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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海关总署关于颁发音像制品进口出版许可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19:39:37  浏览:98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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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海关总署关于颁发音像制品进口出版许可证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海关总署


新闻出版署、海关总署关于颁发音像制品进口出版许可证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海关总署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整顿音像单位的通知》(中办发〔1991〕2号)中有关统一颁发进口许可证的规定,加强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母带、装帧纸、片芯纸等),须事先申请领取进口出版许可证(见附件)。(略)
二、进口出版许可证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制订、颁发。
三、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从事引进版出版业务的音像出版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出版范围办理进口、出版业务。禁止未经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自行进口、出版海外音像制品。
四、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的进口,须按有关规定,报音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文艺类音像制品,按系统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新闻出版署审查批准;教育、科技类音像制品,报有关部委审查批准。其版权贸易合同报国家版权局审核登记。海关凭新闻出版署签发并加盖上述主管部门
印章(见附件)(略)的进口出版许可证,征税放行。
五、用于报审的音像制品的样带(限3.81mm模拟信号盒式录音带,普通VHS、BETAMAX盒式录像带)的进口,免领音像制品进口出版许可证。
进口音像制品样带,使用统一制作的《海外文艺音像节目报审样带进口证书》(见附件)(略)。中央部委所属音像出版单位进口样带,由前条确定的音像主管部门批准;各地音像出版单位进口样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有关批准证书征税放行。对海关
已放行不能用于出版的样带,应由批准单位统一留存。
六、本通知规定的音像制品进口时,海关可进行抽查。发现有违禁内容的,海关予以没收或退运;新闻出版署根据情况予以撤销已签发的音像制品进口出版许可证。
七、申请领取音像制品进口出版许可证,须持有音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证件和国家版权局版权审核登记证件。申请内容包括进口音像节目的名称、版权提供者及国别(地区)、节目出品者及国别(地区)、媒体形式、集数、制式、到货口岸、外汇来源、母带规格、母带数量、装帧纸数
量、总价值等项目。发证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签发音像制品进口出版许可证。
申请单位领取音像制品进口出版许可证,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对手续不完备或违反音像出版行政管理法规的,不予签发。
八、音像制品进口出版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音像制品在有效期限内没有进口,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相应延长许可证有效期限。如改换节目的,需重新办理进口报批手续。
九、对无证进口或伪造、涂改、转让音像制品进口出版许可证的,海关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本通知下达前,业经音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但尚未进口的音像制品,海关凭新闻出版署音像管理司确认后补发的许可证征税放行。
十一、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的进口验放办法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此为准。



199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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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令136号



《淮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宏          
2013年9月10日 

   

淮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保护管理,建立和严格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绿线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林业、旅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城乡规划会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风景名胜、自然地貌的现状、保护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界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城市绿地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七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八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公园绿地:综合公园(全市性、区域性公园)、社区公园(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其他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二)生产绿地:苗圃、花圃等;
(三)防护绿地: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等;
(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九条 城市绿线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不减少绿地面积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变更:
(一)修编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布局进行调整,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根据新规划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变更的;
(二)经论证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绿地,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变更的;
(三)其他经论证确有必要变更城市绿线的。
第十条 变更城市绿线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及论证报告,经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规划方案确定的绿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经市城乡规划会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调整附属绿地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居住绿地的,还须经业主(购房者)大会或者2/3以上业主同意;
(四)调整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的,由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并进行公示,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五)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绿地以及损毁绿化及其设施、砍伐绿化种植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由建设单位先行补足绿地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绿地,不得擅自在绿地上开发建设,不得在绿地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临时占用绿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绿地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经批准占用绿地无法恢复的,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近异地建设与占用面积同等的绿地;或者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代为建设,费用由占用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规划绿地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应当予以严格保护和控制。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逐步迁出或者限期拆除。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或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核定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绿地率及其应当达到的标准,并界定绿线。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并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加盖绿化设计方案审查专用章。绿化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加盖绿化设计方案审查专用章,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绿化指标和划定的绿线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的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建设。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建设的绿化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加盖绿化工程验收专用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如实公示该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第十五条 鼓励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地面防灾避险设施建设,其建设项目及各种管线或者设施建设方案应当报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十六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使用性质的;
(二)擅自侵占城市绿线内土地的;
(三)在城市绿线内违法进行开发建设的;
(四)破坏城市绿线内地形、地貌、水体、景物景观和生态环境的;
(五)其他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的。
第十八条 在城市绿线管理工作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凤台县城市绿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1999年记账式(三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1999年记账式(三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促进经济建设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1999年记账式(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对象及分销对象
1.本期国债的发行对象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内法人机构成员。
2.本期国债的分销对象为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保险公司和农村信用社联社。
二、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计划发行额拟定为120亿元人民币(具体数额视市场需求情况确定)。本期国债以面值发行,期限7年,年利率3.20%,利息按年支付。
2.本期国债从1999年6月18日开始发行,6月23日结束。发行结束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3.本期国债起息日为1999年6月18日,每年的6月18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下同),2006年6月18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4.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托管注册。财政部根据本期国债承销合同和实际缴款数额,于1999年6月30日前通知中央公司在各承销单位证券账户记入相应数额的本期国债债权。财政部委托中央公司办理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及到期
偿还本息等事宜。
三、发行方式及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采取由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内法人机构成员(以下简称“承购包销机构”)承购包销的方式发行,承购包销额度在自愿认购的基础上确定。各承购包销机构应于1999年6月14日当日17时前,将自愿承购包销数额以传真的方式向财政部确认。各机构自愿承购包销
数额传真确认件,要加盖本机构印章,具有法律效力(见附件)。
传真电话:(010)68551271 (010)68551272
咨询电话:(010)68551221 (010)68551222
2.本期国债承购包销额起点为5000万元,并以5000万元的整数倍承购包销。财政部将在各机构申报数额的额度内核定其最终承购包销数额,并与各承购包销机构签定承购包销合同。
3.本期国债采取合同分销方式按发行条件分销,分销机构应通过中央公司开立一级托管账户记录本期国债债权,债权过户时间为1999年7月1日至7月5日。
4.本期国债不面向社会发售,只限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交易。
四、发行款的缴纳
1.本期国债发行款采取一次缴纳的方式。各承购包销机构于1999年6月24日(含本日)前,按照承购包销合同确认的额度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金融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账 号:0215001-9904
行 号:10051
通过电子联行划款的单位,可由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小站代转,小站代码为10006,汇入行行号为:010150。
2.逾期缴纳发行款,财政部将就滞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五的比例扣罚违约金(先从发行费中抵扣)。
五、手续费的支付
1.本期国债的发行费率为承购额的2.2‰,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发行款后5日内(不含节假日),向承购包销机构的指定账户拨付发行费。
2.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及到期兑付费率为资金支付额的0.5‰,财政部在每年支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时一并拨付。
附件:国债承购包销额度确认书(略)



199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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