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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57:45  浏览:94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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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一届86次会议)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7年11月29日第八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7年11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六次会议通过)

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六次会议决议:批准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制定之。
  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是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地方国家机关。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中,各有关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和人员。
  第二章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县一级国家权力机关。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之。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依照选举法的规定。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代表连选得连任。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县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国家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根据宪法规定的权限,按照自治县的特点,制定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省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四、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
  五、依照法律规定的财政权限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
  六、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决定组织本自治县的公安部队;
  七、选举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
  八、选举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听取和审查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和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乡(镇)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三、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四、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召集。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二次,自治县人民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每次会议开始的时候,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主持会议。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由本次会议通过;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立大会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在主席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主席团和自治县人民委员会都可以提出议案。其议案由主席团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或者交付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合提名或者单独提名。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经大会主席团同意的其他人员可以列席。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向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或者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提出的质问,经过主席团提交受质问的机关。受质问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使用蒙、汉语言文字,并为其他民族代表准备必要的翻译。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期间,非经主席团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主席团批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期间,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协助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推行各项工作,并且及时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撤换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应报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的时候,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并及时报告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发给代表当选证书。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县一级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且接受省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长一人,副县长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十五人至二十五人。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县长、副县长及委员,都连选得连任。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在自治县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法律、法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检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主持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四、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五、停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
  六、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和乡(镇)人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七、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所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八、执行经济计划;
  九、依照法律规定的财政权限,管理财政,执行预算;
  十、在国家发展国民经济计划的指导下,适应本地区的特点,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十一、领导组织农业、林业、牧业、手工业的生产和合作化事业以及水利事业;
  十二、管理市场,管理地方国营工商业,领导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十三、管理税收工作;
  十四、管理交通与公共事业;
  十五、管理文化、教育、卫生、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
  十六、管理兵役工作;
  十七、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八、组织与管理公安部队;
  十九、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二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县长主持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会议和人民委员会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三十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可以设立办公室、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政、公安、财政、粮食、税务、工业、商业、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交通、文化、教育、卫生等科或者局。必要时可另设其他工作部门。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须报请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各科、局、会、室,分别设科长、局长、主任。在必要时得设副职。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每月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各项议案须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行政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自治县人民委员会行政会议由县长召集所属各科、局、会、室等负责人参加,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受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并且受上级人民委员会的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接受省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的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进行工作,并且监督他们遵守和执行法律、法令和政策,但是无权干涉他们的业务。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可以使用蒙、汉语言文字。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报请省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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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资本玩家的新游戏

王瑜


在世界性的金融危机下,经济步入不景气,资本玩家蛰伏起来了,他们躺在豪华游轮上度假时,脑子却没有闲着:“以后该玩什么呢?”惟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个“无中生有”的东西,一些产生巨大经济价值的专利其实来自一拍脑子的点子而已,小专利大价值,而商标更是简单,没有的话申请一个就是。知识产权是个有影而无形的东西,不像有形的产品需要建大仓库来存放,也不像贵重物品需要租赁银行的保险箱来保管。知识产权几乎是个无本的东西,生产成本极低,申请专利的费用如果减免,则低至百元,商标的注册费也只有千元而已。知识产权又有巨大的价值操作空间,一个默默无闻的商标一旦成名价值可以高达几百亿美元,不起眼的专利,经过组合、包装其评估价值能够超过亿元。知识产权的这些特性,为玩家们提供了想象和操作的空间,以最小的投入博取最大的利益。

知识产权有很多种“玩法”,前几年的炒卖商标、炒卖域名就是最原始的玩法。在海外抢注别人的商标,然后向企业要求高价回赎,或者抢注别人的域名,要求回赎,这种玩法手段低劣,行为不正,没有任何的技术含量,为世人所不耻,当然是资本玩家不屑一顾的。资本玩家的“玩法”归纳成一句简单的话就是知识产权资本化,证券化。

这是个很时髦的东西,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证券化也是近年才出现的新“游戏”,这个“游戏”按照我国现有法律是有可以“玩”的。这个“游戏”的第一步是将知识产权资本化,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知识产权作为成立公司的出资,最高可以达到70%,其实在很多地方其政策规定可以超过70%,在一定的注册资本范围内甚至可以到达100%,这样知识产权就直接变成了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现了资本化。如果该知识产权(为了更好说明问题下面有的地方将知识产权改为专利)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其产品具有很好的市场前景,很容易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从而获得土地、厂房、甚至是资金的支持。现在不少的地方都有孵化园区,孵化技术型的企业,一般都能给到百万左右的资金支持,那么就获得了起步的资金,就可以生产专利产品了。产品的生产环节可以虚拟,现在很流行的就是外包,也就是OEM。公司可以进行股权融资,将公司部分股权出售给投资机构,点燃公司腾飞的第一级火箭。公司有钱加强研发了,从而获得更多、更新的技术,政府鼓励创新,创新的最新模式是开放式创新,也就意味着研发也可以进行虚拟,委托外部开发,或直接购买,然后再进行技术集成。新技术的创新又可以启动第二级、第三级火箭,进一步进行融资。新技术制造的新产品必然是高额回报,知识产权制度又保障这种高回报的合法垄断,这样的高新技术企业将受到证券市场的追捧,下一步就是知识产权实现证券化,资本玩家们从资本市场上套现,获得高额的回报。

金融危机是市场重新洗牌的机会,就像打牌又开始新的一局了,如果还是按照上一把的玩法,肯定还是死,那么必须换一种新的玩法,知识产权就是新的“玩法”。在法律层面上,没有任何的障碍;在政策层面上,政府是鼎力相助;在操作层面上,由于市场分工已经非常的精细,从研发要到生产到销售,到企业融资扩股,到上市,每个环节都被细化,都有非常专业的机构或者专家在运作,使得“玩家们”完全可以从各个环节上的琐碎中解放出来,他只需要规划游戏的规则,组合、调配资源,用现代规则将各个环节串联起来,就可以以极低的投入在短时间内获得极大的回报。

当然这种“玩法”还可以小玩,资本小鳄们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小玩一把。因为不是每个公司都可以上市,上市也有太多不确定的因素,抛开上市,那就是小玩了。小玩就要改变策略,因为变现只能从出售股权来获得,那么公司从成立开始就要开始考虑出售的问题,也就是要有意向中的买家才行,如何寻找暗恋的对象,这个问题是这个游戏的关键,比较专业一些,不必担心当然有专业的人士可以解决。其实很多上市公司或者想要上市的公司都有购买高新技术企业的需求,在“大款”们最需要的时候傍上他,当然收益是大大的。

知识产权资本化、证券化说是游戏,其实也是实业运作的捷径,不管是玩还是做实业,知识产权都将是新的宠儿,好好培养必将有大作为。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高等学校化工类及相关专业教材编审出版工作暂行办法

化工部


高等学校化工类及相关专业教材编审出版工作暂行办法

1988年6月1日,化工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23号批转的《关于高等学校教材编审出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教季(87)教材图厅字003号《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教材建设工作的几点意见”等文件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化工类及相关专业教材建设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化工类及相关专业包括:化学工程、无机化工、有相化工、高分子化工、煤化工、精细化工、生物化工、工业分析、电化学生产工艺、腐蚀与防护、高分子材料、橡胶工程与塑料工程、化工设备与机械、高分子材料加工机械、生产过程自动化、应用化学、工业化学、工业催化等18个专业。
本办法中所指教材系上述专业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材,包括理论课教材、教学参考书、实验教材、实习指导书、习题集等。
一、选题和规划
(一)各专业(或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提出化工类及相关专业教材的基本选题方案,由化学工业部教育司审定,纳入化学工业部基本教材编审出版规划,并下达教材编审出版任务书。
(二)为进一步促进教材的多样化、多版本,各教学指导季员会可会同出版单位自行组织教材选题,报化学工业部教育司备案,列入指导性教材编审出版规划。各出版单位在自定选题中凡作为教学参考书使用的,需报化学工业部教育司审核,列入指导性教材编审出版规划。
二、编写
(一)凡列入化学工业部基本教材编审出版规划的教材,其主编人由相应专业(或课程)教学指导季员会提名,报化学工业部教育司审批。
(二)凡列入化学工业部基本教材编审出版规划的教材,其编写工作一般应实行主编人负责制。
(1)主编人负所编教材的主要文责。
(2)主编人负责教材的编写组织工作,并负责提名参编人员。为保证教材的质量,参编人员一般不超过2人。
(3)主编人应执笔编写全书三分之一以上内容,并负责全书的统稿工作。
(4)主编人应与参编人员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如有意见分歧,以主编人意见为主。
(三)教材内容应体现少而精的原则,一般以3500~4500字计为1学时(包括图表公式)。
三、审稿
(一)凡列入化学工业部基本教材编审出版规划的教材,均应有审稿环节。审稿可采取个人审定或集体审阅方式。凡采用集体审阅方式的,一般应实行主审人负责制,即主审人负责确定参审人员、审稿方式,并负责审稿组织工作。主审人(或审定人)由相应专业(或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名,报化学工业部教育司审批。
(二)审稿人应仔细、全面地对书稿进行审查,纠正书稿中的错误,提出进一步修改意见,并就此书是否具备出版条件提出意见。
(三)编写人员应根据主审人的意见对书稿进行认真修改。凡审稿人指出的书稿中在政治性、科学性和是否符合编写大纲等方面存在的明显错误,编写人必须就此进行修改,并将修改的执行情况通报主审人。
(四)审稿费应从编者稿酬中扣除,由出版单位审稿人对书稿审阅修改的工作量和审稿质量而定,一般占基本稿酬的5%,最多不超过7%。审稿费由编者在收到稿酬后一个月内付给审稿人。
四、修订
(一)教材的修订应由原书主编人或原书出版单位向相应专业(或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申报。有关专业(或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拟修订教材书目,报化学工业部教育司审批。
(二)修订教材原则上应由原教材编写人员和主审人负责修订的编写和审阅工作。若原书参编人员过多,为保证教材修订质量,主编人可考虑适当精简,但需报相应专业(或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修订教材的书名不得变更。
(三)提出修订教材申请的时间,与上一版出版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3年。
五、出版
(一)列入化学工业部基本教材编审出版规划的教材,主要由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如该社承担有困难时,愿意承担出版任务的其他出版单位,可向化学工业部教育司申报。
(二)由出版单位根据任务执行情况,编制下年度教材出版计划,于每年10月底以前,报化学工业部教育司备案,并告各有关专业(或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
(三)出版单位在接到经审阅过的全部书稿后,即开始进行审读工作。审读期限为2个月。在此期间内,出版单位应将审读意见正式通知主编人。凡认为书稿不合出版要求的,应及时将全部书稿退还主编人修改。编者在审读期限内未接到出版单位的正式审读意见,可视为审读合格,出版期限生效。
(四)出版周期原则上定为1年。即凡每年1月1日以前审读合格的书稿,应作为次年春季用书;凡每年7月1日以前审读合格的书稿,应作为次年秋季用书。
(五)凡列入化学工业部基本教材编审出版规划的教材,应根据教材类别,在封面上印有“高等学校教材”或“高等学校教学参考书”字样。纸张应使用合格的52克凸版纸或60克书刊胶印纸。开本应为16开本或大32开本。教材应注意不断提高封面设计和装帧质量。
(六)教材出版后,由出版单位提供样书。
(1)主编人30本:包括本专业(或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和主审每人1本,参编人若干本,由主编人寄给。
(2)化学工业部教育司2本。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教育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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