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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石油工业出版社申请执行回转一案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03:19  浏览:99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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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石油工业出版社申请执行回转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石油工业出版社申请执行回转一案的复函

2002年9月12日 (2002)执监宇第103--1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湘高法执函宇第16号(关于石油工业出版社申请执行回转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对本案的第一种处理意见,即不应将深圳凯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凯利公司)列为本执行回转案的被执行人。理由如下:
一、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规定,“原申请执行人”,是指原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才能作为执行回转案中的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原申请执行人是湖南利达国际贸易长沙物资公司(似下简称利达公司),凯利公司并非该案的当事人,故将凯利公司列为执行回转案中的被执行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凯利公司取得的248万元,是在利达公司对其欠债的情况下,依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长中经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通过执行程序取得的,而且不论利达公司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和平里支行、石油工业出版社纠纷案是否按撤诉处理,均不能否定凯利公司对利达公司的债权。
三、利达公司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长中经初字第 124号民事调解书中,明确表示其将用从石油工业出版社执行回的款项清偿其对凯利公司的债务。
四、利达公司与凯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同石油工业出版社与利达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淆,单独处理前者的债权债务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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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部直属高等农业院校教学实验实习农场或实验实习场管理条例(试行)

农牧渔业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农牧渔业部直属高等农业院校教学实验实习农场或实验实习场管理条例(试行)

1985年11月8日,农牧渔业部 国家教委 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一、高等农业院校教学实验实习农场或实验实习场(以下简称“农场或实验场”),是为教学、科学研究服务的事业单位,是进行教学、科研和示范推广的重要基地。
其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教学、科学研究服务,为培养具有坚实基础理论、熟练基本技能,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农业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其主要任务是:
1.根据教学计划,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学生进行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专业劳动的需要,并为学生进行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提供必要条件。
2.根据学校下达的科学研究计划,应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各项科学研究项目的进行。
3.推广工作是高等农业院校的基本任务之一。农场或实验场应以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做好生产示范和推广工作,使教学、科研、推广紧密结合,成为当地生产示范和推广工作的基地。
二、农场或实验场土地规模,以适应教学、科研和示范推广的需要为原则。规模不宜过大,以便于经营管理。所需土地,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依法办理征用手续。
农场或实验场的专职人员的编制,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85)教计字090号通知,全国重点农业院校按在校学生人数的4~6%范围内配备编制,一般院校按在校学生人数的2~4%范围内配备编制,在学校教育事业费预算内支付工资。按照上述编制,维持实习农场的教学和生产还有困难,确需增编时,须由农牧渔业部商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批准。增编人员的工资(含劳保福利等待遇)均由农场开支。
三、学校应根据中央关于干部“四化”的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和管理人员。专职场级干部,应由讲师(农艺师)以上任职条件的人来担任。站一级干部,至少应由助教(助理农艺师)以上任职条件的人来担任。场、站级干部要形成梯队,平均年龄以不超过55岁为宜。
学校要不断提高农场或实验场专业技术干部的素质,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干部及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学校必须建立专业课教师轮流下场工作的制度。要选派教师下场担任专职场、站长(分场、队)或做技术工作,任期一般不少于2年。教师下场的成绩应列入教师业务考核档案,作为评职、晋级的依据。
各校农经系要积极协助提高本校农场或试验场的经营管理水平。
四、重视并做好学生实习指导工作。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学生在教师指导和本场工人的协助下,通过讲解、示范、专业劳动等环节,培养学生基本操作技能和正确劳动观点。教师和学生要尊重工人的劳动和严格遵守场的规章制度。
五、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和文化技术教育。制订工人技术考核标准,建立培训制度。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派、具有相当于农业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的职工队伍。
六、农场或实验场的隶属关系不得随意变动,凡建立、转让或撤销,必须报农牧渔业部批准。农场或实验场的土地(含水域)、房舍及其他生产资料和财产,均属全民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或破坏。

第二章 经营管理
七、农场或实验场内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办法,并试行适应教学、科研、生产需要的多种形式承包责任制。生产部分实行联产承包经济责任制(承包到队、到组、到职工和试办小型家庭农场。下同)其分配形式可根据不同的责任制形式自行决定。
教学、科研部分实行承包责任制。签订合同,明确承包责任。分配形式各校根据情况自定。其收入一般不低于生产承包工人的平均收入水平。收入的不足部分,应由农场或实验场给予补贴。
学校应给予农场或实验场经营自主权。即:人事调配和雇用权,制订生产、财务计划权,物资调配权,产品处理权。
农场或实验场也应使承包者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
八、加强计划管理。农场或实验场要根据学校批准下达的教学、科学研究计划,编制年度计划(包括教学、科研、生产三部分)报经主管院(校)长批准后,订出具体实习实验方案。年度计划执行结果要进行总结,报告学校。
学校要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健全各项统计制度,按期上报统计报表。
九、加强财务管理。应单独设置财务机构,实行经济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受学校财务部门的指导监督,并定期向学校财务部门编报会计报表。
师生下场进行教学、生产实习和专业劳动,一律不计酬。勤工俭学劳动实行按劳付酬。接受校外教学、科研任务应合理收费。
农场和实验场暂免缴所得税,其收入用于场内相应的一切开支。生产或出售产品以及从事加工、服务等经营活动,应按国家规定照章纳税。
十、加强物资管理。所需计划物资,应纳入学校物资供应计划,并建立严格的物资管理制度,做到采购、贮备有计划,入库有验收,出库有手续,废料有回收。防止积压、丢失、损坏、变质等浪费现象的发生。
本场产品提供教学、科研需要外,其余部分,可以有计划地组织产品的加工、销售。
十一、加强技术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规定技术操作规程,实行技术责任制。建立各种资源档案、技术档案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十二、加强劳动管理。参照国务院1982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精神,建立职工奖惩制度,定期评比考核,做到赏罚分明。
要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和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充实防护用品和设备,严格执行,定期检查。
十三、农场或实验场要根据学校总体建设规划,各专业(学科)的特点,制订近期和远期规划,分期分批实施。其基本建设(不含生产部分),应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计划的实施,由学校统筹安排和统一管理。
十四、在完成教学、科研、推广任务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学校的资源和技术优势,通过各种渠道吸引校外资金,发展多种经营,搞活经济,努力发展生产,更新设备,以加快农场或实验场的现代化建设,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十五、农场或实验场正式职工,按国家劳动部门规定,享受当地国营企业同工种的劳保用品和保健津贴。
十六、关心职工群众生活,办好职工食堂,逐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开展职工业余文娱、体育活动,组织职工业余文化技术学习。
在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下,解决好职工子女就业问题。

第三章 组织领导
十七、院校应有一名副院(校)长分管农场或实验场工作。实行院(校)长领导下的场长负责制。
十八、实行场、站(分场、队,下同)两级管理。站(队)由场、系双重领导,以系为主或以场为主。场、系必须明确分工,紧密配合。
十九、场党总支(或支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团结全场职工,对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完成教学、科研、推广和生产任务以及农场或实验场建设计划的实现,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四章 附 则
二十、各院校要根据本条例,制订出实施细则。
二十一、农场名称是仍称为教学实验实习农场,还是改为教学实验实习场,由各校根据具体情况研定。
二十二、本条例自公布之日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

国办发〔201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逐年增加、农村人口出生率持续降低,农村学龄人口不断下降,各地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进行了布局调整和撤并,改善了办学条件,优化了教师队伍配置,提高了办学效益和办学质量。但同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大幅减少,导致部分学生上学路途变远、交通安全隐患增加,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加重,并带来农村寄宿制学校不足、一些城镇学校班额过大等问题。有的地方在学校撤并过程中,规划方案不完善,操作程序不规范,保障措施不到位,影响了农村教育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的总体要求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是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是政府的法定责任,是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适应城镇化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以及当地农村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处理好提高教育质量和方便学生就近上学的关系,努力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义务教育需求。
二、科学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教学点、村小学、中心小学、初中学校布局,以及寄宿制学校和非寄宿制学校的比例,保障学校布局与村镇建设和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明确学校布局调整的保障措施。专项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保障学生就近上学的需要。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以走读或寄宿。原则上每个乡镇都应设置初中,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寨要设置村小学或教学点,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或设置教学点。各地要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体力特征、道路条件、自然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学校服务半径,尽量缩短学生上下学路途时间。
三、严格规范学校撤并程序和行为
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程序。确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学校的,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履行撤并方案的制定、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要统筹考虑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寄宿生学习生活设施等条件保障,并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多种有效途径,广泛听取学生家长、学校师生、村民自治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保障群众充分参与并监督决策过程。学校撤并应先建后撤,保证平稳过渡。撤并方案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备案之前,暂停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要依法规范撤并后原有校园校舍再利用工作,优先保障当地教育事业需要。
坚决制止盲目撤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多数学生家长反对或听证会多数代表反对,学校撤并后学生上学交通安全得不到保障,并入学校住宿和就餐条件不能满足需要,以及撤并后将造成学校超大规模或“大班额”问题突出的,均不得强行撤并现有学校或教学点。已经撤并的学校或教学点,确有必要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规划、按程序予以恢复。
四、办好村小学和教学点
对保留和恢复的村小学和教学点,要采取多种措施改善办学条件,着力提高教学质量。提高村小学和教学点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转。研究完善符合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的职称评定标准,职称晋升和绩效工资分配向村小学和教学点专任教师倾斜,鼓励各地采取在绩效工资中设立岗位津贴等有效政策措施支持优秀教师到村小学和教学点工作。加快推进农村教育信息化建设,为村小学和教学点配置数字化优质课程教学资源。中心学校要发挥管理和指导作用,统筹安排课程,组织巡回教学,开展连片教研,推动教学资源共享,提高村小学和教学点教学质量。
五、解决学校撤并带来的突出问题
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学校撤并后学生需要寄宿的地方,要按照国家或省级标准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为寄宿制学校配备教室、学生宿舍、食堂、饮用水设备、厕所、澡堂等设施和聘用必要的管理、服务、保安人员,寒冷地区要配备安全的取暖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应为学校配备心理健康教师。要科学管理学生作息时间,培养学生良好生活习惯,开展符合学生身心特点、有益于健康成长的校园活动,加强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和教育。
各地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要通过增设农村客运班线及站点、增加班车班次、缩短发车间隔、设置学生专车等方式,满足学生的乘车需求。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学需要的,要组织提供校车服务。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速、超员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采用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以及拼装车、报废车等车辆接送学生。
高度重视并逐步解决学校撤并带来的“大班额”问题。各地要通过新建、扩建、改建学校和合理分流学生等措施,使学校班额符合国家标准。班额超标学校不得再接收其他学校并入的学生。对教育资源较好学校的“大班额”问题,要通过实施学区管理、建立学校联盟、探索集团化办学等措施,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合理分流学生。
六、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专项督查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是否制订专项规划、调整是否合理、保障措施是否到位、工作程序是否完善、村小学和教学点建设是否合格等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存在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强烈的地方,要责成其限期整改。对因学校撤并不当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好存在的问题。教育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督促指导。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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