输送等原始资料)。
3、有运动员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有招生制度和招生原始材料,运动员技术档案,人才库的录入,大纲考核(含形态、机能、生理、生化、身体素质、专项素质及专项技术等内容)、训练监控制度(含重点运动员训练过程中的监控检查原始记录及运动员年度训练相关资料的记载)。
4、有学校训练部门制度和计划、教练员管理办法、运动员管理办法的基础材料和原始资料:常规管理第一、二、三部分材料的整理、归类、存档、规范要齐全完整。
5、训练常规管理相关资料应存入计算机管理。
6、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7、 认定依据:
(1)训练科常规管理制度汇编;
(2)学校训练部门中、远期训练规划;
(3)训练部门本周期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4)教练员业务档案;
(5)教练员岗位聘用责任书;
(6)教练员本周期年度计划及年度总结电子档合订本;
(7)训练质量检查原始记录;
(8)训练计划检查评价总结;
(9)教练员业务学习有关材料;
(10)教练员年度考核办法与考核原始资料;
(11)教练员训练、会议、业务学习考勤合订本;
(12)各运动队本周期年度比赛参赛计划;
(13)各运动队本周期年度比赛赛后总结;
(14)运动员选材原始资料;
(15)运动员技术档案;
(16)运动员大纲考核资料;
(17)重点运动员训练监控过程记录;
(18)运动员进、退队审批表;
(19)各项目在训运动员花名册(提供本周期分年度名册);
(20)运动员参加各级各类比赛成绩登记汇总;
(21)向上级输送运动员统计表;
(22)各项目年度比赛成绩册、秩序册及各种文件、通
知等。
(四)人才库
1、学校有招生选材管理制度及资料。
2、运动员人才库应包括:自然情况、形态、机能、生理、生化、一般身体素质、专项素质及专项技术等内容;参赛、输送、大纲考核、文化课成绩等资料记录。
3、人才库每年至少有两次测试内容的记录。
4、运动员专项技术档案逐项检测填写,内容要齐全、规范。
5、运动员人才库必须使用各省市体育局统一制定的人才库软件规范录入。
6、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7、计算方法:入库学生数/学生总数×100%。
三、教育教学
(一)文化课教师职称学历
1、教师是指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专职、兼职和聘任的人员(下同)。
2、高级职称教师是指具有教授、副教授、高级讲师、高级教师、小教超高职称的教师。教师学历以国家承认其学历的院校所颁发的毕业证为准。
3、高级职称计算办法:具有高级职称教师人数/教师总数×100%。本科学历计划办法:具有本科学历及以上的教师/教师总数×100%。
4、职称与学历其中一项未规定标准按下一档次记分。
5、认定依据:教师毕业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高级职称资格证原件。
(二)教学常规管理
学校建立了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教学和考试制度。学校可根据学生的需要开设普通高中文化课。属于九年义务教育的运动员原则上与普通中小学相同,在保证完成教育基础的前提下,可根据训练的实际需要调整教学计划。
1、学校教学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出学校的教学管理办法:教学部门工作职责、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教学常规管理的制度。
2、各种教学资料齐全、教学秩序稳定,严格执行教学进度表、课程表、教学计划表、各学科指导性教学计划、实施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师业务考核、学生评教(问卷调查)等教学质量评估的内容与原始资料;教师要提供完整的教案和相关教学文件。
3、有教研组工作活动计划、总结记录。有对学生文化成绩考核、考试制度,检查落实情况资料;教研活动内容包括对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的研究,教学教改的研究,集体备课,互相听课,组织公开课,学习教育理论、研究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检查与分析等。学生花名册、学籍档案、教学课程表(中等专业学校每周不少于24学时,九年义务教育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考试考核安排表、监考记录表、试卷分析、学生成绩统计表和成绩统计分析等原始资料。
4、有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考核制度与办法及落实情况:学校应本着为一切应受教育的人终身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育人为本,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增强德育工作的时代性、吸引性、时效性,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其内容包括:学校的校训、学校年度思想教育计划与总结、班主任管理与考核制度、班级管理制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以及年度思想教育活动的原始资料。
5、认定依据:
(1)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汇编;
(2)学校年度教育教学工作计划与总结;
(3)教务科学期工作计划;
(4)校历;
(5)各年级及课程设置与教师分工;
(6)总课程表;
(7)教务科日常工作记事(原始记录);
(8)教学改革方案,经验总结及各种教学工作专题总结与经验材料;
(9)教师竞聘的条件和聘任办法;
(10)教师教学任务书;
(11)教师业务档案包括:教师学历、职称、工作量、综合评价(学生问卷、教师互评、领导测评等),以及获奖加分等相关因素及原始支撑材料;
(12)教师学期教学计划、教学进程表;
(13)教师完整教案;
(14)集体备课、听课评课记录与优秀课评价标准及检查评价记录;
(15)教案检查评价记录;
(16)教师听课笔记;
(17)教师业务学习笔记;
(18)教研组工作及活动计划、总结和活动记录;
(19)教研活动检查或考核的原始资料;
(20)教师培训相关材料;
(21)考试的制度与办法,试卷命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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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提高户外广告的发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道路、绿地、广场、机场、车站、桥梁、各类场(馆)、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和空中悬浮物、飞行物发布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发布的广告。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资格审查、广告内容审查、广告发布前登记和广告发布后的监督检查。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审批和户外广告在市容方面的日常协调和管理。
第四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场地使用协议、设计图纸和广告彩图及有关资料,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二)持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设置审批手续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前内容审查和登记审批手续。
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 审批后需延长发布时间、变更审批事项的,应向原批准机关分别办理变更手续。
审批后三个月内未发布广告的,原批准法律文书废止。
第六条 户外广告实行年度审验。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文字、汉语拼音及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规定,要书写规范。
第八条 户外广告必须标明承制单位名称。下列广告还应标明。
(一)治疗性药品,标明准字、宣字号,“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等忠告语;
(二)医疗器械,标明“械准字”、“医械广审字”和“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等忠告语;
(三)烟草,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等忠告语;
(四)专利产品,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
(五)39度以下的酒类产品,标明酒的度数。
第九条 举办赞助性的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举办各类商品展销会、订货会等经营活动,需临时设置实物广告、条幅广告、广告牌、空飘物等户外广告,其主办单位必须在取得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后,再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并按规定设置。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归经营者所有,除城市建设、道路改造等国家需要,有权通知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迁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损坏。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市容观瞻、损害市容市貌;不得妨碍交通安全、毁坏绿地和市政公用设施。
户外广告的设计、绘制要美观、新颖。广告设施要坚固、安全。广告经营单位应做好广告媒体的日常维护。户外广告出现陈旧、亮位残缺、破损等有碍市容观瞻及安全时,设置单位要及时整修,对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发出的限期整改通知,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十二条 印刷单位承接印刷品广告、印制业务时,应查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无批准文件的,一律不准承印。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在市政府统一规划和指导下,在市区内选择适当位置设置公共广告栏。
张贴广告(含广告信息),必须在公共广告栏内发布。
第十四条 重点地区、部位的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实行竞价拍卖。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三)防碍市容市貌、交通设施使用、通讯、供电、园林绿化的;
(四)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标志、国歌音响的;
(五)有淫秽、迷信、荒诞、丑恶内容的;
(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首创、返老还童等广告用语的;
(七)画面粗糙、有碍观瞻的;
(八)贬低同类产品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限期拆除。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补办变更手续,或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注销登记证,同时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广告发布者整修或拆除已发布的户外广告。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就地销毁。
第二十一条 广告发布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恢复原状,同时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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