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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0:57:37  浏览:98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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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27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7年8月20日公布施行)

决定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市人民政府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用水计划指标的,除责令其限期补办外,所用水量均按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标准收费。”
三、将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六条规定,逾期不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从限期终了次日起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四、将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违反第十九条规定,冷却水未采取措施循环使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或者停止供水。”
五、将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合并,修改为“(六)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超计划用水收取加价水费。”
六、将第三十一条第(十一)项删除。
七、在本《条例》中增加一条为新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止供水及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八、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四条凡按本条例收取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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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襄樊政发[2003]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已经2003年8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襄樊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2003年8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与个人(以下简称外商),以及华侨和台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以外商代称)来我市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可以以资金、机器设备或其它物料、专有技术、工业产权等作为投资,来本市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鼓励外商向下列领域(以下简称鼓励类项目)投资:

  ㈠市场前景好、无污染的工业特别是制造业、汽车零部件产业;

  ㈡高新技术产业;

  ㈢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㈣出口创汇的产业;

  ㈤能够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产业;

  ㈥重大基础类、公益类产业或项目;

  ㈦属于国家、省和本市鼓励发展的其它产业或项目。

  第二章 税收财政优惠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㈠在襄樊市经营期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襄樊高新技术开发区注册的高新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两免三减半”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㈡对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继续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按15%的税率征税的,可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㈢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㈣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㈤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商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以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以此为资本,在本市投资举办其它外资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外商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规定的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对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9年;属投资于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开发性农业和社会发展事业,以及通过利用、改造现有生产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或独资经营的,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6年;其它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3年。地方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可继续申请免征。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短于上述年限的,地方所得税的免征以经营期为限。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的,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流转税。

  第八条 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待遇。

  第九条 新(改、扩)建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两年内全部奖励给企业;第3至5年内,奖励留成部分的50%;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或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和其它重点扶持的项目,可根据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更加优惠的奖励政策。

  第三章 规费和服务性收费优惠

  第十条 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在立项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性规费市级留成部分一律免收。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立项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勘察测量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土地测绘费、资产评估费等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均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下限。

  第四章 用地优惠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用地,由开发区管委会和工业区所在区政府依照城市规划,实行统一征用,统一拆迁补偿,统一开发。

  严格控制生产用地的征地成本。其中:汽车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市区其它工业区(不包括城市建成区内的零星用地)控制在7万元以内(其中征地补偿安置费不超过3万元);张湾地区控制在5万元以内(其中征地补偿安置费不超过2万元)。

  新(改、扩)鼓励类项目,投资(不含收购性投入、流动资金投入和生活设施建设投入,下同)100万美元以上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使用开发区和其它工业区土地的,免收生产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并在严格控制征地成本的基础上,对生产用地按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㈠投资300万美元以上或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每亩补贴1万元人民币;

  ㈡投资500万美元以上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每亩补贴2万元人民币;

  ㈢投资800万美元以上或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每亩补贴3万元人民币;

  ㈣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对100亩生产用地的征地成本实行全额补贴;

  ㈤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或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和不同区域的具体情况,另行商定更加优惠的征地补贴标准。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100万美元以上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和区域,免收土地租金5至15年。

  第十四条 凡外商投资开发国有荒地、荒坡、荒山、荒水、滩涂等或投资进行中低产田改造,兴建和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引进现代化耕种技术或新品种等项目,在10年内(含建设期)免收场地使用费。10年后,按农业用地的优惠价格收取场地使用费。

  第五章 投资服务

  第十五条 加强和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和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建设,为外商提供优质、快捷、便利、周到、安全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环境。对外商投资企业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开设专门窗口,实行承诺代办制,凡我市具有审批权的项目,所有手续由行政服务中心在3至5个工作日办结。

  第十六条 实行投资项目领导联系制度。根据外商意愿,对一次性投资500万美元以上或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确定1名市、区领导负责该项目协调工作,负责督促落实优惠政策,协调处理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第十七条 为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安全、安宁的环境。每月1至25日,任何单位不得到企业检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食品卫生等部门确需在1—25日到企业检查的,须报经市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 尊重外商的工作、文化和生活习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颁发“外商保护绿卡”,给予必要的保护、照顾和便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范围为襄樊市市区(包括襄城、樊城、襄阳三个城区和高新技术、汽车产业、鱼梁洲三个开发区)。优惠政策中涉及财政资金的,按财政体制分级负担;收益分享的项目按收益比例分担。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

  第二十条 本市民间投资和市外投资者(不含国家投资)可参照享受本优惠政策(国家规定仅外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招商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旅行。1999年4月18日襄樊市人民政府制定《襄樊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襄政发[1999]23号文)同时废止。



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程序(废止)

财政部办公厅


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统(2001)13号



为确保2001年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组织指导,规范操作程序,提高评价质量,根据《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方案》,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工作组织
评价工作组织主要是为开展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从执行文件、组织实施、人员确定等方面进行工作安排和布置。
(一)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分别与中央企业工委、劳动社会保障部制定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方案,确定评价工作对象、工作目标、组织程序等事项。
(二)成立评价组织实施机构。
1.评价组织机构。本次评价由财政部、中央企业工委和劳动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具体的评价组织工作,由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劳动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和中央企业工委组织部有关人员组成的评价工作组负责,具体的评价工作聘请有关中介机构完成。
所聘的中介机构应具有大型国有企业审计资格和从事效绩评价工作的能力,在行业中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资质,并在最近3年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中介机构参加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丰富的经济管理、财务会计、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并具有3年以上从事审计或咨询业务的工作经历,熟悉企业效绩评价体系方法,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从事审计或咨询业务5年以上。
2.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主要由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中介机构等聘请的相关专家组成,选聘条件按照《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专家咨询组工作规则》执行。所聘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如符合《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专家咨询组工作规则》中的有关条件,也可作为咨询专家。其中,中介机构以外的专家由财政部负责聘请。
由于企业自身特点的不同,不同企业的专家有所不同,但对于同行业企业,相关行业专家尽量保持一致。
(三)下达评价工作通知。由评价工作组向各评价对象下发评价工作通知,通知被评价企业准备和按期提供各种基础资料。同时要求被评价企业确定一名评价工作联系人。
(四)设计相关调查问卷。为便于咨询专家对评议指标进行定性评价,真实反映企业的有关情况,评价工作组根据定性评价工作需要设计出相关调查问卷,由中介机构到企业组织相关人员填答。
(五)召开评价工作培训与布置会议。在以上工作完成后,召开有中介机构和被评价企业相关人员参加的评价工作培训与布置会议,正式向中介机构布置评价工作,讲解评价方法,提出工作要求。
二、工作实施
(一)收集基础资料。
1.由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通知》收集评价基础资料,审核基础资料的完整性,由所聘中介机构开展具体的评价工作。
2.评价工作组委派所聘中介机构深入企业,实地核实相关数据资料,通过调查问卷等方式采集定性指标评价所需的基础资料。
3.如中介机构在实际评价工作中还需要其他相关信息,需经由评价工作组通知被评价企业提供。
(二)整理、核实评价基础数据。
1.主要由所聘中介机构的相关人员整理被评价企业的相关基础资料,核实确认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全面性,以及指标口径的一致性。
2.如企业的审计报告为无保留意见以外的其他类型意见,或者中介机构在核实基础资料时发现企业上报的资料与实际不符、基础数据前后口径不一,由中介机构根据《关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按有关事项的重要程度提出对评价基础数据的调整意见,与评价工作组协商确定,必要时协商专家咨询组。
(三)根据核实后的企业基础数据,对每户企业进行基本评价。其中:
1.对于领导班子考核试点的3户企业,需评价企业连续3年的效绩状况。
2.对于年薪制试点企业,需评价企业连续两年的效绩状况。
(四)进行专家评议。
1.专家评议可以采取阅读文字资料、现场考察、问卷调查、召开情况通报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具体根据每个企业的情况以及相关专家对企业的了解程度确定。其中:
文字资料主要包括由被评价企业按《评价通知》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关于企业的相关新闻报道等。
问卷调查主要由评价人员亲自发放和收回,不得经由企业内部人员间接发放或收回。
(1)调查问卷的发放范围由评价人员根据评价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但问卷至少要发放到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的正式职工,以及有关一级子公司的中层管理与技术人员。
(2)对每户企业的有效调查问卷不应少于100份。
(3)如果评价人员认为现有问卷调查的内容尚不充分,不能完全满足评议的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调查问卷的内容。
(4)调查问卷收回后,应当对调查问卷的发放范围、发放数量等情况,以及问卷调查的结果、本人对调查结果的总结及说明等进行统计整理,形成文字资料,以作为评议指标评价的基础。
现场考察、召开情况通报会等专家评议形式,根据每户企业的实际评价情况具体确定。
2.专家评议的具体工作时间,根据各企业的评价进展情况,协调相关专家,在基本评价完成后进行。但阅读文字资料、了解企业基本情况的工作,应在企业资料上报结束后先行进行。
3.咨询专家对8项评议指标的具体打分采用“背靠背”的形式,各自独立判断,以使某些主观因素能够通过算术平均得到一定消除。
4.在组织专家评议时,要求每位专家充分了解评议标准,也可以对有关标准做进一步细化,力求避免主观随意性。
5.每位专家对企业的评议结果要签名,保留工作底稿,以便于明确责任和监督检查。
(五)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综合评价结论。
1.根据定量评价结果和专家评议的定性评价结果,按照评价文件规定的权数,拟合形成企业效绩综合评价结果。如果企业存在较大历史遗留、社会负担等问题,应根据《关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进行调整。但调整前,所聘中介机构应与有关咨询专家及评价工作组共同研究。
2.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企业,征求企业意见。如果企业对评价结论有异议,在取证的基础上交评价工作组决定。
3.在根据反馈意见对评价结果进行处理后,由所聘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的格式撰写评价报告和效绩评价结果分析报告,形成送审稿,送评价组织机构审定。
4.中介机构根据审定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形成正式评价报告,印刷成册,送评价组织机构。
三、质量控制
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的实施工作,在评价组织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的评价事务性工作主要由中介机构完成。为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有效,必须做好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的质量控制工作。
(一)参与评价的中介机构应根据《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方案》的要求,对此次评价工作做出总体安排和具体计划,送评价组织机构备案,以便评价工作组了解每户企业评价工作的具体进展情况。
(二)评价工作组应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在基础数据资料确认后,或基本评价完成后,评价工作组应不定期听取中介机构关于前阶段工作情况的汇报,以便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三)组织召开相关座谈会。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工作的进展情况,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探讨评价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以保证评价质量,推动中央直管企业效绩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四)做好质量抽查工作。
1.参与评价的中介机构和专家应对其工作的结果承担责任。评价报告形成后,由评价工作组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价的结果进行论证,对评价工作的质量进行随机抽查。
2.对于抽查出有问题的中介机构,除追究其责任及造成的损失外,取消其今后从事评价业务的资格,并采取适当形式进行通报。
3.对于抽查出有问题的专家,除追究其责任及造成的损失外,不再聘用其作为评价咨询专家,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四、工作总结
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工作组应及时进行工作总结。
(一)就评价组织实施过程、评价工作质量、工作组织方法、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总结,完成评价工作总结报告。
(二)召开有关部门、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参加的企业效绩评价座谈会,总结本次评价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下一步工作思路。
(三)与有关部门一起研究企业效绩评价的应用问题,争取拿出具体方案。
(四)中介机构工作结束后,可以应企业要求,向评价企业提出经营管理方面的诊断意见和建议。

附:

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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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 托 部 门 | | 中 介 机 构 | | 委 托 部 门 |
----------- ----------- -----------
| | |
----------- ----------- -----------
|确定评价对象 | |实地收集整理资料 | |决定对基础数据调 |
|成立评价工作组 | |核实确认基础数据 | |整 |
|收集基础资料 |----→|提出基础数据调整 |----→|必要时企业补充有 |--→
|确定中介机构 | |等意见 | |关资料 |
|成立专家组 | | | | |
----------- ----------- -----------
················································

----------- ----------- -----------
| 中 介 机 构 | | 中 介 机 构 | | 专 家 组 |
----------- ----------- -----------
| | |
----------- ----------- -----------
|根据核实后的基础 | | | |通过阅读有关文字 |
|数据进行基本评价 | |提交基本评价结 | |资料、现场考察、问|
|计分 |----→|果、调查情况及相 |----→|卷调查、通报会等,|--→
|初步征求企业意见 | |关资料 | |进行评议指标打分 |
| | | | | |
----------- ----------- -----------
················································
----------------- ----------- -----------
|委托部门||中介机构||专家组| | 中 介 机 构 | | 委 托 部 门 |
----------------- ----------- -----------
\ | / | |
----------- ----------- -----------
|拟合形成企业效绩 | | | | |
|综合评价结果 | |征求企业意见 | |根据反馈意见,对 |
|调整综合评价结果 |----→|企业如对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进行处 |--→
|召开评审会议 | |有异议,进行取证 | |理 |
| | | | | |
----------- ----------- -----------
················································
----------- ----------- -----------
| 中 介 机 构 | | 委 托 部 门 | | 中 介 机 构 |
----------- ----------- -----------
| | |
----------- ----------- -----------
|撰写评价报告和 | |审定评价报告,提 | |修改评价报告,形 |
|分析报告,形成 |----→|出审定意见 |----→|成正式评价报告 |
|送审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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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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