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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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4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4人)
(1983年6月7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
副主任委员
王国权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李 贵
平错汪阶(藏族) 吴向必(苗族)
巴 岱(蒙古族)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马木托夫·库尔班(维吾尔族) 王 甫
扎喜旺徐(藏族) 白寿彝(回族) 关山复(满族)
许涤新 迪牙尔·库马什(哈萨克族)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铁道部关于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铁道部关于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
1979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厅(局),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
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铁路系统要成立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目前,筹建工作正在进行。鉴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即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为防止工作中断,决定在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未正式成立以前,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仍由原承办地区的法院、检察院继续受理。
特此通知。
关于修改一九五四年七月二十日于华沙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技术和技术科学合作协定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
关于修改一九五四年七月二十日于华沙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技术和技术科学合作协定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协议如下:
第一条 对一九五四年七月二十日于华沙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技术和技术科学合作协定第四条修改如下:
“本协定有效期五年。如在期满一年前任何一方未提出废除时,则本协定将继续有效五年,以后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需经双方政府批准并从交换批准照会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 本议定书为一九五四年七月二十日于华沙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技术和技术科学合作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从交换双方政府批准照会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一九六四年六月十八日签订于华沙;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波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对于条文的解释遇有分歧时,则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武 衡 柳·沙拉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