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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收入交纳营业税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21:11  浏览:80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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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收入交纳营业税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收入交纳营业税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根据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财政部发出的《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
规定,现将国营施工企业交纳营业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会 计 科 目
在“691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营业税”明细科目。
在“801工程结算”科目下增设“营业税”明细科目。
按应收工程价款收入计算出应交纳的营业税,借(减)记“工程结算--营业税”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实际交纳的营业税,借(减)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减)记“结算户存款”科目。

二、会 计 报 表
在“资金平衡表”(会施01表)的“未交税金(86行)项目中的“其中:未交车船使用税”(86-3行)项下增设“未交营业税”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营业税。



1987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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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27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7年6月24日公布实施)

决定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吉林市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管理条例》作如下修订:
一、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七条规定,侵占学校场地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合并修改为:“(三)违反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删去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二)项。
四、第二十七条第(九)项顺序改为第(四)项。
五、第二十七条第(十一)项顺序改为第(五)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6月24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安市汽车(摩托车)配件经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等2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安市汽车(摩托车)配件经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等2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政发〔2007〕24号 2007年3月16日


为了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市非公有制经济,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18号),市政府决定对《西安市汽车(摩托车)配件经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等以下2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西安市汽车(摩托车)配件经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1992〕171号,1992年9月15日发布)
二、西安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发〔1993〕140号,1993年8月30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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