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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第一批撤销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3:48:00  浏览:80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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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第一批撤销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第一批撤销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生产委)、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质量)局:
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九年来,在提高产品质量,制止粗制滥造,配合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技术进步,规范企业行为,保护国家、用户和消费者利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生产许可证制度仍是政府部门对某些特定产品实行强制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
在实施过程中,生产许可证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是发证范围过宽,对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查处力度不够等,都影响了生产许可证制度有效性的发挥。为使生产许可证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经与有关部门和地方多次协商,现决定对103种产品撤销实施生产
许可证管理,并予公布。自今年十月一日起,国家对上述103种产品将不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各级技术监督部门不再进行查处。

附件:第一批撤销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103种)

  机械钟表
  台秤案秤
 大型专用衡器
  水表
  风机
  录音磁带
  体温计
  饺子机
  面条机
  和面机
  馒头机
  切肉机
  切菜机
  绞肉机
  增氧机
  金属热切圆锯片
  重轨  
钢芯铝铰线用镀锌钢丝
  热轧硅钢片
  润滑设备
  油泵油嘴
  生物显微

  刃具
  机动植保机械
  轴承
  航模发动机
  轻型燃气轮机
  电子管
  显示管
  激光管
  电视发射机
  岩石电钻
  化肥催化剂
  苯酐
  醋酐
  冰醋酸
  油漆
  增塑剂
  自行车胎
  钛白粉
  单向空调器用压缩机
  电冰箱用压缩机
  宣纸
  沥青混凝土摊铺机
  沥青混凝
土搅拌设备
  汽车保修设备
  防噪声护具
  炉窑护目镜
  炉窑面罩

长管面具
  过滤式防微粒口罩
  压路机
  混凝土搅拌机
  建筑采暖散热器
  预制混凝土楼板
  预制混凝土屋面板
  混凝土振动器
  台式血压计
  针灸针
  单道和多道心电图机
  压陷式眼压计
  钨酸钙中速增感屏 
  医用透视荧光屏
  高速涡轮牙钻机
  高速涡轮牙钻机钻头
  裂隙灯显微镜
  合成树脂牙
  脉冲反射式超声波诊断仪
  医用镊
  医用钳
  医用剪
  手术无影灯
  义齿基托树脂
  直接检眼镜
  电工铜圆杆
  电工铝圆杆
  塑料薄膜唱片
  广播专用电唱盘
  广播录音磁带
  盒式音带
电力线路施工机具
  电力主设备保护及自动化装置
  混凝土搅拌楼
  柔性集装袋
  水泥包装用袋
  畜禽防疫车
  载重汽车
  微型汽车
  长途客车
  城市客车
  农用挂车
  汽车挂车
  建筑翻斗车
  无轨电车
  垃圾车
  洒水车
  吸粪车
  救护车
  木质鱼船

  钢质海洋鱼船
  交通运输水泥船
  内河船舶
  钢丝网水泥机动农船



199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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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重婚案件的被告人长期外逃法院能否中止审理和是否受追诉时效限制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重婚案件的被告人长期外逃法院能否中止审理和是否受追诉时效限制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8月16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研〔1989〕35号《关于重婚案件的被告人长期外逃法院能否中止审理和是否受追诉时效限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意见,即胡应亭诉焦有枝、赵炳信重婚一案,在人民法院对焦有枝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后,焦有枝潜逃并和赵炳信一直在外流窜,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复〔1988〕29号《关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的批复》的规定,中止审理,俟被告人追捕归案后,再恢复审理。关于追诉时效问题,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焦有枝追究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对于赵炳信,只要他同焦有枝的非法婚姻关系不解除,他们的重婚犯罪行为就处于一种继续状态,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随时都可以对他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如果公安机关已对赵炳信发布了通缉令,也可以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他追究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婚案件的被告人长期外逃法院能否中止审理和是否受追诉时效限制问题的请示 陕高法研〔1989〕35号
最高人民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自诉人胡应亭诉焦有枝、赵炳信重婚一案能否中止审理及追诉时效问题请示我院。
该案的案情是:自诉人胡应亭(男,47岁,镇安县人)1969年同焦有枝(女,40岁,镇安县人)结婚,1983年胡应亭因拐卖人口罪被判刑劳改后,焦有枝曾提出离婚诉讼,因故未离。后焦有枝与赵炳信(男,40岁,长安县人)在长安县斗门乡骗得申请结婚登记介绍信一张,于1983年12月29日在长安县引镇乡登记结婚。此后二人长期在外流窜。胡应亭于1985年以赵炳信、焦有枝犯重婚罪向长安县法院起诉。长安县人民法院经审查,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认为赵炳信、焦有枝的行为均构成重婚罪,决定对赵炳信依法逮捕,对焦有枝取保候审。但赵炳信一直在外流窜不归,下落不明,逮捕无法实施。焦有枝也在取保候审后逃跑不归。致长期不能结案,自诉人胡应亭又坚持不撤诉。这种情况的案件在其他法院也有。对这种情况的案件能否中止审理?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复〔1988〕29号《关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的批复》规定:“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人民法院应决定中止审理,俟被告人追捕归案后,再恢复审理。”我们意见,对这种情况的案件,也可参照上述最高法院批复的规定中止审理,俟被告人追捕归案后,再恢复审理。关于追诉时效问题,我们意见,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规定,除对被告人焦有枝追究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外,被告人赵炳信在决定逮捕之前已在外流窜,可以由受理法院通知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缉拿,通缉令发布即可视为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亦可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以上意见妥否,请予批示。
1989年6月1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3号


大连、青岛、浙江、宁波省(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予以免征。
二、上述免税范围仅限于应由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缴纳的税收。
三、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包括大连、黄岛、镇海、舟山4个储备基地。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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