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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江口水库水质保护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9:58  浏览:90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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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江口水库水质保护的决定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江口水库水质保护的决定
1998.06.25 市人大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江口水库水质保护的决定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新余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环境保护
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江口水库水质保护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江口水库
是我市工农业生产和城区居民生活的最重要水源,近年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认真
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在保护江口水库水质环
境中作了许多工作,保证了水库水质稳定在国家饮用水标准内。但是应该看到,随
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江口水库功能的开发利用,江口水资源也有潜在的污染威胁。
为了更好地保护江口水库的水质,促进我市工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造福子孙
后代,会议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宣传贯彻《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
法规,使保护江口水库水环境,保护我市的“生命之水”成为全市人民的共识和自
觉行动。
二、市人民政府要从可持续发展战略高度,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好开
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库区旅游业、养殖业、林业等的综合开发规
划,保证江口水库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
三、市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尽快制定保护江口水库
水质的具体管理办法,使江口水库水质的保护工作,走上法规化、制度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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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2000年9月27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 次会议制定

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本市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 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市审计机关是本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国 家建设项目概算或者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各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 其管辖范围内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各级计划、经济、财政、建设、工商、税务、国土、环保、金融、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审计机关负责市级重点国家建设项目概算或者预算执行情况和 竣工决算的审计,并可根据需要,对国家建设项目各阶段实施审计。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 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将国家建设项 目委托有相应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查证。委托审计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五条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概算或者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审 计时,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 财务收支实施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 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对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审计应当在单项工程结算审计的基 础上,对以下事项实施审计: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工程竣工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资金来源、概算或者预算执行情况、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四)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以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 实性、合法性;

(五)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和使用情况;

(六)投资包干结余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七)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八)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验收手续情况;

(九)对竣工国家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评审;

(十)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对国家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工程结算的以下事项实施审计:

(一)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施工中发生的设计、施工变更情况;

(三)工程量的计算情况;

(四)分项工程预算定额套用是否符合规定;

(五)工程取费情况;

(六)材料实际用量情况;

(七)设备、材料的计价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对国家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的以下事项实施审计:

(一)项目设计是否符合批准的规模和标准;

(二)概算或者预算编制的依据;

(三)设计概算或者预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投资以及其他费用计列情况;

(四)设计收费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对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的以下事项实施审计:

(一)变更工程量的签证是否真实或者符合国家规定;

(二)监理收费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对国家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单位的以下事项实施审计:

(一)设备、材料的采购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二)设备、材料采购的价格;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每年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投资情况,制定年度审 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有关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国家建设 项目审计时,应当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真实、完整资料,并不得转移、隐匿、篡改 、伪造或者毁弃。

第十三条国家建设项目概算或者预算执行过程中,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前 ,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单项工程结算审计。

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 算审批后,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三 十日内完成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意 见书;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五条内审机构对本系统的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可以参照审计机 关审计程序办理。

内审机构应当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完成后的十五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报审计机 关备案。审计机关应当对内审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抽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国家建设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建设单位未申请单项工程结算 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 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 单位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虚假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或者毁弃国家建设项目有关资料的。

第十八条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 规定的行为,由审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县(市)、区对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分工,由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从马德案看贪官们的“食物链”

               杨涛

3月22日,被媒体称为建国以来最大的卖官案主角———黑龙江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在北京二中院受审。在近6个小时的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马德17次受贿共计6031857元,其中,12次受贿与“卖官”有关。马德承认了全部的指控。(《京华时报》3月23日)另据《北京晨报》3月22日报道,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与马德案相关联的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受贿案不久也将在北京开庭审理。
被告人马德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被指控担任要职6年间受贿近600万元。围绕着他的案件的暴露:向上,牵涉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黑龙江省原政协主席韩桂芝等众多高官,其中,韩桂芝一次就收受马德送上的80万元人民币转给了其妹;向下,则牵涉到绥化市下辖10个县市,有半数以上县市的处级以上干部涉案,仅绥化市各部门一把手就有50多人牵扯进去,因而此案堪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卖官案。
从马德案中,我们能很清楚地看到,在一些地方的官场,已经形成了不成文的“潜规则”,那就是贪官们贪污、受贿所得来的钱,是不能自己独吞的,“自己得一点,向上送一点”,否则,他就很有可能翻船落马的。于是,在官场中,便形成一条无形的“食物链”,即高官吃大官,大官吃小官,小官吃百姓。反过来,这种从上到下的通吃并不是没有代价的,高官要提供官位给大官,大官要提供官位给小官,除此之外,高官还要庇护大官,大官还要庇护小官,形成一条利益链,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马德在其大肆收受赂贿的多年来,一直是稳坐钓鱼台,并且是“边腐边升”,而且因为他的稳定,庇护了其属下大小小的贪官污吏,可见由这一张由“食物链”结成的保护网是多么的结实,上有部长、副书记,中有市委书记,下有大大小小贪官一堆,完全可以让网内的贪官们放心大胆,肆无忌惮践踏任何法律。古人便说:“朝中有人好做官”。一些在官场搞腐败的“个体户”,恐怕还要千方百计要钻营进某一圈子内,寻求一张保护伞。官场中人进入某一圈子,成为“某某的人”,不仅是其有本事、有能耐、受赏识以及前程似锦的表现,而且其在外说话要粗、腰板更硬。马德本人要不是一个偶然事件把他牵连出来,他还会像在2000年中共绥化市委第一次会议上表态一样,冠冕堂皇地说:“决不搞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带头保持清正廉洁”。“那些有利于个人功名而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影响干群关系的事,我们坚决不做。”从而,还可能由被他搞定的上级评为廉政的楷模。
更可怕的是,官场“食物链”不仅起到贪官结成团,起到利益输送和保护伞作用,而且严重地腐蚀了官场,正直之人如果不进入这一圈子,不向这一圈子输送利益,那就将永远排斥在仕途的道路中,迫使一些人不得不放弃原则而加入这一圈子。这一圈子如滚雪球一样,将一些官场歪风邪气传染到干净的地方。
如今,马德的“食物链”断了,他本人受审了,他的顶头上司也即将受审,围绕着“食物链”上的大大小小的贪官们也开始倒了,令人触目惊心。但是,这只是个案的胜利,因为这是超越马德保护伞的能力之上的中纪委来查处的,事实上,在保护伞范围内,“食物链”上的贪官都是极为安全的,因为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链条上,处于高位的贪官是绝对不能让这一链条任何一处出问题,因而,这个利益链上,地方司法机关是滴水难进的。
因此,在反腐败斗争中,我们不能不关注官场“食物链”的现象及其成因,不得不正视在官场“食物链”情形下反腐败的高难度。马德们如此大肆买官卖官固然可恶,但在此案中暴露出来的官场贪官抱成团,大面积地腐蚀官员的现象更加可怕,它直接关系到我们的政权稳定和执政党的生死存亡。马德们受审了,官场“食物链”也要拿到阳光下解剖,割断这一“食物链”说来简单:一是要实行民主,让高官、大官们没有官位的资源可卖;二是要加大反腐败力度,让反腐败机关相对独立于地方。但如何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落到实处,则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最后,我还要斗胆地问一句:在一些表面看起来比较廉洁、少有贪污受贿的官员被抓的地方,是真正那些地方的官员做到了廉洁自律呢?还是有一条不为人所知官场“食物链”在发挥它保护伞的作用呢?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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