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9:09:02  浏览:98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捷克斯洛伐克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7年3月5日 生效日期1987年3月7日)
             (一)中方去文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捷克斯洛伐克大使馆向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之间就互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在上海重新开设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布拉迪斯拉发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西斯洛伐克州、中斯洛伐克州和东斯洛伐克州。

 二、两国政府可于各自方便的时间在临时馆舍或永久馆舍开设上述总领事馆。
  上述内容如蒙联邦外交部代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联邦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联邦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捷克斯洛伐克大使馆(印)
                    一九八七年三月五日于布拉格

             (二)捷方来文

布拉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1987年3月5日捷字(87)第21号关于恢复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在上海总领事馆活动和开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布拉迪斯拉发总领事馆的来照,该照内容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文)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部受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委托,荣幸地确认:根据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1960年5月7日的领事条约,就恢复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在上海市总领事馆活动和开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布拉迪斯拉发总领事馆一事,通过本复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布拉格大使馆的来照,已达成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上述协议。
  本协议自本复照送交之日起生效。
  顺致深深的敬意。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
                         和国联邦外交部(盖章)
                       1987年3月7日于布拉格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工会特色探讨一二三

张喜亮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走上了市场经济的道路。一些人提出,融入了世界的中国,必须遵循国际规则,中国工会也必须走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工会之路。中华全国总工会认真研究了中国工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融入世界以后的中国工会面临的挑战,及时作出了《关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决议》,这个决议指明了中国工会未来的发展方向。本文仅就中国工会之特色做一点粗浅的探讨。工会组织不是生活在一个超然的真空之中的,它总是在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经济组织之中。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历史、不同的国家体制等等诸多因素,都决定了工会之不同。这些不同包括会员的成份不同、组织形式不同、社会作用不同等等,这许多的不同,就是其特色之所在。
  特色之一:中国工会是执政党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
  西方各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其工会实际上也是不尽相同的。各国的工会与政党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或许就是各国工会的共同点。如在法国和意大利就有共产党影响的工会,还有社会民主党影响的工会,也有基督教政党影响的工会。但是,各国工会与其社会各政党之间联系的程度和方式却是不尽相同的。在英国,其工党则是在英国工联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先有工联后工党。但是,工党成立以后作为政党与工联的关系则渐行渐远,各自独立。
  在中国却是另外一个情形。应当说,在大清帝国末年,中国各色的工会就出现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工会对国家而言一直未能发挥较大的影响。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其纲领的核心内容就是领导中国的工人运动,在党的领导机构中设置了“劳动组合书记部”。劳动组合书记部,就是共产党领导工人运动的机关。此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亲自去煤矿、去铁路等工人集中的产业,以工人夜校、学习俱乐部为掩护,启发工人的阶级觉悟,直至成立工会组织。最典型的就是领导了1923年的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打出“劳工神圣”的口号,在1924年成立了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同时,中国共产党深入到形形色色的工会组织中,进行启蒙教育,改造这些工会组织,如深受无政府主义影响的工会、剃头师傅工会、码头工人工会等等,——这些工会均被改造成为了具有一定工人阶级觉悟的工会组织。1925年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组织领导工人运动的职能机关“劳动组合书记部”撤销,组织工人运动的使命就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承担起来了。
  由此可见,在中国,是先有中国共产党后有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一直承担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运事业的使命。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工会之间的关系是有其历史根源的,是一种特殊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工会与共产党的关系也一直没有发生本质的改变,中国工会一直是以推动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基本方针的贯彻落实,作为工作的主题。《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也规定,中国工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工会与中国共产党的这种关系,是历史形成的,也是不容改变的。中国工会与一直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的这种关系,是任何国家的工会都不具有的特色之一。
  特色之二:中国工会是统一的组织
  现在也一些人在试图追求多元化的中国工会。这些人认为,市场经济是多元化的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必然导致社会组织的多元化。他们认为,事实上中国的社会阶层是多元化,有关学者的研究表明,中国实际上分为十大社会阶层,这些阶层有着不同的利益追求和社会价值观,如产业工人和公务人员是不同的利益价值观,企业的管理者和工人有着不同的利益价值观,城镇工人和农民工也有着不同的利益价值观。诸如此类他们被组织到一个工会当中,那么这个工会就不能真正代表这许多社会阶层的利益和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在中国也必须要像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一样,成立不同的工会,这些工会之间形成竞争,由此还可以防止工会的官僚化倾向,避免工会成为“工贼”。
  其实,工会的组织形式,是由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历史背景及文化等决定。我们只能从这样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文化中去思考,不能一概而论。即便是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工会也有着不同的组织形式,每个国家的工会组织也不是完全相同的,进一步说,其社会作用和工作的重点也不尽相同。近几年来,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普遍出现了私有化的倾向,工会被有意或无意的来自政府或其它方面的势力用不同的方式所打压。在英国自撒切尔夫人做首相以来,英国工会就受到了极大压力,在美国布什做总统以来,劳联产联也感受到了类似的压力,工会会员组织率大幅度下降,其作用也开始削弱。面临这样的挑战,一些国家的工会也开始寻求组织的合并以增强工会的力量。日本工会近二十年来就处于一种比较困难的境地,他们也开始寻求团结起来增强力量的道路。
  由此可见,工会组织的分散化和集中化,这不是问题的本质,而是形式的问题。不是说人们想怎样组织工会就怎样组织工会,不同的历史背景、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产业文化、甚至是不同的职工素质情况等等,诸多因素决定了工会的组织形式。无论是哪种形式,都有其历史的必然。中国工会与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渊源,决定了中国工会的组织形式。在共产党之前,中国也曾经有过五花八门的工会组织,如剃头师傅工会、无政府主义的工会、自由主义的工会、政府的御用工会、甚至还有那种黑社会性质的工会等等,这些工会的存在都是有其当时的社会背景的,也有其存在的客观性和必要性。但是,实践证明,这些工会是不能真正发挥其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很难实现其维护会员利益及权益的目的。中国共产党的出现以工人阶级觉悟和共产主义的理想教化劳工,把形形色色的工会组织统一起来了。统一了的工会越来越成为社会革命的政治力,量登上了中国的历史舞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了工人当家作主人民解放的理想。
  中国工会统一的组织形式,也是历史形成的。尽管中国工会是一统的组织形式,但是,也不是没有区分的。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组织内部,也分为各种不同的产业工会及其他形式的工会如机关工会等等。所以,不能说中国工会的有统一的组织形式就不能代表和维护不同群体的职工利益和合法权益。比如近年来大量的农民工的出现及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中华全国总工会就及时地提出了“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要求,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坚决维护其合法权益,这就是当前工会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当然,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工会也面临着各种重大的挑战,中国工会也需要进行必要的改革以适应形势的要求,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代表职工利益以及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方面,工会应当发挥更多更大的作用。但是,这不能是一定要成立多元化的工会组织的必然要求,多元化的工会组织形式也未必就能够比现行的工会组织形式发挥作用更好。在中国成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之时,就组织形式问题也是有过不同意见的,在争论中大家深刻地领会到这样一个道理即分散的工会不如统一的工会更有力量,——历史的实践也证明了这样的道理。统一的工会组织,这是中国工会的特色之二。
  特色之三,中国工会是人民政府的支柱
  工会与政府的关系,其实在不同的国家也是不一样的。一般说来,工会是政府的“压力集团”,工会扮演着第三势力的角色。在有的国家,工会和政府的关系也是相当特殊的,比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德国,史家一般认为,是先有工会即工会首先组织了国家的社会生活,尔后才有政府。因此,在德国,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就特别大,德国甚至有劳资《共决法》。在以色列也是类似即先有工会,工会来组织人民社会生活,后有政府的成立。所以,以色列的工会在国家社会经济生活中也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工会经济几乎成为了国家经济的基础。
  中国工会和政府的关系则不同于其它国家,尽管工会也是先于新中国政府而存在的,工会不但不是政府的压力势力,却是人民政府的支柱。新中国的政府应当说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而成立的。但是,新生政权成立初期,却面临着各种反动势力的破坏,尤其是基层政权受到的破坏就更是严重。工会为新生政权的建立、巩固和发展作出了特殊的贡献。建国前夕,工会组织领导的工人“护厂运动”,为新中国的经济建设奠定了物质的基础;新中国成立后,工会向政府输送了大量的干部,建立和巩固了人民政府的权威。当时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曾经有这样的评价:工会是向党和政府输送干部的“蓄水池”。所以总司令朱德称:工会是人民政府的支柱。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在社会主义国家,工会不仅肩负着动员和团结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的责任,而且还是政府工作的监督者,避免政府侵害职工和人民利益。中国工会法规定,国家保障工会的权益不受侵害,工会有权参与政府的工作。工会还承担着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之使命。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例,人民政府如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国资监管部门的官员,担任着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副主席。中国工会是中国政府的支柱:依法协助政府工作,同时也是中国政府的行政行为的监督者。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各级政府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更加强化了政府和工会的这种特殊关系。
  中国工会与政府的这种关系,是其他国家不具有的,这是中国工会的特色之三。
  结束语
  中国工会的特色还有很多的内容,坚持走中国特色的工会道路,在是历史和现实对中国工会的必然要求。但是,也不能因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的道路而拒绝工会的改革和进步。中国工会面临着时代的挑战,在当今世界资本全球化产业全球化的大背景中,中国工会也需要走向世界。但是,走向世界也不等于丢失自己迷失方向。随着中国的崛起,中国工会也必将对世界工人运动作出巨大的贡献,中国特色工会道路的理论也将丰富世界工会思想宝库。
2006.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来华进行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问题,过去曾作了一系列规定。新税制实施以后,政策如何衔接,现明确如下:
一、1993年12月31日前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华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者代为制造出包方的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所需用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可按原规定准予从承包工程或劳务项目的业务收入总额中扣除计算缴纳营业税,执行到合同期满(
不包括延长合同期)为止。
二、对外商在1990年底以前与我国企业签订销售机器设备的贸易合同和对我国企业现有技术的改造提供有关服务的合同,凡符合(83)财税字第149号文第二条有关免税规定的,其免税期限可以准予延续到执行合同期满(不包括延长合同期)为止。
三、关于对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设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征税问题
(一)外商接受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视为劳务在境外提供,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
全部设计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是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我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
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的技术指导,对其所取得的设计业务收入,除准予扣除其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外,其余收入应依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但对在委托设计或合作(或联合)设计合同中,没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者
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正确划分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的设计劳务的,都应与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税。
(三)1993年12月31日前外商在华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设计所取得的收入,可从宽掌握,按原适用税率征税,执行到合同期满(不包括延长合同期)为止。

CIRCULAR ON THE QUESTION CONCERNING POLICY LINKS RELATED TO THECOLLECTION OF TURNOVER TAX ON FOREIGN BUSINESSMEN CONTRACTING TO UNDERTAKEENGINEERING OPERATION AND PROVIDE LABOR SERVICES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20 September 1994 Coded GuoShui Fa [1994] No. 214)

Whole Doc.

To the state tax bureaus of various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the state tax bureaus of various cities with independent
planning and various sub-bureaus of the Off-shore Oil Tax Administration:
With regard to taxation related to foreign companies, enterprises and
other economic organizations which come to China to engage in undertaking
contracted projects operation and providing labor service, previously we
worked out a series of stipulations, after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tax
system, the question regarding policy links is hereby clarified as
follows:
I. For foreign companies, enterprises and other economic
organizations which undertook contracted project operation and provided
labor service before December 31, 1993, the prices for the machinery,
equipment and building materials they purchased or manufactured on a
commission basis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contractee's engineering
operation or labor service projects are allowed to be deducted from the
total value of business income from contracted projects or labor service
projects and then business tax is calculated and paid, this stipulation is
implemented till the expiration of the contract (excluding the extended
period of the contract).
II. For trade contracts on the sales of machinery and equipment which
were signed by foreign businessmen with Chinese enterprises before the end
of 1990 and contracts on providing related services for transforming the
existing technologies of Chinese enterprises, if they conform with related
stipulations on tax exemption as set in Article 2 of the document coded
Cai Shui Zi (83) No. 149, their tax exemption period may be allowed to
continue up till the expiration of the contract (excluding the extended
period of the contract).
III. The question concerning the levying of tax on the business
income gained by foreign businessmen who are entrusted by Chinese domestic
enterprises or cooperate with Chinese enterprises in designing for
construction and engineering projects.
(1) With regard to foreign businessmen who are entrusted by Chinese
enterprises with designing for construction and engineering projects,
except that before the start of designing, people are sent to China to
conduct on-the-spot exploration, gathering materials and fact-finding, the
businesses including the designing formula, calculation and drawing are
all carried out outside China, after completion of the design, the
blueprints are handed to Chinese domestic enterprises. This situation can
be regarded as providing labor service outside China, all the designing
business income gained by foreign businessmen from China shall be exempt
from business tax.

(2) For foreign businessmen who are entrusted by Chinese domestic
enterprises or cooperate or join with Chinese enterprises in designing for
construction and engineering projects, except that before the start of
designing work, people are sent to China to conduct on-the-spot
exploration, gathering materials and fact- finding, all the business
including designing formula, calculation and drawing are wholly or
partially conducted outside China, after completion of designing, people
are again sent to China to explain the blueprint and exercis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and giving technical guida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and engineering projects they design, except for the prices
charged for the design labor service provided outside China are allowed to
be deducted, business tax shall be levied on the remaining income in
accordance with related stipulations concerning business tax. But if the
contract on entrusted designing or cooperative (joint) designing lacks
clear indication of the prices for designing labor service provided
outside China or fails to provide accurate certificate to correctly divide
the designing labor service provided in or outside China, tax shall be
calculated and levied together with the business income gained from
provision of designing labor service within China.
(3) The income gained from the designing for construction and
engineering projects conducted by foreign businessmen before December 31,
1993 can be handled in a relaxed manner, tax shall be levied at the
original applicable rate, this stipulation shall be implemented till the
expiration of the contract (excluding the extended period of the
contract).



1994年9月20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