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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开展技工学校评估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7 11:48:09  浏览:95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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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开展技工学校评估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开展技工学校评估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劳动(教育)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推动技工学校的建设,促进职业技术培训事业的发展,拟于1991年开始对技工学校进行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目的
对技工学校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估是提高培训质量、促进学校管理和实现教学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手段。其目的为:
(一)使技工学校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总结办学经验,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技术工人。
(二)推动技工学校深化改革,不断增强竞争意识和主动适应社会需要的能力。
(三)促使学校主管部门积极改善办学条件,解决办学中的困难。
(四)进一步加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技工学校的综合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技工学校健康发展。
二、评估范围及标准
凡独立建制,经批准招生四年以上的技工学校均属这次评估范围。
评估分合格评估和选优评估两种形式,合格评估是对所有学校的鉴定性评估,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区、部门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部属学校也可参加地方评估,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所属的技工学校由地方劳
动部门组织评估);选优评估是在合格评估的基础上评选出省(部)级和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标准(见附件1)由劳动部制定,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在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中产生。
三、评估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自查、复查和评估验收等方法,认真组织好评估工作。
合格技工学校评估工作于1992年3月底前结束,同时将评估总结和参评技工学校的评估登记表(见附件2)报劳动部。
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大体按每四千名在校生(国家计划内招生)评定一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审批,于1992年6月底前报劳动部备案并公布;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由省(部)推荐,劳动部组织检查评估及审批。重点技工学校需填报《重点技工学校
申报审批表》(见附件3)。
劳动部每四至五年对重点技工学校进行一次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学校要取消其重点技工学校资格,已具备重点技工学校条件的要按规定程序申报和审批。各地区、部门对所属学校的检查评估制度可自行制定。
四、有关政策和措施
(一)评为省(部)级的重点技工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命名并授予证书;全国重点技工学校由劳动部命名并授予证书。
(二)国家每年分配招生计划指标时,优先满足重点技工学校,在安排教师进修、职务评聘职数等方面对重点技工学校给予照顾。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技工学校的领导,并在基建计划、经费、师资配备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四)对教育质量低、办学条件差、专业设置不合理的技工学校要限期整顿或停办。
技工学校评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级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解决评估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标准
2.技工学校评估登记表(略)
3.重点技工学校申报审批表(略)

附: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标准

第一章 办学指导思想与组织领导
第一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完成培养中级技术工人的同时,承担多种培训任务。
第二条 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实习教学与生产(经营)相结合,并在教学改革、培训质量、办学条件、学校管理和生产经营等方面起示范作用。
第三条 领导班子配备要与学校规模相适应,成员具有较丰富的学校管理或教学经验,年龄、知识结构合理,廉洁奉公、能团结广大师生员工为学校的发展、巩固与提高而努力。
第四条 学校主管部门重视重点技工学校的发展,并在经费、基建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 办学条件
第五条 学校独立建制,办学规模在400人以上。
第六条 学校基本工种(专业)设置应以操作技术复杂、技术业务知识要求高的为主,并保持相对稳定;也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企业的需要,开设其他短线工种(专业)。
第七条 有与学校规模及工种(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一般不少于1.3万平方米(2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生均32平方米,其中学生宿舍建筑面积不少于生均5平方米。
第八条 有适应工种(专业)特点,满足教学要求的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和实验室,并配置必要的仪器、设备等教学用具。实验要符合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基本要求,实验开出率不低于90%。
第九条 有满足工种(专业)基本操作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工厂(场、店),保证每生有一个工位(两班制);特殊工种(专业)不宜自建实习工厂(场、店)的,应有适应实习教学要求的模拟设施或校外定点挂钩实习基地。实习设备完好率要在90%以上。
第十条 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图书室和阅览室,专业图书、教学资料、文艺书籍、报刊杂志基本能满足教师和学生学习需要。藏书一般不少于2万册。
第十一条 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行政、办公用房,食堂(或兼用礼堂),教职工宿舍及后勤福利用房基本能满足需要。
第十二条 有不少于800平方米的学生运动场地和满足体育教学和开展体育活动所必需的体育设施、器材。
第十三条 有实习工厂的学校能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活动,并将创收的60%以上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章 教 学
第十四条 教学管理机构健全,能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评估,重视教学信息反馈,积累教学资料,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开设的工种(专业)都必须有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学校能按教学计划的要求编制学期教学进度计划和实习工厂的月生产实习教学计划,并有检查制度。学生的基本功训练和综合训练课题应在校内完成。
第十六条 校外定点实习也要有生产实习教学计划,做到定课题、定学时定岗位、定师傅;校外实习必须有实习指导教师带队,带队教师不少于学生数的5%。
第十七条 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研活动,应围绕提高学生操作技能进行。教学工作要坚持文化、技术理论课为专业课服务,专业课与生产实习教学密切结合的原则,注意引进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更新教学内容。
第十八条 实行毕业证书和技术等级两种证书制度,学生毕业率达98%,达到中级工操作技能水平的应占毕业生总数的50%以上。

第四章 教 师
第十九条 教师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精心组织教学工作,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条 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质量合格、结构合理、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队伍。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并按劳培字〔1986〕9号《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配齐教师。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及以上者占
80%,其中技术理论课教师初步掌握本专业某一工种初级工操作技能的应占70%;实习指导教师具有技工学校及以上学历且操作技能达中级及以上者不低于90%,其中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技师应达到25%以上。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重视师资培训工作,并建立切实可行的教师考核制度。

第五章 思想政治教育及学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全面提高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思想觉悟,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学校各项工作之中。
第二十三条 能紧密结合国内外形势和师生员工思想实际进行四项基本原则、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进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结合专业特点,进行职业思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
第二十四条 校长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全面负责,党组织起监督、保证作用。充分发挥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的作用,使思想政治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修养,自觉遵守《技工学校学生行为规范》,操行考核优良率达95%以上。
第二十六条 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学生身体健康,体质发育良好,体育达标率90%以上。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习惯,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各种事故发生。

第六章 行政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行政管理机构健全,按办学规模配齐工作人员,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后勤工作要为教学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教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经费能满足正常教学需要;财务独立,帐目清楚;建立了学校基金制度,并能统一管理、合理使用。
第三十条 食堂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公布帐目,注意饮食营养卫生,无贪污浪费现象。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制度健全,管理人员落实,宿舍保持清洁、整齐。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良好的校风校貌,校园绿化美化较好。



199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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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1991年3月19日,铁道部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五条“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铁道部为加强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铁路货物运输杂费(以下简称“货运杂费”)是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的组成部分。
铁路运输的货物(包括企业自备车或租用铁路货车)自承运至交付的全过程中,铁路运输企业向托运人、收货人提供的辅助作业和劳务,以及托运人或收货人额外占用铁路设备,使用用具、备品所发生的费用,均属货运杂费。
第3条 货运杂费由铁道部根据国家的法令、政策统一制定,由铁路运营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其他部门或单位均不得确定货运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4条 货运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中规定,有关的核收条件,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及其引伸规则、办法办理。
货运杂费实行全路统一收费标准。但是,货物装卸费实行地区差别费率,每一地区适用的费率由铁道部规定,货物暂存费的费率,允许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铁道部规定的限额,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5条 货运杂费按实际发生核收,未发生的项目不准核收。
发现多收、误收的货运杂费,必须主动退还。经核实确实无法退还的,应上缴国库。
第6条 货运杂费的实际或修改,由铁道部在《铁路客货运输专刊》上公布。各货运营业站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实行或修改事项在营业场所公告。未经公告,不得实行。
第7条 核收货运杂费的票据为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和铁道部规定的专用、定额收据,其格式由铁道部统一制定。
上述票据由铁路运营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其他部门不得印制和使用。
第8条 在发站发生按批计算的货运杂费,能在货票上核收的,应在货票上核收。不能以货票核收,或者在到站发生的,以运费杂费收据和专用收据核收。
货物装卸、搬运费可以使用专用收据核收。
费额在10元以下的货物暂存费、清扫费、装卸费、搬运费、催领通知邮资费和出售单据、表格、标志,允许使用定额收据核收。
第9条 铁道部和铁路局、铁路分局要加强对货运杂费的管理,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货运监察和收入检查部门要认真检查收费情况,抽查和复核票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追究责任。
第10条 铁路各部门和广大职工都应严格遵守本规定。铁路职工和托运人、收货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可向铁路分局、铁路局或铁道部举报。对举报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处理。
第11条 铁道部、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检查发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纠正,上级单位可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1.擅自增设货运杂费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2.违反或擅自改变收费条件;
3.使用擅自印制的票据;
4.截留货运杂费收入。
罚款从违章单位的留利中扣除。罚款最多不超过违章收入的5倍。
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构成经济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12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铁道部。
第13条 办法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九江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2004.08.27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局等部门九江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订的《九江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九江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市教育局 市编委办 市公安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劳动局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九江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是指进入九江市(市、县、区)政府所在地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民营私营企业)打工、务工、个体经营及其他谋生活动的本地及外地农民。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是指户籍不在九江市区、县城或户籍虽在九江市区、县城但属农村农业户口的,随同进城务工就业的父母或监护人在本市城区(含县城)合法居住,应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四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的原则。流入地政府和教育等有关部门要主动承担责任,统筹安排,将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中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纳入城市义务教育工作内容。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加强管理,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五条 凡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要求在城区(含县城)就学,凭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农业户口、身份证及流出地乡政府外出打工证明),并提供现居住地合法证明(临时户口、暂住证、社区居委会证明)以及务工就业单位证明或个体经营执照等,均可向就学地教育行政部门(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受理地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第六条 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健全制度、科学管理,规范办理入学手续,为学生建立借读学籍专门档案。其收费标准应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任何学校不得向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及家长收取“借读费”和其他赞助费用。根据这部分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学校应实行分学期收取费用的办法,如他们需要返回原籍学习或转出他地就读,应提供服务和方便,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坚持以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根据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实行就近入学原则确定就读学校。
第八条 政府鼓励支持民办中小学校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在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前提下,允许他们到民办学校就学。各类学校要以满腔热情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工作,将他们与本地学生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在学习生活、评优奖励、入团入队等方面给予特别的关心和爱护,并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困难,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民工子女入学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领导牵头,教育、计委(物价)、编办、公安、财政、劳动等部门同志参加,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①教育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督促、落实中小学校认真做好农民工子女就学的接收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②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③计划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④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⑤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按规定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⑥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⑦物价部门和教育、财政部门要制订有关收费标准并监督检查学校收费情况。⑧要充分发挥社区综合管理作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情况要进行逐一登记,对未送子女入学的家长或监护人,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与教育部门共同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及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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