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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贷款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58:56  浏览:93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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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贷款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贷款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可否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明确规定:“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对以农村合作基金会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申请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因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权给予办理抵押物登记;对由农村合作基金会划转到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贷款人变更为农村信用社,借款人为企业,并重新订立抵押合同的,应双方当事
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可以给予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199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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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关于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关于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2〕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拟订的《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九月十三日



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
(二OO二年七月十八日)

  为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的实施,提高杭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杭州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9-2010年)的通知》(杭政〔1999〕15号),制定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一、认定范围及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杭州名牌产品,是指在我市境内生产并经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工业、农业产品。
  (二)市名推委统一组织实施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工作。市名推委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等组成。市名推委下设办公室,由市名推委成员单位及相关行业部门组成,负责名推委的日常事务工作。市名推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牌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市名推委根据产品分类情况,组成由质量管理、标准化管理、技术进步、市场营销和行业协会(学会)为主的若干个专业评审组,按照产品类别确定杭州名牌产品评审方案并进行评审。参与评审的专家由市名推委聘任,并实行轮换制度。
  (四)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好中择优。以市场评价、用户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不搞终身制。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
  (五)培育、发展名牌产品以国家产业政策、农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是:主导产业、传统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整机产品和最终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和高出口创汇产品;种植类、养殖类和农副名、特、优产品。
  (六)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不向申请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所需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二、申报条件
  (一)工业产品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企业拥有经国家商标局注册核准的注册商标,并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额居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好,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好;
  4、产品技术水平和实物质量达到国内、省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处于领先地位;
  5、批量生产已满3年,并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机械、化工、建材、冶金、轻工、食品类产品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医药、电子、服装类产品及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日用消费类产品销售额居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前列;
  6、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行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7、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计量保证体系和标准化体系(三级以上水平);
  8、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全面质量管理取得成效,产品质量长期稳定提高并能不断进行改进。
  (二)农业产品
  1、符合农业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企业拥有经国家商标局注册核准的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批量生产己满3年,有固定的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形成较大的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
  4、产品科技含量高,产品质量在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
  5、生产技术先进,严格按产品标准或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的质量管理体系;
  6、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占有率高,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7、经济效益好,原则上年销售收入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杭州名牌产品认定范围:
  1、近三年内经国家、省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被认定为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索赔事件的;
  2、用户、消费者普遍反映存在质量问题的;
  3、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
  4、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生产的;
  5、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申报和认定工作程序
  (一)每年3月底前,市名牌办受理杭州名牌产品申报。
  (二)企业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杭州名牌产品申请表》。市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名牌办。其他企业须经当地工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当地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其中,农业产品须经当地农业综合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
  (三)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收到企业《申请表》后,按名牌产品条件进行初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同意推荐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名牌办。
(四)市名牌办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有关专业评审组分别对申报企业运行情况、申报产品监督抽查情况、产品性能指标、消费者投诉情况、用户(消费者)满意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分别提出评审意见。
  (五)市名牌办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提出建议名单,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名推委审核。市名牌办将审核后的建议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市名推委审议、认定。
  (六)市名推委认定杭州名牌产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半数以上同意。
  (七)经认定的杭州名牌产品,由市名推委授予“杭州名牌”产品称号,颁发杭州名牌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四、鼓励和保护措施
  (一)杭州名牌产品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装璜和广告宣传中使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或字样,但要注明获得杭州名牌产品的年份。
  (二)杭州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予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在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中,列入重点保护对象。
  (三)杭州名牌产品作为推荐浙江名牌产品的基本条件,并享受各级政府、部门对名牌产品的扶持政策,在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立项及资金、能源等方面予以优先保证。
  (四)支持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名牌效应。大力宣传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提高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知名度、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五、管理
  (一)杭州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申请复评。
  (二)未获得杭州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
  凡发现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有关冒用质量标志条款予以处罚。
  (三)对已经获得杭州名牌产品称号,但产品质量不稳定、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或者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市名推委应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到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作出暂停直至撤销该产品“杭州名牌”产品称号的处理。
  (四)企业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凡有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申报资格;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杭州名牌”产品称号者,予以除名,收回证书及奖牌,并在全市范围予以通报。
  (五)参与杭州名牌产品审查、认定工作的人员和有关部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工作纪律,做到公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同时,自觉保守申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对违反规定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其他
  (一)除按本办法进行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外,全市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再进行类似的名牌产品认定、推荐、评比等活动。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1997年6月发布的《杭州名牌产品推荐办法》(杭政办发〔1997〕50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鼎彩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普立万聚合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73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沪高民三(知)终字第73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企业在定密时,应首先确定哪些信息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其次应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问题,而后须在商业秘密的载体上予以标明,最后在考察企业内部的人事管理、制度安排后对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和涉密权限等问题予以确定。

三、基本案情
原告普立万公司成立于1995年12月,被告张某曾于2002年1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在原告普立万公司的销售部门工作,任销售工程师。2002年10月1日,张某与普立万公司签订的了《保密协议》一份,其中约定了公司保密的信息为公司的管理方法、市场信息、营销方法、原料来源、客户信息、培训资料及其他有关公司业务工作的经验和资料等;并约定张某在公司工作终止后的十年期间,对涉及公司的机密仍要进行保密,若有违反保密协议中条款的行为须向普立万公司支付人民币10万元,经济赔偿费用依照法院判决。
被告鼎彩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被告张某为该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普立万公司与鼎彩公司均经营色母料的生产、销售,面对的客户群也基本相同。
后普立万公司认为,被告张某在未离开原告公司时就成立了被告鼎彩公司,违反了保密协议,并将其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原告的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泄露给被告鼎彩公司,被告鼎彩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两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法院查明,被告鼎彩公司有包括成都普天公司、北京福斯公司、武汉太平爱克公司等六家客户与原告主张的主要客户重合。原告亦仅对与上述六家客户相关的经营信息主张商业秘密专有权。被告张某自认在原告处工作时,接触过其中的成都普天公司、北京福斯公司和武汉太平爱克公司三家客户。

四、法院审理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普立万公司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针对不同的客户实施不同的经营策略,形成了特定的客户名单信息。尤为特殊的是,即使是针对相同颜色的色母粒,原告也可提供不同型号规格的产品以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且针对不同的客户也使用不同的定价策略,以上信息均可以从原告提供的与涉案六家客户交易往来的合同、送货单、签收单中反映出来。因此,涉案六家客户的经营信息是原告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积累起来,非从公开渠道可以取得的的特殊的客户信息,这些信息可以让原告在色母料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且通过对原告与被告张某签订的保密协议作出的整体理解,可以认定涉案客户名单属于该协议约定的保密范畴,原告对其客户名单采取了保密措施。故原告主张的上述客户名单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并经权利人采取合理保护措施三个构成要件,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张某系原告的销售工程师,根据其工作范围、自认事实以及法院保全的证据,可以推定其在原告处工作时接触过涉案的六家客户名单信息,并与原告签订过保密协议。而张某在尚未正式从原告公司离职的情况下,就投资设立了与原告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被告鼎彩公司。此后,鼎彩公司就与原系原告客户的六家公司建立色母料的供货合同关系。通过比对原告与被告鼎彩公司就相同客户签订的合同,可以看出双方的合同在客户的名称、联系方式、产品颜色、型号、合同格式等方面均存在相同和相似之处,且后者的合同价格略低于前者。因此,在被告鼎彩公司无法证明上述合同信息可以从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使用或者参考了原告的上述经营信息。故认定,被告张某作为被告鼎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犯;被告鼎彩公司在明知被告张某有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时,仍然使用其所披露的商业秘密,其行为亦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犯,依法应当与被告张某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的客户名单经营信息属于其商业秘密,两被告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原告商业秘密,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此外,两被告还应当承担不得披露原告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承担该民事责任的时间可参照被告张某与原告的保密约定,即被告张某在原告公司终止工作后十年内(从2004年6月30日起计算)不得泄密,除非原告的商业秘密在该期间内为公众所知悉。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鼎彩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普立万公司6家客户的经营秘密,被告张某在10年内(从2004年6月30日起计算)不得披露上述经营秘密;被告鼎彩公司、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普立万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二者负连带责任。
判决后,鼎彩公司和张某不服,共同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上诉理由为:有关客户信息的名称、联系方式、产品颜色均可以通过公开渠道取得,且产品规格型号和合同格式相同或者相近并不能推定出上诉人就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商业秘密;被上诉人对其主张的客户名单并未采取保密措施,更未要求上诉人张某保密等。被上诉人普立万公司则同意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原审判决基本相同,并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上诉人鼎彩公司和张某违反了法律和有关规定,擅自披露、使用被上诉人普立万公司的有关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原审判令两上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三项上诉理由,由于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海市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尽管法院认为原告普立万公司与被告张某所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约定了被告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并就整个协议看原告涉案的客户信息也具有保密意愿,并最终支持了原告普立万公司的诉讼请求。但我们能够明显的看出,本案中的普立万公司对其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未有一个很明晰的范围划定,也没有采取很好的保密措施,因为仅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是不足以认定企业已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故我们借本案,来具体的探讨一下企业该如何确定、划分自己的商业秘密范围的问题,即企业该如何定密。
对商业秘密的处分属于企业的私权,故企业可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定密程序。具体的程序可参考确定国家秘密的普通程序,即(1)、承办人按照保密范围的规定提出拟定密级意见;(2)、定密员审核;(3)、主管领导批准;(4)、作出文字记载;(5)、确定知悉范围。具体的步骤如下:
首先,企业应确定商业秘密信息的保密范围。企业所拥有的,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不为竞争对手所掌握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可以列入企业的保密范围。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予以划定,具体可参考《广东省企业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在生产和经营中,某一信息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列入商业秘密范围:影响企业生产和发展的事项;影响企业营销活动的事项;影响企业技术进步的事项;使企业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地位的事项;使企业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事项;影响企业对外交流和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事项;影响企业的稳定和安全的事项;影响企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其次,企业须确定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按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具体范围、标准由各个企业自行决定,依据的因素包括技术秘密的生命周期长短、技术成熟程度、潜在的价值大小、市场需求度等。企业可参考《保密法》中国家秘密的分级方式,对商业秘密实行分级管理。如可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其中绝密级商业秘密是最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企业的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商业秘密是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企业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是一般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企业的利益遭受损害。商业秘密的期限则应根据信息所属的密级,以及信息具体的性质和特点予以确定。
再次,在商业秘密的载体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商业秘密信息一经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后,企业即应在商业秘密的载体上做出明显并易于识别的标志。这样做的目的,一是起到识别作用,以此告知保密义务人应对此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二则是警告不法分子,一旦其有泄露、使用该些信息的行为,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何标识,由企业自行决定,可参照《广东省企业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企业商业秘密的标识为“▲”,“▲”前为密级,“▲”后为保密期限。”
最后,企业应根据已划分好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并考察企业内部的人事管理、制度安排等确定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和权限,以便在发生泄密、侵权事件时,能够很快的追究泄密者或者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可以为企业已对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提供有力的证明。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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