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军办公司名称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27:06  浏览:81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军办公司名称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军办公司名称的意见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对全军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准保留的军办公司的名称,提出了核定(或建议核定)意见(见附表)。请依据该表的意见,办理这些公司的有关登记注册,其中属需报我局核转或核准名称的,按已有规定办理。表中含有“集团
”字词的企业名称,待国务院制定下发有关企业集团管理办法后,再按规定规范或理顺。
附件:军办公司名称核定表(略)



1991年8月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78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二○○○年四月四日经第二十二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年四月七日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㈣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㈤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审批管理,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勘查,提高勘查工作质量,降低勘查投资风险,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和管理工作,现将《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和《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扩大勘查范围、变更勘查矿种),需提交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

  二、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应由具备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附件1)的要求编制。

  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要求》进行评审,出具《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附件2)。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探矿权申请项目的勘查实施方案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审查,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的其他探矿权申请项目的勘查实施方案委托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国土资源部授权审批发证的探矿权申请项目,其勘查实施方案的审查不得委托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中央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勘查实施方案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四、承担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工作的单位受理勘查实施方案评审申请至完成评审,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探矿权人应按照经过认定或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探矿权人需要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勘查实施方案调整工作量缩减三分之一以上的,探矿权人应重新提交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六、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包括地质、矿产、遥感、物探、化探、探矿工程、水工环、经费预算等多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资信情况,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

  为保证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参与勘查实施方案评审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评审全过程监督,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七、探矿权人对勘查实施方案审查有异议的,登记管理机关可提出重审或由登记管理机关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复审。

  承担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工作的单位未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要求》及相关要求进行审查的,登记管理机关可提出重审或由登记管理机关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复审。经重审或复审认定,承担评审工作的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审查次数累计达到三次,不再委托其承担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按要求组织审查,或没有正当理由拒不评审通过的,探矿权人可向国土资源部反映,国土资源部责令其改正。

  八、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配备和技术队伍建设。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据勘查实施方案对勘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勘查实施方案施工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探矿权延续申请项目,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交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办理延续申请手续。

  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的实施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要求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标准文本及相关要求另行下发。

  十一、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查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铀矿勘查实施方案的审查要符合相关保密规定的要求。

  十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

  十三、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开始实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1.《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04/P020100423516216025596.doc
2.《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要求》.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04/P020100423516216044855.doc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