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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劳动部关于旅游行业评聘高级技师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48:32  浏览:94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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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劳动部关于旅游行业评聘高级技师的实施意见

国家旅游局 劳动部


国家旅游局、劳动部关于旅游行业评聘高级技师的实施意见
国家旅游局、劳动部



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艺的人才,按照劳动部《关于评聘高级技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并结合旅游行业的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高级技师职务要根据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岗位的需要设置,不是技师的普遍晋升。因此,评聘高级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进行考
评、聘任。
二、高级技师要在技艺复杂和有综合操作技能的专业或岗位设置。按照“先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再扩大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先在中式面点、西式面点、中式烹饪、西式烹饪工种试点,以后再逐步扩大。高级技师的职务名称,参照技师名称确定(如:中式面点高级技师、西式
面点高级技师等)。
三、旅游企业、事业单位聘任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要控制在总可聘技师数的10%以内,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基层单位的工作需要和技师构成情况在比例限额内平衡调剂使用。
四、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取消技师职务津贴,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按每个高级技师每月50元标准核算。具体标准在每月40元至60元的幅度内,不得降低或提高,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对核准下达的增资指标,企业列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在工资科目中开支
。高级技师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福利待遇。
五、高级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1.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较高的本专业(工种)的理论知识和高超、精湛技艺及综合操作技能,技术上有创新,在本地区同行中,有较高的声誉。
3.能培训高级技工,热心传授技艺,组织、带领技师进行技术攻关,能解决本岗位(工种)高难度的操作技术问题。
4.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能参与所在部门的经营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
5.有较丰富的旅游知识,熟知主要客源国的风土人情、宗教信仰、饮食习惯。并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外语知识。
六、考评高级技师,由技师本人提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组织考核、评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人考核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发给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由所在单位的行政领导聘任,并签订聘约,规定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辞聘、解聘、违约责任等事宜。
七、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其它有关问题,均按《关于旅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旅人劳字(88)第00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评聘高级技师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在本地区劳动部门综合组织指导下,先进行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请将评聘高级技师的试点情况,及时报国家旅游局人事劳动教育司和劳动部培训司。

附:评聘高级技师试点的企业名单

上海市:
静安宾馆 和平饭店
衡山饭店 上海大厦
辽宁省:
凤凰饭店 友谊宾馆
浙江省:
杭州望湖宾馆 杭州香格里拉饭店
杭州花港大酒店 杭州友好饭店
杭州华侨饭店
福建省:
厦门宾馆 华侨大厦



198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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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审批权限暂行规定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审批权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府[2004]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审批权限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十二届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府[2004]3号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十日



江门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审批权限暂行规定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处分种类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市下列监察对象:


  (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已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条 监察机关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申诉。



  第四条 行政纪律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由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其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给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工作人员撤职、开除处分,须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罢免或人大常委会依法撤职或免职后,由市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由市人民政府下达处分决定,报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及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在罢免和撤职或免职前,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停止其职务。给予这些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记、降级处分,由市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并下达处分决定,报省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给予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本级政府正、副市、区长的撤职、开除处分,须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罢免或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撤职、免职后,由市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再由市人民政府下达处分决定,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在罢免或撤职、免职前,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停止其职务。给予这些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市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下达处分决定,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政府或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行政处分,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对市人民政府任命的正、副处级干部(含享受正、副处级待遇)需给予行政处分,由市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报江门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市监察局下达处分决定。



  (二)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正、副科级(含正、副科级待遇)干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处分,除市监察局直接立案查处的外,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审批并下达处分决定,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处分意见,报市监察局审批并下达处分决定,报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对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正局(科)职务的工作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县级市、区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下达处分决定,报江门市监察局、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撤职或免职后,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下达处分决定,报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局和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任命的正、副局(科)级的工作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县级市、区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报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由县级市、区监察局下达处分决定;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县级市、区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报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下达处分决定,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其中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报市监察局备案。



  (三)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科员以下工作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处分,除市监察局直接立案查处的外,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审批并下达处分决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处分意见,报市监察局审批并下达处分决定,报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章 处分程序及受处分人的权利



  第七条 需报监察机关审批的案件,先由所在单位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监察机关批准或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书发给本人一份。



  第八条 受立案审查的人员,在处分决定未批准以前,不宜担任现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暂停其职务。



  第九条 处分决定从批准之日起生效,受处分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审批部门申请复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但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处分后,应将处分决定书发给有关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并连同处分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的职权、监察程序和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任命的工作人员有违犯纪律行为需给予行政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其处分决定应报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在党委机关、人大常务委员会、政协、法院、检察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犯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任命该工作人员的机关办理,并送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不需经过监察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县级市、区监察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暂行规定,制定本市、区的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

教党[201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刚刚闭幕的全国人才工作会议,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向前迈进、人才发展面临重要战略机遇期的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胡锦涛、温家宝、习近平等中央领导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对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人才规划纲要》)做出了重要部署。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把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抓好落实。

  一、认真学习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充分认识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重大意义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加快建设人才强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中央领导同志在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阐述了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明了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奋斗目标和战略任务。《人才规划纲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人才工作的纲领和指南。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的召开和《人才规划纲要》的发布实施,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具有重大意义,这是人才事业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把握精神实质,深刻领会人才发展的战略思想,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在学习领会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过程中,要深刻理解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重要思想,深刻理解建设人才强国的战略目标,深刻理解“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指导方针,深刻理解人才优先发展的战略布局,深刻理解人才发展的重点任务、改革要求和重要举措。要准确把握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人才规划纲要》对教育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准确把握教育在人才事业发展中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准确把握教育在建设人才强国中的重要地位和基础性作用,准确把握建设高素质教育人才队伍的新形势新使命。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学习活动。教育部将举办专题培训班,重点培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高等学校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人才工作的领导干部。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领导班子要进行专题集中学习,并通过学习会、座谈会、研讨会、专家解读等多种学习方式,让广大干部和教职工全面了解,让各类人才普遍知晓。要重点做好组织人事、人才培养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用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人才规划纲要》的战略思想武装干部,指导实践,推动工作。通过深入系统的学习,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刻理解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为建设人才强国而努力奋斗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抓紧研究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积极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人才规划纲要》对教育工作提出的各项任务

  人才工作与教育工作联系十分紧密。教育系统在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中承担着重要使命。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育人才队伍是全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人才规划纲要》高度重视发挥教育在国家人才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对教育工作提出的一系列新任务、新要求,抓住了当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关键问题,为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对于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人才规划纲要》与已经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即将发布实施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相互支撑、紧密联系又各有侧重。教育系统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坚持把人才工作放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优先位置,围绕《人才规划纲要》对教育提出的各项任务,并紧密结合《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抓紧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国家对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抓紧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人才培养和教育人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解放思想、开阔思路,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人才培养体制改革为核心,加快推进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研究提出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新举措,加强青年人才特别是青年英才的培养,加强经济社会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培养;要坚持把以教师为主体的人才队伍作为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第一资源,加强中小学教学名师、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师、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高校青年学科领军人才、优秀校长等各类高素质人才培养;要进一步研究制订本地区、本学校的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争取纳入当地人才发展的整体规划,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聪明才智,切实提高教育人才队伍的素质和水平,为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建设人才强国做出更大贡献。

  三、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大力营造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良好环境

  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是教育系统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人才工作放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优先位置,切实加强对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和《人才规划纲要》实施的组织领导,在完成人才发展任务、推进人才体制机制创新、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等方面,努力走在全国的前列。要按照落实党管人才责任的要求,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完善的监测、评估和考核机制,促进各项人才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做好人才服务工作,努力为人才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要紧紧抓住国家实施《人才规划纲要》和《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契机,坚持用事业发展聚才育才,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要满腔热情关心教师和其他各类教育人才,千方百计为他们排忧解难,努力改善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教书育人创造良好环境。

  要加大人才工作宣传力度,及时发现、总结、交流先进典型经验,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的作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各类教育媒体要设立专刊专栏,加强对人才强国战略的宣传,集中宣传国家的人才政策、先进经验和重大典型,积极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在教育系统大力营造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良好环境。

  请各地和部各直属高校将学习贯彻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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