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通知(2004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28:11  浏览:85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通知(2004年)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通知

卫政法发〔2004〕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发布,并将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传染病防治法》是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在认真总结传染病防治实践尤其是抗击非典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经广泛调研和反复修改之后完成的,对当前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修订后的这部法律,必将对提高我国传染病防治的整体水平,促进公共卫生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保障人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为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学习贯彻好《传染病防治法》,切实依法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与培训工作
新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有关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控制以及医疗救治和保障措施等各项制度,突出了对传染病的预防与预警,完善了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进一步明确了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的医疗救治工作进行了专门规定,强化了传染病防治的保障制度建设。该法律所确立的原则和一系列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将会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重要性,注重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切实落实学习和培训工作。
卫生部将召开《传染病防治法》宣传贯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并分别举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法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医政管理部门、卫生监督部门人员《传染病防治法》培训班,对法律的有关内容进行学习和研讨,为各地宣传和实施工作培训骨干力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纳入“四五”普法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抓紧拟订学习、宣传和人员培训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对《传染病防治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带头学习这部法律,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法律的各项规定。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分级、分类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法》知识的培训,使每一个人都能够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的各项规定,明确所肩负的责任。在做好卫生系统内部宣传贯彻工作的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熟悉《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增强守法的自觉性,为传染病防治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领导,做好《传染病防治法》施行前的准备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法律施行前,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法律的要求,提前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
(一) 建立、完善传染病防治各项工作制度
传染病防治要实行预防为主,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法律规定了各项传染病防治的工作制度,如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完善是《传染病防治法》全面贯彻落实的关键和基础。我部将按照法律的规定,尽快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有关配套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要依法完成相关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治的长效工作机制,保证法定职责的切实履行。
(二)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体系的建设
《传染病防治法》对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提出了要求,明确了政府的责任。这也是卫生部门必须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划建设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时,必须研究建立两个体系之间密切协作的运转机制;在加快疾病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并加强职能定位、责任分工和人员队伍建设。各地要按照转变职能、依法行政、综合执法、权责一致的原则,不断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能力建设,加大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执法力度。
(三) 积极争取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家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具体保障措施。我国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在面临严峻挑战的同时,也面临着良好的机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深入领会并运用好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政策,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保证项目资金及时拨付到位,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监督检查,合理有效使用各项资金。


三、团结一致,确保《传染病防治法》的贯彻落实
传染病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牢固树立对人民负责的思想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以《传染病防治法》的发布施行为契机,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和宣传贯彻活动,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通过学习宣传,使每一名卫生行政工作人员深知自己所负的责任,使每一名医疗卫生人员明确自己所应履行的职责,也使社会有关单位和个人知道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保证法律的规定全面贯彻实施。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同市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


大同市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促进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治理的法定义务,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采矿权人,应当边开采边恢复治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第三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

  矿区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保证金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的,保证金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第四条 保证金归采矿权人所有。

  保证金实行集中收缴,专项管理。

  第五条 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保证金根据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面积以及采矿活动对矿山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

  保证金金额=矿区范围面积×标准×影响系数

  第七条 保证金的缴存可以一次缴存或分期缴存:

  (一)保证金总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一次缴存;

  (二)保证金总额在5~30万元的,首次缴存的保证金不低于5万元;保证金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首次缴存不低于保证金总额的30%。余额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分年度缴存。

  第八条 新办矿山企业应当自采矿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首次缴存保证金;生产矿山企业应当自本办法颁布实施起一个月内首次缴存保证金。每年第一季度缴存本年度保证金。

  第九条 采矿权依法转让、保证金所有权随之一并转让的,由采矿权受让人承担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和地质灾害的治理义务。

  采矿权依法转让、保证金所有权不转让的,原采矿权人应完成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治理,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返还;采矿权受让人自采矿变更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按本办法的规定续缴保证金。

  第十条 因采矿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引发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向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恢复和治理。

  灾害较为严重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提出治理方案,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引发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实施治理。如采矿权人资金困难,可提出申请,并经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提前支取其缴纳的部分保证金。治理完毕后,一年内补足其支取部分。

  第十一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监督检查。对连续5年按规定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治理的采矿权人,一次性返还前5年缴纳保证金总额的30%。

  第十二条 矿山闭坑、停办或关闭前,采矿权人应持相关资料向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治理验收申请,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有关标准及时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采矿权人持保证金缴存收据、已返还保证金收款存根及注销后的采矿许可证证明文件,向原收取部门申请返还保证金。

  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返还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应返还的保证金及利息返还采矿权人。

  第十三条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部门签发限期治理矿山地质灾害通知书,责令限期治理。未按期治理或拒不治理的,由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其保证金不予返还,用于专项治理。治理费用不足的,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保证金的,由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同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开采矿产资源引发地质灾害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赔偿费用不得从保证金中支取。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挪用保证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进口药品实施快速检验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特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进口药品实施快速检验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特急)

国食药监注[2003]31号


各口岸药品检验所:

随着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全面展开,一些在临床上广泛应用的免疫增强剂及一线治疗药品出现了供货紧缺的情况。为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减少口岸检验时间,提高口岸报验效率,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已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的防治“非典型肺炎”临床急需药品,因注册证载明的生产厂生产能力所限,无法满足临床用药供应时,其同一生产厂生产销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非中文包装的药品,以及同一公司其他生产厂生产的同一药品,在处方、生产工艺和药品质量确保一致的前提下,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可以允许其临时紧急进口,并按原进口注册标准进行口岸检验。
凡在境外无法完成印制中文包装标签的,进口后可在中国境内指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加贴中文商品名、通用名、用法用量、有效期和注册证号等内容并附原批准的中文说明书即可销售使用。

二、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防治“非典型肺炎”的药物可实行“飞行报验”和“快速检验”。
“飞行报检”指进口单位在备齐报验所需全部资料后,即可在货物到岸前到口岸药品检验所申报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无需按现行规定待进口货物抵达口岸后再行办理手续。口岸药品检验所对符合规定的,必须立即办结《进口药品通关单》。
货物到岸后,口岸药品检验所抽取检验用样品后可不再对货物实施加封,无需等待检验结果,所进药品即可销售使用。
“快速检验”即口岸药品检验所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无菌制剂为7个工作日)完成口岸检验,出具《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其他药品则仍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口岸检验工作。“快速检验”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所谓“加快费”。

三、各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加强与海关、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国外制药厂商的联系,及时汇总、分析临床用药信息,对临床急需的大宗进口药品,及时掌握进口情况,认真做好报验、抽样和检验的各项准备,并主动与进口单位取得联系,实施“主动服务”,做到随到随办。

四、为保证这一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在药品注册司设立专用传真(传真号:68313182),各口岸药品检验所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发现,及时报告。

五、各口岸药品检验所从即日起,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非典型肺炎”快速通关工作小组,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确定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将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于5月1日前以传真发送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注册司。


附件:实行快速检验的进口药品范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实行快速检验的进口药品范围

1.糖皮质激素
2.镇咳药
3.祛痰药
4.解热镇痛药
5.喹诺酮类、大环内脂类、四环素类、β-内酰胺类等抗生素
6.抗病毒药物
7.增强免疫功能的药物

说明:本范围根据卫生部《“非典型肺炎”的推荐治疗方案》制定,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