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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机动车辆公路规费稽查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31:50  浏览:99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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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机动车辆公路规费稽查管理办法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梅州市机动车辆公路规费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4〕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机动车辆公路规费稽查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梅州市机动车辆公路规费稽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机动车辆公路规费稽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梅州市机动车辆道路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规费是指公路养路费、客运附加费、机动车辆通行费。


第三条 公路规费稽查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公路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各级各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公路规费的稽查管理工作。


第四条 稽查方式:


(一)流动式稽查。由各级公路规费征稽机构组织,利用无线数据传输、电脑查询追踪系统在辖区内对逃漏公路规费车辆进行经常性稽查。

(二)收费站稽查。由各收费站稽查人员直接对过往该站的车辆进行稽查。

第五条 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六条 稽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公路规费缴纳情况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七条 稽查人员查获的未缴公路规费的车辆,应依法暂时终止该车行驶,并责令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八条 车主应将缴费凭证随车携带,以备查验。对托管的非梅州籍机动车辆,其通行费年票收讫标志必须粘贴于车辆挡风玻璃的右上角,在有效期内可在本市范围内通行。


第九条 对非梅州籍(托管的除外)进出本市的车辆通行费按次收费。在境内留驻的,车辆次票凭证3天内有效;超过3天的,应当另行按次缴纳通行费。缴费凭证必须保存至离开梅州境内为止,以备查验。


第十条 对出入各收费站的车辆,不按规定缴纳通行费的,收费人员可责令其缴纳通行费后方予放行;对强行通过的,除责令其停车补缴费款外,并按有关规定视情节处以应交票款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如影响交通畅通的,责令驾驶人员将车辆驾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方可驶离。对故意堵塞收费通道的,稽查人员可以将车辆拖离现场,拖车费由车主负担。


第十一条 对在流动稽查中查获的无公路规费收讫标志的车辆,视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本市应当缴费的车辆,责令车主到各征稽机构补缴和接受处理。


(二)本市已办缴费而未带凭证的车辆,责令车主取回凭证,经核实后放行。


(三)对涂改、转借、冒用、使用伪造年票收讫标志的,除责令其补缴规定费额(含滞纳金)外,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相当所欠费款5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梅州籍的过往机动车未能提供3天内有效通行费次票,责令车主补缴;不缴纳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缴车辆通行费的,还可并处应交票款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


(五)非梅州籍机动车辆长期(3个月以上)在梅州境内行驶,未到征稽机构办理托管手续(10天内登记)和未缴交年票费的,除补缴规定费额(含滞纳金)外,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相当所欠费款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对制造、贩卖假缴费凭证、收讫标志及征稽专用标志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欠缴公路规费的车辆,由车籍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责令缴费义务人在7日内补缴应缴的公路规费,并从欠缴之日起,年通行费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养路费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对逾期仍不缴费的,并可按规定处以罚款。


缴费义务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仍不缴纳应缴的公路规费、滞纳金及罚款的,年通行费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养路费每日另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由公路规费征稽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被公路管理机构查处指定地点停放的车辆,车主应当在7日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车辆停放超过3个月,车主不接受处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对车辆公开拍卖,所得款项抵付公路规费、车辆保管费和罚款等费用,余款归还当事人。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车管部门应全力协助做好公路规费缴交的查验工作。在办理车辆入户、转籍、审验、报废等手续时,检查公路规费缴交情况,对未缴公路规费的车辆,应告知车主到公路部门设置的收费窗口缴交公路规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收费、罚款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款票据。


第十七条 公路规费征稽部门在办理车辆缴交养路费和办理公路规费入户、转籍、报废等手续时,对逾期未缴纳通行费的车辆,应告知车主一并办理。


第十八条 对阻碍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或其他扰乱公路规费征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稽查人员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发现公路规费稽查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有营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责成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追究其直接责任人责任或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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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变化浅析

闵涛


  近几年,离婚案件有升有降,并且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在对近三年的离婚案件进行的分析中,发现目前形成离婚的主要原因以下几种:

  一、盲目、草率。这主要是婚前缺乏了解,在恋爱时被对方的优点或花言巧语迷惑,没有发现其缺点或不足之处,盲目地认为找到了很好的归宿,草率结婚。这样的婚姻主要表现为感情基础薄弱,婚后面临生活时,能很好地郊游,引起争吵,最终造成感情彻底破裂走上法庭。

  二、过于浪漫。在许多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承认恋爱时感情较好,充满了浪漫气氛,对未来有着美好的憧憬。那里恋爱的双方有意掩饰自己,给对方留下一种神秘感,这样彼此最容易被对方吸引,于是山盟海誓,但当他们走进婚姻的殿堂后,所有的浪漫被现实,所有的神秘已不在,彼此的一切都暴露在对方面前,有的只是平凡的生活,这时,特别是已结婚几年的夫妻,在生活的琐事中,在出现的各种生活上的矛盾中,不会寻找婚姻的粘合剂,而是逃避生活,促使夫妻间的感情淡化,两个人的关系越走越远,或是移情他人,或是寻找新的“浪漫”,而这些情况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夫妻离异。

  三、喜新厌旧。随着物质文化生活的不断提高,人民的眼光变得高了,特别是当手里有了钱,便开始瞧不起自己的结发之夫,糟糠之妻,于是社会上便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陈世美”。他们象追花的蝴蝶一样,抛弃家庭。另寻欢乐,经常出入舞厅等各种娱乐场所,这便给第三者造成可称之机,而造成夫妻感情的破裂。

  四、志趣爱好各惜。夫妻双方在工作、事业、理想、追求上各不相同,加之兴趣,爱好有差异,这也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因素。这其中,有些是一方在事业上有追求,为事业而忽略了家庭,另一方面不理解,不支持,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有些是因双方各有各的事业,思想观念不一致,而争论不休,互不相让,最后升级为争吵,破坏了夫妻间的感情;有些是因为性格,兴趣完全不同,没有共同语言,达不到夫妻间应有的感情交流。

  五、唯利视图。即男女中的一方把婚姻视为跳板,为的是贪图对方的钱财、地位,全然不顾首先与人格,为达到结婚的目的而不择手段,一旦结婚,便努力为自己敛财,争取社会地位,而当目的或有了更好的目标,便一脚将对方踢开与其离婚。另外,也有的人因对方家庭条件好,因自己家境贫寒或身份有小的缺陷,希望对方能长期供养自己,而委曲求全,这种情况大多是家庭较好的一方往往自身条件要差一些,而家境贫寒的一方则是自身的条件做起,特别是容貌较好,对此做为资本与对方成婚,而成婚后如不随己愿,便提出离婚。

  六、丈夫虐待。虽然我们处于和谐社会中,特别是农村很多做丈夫的头脑中人有存在较严重的封建夫权思想,他们视妻子为奴仆,妻有不对,轻则骂之,重则鞭笞,或在外有不顺心的事,回家将妻子做为出气筒,或酒后震怒起酒风拿妻子做发泄的工具,这些做大夫的暴行严重地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农村居多,而这些家庭妇女在普法宣传深入的今天,了纷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痛苦的婚姻关系。

  除以上这几种形成离婚的原因,另外有一些是因为一方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或者错误不能得到对方原谅,而造成离婚;再有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生理上有疾病,而婚前并未进行检查,婚后才发现,造成夫妻双方不能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或不能生育,或一方有不能结婚的疾病如精神病等,因而离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决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决定
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 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 作为第三款: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拥有并且使用的非机动车, 缴纳车辆使用牌照税适用税额及纳税期限, 依照本细则执行。
二、废止细则中关于个人拥有的非营业性用的非机动车辆免税的规定。将第五条修改为:
除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1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 不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
2 、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车辆。
三、第八条修改为:
本市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 、单位应税的机动车, 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 纳税期限为1 月1 日至1 月15日和7 月1 日至7 月15日。
2 、单位应税的非机动车和个人应税的机动车、非机动车, 全年税额一次缴纳, 纳税期限为3 月1 日至3 月31日。
四、第十条修改为:
纳税单位应将车辆的数量、种类、用途等情况, 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登记。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 其应纳的税款, 自行计算缴纳; 不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缴款书, 由纳税单位缴纳。个人应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税款, 由税务机关征收或者委托公安交通管理
机关及其他单位代征代缴。
其他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拒绝缴纳车船使用税的,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可以暂扣其车辆牌证。
五、《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所附《北京市车辆税额表》中的非机动车部分修改为:
┏━┳━┳━━━━━━┳━━━┳━━━┳━━━━┓
┃ ┃ ┃自 行 车 ┃每辆 ┃ 4元 ┃ ┃
┃非┃人┣━━━━━━╋━━━╋━━━╋━━━━┫
┃ ┃ ┃人力小三轮车┃每辆 ┃ 6元 ┃ ┃
┃ ┃ ┣━━━━━━╋━━━╋━━━╋━━━━┫
┃机┃力┃客货三轮车 ┃每辆 ┃12元 ┃ ┃
┃ ┃ ┣━━━━━━╋━━━╋━━━╋━━━━┫
┃ ┃ ┃ 排 子 车 ┃每辆 ┃18元 ┃ ┃
┃动┃车┣━━━━━━╋━━━╋━━━╋━━━━┫
┃ ┃ ┃二轮手推车 ┃每辆 ┃ 4元 ┃ ┃
┃ ┣━╋━━━━━━╋━━━╋━━━╋━━━━┫
┃车┃畜┃ ┃ ┃ ┃ ┃
┃ ┃力┃ 畜力大车 ┃ 每辆 ┃ 30元 ┃ ┃
┃ ┃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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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1991年1 月1 日起施行。

附: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 北京市人民政府1986年12月27日发布, 1991年3 月25日修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或个人, 均应在本市缴纳车船使用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车船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 由拥有人负责缴纳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拥有并且使用的非机动车, 缴纳车辆使用牌照税的适用税额及纳税期限, 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 在其独立核算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 无营业机构的, 在其居住地纳税。
第四条 本市车辆适用税额, 依照附表所列《车辆税额表》计算。
第五条 除《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1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 不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
2 、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车辆。
第六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由纳税人提出申请, 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七条 载货汽车的净吨位, 不满半吨( 含半吨) 的按半吨计算, 超过半吨不满一吨的, 按一吨计算。
载货汽车改装成乘人汽车或载货、乘人兼用车辆的, 均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车辆种类计算征收。
各种工程车、起重车等特种车辆, 按其原来规定载重量计算征收, 无载重量的, 可比照同类型载货汽车计算征收。
第八条 本市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 、单位应税的机动车, 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 纳税期限为1 月1 日至1 月15日和7 月1 日至7 月15日。
2 、单位应税的非机动车和个人应税的机动车、非机动车, 全年税额一次缴纳, 纳税期限为3 月1 日至3 月31日。
第九条 纳税人各种机动车停驶、报废, 须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停驶证件, 非机动车凭单位或有关部门证明, 一个月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对新购、复驶、用途变化等车辆须持有关凭证一个月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纳税人纳税后, 遇有车辆增、减变动, 按规定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补手续。
第十条 纳税单位应将车辆的数量、种类、用途等情况, 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登记。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 其应纳的税款, 自行计算缴纳; 不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 由主管税管机关填发缴款书, 由纳税单位缴纳。个人应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税款, 由税务机关征收或者委托公安
交通管理机关及其他单位代征代缴。
其他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拒绝缴纳车船使用税的,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可以暂扣其车辆牌证。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一九五二年一月四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车辆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同时废止。

附: 北京市车辆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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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 计 ┃ 年 ┃ 备 ┃
┃ ┃ ┃ 税 ┃ 税 ┃ ┃
┃ ┃ 项 目 ┃ 单 ┃ 额 ┃ ┃
┃别┃ ┃ 位 ┃ ┃ 注 ┃
┣━╋━━┳━━━━━━╋━━━╋━━━╋━━━┫
┃ ┃ ┃10座以下 ┃每辆 ┃200 元┃ ┃
┃机┃乘 ┣━━━━━━╋━━━╋━━━╋━━━┫
┃ ┃人 ┃11座至30座 ┃每辆 ┃250 元┃ ┃
┃ ┃汽 ┣━━━━━━╋━━━╋━━━╋━━━┫
┃ ┃车 ┃31座以上 ┃每辆 ┃300 元┃ ┃
┃ ┣━━╋━━━━━━╋━━━╋━━━╋━━━┫
┃动┃摩 ┃ 二 轮 ┃每辆 ┃ 60 元┃ ┃
┃ ┃托 ┣━━━━━━╋━━━╋━━━╋━━━┫
┃ ┃车 ┃ 三 轮 ┃每辆 ┃ 80 元┃ ┃
┃ ┣━━┻━━━━━━╋━━━╋━━━╋━━━┫
┃ ┃ 机动三轮汽车 ┃每辆 ┃Ц0 元┃ ┃
┃车┣━━━━━━━━━╋━━━╋━━━╋━━━┫
┃ ┃ 载货汽车 ┃按净吨┃ ┃ ┃
┃ ┃ ┃位每吨┃ 60 元┃ ┃
┣━╋━━┳━━━━━━╋━━━╋━━━╋━━━┫
┃ ┃ ┃自 行 车 ┃每辆 ┃ 4元 ┃ ┃
┃非┃人 ┣━━━━━━╋━━━╋━━━╋━━━┫
┃ ┃ ┃人力小三轮车┃每辆 ┃ 6元 ┃ ┃
┃ ┃ ┣━━━━━━╋━━━╋━━━╋━━━┫
┃机┃力 ┃客货三轮车 ┃每辆 ┃12元 ┃ ┃
┃ ┃ ┣━━━━━━╋━━━╋━━━╋━━━┫
┃ ┃ ┃排 子 车 ┃每辆 ┃18元 ┃ ┃
┃动┃车 ┣━━━━━━╋━━━╋━━━╋━━━┫
┃ ┃ ┃二轮手推车 ┃每辆 ┃ 4元 ┃ ┃
┃ ┣━━╋━━━━━━╋━━━╋━━━╋━━━┫
┃车┃畜 ┃ ┃ ┃ ┃ ┃
┃ ┃力 ┃畜力大车 ┃每辆 ┃30元 ┃ ┃
┃ ┃车 ┃ ┃ ┃ ┃ ┃
┗━┻━━┻━━━━━━┻━━━┻━━━┻━━━┛



199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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