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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23:37  浏览:81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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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69号)精神,做好动态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以下简称弹性计划),进一步加强我区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地方城镇企业。
第三条 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工资支出应全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但在计征所得税时,应按有关税
收规定执行。各类企业应自《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实施之日起,认真按照新财务制度规定渠道列支工资;各级经济管理部门要为企业创造条件,促进并监督企业做好这项工作。
第四条 从1994年起,首先将全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纳入弹性计划,并逐步将弹性计划的调控范围扩大到全部城镇企业。弹性计划的核心内容是将工资总额的增长与综合经济效益密切挂钩。其方法是选择非农国内生产总值、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工资含量、资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
劳动生产率(城镇劳动者人均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净产值率等作为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测算(测算方法见附件一)和运行。
第五条 各地、市城镇企业工资总额增量根据计划期新增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增加额和自治区核定的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工资含量确定,实行动态弹性调控。基期工资总额的核定按上年工资统计年报实际发放数加弹性计划结余额(第一年用工效挂钩历年节余的储备金替代弹性计划结余额)

第六条 区直各行业、部门所属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其工资总额也纳入当地弹性计划管理。
第七条 要逐步建立宏观弹性调控、微观工效挂钩,即“弹挂一体”的新的调控机制。在实施弹性计划的同时,通过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企业工资总额进行分级分类调控。
分级调控是自治区对地、市及地、市对所属县(市)的工资总额实行弹性计划调控;分类调控是地、市、县(市)对所属不同类型的企业区别情况进行分类管理,以调控国有企业为主,逐步增大对非国有企业的调控力度。
(一)凡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并由过去与单一指标挂钩办法逐步过渡到复合指标挂钩办法。按照投入产出原则,为进一步完善工效挂钩办法,采用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金利税率等经济指标来确定企业增加值工资含量(计算公式见附件二
)。
(二)暂不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国有企业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由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商各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企业的工资总额包干基数。
(三)对自我约束机制比较健全、资产经营责任基本落实的企业,如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或比照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管理的企业,可以按照“两个低于”(即企业的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必须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
率的增长幅度)的原则由企业自行确定年度工资总额。初始工资总额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定,并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四)对长期经营亏损以及新建扩建尚未正式投产运行产生效益的国有企业,要下达指令性工资总额计划,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五)有条件的城镇集体企业,可以参照国有企业的工效挂钩办法,实行工效挂钩。对不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计税工资和计件工资办法。
(六)城镇私营企业收入分配由私营企业依法自主确定,管理上主要是依据国家有关税法(包括《个人所得税法》)的条款,监督企业照章纳税。
无论采用上述何种调控方式,企业的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同时,工资总额要包容在各地、市工资总额弹性计划之内。
第八条 各地、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抓好工资总额管理。所有企业都要使用经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和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办法的企业,自行列出工资总额计划,如实填写《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实行
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按照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包干数填写《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实行指令性计划控制工资总额的企业,根据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填写《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银行一律拒付工资:(一)无《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章;(三)超额支取工资。
第九条 各地、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弹性计划运行情况随时进行跟踪检测,对企业的工资总额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与弹性计划测算的工资总量相对照,当各县(市)或企业工资总额有可能超过弹性计划工资总额时,要及时预警、分析原因并迅速调整(如增加企业工资储备金的比例
)。
第十条 各地、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企业建立综合经济效益和职工工资总额发放情况的台帐,按月登记,以便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各地、市和区直所属全部企业必须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上年度工资总额发放情况、经济效益情况及本年度工资总额预测计划和经济效益指标。
各地、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地方企业弹性计划执行情况表”,参照统计年报和财务决算资料,对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弹性计划执行情况在自查基础上填报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附文字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地、市企业工资总额的发放连续两年超过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弹性计划工资含量系数的,要具体分析原因,由地、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专题分析报告,并提出调整措施,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作相应的处理。
第十三条 各地、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自觉做好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及时掌握企业工资总额增长情况,年末认真进行检查。对于企业违反规定匿报、瞒报工资总额和超提、超发工资、奖金等行为要及时纠正。多提工资总额的,当年如数扣回,当年扣不回的,用工资储备金抵
补;无工资储备金的,相应扣减下年度工资总额基数或包干数。对这类企业的经营者和直接责任者,还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当地政府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在一个五年弹性计划期末总结算时,对无特殊原因超过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弹性计划工资含量系数,造成企业工资总额失控的地、市,对其超过的工资总额要等额增加该地、市上缴自治区财政的数额(补贴地、市等额减少补贴),并等额核减下一个弹性计划期的
工资总额基数。对此,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与计划、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共同作好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工作,以利于我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附件一:
弹性工资总额计划测算方法
1、G=G+G
1 0 △
G :计划期工资总额到达数;
1
G :基期工资总额;
0
G :计划期工资总额增量。

2、G =N +R
△ △
N :计划期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增加额;

R:核定的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工资含量。

━━━━━━━━━━━━━
5/ H C W P I
/ 0 0 0 0 0
3、R=H×√ (2-━)×━×━×━×━
0 _ _ _ _ _
H C W P I
H H _
0 0 H
当━≥2时,公式中的(2-━)改为(━)
_ _ H
H H 0
_
H 、H:被调控地区和全区平均的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工资含量;
0
_
C 、C:被调控地区和全区平均的资金利税率;
0
_
W 、W:被调控地区和全区平均的工资利税率;
0
_
P 、P:被调控地区和全区平均的城镇社会劳动生产率;
0
_
I 、I:被调控地区和全区平均的工业净产值率。
0

附件二:
工效挂钩计算公式
━━━━━━━━━━━━━
4/ H C P W
/ 基 基 基 基
R=H × √ ━ × ━ × ━ × ━
基 _ _ _ _
H C P W
基 基 基 基

R:企业增加值工资含量;
_
H 、H :企业和本地区同行业基期增加值工资含量;
基 基
_
C 、C :企业和本地区同行业基期资金利税率;
基 基
_
P 、P :企业和本地区同行业基期增加值(净产值)劳动生产率;
基 基
_
W 、W :企业和本地区同行业基期工资利税率。
基 基
以上各项基期经济指标的数据一般以前三年的平均数为准。



199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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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村镇建设,创造良好的生活、生产环境,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村庄和集镇(不含县城和建制镇)规划范围内的生活、生产建筑和公用设施等一切建设管理。
第三条 村镇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城乡建设部门是村镇建设的主管部门,农业、林业、民政、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村镇应按《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村镇规划原则》等有关规定制定规划,报乡、县人民政府批准。 没有规划或有规划未经批准的村镇,不得建设。
第六条 村镇建设,要坚持量力而行原则,有计划地逐步实施。对实施计划时需拆迁的房屋,要先安排后拆迁,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和劳务补助,防止违背群众意愿和经济实力盲目拆迁。
第七条 村镇的房屋建设应因地制宜,多种多样,各具特色。集镇和城市规划区附近的村庄应坚持建楼房;平原地区提倡建楼房,条件不具备的,可按楼房设计,先建底层;山区和丘陵区可依山就势建窑洞、平房或楼房;地震区建筑要符合抗震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需要建造住宅的居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 ,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建筑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指派人员实地验证、定位后方可动工。
第九条 村镇规划范围内的公共、生产和公用设 施建设,须履行下列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工程设计图纸、建筑施工申请表,提出申请。工程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或单项工程投资在三万元以上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村镇建设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建筑许可证》;上述限额以下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
)人民政府审批发证。
2、工程开工前 ,由乡(镇)人民政府指派人员到现场按《建筑许可证》验证、定位。
第十条 建造二层以上和跨度较大的公共、生产建筑,必须有设计证书单位的设计图纸。否则,不发给《建筑许可证》,不准施工。 村镇居民建造楼房住宅,也应由设计单位设计,或选用住宅和农房构件通用图。
第十一条 承担村镇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和瓦木工匠,必须按照《建筑许可证》规定的位置、面积和设计图纸、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各级村镇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村镇规划、建设方面的文件、图纸、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村镇建设中的各种测量标志和规划界桩,要严加保护,不得涂改或移动。

第三章 建设用地与房产管理
第十四条 村镇规划范围内的土地,除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于集体所有。村镇居民有按批准用途使用建设用地的权利。
第十五条 村镇居民规划后的宅基地,均由村镇规划批准机关发给县级人民政府印制的《宅基地使用证》。过去的宅基地契约和证明一律作废。
第十六条 宅基地上凡不属特《宅基地使用证》人所有的树木,由村民委员会在持证人建房之前组织原主移栽、砍伐、或合理定价出售给持证人。
第十七条 村镇居民使用宅基地,一律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符合规定宅基地标准者,不征收土地使用费。超出标准部分够一处宅基地的,必须退出,另行安排。超出标准部分不够一处宅基地的,调出后能做合理安排的也要退出;不宜重新安排的,可优先承包给原户,适当征
收土地使用费。 村镇居民多占宅基地拒不退出的,超标部分每年按土地年产值的三至五倍征收土地使用费。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按当地耕地平均年产值确定。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费由村民委员会一年征收一次交乡(镇)人民政府立帐管理。 征收的土地使用费由村民委员会用于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公用设施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挥霍浪费。
第十九条 村镇居民买卖、赠与、交换、继承房屋,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签发新《宅基地使用证》,收回原《宅基地使用证》。当事双方都不得因此多占宅基地。

第四章 公用设施与环境管理
第二十条 村镇内的道路要加强维修,保障人、车安全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挖掘,不得在主要道路上搭棚盖庵、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堵塞交通。
第二十一条 鼓励农民进入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集市贸易场地和设施建设,要纳入村镇规划,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
第二十二条 村镇供电、供排水设施、沟渠、防洪堤等附近,不得堆物、设障、取土。
第二十三条 加强村镇环境卫生管理。乡镇企业的选址、建设和生产,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防治废水、废渣、废气、噪声、污染。提倡植树造林,养花种草,美化环境。 粪坑、猪圈、厕所等污染源,要避开村镇饮用水源。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级以表彰或奖励。
1、按村镇规划进行建设,效果显著的;
2、在村镇建设科学研究和推广新技术方面取得明显成果的;
3、模范执行村镇规划,对推动村镇建设贡献较大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或报同级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令其拆除违章建筑、赔偿经济损失。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动工建设的;
2、买卖或私自转让宅基地的;
3、拒不执行村镇规划,无理拒绝房屋拆迁,妨碍村镇建设的;
4、不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费的;
5、擅自封闭、挖掘道路,堵塞交通的;
6、毁坏村镇供电、供排水设施的;
7、无理阻碍村镇建设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谩骂、侮辱、殴打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
8、截留挪用村镇建设材料或土地使用费的;
9、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多占、强占宅基地的;
10、对揭发、检举和控告人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六条 受罚单位或个人在接到赔偿或罚款通知十五天内,必须如数交付。对处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申诉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诉或起诉的,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可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罚没款一律上交财政。经济损失赔偿费,交经济受损失单位或个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令、法规不符时,按国家有关法令、法规执行。我省过去发布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解释工作,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负责。




1985年8月26日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测法字[200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69号令颁布,并将于9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测绘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为了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科学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修订和完善了我国测绘成果管理制度。《条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后的第一部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全面总结了我国测绘成果管理的实践经验,既规范了测绘成果汇交行为,又明确了促进测绘成果利用的措施;既强化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统一监督管理,又赋予了测绘成果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对测绘成果管理的责任。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我国测绘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测绘成果的管理,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管,推进测绘依法行政进程,规范测绘公共服务行为,促进测绘成果广泛利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测绘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学习《条例》,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容

开展《条例》的学习,是准确理解和正确贯彻《条例》的基础。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广大测绘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并将其作为当前法制学习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对测绘成果管理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他们能够深刻领会《条例》的内涵,并正确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要注重学习实效,把学习《条例》同贯彻《测绘法》和《行政许可法》结合起来,进一步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法制观念,提高测绘依法行政意识。

为了做好有关的学习工作,国家测绘局已组织印刷《条例》单行本。同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测绘局将共同组织编写《条例释义》,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条例》单行本及《条例释义》订购发行工作。

三、广泛宣传《条例》,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条例》不仅规定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义务,而且规范了测绘生产单位、测绘成果保管和利用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利与义务,是一部专业性、社会性很强的行政法规。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工作,将《条例》的宣传作为今年8月29日测绘法宣传日的主要内容,在全国掀起宣传《条例》的高潮,并将《条例》的宣传纳入到“五五”普法内容中,广泛进行宣传普及。在宣传活动中,要动员测绘行业各单位参与宣传活动,争取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舆论宣传工具,采取专题报道、新闻发布、领导讲话、专家讲解、知识竞赛等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开展《条例》的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效果。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使政府相关部门、测绘生产单位、测绘成果保管和利用单位以及广大群众都能了解《条例》的基本内容,了解享有的各项权利,明确承担的义务,增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为《条例》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四、贯彻实施《条例》,依法加强测绘成果管理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认真贯彻、严格执行好《条例》的各项制度措施,加大对测绘成果汇交、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等各个方面的监督管理。在《条例》贯彻实施中,要坚持严格执法,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促进测绘成果的广泛利用,提高测绘公共服务水平。要及时开展与《条例》相关的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工作,清理与《条例》内容不相符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推动《条例》各项制度的落实。近期,国家测绘局将专门印发《条例》贯彻实施意见,对有关工作做出部署。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当前的一项重要的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要通过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促进测绘工作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服务,推进测绘事业新的发展。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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