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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新药审批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28:20  浏览:88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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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新药审批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新药审批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近据反映,一些地区出现了在《药品管理法》实施前突击审批“新药”的现象,有些已审批的新药,资料不全,质量不高。这种做法与加强药品管理和即将执行的《药品管理法》是相违背的,也为以后药品整顿工作增加了困难。3月15日,部党组在讨论贯彻《药品管理法》加强新药
审批时指出:目前由于审批不严,造成药品品种十分混乱,特别是滋补药品更甚,应采取措施,坚决制止。为了切实加强新药的审批,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坚决制止突击审批新药。药品研制单位申报的每一个新药品种,必须具备完整、科学的研究资料。卫生厅(局)要严格审查把关,凡资料不全,数据不足的一律不予批准。属卫生部审批的新药,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转报卫生部审批。
二、鉴于以“健字号”审批,各地掌握不一,易引起混乱和降低要求的问题不断出现,经研究决定,从文到之日起,凡新审批的药品,取消“健字号”批准文号;具备治疗或辅助治疗作用的,并经实验、临床证明,按新药进行审批,符合审批要求者发给“卫药准字”文号。
以上请你厅(局)加强法制,严格贯彻,切实执行。



198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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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各地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以下简称:两个确保)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仍有一些地区未能完全做到两个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出
现了新的拖欠,部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未能足额领到基本生活费,个别地方还由此产生了不稳定因素。针对这些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一把手要直接负责,经常了解两个确保工作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劳动保障、经贸、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工作
协商制度,加强工作交流和协调。企业领导班子要关心职工特别是离退休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认真履行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要重视做好两个确保的宣传工作,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对今年新发生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未按规定发放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以及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各地要尽快予以补发和补缴;对今后因工作不力而再度发生此类问题的地区,要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
二、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各地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并比上年有所增加,财政超收的部分除用于法定支出外,应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对今年各项社会保障资金
的收缴情况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各地要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凡是资金安排不到位的,都应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加以补充,以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留缺口,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对于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
的资金缺口,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核实后,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但补助要与各地两个确保工作实绩挂钩,对未达到工作要求的地区要酌情扣减补助数额。对财政承受能力较强、基金结余较多地区当期发放出现的资金缺口,要采取积极措施,动用社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和通过增加财政投
入解决,中央财政不予补助。
三、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今年内,各地要积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将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事业单位,按规定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对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农垦、森工等企业,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
应政策,保障其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城镇集体企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转制和被兼并企业的职
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破产企业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就业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的要依法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承担社会
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税务部门,要加强征缴工作的力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对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加大清理追缴力度,尽快回收。要严格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严禁发生新的挤占挪用,对已被挤占挪用的基金要尽快收回。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
和重点欠费企业的专项审计,对故意欠缴社会保险费和违规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向社会曝光。
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快实现管理服务的社会化。各地要通过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财政补助等措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目前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缴拨的地区,要在今年9月底前改为全额缴拨。各地不得实行行业间的封闭运行,
对尚未完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地区,在明确保证发放责任的同时,要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对当期发放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及时实施基金调剂。对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要认真进行清理,凡属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应由企业根据效益情
况自行确定。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条件。各地要制定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实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或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
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目标。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为将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提供服务。
五、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各地要坚持按照“三三制”的原则筹集资金,凡是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保证资金到位,对困难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给予保证,以确保国有
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对于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到期仍未实现再就业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要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
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的转变。要拓展就业门路,大力扶持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社区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组织下岗职工从事植树种草、环境保护和社区服务等工作,努力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新增下岗人数。各级财政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劳动力市场建
设和再就业培训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切实落实信贷、税收、经营场地等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
六、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都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最低生活保障。要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既要保障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促进下岗和失业
人员再就业。要准确核实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规范申请、评审和资金发放的程序,严格审查,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民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管理,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努力增加投入,确保资金到位,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
区,中央财政酌情给予支持。
七、加强基础管理,转变工作作风。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快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数据库等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切实解决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底数不清、数据不实等问题,各级财政要
对这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区服务组织的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及时了解企业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困难群体的意见和要求。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严格检查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对群众反映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特别是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和城市生活困难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2000年5月28日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0年5月16日,劳动部

随着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深入发展,近几年来,全国各级劳动部门建立了二百多个检测检验站。这些站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应用现代检测仪器和工具,对起重机械、电梯、厂内运输车辆等特种危险设备和生产性粉尘、毒物等职业危害场所进行了检测检验工作。这对整个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减少职业危害,起了很大推动作用。
为了进一步搞好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加强对检测检验工作的领导,保证和促进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的健康发展,特颁发《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管理办法》,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的管理,使之更好地为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动部门所属的检测检验站。检测检验站是各种专业检验中心(或技术指导站)、检测检验中心站和检测检验站(室)的统称。
第三条 劳动部设若干个专业检验中心(或技术指导站);省级劳动部门设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中心站;地(市)级劳动部门设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室)。县(市)暂不建站。
第四条 地方检测检验站由地方政府筹资自建,并配备测尘、测毒和安全检验等设备。
第五条 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监察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在各级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业务领导下,为监察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法定从事专业技术检测检验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六条 检测检验站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第七条 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站实行业务领导:
1.下达开展检测检验工作的行政指令,指派检测检验站承担监察工作所需要的检测检验任务;
2.审定检测检验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工作质量;
3.对检测检验站的主要领导人进行业务资格审查;
4.协调处理检测检验企业和有关部门的争议事项。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 劳动部专业检验中心(或技术指导站)的任务:
1.参与制订全国性的专业检验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2.参与制订本专业范围内的检测技术规程或办法;
3.负责本专业新产品安全卫生性能的检测和检验;
4.建立本专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质量保证体系,与检测检验技术研究;
5.对需要统一的专业检测检验设备、仪器仪表进行认可;
6.承担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指派的检测检验任务。
第九条 省级检测中心站的任务:
1.参与制订省级检测检验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2.制订检测检验实施细则;
3.对本地区检测站(室)进行技术指导;
4.对本地区检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
5.负责全省(市)检测检验数据的统计分析;
6.在本地区特种危险设备制造、安装企业的安全资格认可工作中,承担技术监督工作;
7.负责地(市)站与受检单位争议的技术仲裁;
8.承担地(市)级检测站(室)要求检测检验的任务;
9.承担省级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指派的检测检验任务。
第十条 计划单列市、地(市)检测站(室)的任务:
1.负责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投产前的检测检验任务;
2.对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进行分级评价;
3.对特别危险和危害严重的场所(或原材料)进行检测和安全认证;
4.对特别危险设备的安装、使用进行安全检验和安全认证;
5.测定企业升级中的职业卫生指标,为评定部门提供可靠数据;
6.对企业的检测检验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7.承担主管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所指派的检测任务;
8.定期向主管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书面汇报工作,并同时抄报上一级检测机构。
第十一条 地(市)站与省级站的分工原则是:地(市)站能承担的任务由地(市)站承担,地(市)站承担有困难的由省级站承担。省站和地(市)站的具体分工由省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确定。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检测检验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应由工程技术干部担任。劳动部专业检验中心(或技术指导站)和省级检测中心站的站长必须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者担任;地(市)级检测站的站长应由具有中等以上技术职称者承担。各级检测检验站站长必须熟练掌握一项检测检验技术。
第十三条 检测检验站的人数应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确定。省检测中心站的检测检验人员不少于15人;直辖市检测站不少于25人;计划单列市、地(市)级检测站不少于10人。
第十四条 检测检验站的专业人员数不应低于检测检验站总人数的80%。专业检验中心(或技术指导站)或省级检测中心站具有中等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应不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50%,其他检测站应不低于30%。
第十五条 检测检验人员持检测检验证者方可独立进行检测检验工作。专业检验中心(或技术指导站)检测检验证由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颁发;省级检测中心站和地(市)级检测站检测检验证由省级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颁发。
第十六条 检测检验工作应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进行,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检验不能代替劳动部门的检验。
第十七条 检测检验站应建立、完善责任制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检测检验站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业务,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按照国家规定和质量要求完成检测检验任务。
第十九条 检测检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制度。对工作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地劳动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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