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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月度工作会议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45:02  浏览:91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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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月度工作会议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4〕2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月度工作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月度工作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 则



(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市政府的非常设机构。市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为建立健全市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市安委会及市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制订本规则。

(三)市安委会是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因工作需要变更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成员时,经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行文;因工作需要变更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时,由市安委会报经市政府审批后,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



二、市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工作部署,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提出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方针政策的建议。

(三)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办法。

(四)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协调公安、驻渝部队和武警总队参加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市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向市安委会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六)组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每季度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和每月的安全生产月度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督促、检查专题会议和月度工作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九)协助市政府办公厅举办安全生产工作新闻发布会。

(十)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制度



(一)工作会议制度。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所形成的会议纪要报送市委、市政府,并印发各区县(自治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安委会主任确定召开会议的专题会议,所形成的会议纪要,要报送市委、市政府,并印发各区县(自治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安委会全体成员每季度参加一次由市长主持的市政府安全生产季度专题会议。会议议题由市长决定。

市安委会全体成员每月参加一次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安委会主任主持的全市安全生产月度工作会议。会议议题主要是通报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相关工作措施。

(二)联络员会议制度。市安委会每个成员单位确定1名处级干部担任市安委会联络员。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市安委会联络员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通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安委会审议的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意见。联络员会议所形成的会议纪要,要报送市安委会领导同志,印发市安委会各成员。

(三)专项督查制度。以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名义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活动,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所形成的专题报告,要报送市政府并通报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四)公文办理制度。市安委会文件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市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五)信息通报制度。市安委会办公室以《全市安全生产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反映各地区、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提出存在问题和建议意见。



五、作风纪律要求



(一)市安委会全体成员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学习贯彻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在市安委会主任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规则,完成市安委会部署的各项任务。

(二)市安委会全体成员要根据本市、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本部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向市安委会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和措施。

(三)市安委会全体成员要认真负责地组织本部门(行业)贯彻落实安全委会各项决定、意见和工作要求,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失职渎职行为。对各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由市安委会主任责成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向市政府报告。

(四)市安委会全体成员要维护团结、协调配合、互相支持,始终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自觉服从于和服务于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大局,共同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求真务实,团结一心,确保全面完成市安委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月度工作会议制度



为及时通报全市安全生产综合动态,督促检查市政府每季度安全工作专题会议部署的落实情况,了解各地区、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进度和各项指标的控制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特建立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月度工作会议制度。

一、会议时间

原则上每月10日,具体时间由市安委会主任确定。

二、会议地点

市政府办公厅会议室

三、会议主持人

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市安委会副主任主持。

四、参会人员

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市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及有关单位负责人。

五、会议内容

检查市政府季度安全工作专题会议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分析每月安全生产形势,通报汇总情况,掌握总体动态;研究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具体议程:

(一)由市安监局汇报上月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情况。包括全市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并进行简要分析;

(二)由各牵头部门汇报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进度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研究事故多发地区、多发行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需要采取的措施;

(四)讨论通过对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结果以及其他需要市安委会审议的事项;

(五)市政府领导部署相关工作。

六、会议承办

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筹办及文件起草工作。会后以市安委会名义印发会议纪要,分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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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试行)和龙岩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试行)和龙岩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龙政综〔2009〕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龙岩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试行)》和《龙岩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已经龙岩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5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下简称为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政府决策的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高效、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制度组织听证,但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矿产资源规划、城市地名规划和道路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方案经公示有较大争议的;

  (二)拟定或修改基准地价、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三)制定或调整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及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具体项目依据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设置的“听证目录”确定);

  (四)城市主干道路的重大改造项目;

  (五)可能对生态环境、自然及人文景观、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

  (六)对居民生活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七)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八)制定涉及重大的公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九)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听证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实施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不组织听证。

  第六条 市政府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领导决定。

    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各部门、机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由市政府研究后,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七条 市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根据需要,市政府可以决定或指定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实施听证。

  第八条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提出听证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听证方案的内容包括听证事项、听证内容和听证目的,听证参加人员的人数、条件、产生方式,拟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程序、规则等。

  第九条 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员、记录员、听证陈述人、旁听人等。

  听证员是指受听证机关指派,主持听证,确保听证程序合法完成的工作人员。

  记录员是指受听证机关指派,负责听证会记录的工作人员。听证会的会务工作由记录员负责。

  听证陈述人是指出席听证会并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的人。

  旁听人是指经自愿报名,听证机关确定,参加听证旁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

  第十条 听证员中设听证主持人1名。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派人担任。

  其他听证员、记录员的人数由听证机关决定。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会;

  (二)决定延长听证会时间;

  (三)决定中止听证会;

  (四)维持听证秩序,制止和处理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

  (五)听证会结束后,组织听证评议;

  (六)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其他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可以在听证过程中询问听证陈述人,在听证评议时发表对听证事项的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听证员与听证事项有密切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情形,应当回避。

  听证陈述人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关提出听证员回避的申请。

  听证员是否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 听证陈述人包括职能部门陈述人、公众陈述人。职能部门陈述人由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政府工作部门相关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担任,一般不超过5人。公众陈述人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由社会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等组成。公众陈述人由听证组织单位在下列申请参加听证会或邀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中确定,一般人数为5—25人,其中下列第1、2目的人员应超过半数。

    1、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其推选的代表);

    2、与听证事项有关并提供事实依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其推选的代表);

    3、听证组织单位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等。

  听证旁听人按听证方案的规定产生,人数由听证机关确定,一般不超过30人。

  第十五条 职能部门陈述人职责:

  (一)提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方案及有关材料,并对该方案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决策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等主要内容作客观、真实、完整的陈述;

  (三)参加听证会并接受公众陈述人的质询。

  第十六条 公众陈述人在听证会举行前可以查阅职能部门提供的决策方案及有关材料,并在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会,服从听证主持人安排,遵守听证会秩序,并对听证事项发表陈述意见、进行讨论。

  第十七条 听证旁听人参加听证会,应当自觉维护听证会秩序,不得在听证会上发言。

  第十八条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20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告,告知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事项及相关内容、参加听证会人员的条件、报名办法、人数等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有意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公告的规定,在举行听证会15日前向听证组织单位报名,其中报名担任公众陈述人的,需同时提交主要陈述意见。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各方听证陈述人的人数,参加听证会的不同利益关系各方或不同意见各方的听证陈述人人数应当大致相等。

    听证组织单位可根据听证事项涉及的领域,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专家,担任公众陈述人。

  第二十条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0日确定听证陈述人,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听证陈述人送达听证通知和听证事项相关材料(含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听证通知应当载明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人员姓名以及相关要求等内容,加盖听证组织单位印章。

  第二十一条 听证陈述人应当出席听证会并陈述意见;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前3日告知听证组织单位。

  经听证组织单位同意,公众陈述人可以委托他人出席听证会或者提供书面陈述材料。听证组织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公众陈述人提供书面陈述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人核对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到会情况,宣读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事项、听证要求、听证人员及听证陈述人的组成,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三)职能部门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及有关材料;

  (四)公众陈述人陈述对听证事项的意见、理由及依据;

  (五)双方陈述人就听证事项涉及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六)听证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七)听证员、记录员、陈述人对听证会笔录审核无误后签名;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听证陈述人在听证会发言,须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听证主持人应当保证每个听证陈述人必要的发言时间,必要时,可延长听证会时间;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听证陈述人可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陈述。

  第二十四条 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听证陈述人提出的异议当场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可以询问听证陈述人。其他听证员也可以询问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应当客观真实地回答听证员的询问,但对与听证事项无关的问题,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不作回答。

  第二十六条 听证陈述人可以就听证事项的陈述意见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听证主持人可以要求听证陈述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听证会结束后才能提交证据材料的,应于听证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二十七条 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和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中止听证:

  (一)职能部门陈述人应公众陈述人要求,需要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无法继续听证的;

  (三)听证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无法继续听证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公众陈述人全部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举行听证没有必要的;

  (三)依法应当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终止听证的,由听证组织机关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主要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四)听证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五)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六)职能部门陈述人对听证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合法性以及决策方案等主要内容所作的陈述;

  (七)公众陈述人的姓名等个人基本情况及陈述意见;

  (八)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听证笔录应由听证人员、听证陈述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认为记录有误的,可以当场补充或修改。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在听证会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研究听证意见或者建议,制作听证报告,并提交听证笔录以及与该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的全部材料,报请市政府对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审议。

    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听证会上听证陈述人的听证意见。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项及听证内容;

    (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包括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中止、终止听证的说明;

    (三)听证陈述人提出的主要意见或者建议、理由、依据;

    (四)听证事项的赞同意见与反对意见以及之间的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分析、处理建议;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听证机关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陈述人,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以及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机关作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对于未按本制度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本部门领导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四条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组织听证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制度规定应当组织听证有关单位不组织或听证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方案,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和量化标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决策法制化水平,保证决策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5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实事求是、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以及由市政府领导依据法定职责有权直接决定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实施财产征收、征用;

  (三)确定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

  (四)处置重大或重要国有资产;

  (五)以市政府名义签订合同;

  (六)市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时涉及法律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七)下级政府及所属部门需要上级政府或本级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八)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市政府在研究重大行政决策时,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

    第七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交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的启动,由市政府领导依照职权与分工决定。

    第九条 对于需经合法性审查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必要时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参加前期有关调研、论证工作。

   第十条 对市政府领导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一)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情况;

  (二)与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

  (四)本单位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于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报市政府。市政府领导对审查时间有要求的,应当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情况复杂的,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

    市政府领导批准启动合法性审查程序后,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与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一致;

  (二)是否与我市现行的规定和其他政策措施协调、衔接;

  (三)是否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而严重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

  (四)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或者通过新闻媒体、中国龙岩网站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三)根据需要组织市政府顾问参与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涉及有关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市政府法制机构要求的期限内提出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过合法性审查后,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提交审查意见书,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并通报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市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有不当之处的,可以在接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书3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承办单位意见报市政府领导,由市政府领导决定是否重新启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过合法性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和原则的,承办单位应按程序及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者报市政府领导直接决定。

    第十七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对于涉密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参与合法性审查的成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审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合法性审查事项的内容。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决策失误,依法追究责任机关及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科学界定本部门和单位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和规范化决策机制。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据本制度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颁发《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颁发《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


  2003年9月30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向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厅(局)、上海市文广局、海南省文体厅、甘肃、宁夏广电局、广州市文化局发出《关于颁发〈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开放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市场,面向国际,给开发企业提供一个有序竞争的平台,促进开发企业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全方位的服务,经多方论证,《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技术规范》(暂行)(以下简称《规范》)于即日颁布,该《规范》明确了售票软件开发企业资质,售票软件产品功能、数据接口、验证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确立了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市场准入标准,各省市管委会、院线公司及影院、软件开发商应严格执行。
  自2004年1月1日起影片编码必须按《规范》编制并上传于政府网站,所有计算机售票影院全部使新编码。现行的影片编码使用截止日期为2003年12月31日。以前年度的影片编码的替换、编制工作由电影数字平台于2004年6月底完成。
  现存的两家在用售票软件(火烈鸟1.0,满天星1.1.3)的开发商限期于2003年12月底完成对各自注册用户进行软件更新。2004年起全国所有用户必须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售票系统。除此以外,新推出的软件(含其升级版本)必须符合《规范》标准,在提交相应的测试报告并通过相关机构的认证获得批件后方可进入市场。

附: 《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
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暂行)
一、 引言
通过本规范,明确对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开发商(下称开发商)资格准入及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下称售票软件)准入的基本要求,规范售票软件的开发,促进软件开发企业的良性竞争,以适应电影产业化发展的需求。
为了保证售票系统的稳定、安全、先进实用,本规范应遵循以下原则:
先进性:开发商应利用先进技术进行开发,力求体现影院计算机售票发展的方向,提高功能、使用、维护等方面的先进性。
完整性:本规范规定售票软件系统中任何与原始票务数据相关的录入、修改、删除的操作及其结果都将被系统保留并作为数据上报,同时在本地保留相应操作记录。
本规范对与售票软件相关的开发、功能及概念作了最基本的要求。开发商在售票软件系统的开发、销售、维护和升级方面应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影院计算机售票是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影院售票管理的一项具体应用。为了规范影院管理,健全经营秩序,保证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收缴以及市场竞争的规范性和公平性,促进售票软件产品的完善与提高,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年第342号令)、《软件开发规范》(GB8567-88、GBT12505-90、GBT12504-90)的规定,对软件开发商及其售票软件产品做出以下规定:
1、开发商必须是独立法人,有软件开发的经营许可,有相对稳定的技术开发人员,具备对该软件产品的后续服务、升级能力。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软件企业认定书》、《专职人员及管理人员名单》、《专职人员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2、软件商开发的售票软件产品必须拥有合法版权,并经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认可,拥有相应的《著作权证明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3、售票软件必须符合《电影管理条例》及电影行业规范的要求,并拥有完整的售票软件所需的文档,包括《软件需求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测试分析报告》、《用户手册》、《操作手册》。
4、开发商要确保提交的文件真实、清晰,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替代、篡改。

二、 基本名词定义
为规范影院售票软件中所涉及的名词和业务项目,特定义如下:
1、影片编码:采用12位编码,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供并在政府网站发布,具有唯一性,详细定义见附表1。
2、影院编码:影院的编码由8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它所代表的影院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定义见附表2。
3、售票原始数据:由计算机中运行的售票管理软件驱动出票、计数而采集到的售票数据记录。
4、节目:售票的场次内容,也称“影片”。
5、场次:影片所对应的放映时间,也称“计划”。在场次结束后,不能再做补登以外的任何票务操作。
6、连场:在同一个放映厅内,凭单张票可连续观看多场影片的特殊的电影售票业务。
7、影院:电影院的注册地址,和“影厅”共同确定影片映出的具体地点。
8、影厅:电影放映的银幕位置,和“影院”共同确定影片映出的具体地点。
9、售票:影院对观众观影的销售行为。
10、退票:因为某种原因取消服务承诺的行为。
11、补登:把手工出售的代用票补录到计算机售票系统中的行为。
12、出票原则:售票软件系统根据影院座位数,实行一人一票的出票原则。
13、计数原则:计观众人次,一名观众看一部电影计一人次,一名观众看三部电影计三人次,以此类推。
14、影院编码原则:影院编码由国家广电总局颁布、各省市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统一编制。
15、文件:独立的数据包、程序等。

三、 基本业务功能
影院计算机售票系统应满足影院日常基本放映业务流程,至少具备影片编码下载、编排计划、售票、退票、补登、验票、数据统计处理、数据上报等功能。
1、影片编码下载
售票软件应具备从国家广电总局政府网站下载影片名称、编码,以及影片其它基本信息的功能,并以此做为影片资料的唯一来源。
网址:http://www.sarft.gov.cn/manage/publishfile/27/575.html
2、编排放映计划
影院利用下载的影片名称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放映计划,安排拟放映影片的名称、日期、场次、影厅,确定票价、分账比例、开始售票时间等相关信息。放映计划的修改工作限定在开始售票前完成。
3、售票
电影票是观众入场观看影片的凭证,票面应具有向观众提示电影有关信息的功能,电影票由主券和副券组成。
主券票面包括影院名称、影片名称、影厅名称、排座号、是否对号入座、放映日期、放映时间、票价、类别、售票员、售出时间及票号(或条码)等信息项目。
副券票面包括影厅名称、放映目期、放映时间、场次标识、座位号(图标,数字,字母)等信息项目。
票价应参照片商和各院线公司的相关规定,根据需要设置。
类别由影院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置,但上报时统一归入单人,双人,学生,团体分类项目,以便数据统计时按需归类。
售票产生的凭证和数据记录要一一对应,并完整记录其它相关辅助信息。
4、退票
售票软件应具有退票功能,并建立相应退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退票操作人、退票日期、退票时间和退票金额等项目。所产生的记录和回收的凭证必须一一对应,并完整记录其它相关辅助信息。
5、补登
由于机器故障等意外原因导致影院不能正常使用计算机售票,而改用统一监制的代用票,在计算机售票系统恢复正常后应将售出的代用票补登录入计算机售票系统内,以保持影院经营数据的完整和准确。
6、验票
以影院售票系统数据为基础,对观众所持票据进行检验,判断其合法性,并根据判断结果确定是否允许该观众入场观影,同时将该票数据传回影院售票系统并做记录。
7、数据处理
影院售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处理功能应至少包括:
·统计:以售票数据为源数据所进行的统计,必须确保其真实、可靠、准确。
·报表:依照国家广电总局规定的式样制定规范的报表。
8、维护功能
售票软件应具备专门模块显示、编辑影院的其它信息和影厅信息的功能。

四、 系统数据备份与恢复
系统维护功能应包括:
1、具备自动和手动备份功能,并易于操作。
2、具备对所备份的数据进行恢复的功能。
3、具备完善的售票软件、数据库灾难恢复功能,便于及时恢复正常业务操作。

五、 安全、一致性要求
1、数据安全
开发商应选用安全性能良好、并通过有关认证的数据库系统。
开发商开发的售票软件应做到:杜绝任何不经过售票软件系统的数据库访问,并保证应用系统和数据库之间的连接保密性,包括最高级的维护人员都不应具有直接访问数据库的权力。同时应通过对开发人员的约束,保证开发和应用在使用层面上的脱离,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在实际使用中对已准予推广的售票软件系统,发现任何有关导致数据库安全的缺陷或隐患,开发商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免费使系统恢复到本规范所限定的安全、一致性要求范围内。
开发商必须保证系统数据的一致。应确保在任何不规范:操作下不出现票、款和数据不符现象。
·售票软件应保证采集到的售票原始数据的真实、准确。杜绝用户以任何方式改变原始数据,并提供保存数据不低于三年的最低设置。
·统计、查询的结果来自影院售票原始数据。
·售票软件须如实向所属院线公司(含影片发行商)、国家、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委员会传送售票数据。
·售票软件系统应禁止用户以任何形式对影院编码、影院名称等进行修改。
2、系统安全
·对所有进入售票软件系统进行操作的人员须分别给予独立的用户名、登录口令和相应的工作权限。
·对所有登录售票软件的人员应建立日志,记录其登录时问、所做的操作及离开时间。
·售票软件系统操作日志受该系统保护,不能更改。
3、操作安全
对售票系统内所有操作都应进行必要的保护,对可能出现的误操作应予以提示,尽可能方便用户操作,引导操作者完成正确操作。

六、 系统相关测试认证流程
1、软件开发商提交企业及产品的相关文件供广电总局审核。
2、广电总局组织相关专家对软件产品进行测试,并按《测试步骤方案》的量化标准对软件产品进行评分,在《测试步骤方案》规定的关键部分实施直接否决制。
3、在通过测试后,广电总局委托第三方为开发商嵌入数据上报功能模块,由第三方负责接口的无缝性,并保证上报模块中数据的安全性、一致性。
4、所有测试过程在广电总局监督下进行,测试步骤、结果和评分(特别是不符合《测试步骤方案》规定的部分,或者是被直接否决的部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开发方和广电总局,保留开发商提出异议的权利。
5、每次被检测否决后,开发商必须重新进行申请,上述流程必须从头进行,不保留上次检测的结果和成绩。
6、《测试步骤方案》是根据各售票软件使用中出现的故障问题和各用户提出的意见、建议而修订的检测流程和量化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补充、修订和完善。该方案由广电总局相关机构制定并维护,最终的解释权在广电总局。
本技术要求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
影片编码原则:

1 2 3 4 5 6 7 8 9~12
影片国别 影片介质 排次号 完成年代
001 中国 035 澳大利亚 69 l、35mm胶片
002 香港 036 新西兰 70 2、16mm胶片
003 台湾 037 7l 3、70mm胶片
004 038 72 4、立体电影 注:完成年代以四位数字表示,如1980年完成制片,则以1980表示。
005 039 73 丹麦 5、环幕电影
006 040 74 6、数字电影
007 041 埃及 75 O、观摩影片
008 42 阿尔及利亚 76 荷兰
009 43 突尼斯 77 西班牙
010 44 摩洛哥 78 意大利
011 朝鲜 45 79 西德
012 日本 46 80 东德
013 越南 47 81 瑞士
014 泰国 48 82 奥地利
015 缅甸 49 83 波兰
016 新加坡 50 84 捷克
017 印尼 5l 美国 85 匈牙利
018 斯里兰卡 52 墨西哥 86 罗马尼亚
019 印度 53 委内瑞拉 87 保加利亚
020 巴基斯坦 54 古巴 88 南斯拉夫
021 蒙古 55 哥伦比亚 89 阿尔巴尼亚
022 伊拉克 56 玻利维亚 90 希腊
023 黎巴嫩 57 91 俄罗斯
024 土尔其 58 阿根廷 92 比利时
025 菲律宾 59 加拿大 93 瑞典
026 尼泊尔 60 巴西 94
027 叙利亚 61 95
028 62 96
029 63 97
030 64 98
031 65 99
032 66 100
033 67 101
034 68 102

附表2:
影院编码原则(8位编码)
编码 1 2 3 4 5 6 7 8
表示内容 省码 省辖地、市编码 影院序号 暂空 放映单位属性
基本规则 在地市范围内排序 O O、城市电影放映队
1、城市专业电影院
2、城市兼映影剧院
3、城市开放俱乐部
4、城市内部俱乐部
5、农村电影放映队
6、集镇专业电影院
7、集镇兼映影剧院
8、集镇开放俱乐部
9、集镇内部俱乐部


影院基本信息
中文标识 字段名 数据类型 长度
影院名称
影院编码
法人代表
电 话
联 系 人
地 址
影院影厅数量
影院座位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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