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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32:36  浏览:92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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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3月13日

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保证道路交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特制定《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一年三月十三日
 

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农用运输车(包括三轮农用运输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下同)。

  二、农用运输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三轮农用运输车和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达6年的;

  (二)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达9年的;

  (三)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累计行驶里程达25万公里的;

  (四)因各种原因造成农用运输车严重损坏或者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五)长期使用后,整车耗油量超过企业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六)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经修理、调整或采用尾气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达到报废年限或者累计行驶里程的农用运输车,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标准检验合格的,可以适当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两次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强制报废。

  四、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在本标准发布时已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报废条件的车辆,可以在本标准发布后12个月内报废。

  五、本标准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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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暂停、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暂停、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益阳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胡忠雄

2013年8月30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暂停、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项目、提高行政效能的精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市本级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保留行政许可项目98项;取消或暂停行政许可项目44项;调整行政许可项目162项,其中合并同类事项85项,下放区县(市)实施57项,因职权调整为其他管理服务事项或日常工作20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认真做好取消、暂停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行政许可项目取消、暂停有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进驻政务中心统一办理,并将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公示。

  今后新增、取消、暂停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行政法律、法规的变更以及我市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建立健全审批项目动态管理配套工作机制,并定期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相应调整。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98项)

     2.取消或暂停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4项)

     3.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62项)


附件1

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98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承诺办

结时限
备 注

1
校车使用许可
市人民政府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15日
市教育局承办

2
供地许可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1日
市国土局承办

3
市直管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续期许可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

《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10日
市国土局承办

4
用地(含临时用地)许可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3日
市国土局承办

5
城市古树名木迁移许可及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市人民政府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3日
市住建局承办;

国发〔2012〕52号和湘政发〔2013〕24号文件取消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6
市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市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日

7
市管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日

8
权限内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及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核准
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13日

9
普通护照核发或变更加注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15日

10
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签注及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15日

11
台湾、大陆两地居民往来通行证签发、签注及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15日

12
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3日

13
金融网点及金库报建许可
市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3日

14
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5日

15
爆破作业审批及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市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3日

16
市管机动车登记、检验合格标志、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市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即时

17
市管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市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日

18
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许可
市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即时

19
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剧毒化学物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通行许可
市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即时

20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市公安消防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3日

21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民政局

市科技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13日
市科技局负责市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

22
市属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0号)
13日

2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市司法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
10日
新增

省下放

24
市直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0日

25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15日
新增

26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市国土局

市房管局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21日
共管项目

27
采矿权许可
市国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30日
新增

2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市住建局

市国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日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是由市国安局审核

29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市住建局

市人防办

市气象局

市地震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安全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5日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放空地下室设计由市人防办审查;

防雷装置设置设计由市气象局审核;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由市地震局审批。

30
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大型广告、悬挂物设置审批
市住建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5日

31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认定
市住建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7日

32
三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核认定
市住建局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10日

33
三级建筑企业资质认定
市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
10日

34
涉城市道路桥梁管线杆线建设施工(含临时占用、挖掘)审批
市住建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0日

35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市住建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3日

36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审批
市住建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7日

37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含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查
市住建局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10日

38
城市排水许可
市住建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10日
新增

39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登记
市住建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日

40
燃气企业经营许可
市住建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15日

4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书核发
市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0日

4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市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5日

4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市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15日

44
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暂定资质认定
市房管局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3日

45
商品房预售许可
市房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日

46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市交通运输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日

47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市交通运输、公路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即时

48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涉路施工活动(含公路护路树木更新砍伐)审批
市交通运输、公路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10日

49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3日

50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7日

51
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增加客运道路班线许可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10日

52
权限内港口、岸线使用及港口、码头建设审批
市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10日

53
权限内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
市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
10日

54
权限内港口、航区安全通行、利用审批
市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10日

55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证书核发
市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发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即时

56
权限内河道、港口作业(活动)审批
市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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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萨摩亚独立国政府联合声明

中国 萨摩亚独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萨摩亚独立国政府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邀请,萨摩亚独立国总理图伊拉埃帕·萨伊莱莱·马利埃莱额奥伊于2005年5月8日至15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温家宝总理与图伊拉埃帕·萨伊莱莱·马利埃莱额奥伊总理在热情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等共同关心的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并取得广泛共识。

  一、双方认为,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推动两国关系长期、稳定、全面发展符合两国的根本和长远利益。双方重申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萨摩亚独立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并相信本联合声明中达成的共识将成为两国政府进一步开展合作的基础和动力。

  二、2005年是中萨建交30周年。双方对过去30年来两国关系的稳定发展表示满意,愿继续保持高层交往,扩大两国政府、议会以及民间各领域、各层次的交流与合作。

  两国今年将举办活动庆祝中萨建交30周年。双方愿以此为契机,推动中萨传统友好关系取得更大发展。

  三、双方认为,两国应加强优势互补,扩大经贸合作。双方愿鼓励和支持两国企业加强接触、加深了解,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利合作,推动两国经贸关系不断发展。萨摩亚政府对中国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表示钦佩和赞赏,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双方对此次访问期间签署的经济技术合作等协定表示满意。中方重申支持萨摩亚政府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努力,愿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继续提供经济技术援助。

  双方将继续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促进两国文教、旅游、卫生、人力资源开发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四、萨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萨方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图谋,反对“台湾独立”,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必须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不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萨方支持中国为捍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所作的一切努力,支持中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希望中国早日实现统一。

  中方高度赞赏萨方在台湾问题上的明确立场。中方重申,尊重和支持萨摩亚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所作的积极努力,希望萨社会稳定、民族和睦、经济发展,为维护和促进南太地区的稳定与繁荣作出积极贡献。

  五、双方重申联合国在维护全球和平、稳定和促进共同发展方面的重要性,愿在联合国改革进程中进行沟通与合作。双方一致认为,国家不分大小、贫富、强弱,都是国际社会平等一员,双方将继续在世界卫生组织、太平洋岛国论坛及论坛议会大会、南太旅游组织等国际和地区组织中加强协调与合作,维护地区稳定,促进共同发展。

  2005年5月9日在北京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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