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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16:55  浏览:97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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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79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6日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

(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和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 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应当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处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领导,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建立和完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机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
公安、税务、建设、国土、卫生、环境、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经营行为。
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在授权范围内查处占道经营、乱摆乱卖的无照经营行为。
法律法规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从事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农民销售自产的、未经加工的农副产品;
(二)经批准设点销售季节性农副产品;
(三)经批准开办各类商品展销会;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查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一)未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设立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办理注销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营业执照有效期已过,未办理延期变更登记,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持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照经营行为。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当事人涉嫌上述无照经营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一)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无须办理营业执照,但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查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查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二)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三)违反有关规定为无照经营者提供发票、银行账户、证明;
(四)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五)法律、法规禁止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无照经营相关的情况,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查阅、复制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账册、发票、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场所、物品,查封、扣押直接用于无照经营的物品、设备、工具、资料等财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当事人的财物查封、扣押决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可能影响取证时,可以先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但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制作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查封、扣押财物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执法机关各执一份。
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两名以上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见证;无见证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财物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当事人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后,应当自财物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七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和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事人接受调查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财物作出认定,对不属于直接用于无照经营的财物,应当在作出认定后二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财物归还当事人。
当事人不按期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告通知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仍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和处理的,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禁止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易变质及其他难以保存或者不宜保存的物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取证据后,可以依法先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妥善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物经认定不属于直接用于无照经营的,应当将拍卖、变卖所得退还当事人。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有关职权。
第十五条 有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其他无照经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被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或者被查处后继续从事无照经营的,没收其直接用于无照经营的物品、工具、设备。
对非法持有的营业执照、有关证明、合同文本、发票、印章、招牌等,予以收缴。收缴的发票应当移交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无照经营者涉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条例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或者转移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回,并处以被动用、调换或者转移财物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逾期未能缴回的,处以被动用、调换或者转移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被查处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受理其登记注册申请的;
(二)检举他人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无照经营者时,应当告知其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动用、调换、损毁以及私分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关行政机关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行政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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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部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目录》,现予以公布。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二00四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特种设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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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码 │   种 类   │    类 别    │         品 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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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 │锅炉      │          │             ┃
┠───┼────────┼──────────┼─────────────┨
┃ 1100 │        │承压蒸汽锅炉    │             ┃
┠───┼────────┼──────────┼─────────────┨
┃ 1110 │        │          │电站锅炉         ┃
┠───┼────────┼──────────┼─────────────┨
┃ 1120 │        │          │工业锅炉         ┃
┠───┼────────┼──────────┼─────────────┨
┃ 1130 │        │          │生活锅炉         ┃
┠───┼────────┼──────────┼─────────────┨
┃ 1200 │        │承压热水锅炉    │             ┃
┠───┼────────┼──────────┼─────────────┨
┃ 1300 │        │有机热载体锅炉   │             ┃
┠───┼────────┼──────────┼─────────────┨
┃ 1310 │        │          │有机热载体气相炉     ┃
┠───┼────────┼──────────┼─────────────┨
┃ 1320 │        │          │有机热载体液相炉     ┃
┠───┼────────┼──────────┼─────────────┨
┃ B100 │        │锅炉部件      │             ┃
┠───┼────────┼──────────┼─────────────┨
┃ B210 │        │          │封头           ┃
┠───┼────────┼──────────┼─────────────┨
┃ B110 │        │          │锅筒           ┃
┠───┼────────┼──────────┼─────────────┨
┃ B120 │        │          │集箱           ┃
┠───┼────────┼──────────┼─────────────┨
┃ B130 │        │          │锅炉过热器        ┃
┠───┼────────┼──────────┼─────────────┨
┃ B140 │        │          │锅炉再热器        ┃
┠───┼────────┼──────────┼─────────────┨
┃ B150 │        │          │锅炉省煤器        ┃
┠───┼────────┼──────────┼─────────────┨
┃ B160 │        │          │锅炉膜式水冷壁      ┃
┠───┼────────┼──────────┼─────────────┨
┃ C100 │        │锅炉材料      │             ┃
┠───┼────────┼──────────┼─────────────┨
┃ C110 │        │          │锅炉用钢板        ┃
┠───┼────────┼──────────┼─────────────┨
┃ C120 │        │          │锅炉用钢管        ┃
┠───┼────────┼──────────┼─────────────┨
┃ C130 │        │          │特种设备用焊接材料    ┃
┠───┼────────┼──────────┼─────────────┨
┃ 2000 │压力容器    │          │             ┃
┠───┼────────┼──────────┼─────────────┨
┃ 2100 │        │固定式压力容器   │             ┃
┠───┼────────┼──────────┼─────────────┨
┃ 2110 │        │          │超高压容器        ┃
┠───┼────────┼──────────┼─────────────┨
┃ 2120 │        │          │高压容器         ┃
┠───┼────────┼──────────┼─────────────┨
┃ 2130 │        │          │第三类中压容器      ┃
┠───┼────────┼──────────┼─────────────┨
┃ 2140 │        │          │第三类低压容器      ┃
┠───┼────────┼──────────┼─────────────┨
┃ 2150 │        │          │第二类中压容器      ┃
┠───┼────────┼──────────┼─────────────┨
┃ 2160 │        │          │第二类低压容器      ┃
┠───┼────────┼──────────┼─────────────┨
┃ 2170 │        │          │第一类压力容器      ┃
┠───┼────────┼──────────┼─────────────┨
┃ 2200 │        │移动式压力容器   │             ┃
┠───┼────────┼──────────┼─────────────┨
┃ 2210 │        │          │铁路罐车         ┃
┠───┼────────┼──────────┼─────────────┨
┃ 2220 │        │          │汽车罐车         ┃
┠───┼────────┼──────────┼─────────────┨
┃ 2230 │        │          │长管拖车         ┃
┠───┼────────┼──────────┼─────────────┨
┃ 2240 │        │          │罐式集装箱        ┃
┠───┼────────┼──────────┼─────────────┨
┃ 2300 │        │气瓶        │             ┃
┠───┼────────┼──────────┼─────────────┨
┃ 2310 │        │          │无缝气瓶         ┃
┠───┼────────┼──────────┼─────────────┨
┃ 2320 │        │          │焊接气瓶         ┃
┠───┼────────┼──────────┼─────────────┨
┃ 2330 │        │          │液化石油气钢瓶      ┃
┠───┼────────┼──────────┼─────────────┨
┃ 2340 │        │          │溶解乙炔气瓶       ┃
┠───┼────────┼──────────┼─────────────┨
┃ 2350 │        │          │车用气瓶         ┃
┠───┼────────┼──────────┼─────────────┨
┃ 2360 │        │          │低温绝热气瓶       ┃
┠───┼────────┼──────────┼─────────────┨
┃ 2370 │        │          │缠绕气瓶         ┃
┠───┼────────┼──────────┼─────────────┨
┃ 2380 │        │          │非重复充装气瓶      ┃
┠───┼────────┼──────────┼─────────────┨
┃ 23T0 │        │          │特种气瓶         ┃
┠───┼────────┼──────────┼─────────────┨
┃ 2400 │        │氧舱        │             ┃
┠───┼────────┼──────────┼─────────────┨
┃ 2410 │        │          │医用氧舱         ┃
┠───┼────────┼──────────┼─────────────┨
┃ 2420 │        │          │高气压舱         ┃
┠───┼────────┼──────────┼─────────────┨
┃ 2430 │        │          │再压舱          ┃
┠───┼────────┼──────────┼─────────────┨
┃ 2440 │        │          │高海拔试验舱       ┃
┠───┼────────┼──────────┼─────────────┨
┃ 2450 │        │          │潜水钟          ┃
┠───┼────────┼──────────┼─────────────┨
┃ B200 │        │压力容器部件    │             ┃
┠───┼────────┼──────────┼─────────────┨
┃ B210 │        │          │封头           ┃
┠───┼────────┼──────────┼─────────────┨
┃ C200 │        │压力容器材料    │             ┃
┠───┼────────┼──────────┼─────────────┨
┃ C210 │        │          │压力容器用钢板      ┃
┠───┼────────┼──────────┼─────────────┨
┃ C230 │        │          │气瓶用钢板        ┃
┠───┼────────┼──────────┼─────────────┨
┃ C240 │        │          │气瓶用钢管        ┃
┠───┼────────┼──────────┼─────────────┨
┃ 8000 │压力管道    │          │             ┃
┠───┼────────┼──────────┼─────────────┨
┃ 8100 │        │长输(油气)管道   │             ┃
┠───┼────────┼──────────┼─────────────┨
┃ 8110 │        │          │输油管道         ┃
┠───┼────────┼──────────┼─────────────┨
┃ 8120 │        │          │输气管道         ┃
┠───┼────────┼──────────┼─────────────┨
┃ 8200 │        │公用管道      │             ┃
┠───┼────────┼──────────┼─────────────┨
┃ 8210 │        │          │燃气管道         ┃
┠───┼────────┼──────────┼─────────────┨
┃ 8220 │        │          │热力管道         ┃
┠───┼────────┼──────────┼─────────────┨
┃ 8300 │        │工业管道      │             ┃
┠───┼────────┼──────────┼─────────────┨
┃ 8310 │        │          │工艺管道         ┃
┠───┼────────┼──────────┼─────────────┨
┃ 8320 │        │          │动力管道         ┃
┠───┼────────┼──────────┼─────────────┨
┃ 8330 │        │          │制冷管道         ┃
┠───┼────────┼──────────┼─────────────┨
┃ 7000 │压力管道元件  │          │             ┃
┠───┼────────┼──────────┼─────────────┨
┃ 7100 │        │压力管道管子    │             ┃
┠───┼────────┼──────────┼─────────────┨
┃ 7110 │        │          │无缝钢管         ┃
┠───┼────────┼──────────┼─────────────┨
┃ 7120 │        │          │焊接钢管         ┃
┠───┼────────┼──────────┼─────────────┨
┃ 7130 │        │          │有色金属管        ┃
┠───┼────────┼──────────┼─────────────┨
┃ 7140 │        │          │铸铁管          ┃
┠───┼────────┼──────────┼─────────────┨
┃ 71F0 │        │          │非金属材料管       ┃
┠───┼────────┼──────────┼─────────────┨
┃ 7200 │        │压力管道管件    │             ┃
┠───┼────────┼──────────┼─────────────┨
┃ 7210 │        │          │无缝管件         ┃
┠───┼────────┼──────────┼─────────────┨
┃ 7220 │        │          │有缝管件         ┃
┠───┼────────┼──────────┼─────────────┨
┃ 7230 │        │          │锻制管件         ┃
┠───┼────────┼──────────┼─────────────┨
┃ 7240 │        │          │铸造管件         ┃
┠───┼────────┼──────────┼─────────────┨
┃ 7250 │        │          │汇管           ┃
┠───┼────────┼──────────┼─────────────┨
┃ 7260 │        │          │过滤器          ┃
┠───┼────────┼──────────┼─────────────┨
┃ 72F0 │        │          │非金属材料管件      ┃
┠───┼────────┼──────────┼─────────────┨
┃ 7300 │        │阀门        │             ┃
┠───┼────────┼──────────┼─────────────┨
┃ 7310 │        │          │安全阀          ┃
┠───┼────────┼──────────┼─────────────┨
┃ 7320 │        │          │调压阀          ┃
┠───┼────────┼──────────┼─────────────┨
┃ 7330 │        │          │调节阀          ┃
┠───┼────────┼──────────┼─────────────┨
┃ 7340 │        │          │闸阀           ┃
┠───┼────────┼──────────┼─────────────┨
┃ 7350 │        │          │球阀           ┃
┠───┼────────┼──────────┼─────────────┨
┃ 7360 │        │          │蝶阀           ┃
┠───┼────────┼──────────┼─────────────┨
┃ 7370 │        │          │截止阀          ┃
┠───┼────────┼──────────┼─────────────┨
┃ 7380 │        │          │止回阀          ┃
┠───┼────────┼──────────┼─────────────┨
┃ 7390 │        │          │疏水阀          ┃
┠───┼────────┼──────────┼─────────────┨
┃ 73A0 │        │          │隔膜阀          ┃
┠───┼────────┼──────────┼─────────────┨
┃ 73F0 │        │          │非金属材料阀门      ┃
┠───┼────────┼──────────┼─────────────┨
┃ 73T0 │        │          │特种阀门         ┃
┠───┼────────┼──────────┼─────────────┨
┃ 7400 │        │法兰        │             ┃
┠───┼────────┼──────────┼─────────────┨
┃ 7410 │        │          │钢制法兰         ┃
┠───┼────────┼──────────┼─────────────┨
┃ 74F0 │        │          │非金属材料法兰      ┃
┠───┼────────┼──────────┼─────────────┨
┃ 7500 │        │补偿器       │             ┃
┠───┼────────┼──────────┼─────────────┨
┃ 7510 │        │          │金属波纹膨胀节      ┃
┠───┼────────┼──────────┼─────────────┨
┃ 75T0 │        │          │特种型式金属膨胀节    ┃
┠───┼────────┼──────────┼─────────────┨
┃ 75F0 │        │          │非金属材料膨胀节     ┃
┠───┼────────┼──────────┼─────────────┨
┃ 7520 │        │          │金属波纹管        ┃
┠───┼────────┼──────────┼─────────────┨
┃ 7600 │        │压力管道支承件   │             ┃
┠───┼────────┼──────────┼─────────────┨
┃ 7610 │        │          │支架           ┃
┠───┼────────┼──────────┼─────────────┨
┃ 7620 │        │          │吊架           ┃
┠───┼────────┼──────────┼─────────────┨
┃ 7700 │        │压力管道密封元件  │             ┃
┠───┼────────┼──────────┼─────────────┨
┃ 7710 │        │          │金属密封元件       ┃
┠───┼────────┼──────────┼─────────────┨
┃ 77F0 │        │          │非金属密封元件      ┃
┠───┼────────┼──────────┼─────────────┨
┃ 7720 │        │          │紧固件          ┃
┠───┼────────┼──────────┼─────────────┨
┃ 7T00 │        │压力管道特种元件  │             ┃
┠───┼────────┼──────────┼─────────────┨
┃ 7T10 │        │          │防腐管道元件       ┃
┠───┼────────┼──────────┼─────────────┨
┃ 7T20 │        │          │阻火器          ┃
┠───┼────────┼──────────┼─────────────┨
┃ 7TZ0 │        │          │元件组合装置       ┃
┠───┼────────┼──────────┼─────────────┨
┃ C800 │        │压力管道材料    │             ┃
┠───┼────────┼──────────┼─────────────┨
┃ C810 │        │          │压力管道用钢板      ┃
┠───┼────────┼──────────┼─────────────┨
┃ 3000 │电梯      │          │             ┃
┠───┼────────┼──────────┼─────────────┨
┃ 3100 │        │乘客电梯      │             ┃
┠───┼────────┼──────────┼─────────────┨
┃ 3110 │        │          │曳引式客梯        ┃
┠───┼────────┼──────────┼─────────────┨
┃ 3120 │        │          │强制式客梯        ┃
┠───┼────────┼──────────┼─────────────┨
┃ 3130 │        │          │无机房客梯        ┃
┠───┼────────┼──────────┼─────────────┨
┃ 3140 │        │          │消防电梯         ┃
┠───┼────────┼──────────┼─────────────┨
┃ 3150 │        │          │观光电梯         ┃
┠───┼────────┼──────────┼─────────────┨
┃ 3160 │        │          │防爆客梯         ┃
┠───┼────────┼──────────┼─────────────┨
┃ 3170 │        │          │病床电梯         ┃
┠───┼────────┼──────────┼─────────────┨
┃ 3200 │        │载货电梯      │             ┃
┠───┼────────┼──────────┼─────────────┨
┃ 3210 │        │          │曳引式货梯        ┃
┠───┼────────┼──────────┼─────────────┨
┃ 3220 │        │          │强制式货梯        ┃
┠───┼────────┼──────────┼─────────────┨
┃ 3230 │        │          │无机房货梯        ┃
┠───┼────────┼──────────┼─────────────┨
┃ 3240 │        │          │汽车电梯         ┃
┠───┼────────┼──────────┼─────────────┨
┃ 3250 │        │          │防爆货梯         ┃
┠───┼────────┼──────────┼─────────────┨
┃ 3300 │        │液压电梯      │             ┃
┠───┼────────┼──────────┼─────────────┨
┃ 3310 │        │          │液压客梯         ┃
┠───┼────────┼──────────┼─────────────┨
┃ 3320 │        │          │防爆液压客梯       ┃
┠───┼────────┼──────────┼─────────────┨
┃ 3330 │        │          │液压货梯         ┃
┠───┼────────┼──────────┼─────────────┨
┃ 3340 │        │          │防爆液压货梯       ┃
┠───┼────────┼──────────┼─────────────┨
┃ 3400 │        │杂物电梯      │             ┃
┠───┼────────┼──────────┼─────────────┨
┃ 3500 │        │自动扶梯      │             ┃
┠───┼────────┼──────────┼─────────────┨
┃ 3600 │        │自动人行道     │             ┃
┠───┼────────┼──────────┼─────────────┨
┃ B300 │        │电梯部件      │             ┃
┠───┼────────┼──────────┼─────────────┨
┃ B310 │        │          │绳头组合         ┃
┠───┼────────┼──────────┼─────────────┨
┃ B320 │        │          │电梯导轨         ┃
┠───┼────────┼──────────┼─────────────┨
┃ B330 │        │          │电梯耐火层门       ┃
┠───┼────────┼──────────┼─────────────┨
┃ B340 │        │          │电梯玻璃门        ┃
┠───┼────────┼──────────┼─────────────┨
┃ B350 │        │          │电梯玻璃轿壁       ┃
┠───┼────────┼──────────┼─────────────┨
┃ B360 │        │          │电梯液压泵站       ┃
┠───┼────────┼──────────┼─────────────┨
┃ B370 │        │          │杂物电梯驱动主机     ┃
┠───┼────────┼──────────┼─────────────┨
┃ B380 │        │          │自动扶梯梯级       ┃
┠───┼────────┼──────────┼─────────────┨
┃ B390 │        │          │自动人行道踏板      ┃
┠───┼────────┼──────────┼─────────────┨
┃ B3A0 │        │          │梯级踏板链        ┃
┠───┼────────┼──────────┼─────────────┨
┃ B3B0 │        │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
┠───┼────────┼──────────┼─────────────┨
┃ B3CO │        │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滚轮  ┃
┠───┼────────┼──────────┼─────────────┨
┃ B3DO │        │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 ┃
┠───┼────────┼──────────┼─────────────┨
┃ B3EO │        │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控制屏 ┃
┠───┼────────┼──────────┼─────────────┨
┃ 4000 │起重机械    │          │             ┃
┠───┼────────┼──────────┼─────────────┨
┃ 4100 │        │桥式起重机     │             ┃
┠───┼────────┼──────────┼─────────────┨
┃ 4110 │        │          │通用桥式起重机      ┃
┠───┼────────┼──────────┼─────────────┨
┃ 4120 │        │          │电站桥式起重机      ┃
┠───┼────────┼──────────┼─────────────┨
┃ 4130 │        │          │防爆桥式起重机      ┃
┠───┼────────┼──────────┼─────────────┨
┃ 4140 │        │          │绝缘桥式起重机      ┃
┠───┼────────┼──────────┼─────────────┨
┃ 4150 │        │          │冶金桥式起重机      ┃
┠───┼────────┼──────────┼─────────────┨
┃ 4160 │        │          │架桥机          ┃
┠───┼────────┼──────────┼─────────────┨
┃ 4170 │        │          │电动单梁起重机      ┃
┠───┼────────┼──────────┼─────────────┨
┃ 4180 │        │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
┠───┼────────┼──────────┼─────────────┨
┃ 4190 │        │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
┠───┼────────┼──────────┼─────────────┨
┃ 41A0 │        │          │防爆梁式起重机      ┃
┠───┼────────┼──────────┼─────────────┨
┃ 4200 │        │门式起重机     │             ┃
┠───┼────────┼──────────┼─────────────┨
┃ 4210 │        │          │通用门式起重机      ┃
┠───┼────────┼──────────┼─────────────┨
┃ 4220 │        │          │水电站门式起重机     ┃
┠───┼────────┼──────────┼─────────────┨
┃ 4230 │        │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
┠───┼────────┼──────────┼─────────────┨
┃ 4240 │        │          │万能杠件拼装式龙门起重机 ┃
┠───┼────────┼──────────┼─────────────┨
┃ 4250 │        │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
┠───┼────────┼──────────┼─────────────┨
┃ 4260 │        │          │造船门式起重机      ┃
┠───┼────────┼──────────┼─────────────┨
┃ 4270 │        │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
┠───┼────────┼──────────┼─────────────┨
┃ 4280 │        │          │装卸桥          ┃
┠───┼────────┼──────────┼─────────────┨
┃ 4300 │        │塔式起重机     │             ┃
┠───┼────────┼──────────┼─────────────┨
┃ 4310 │        │          │普通塔式起重机      ┃
┠───┼────────┼──────────┼─────────────┨
┃ 4320 │        │          │电站塔式起重机      ┃
┠───┼────────┼──────────┼─────────────┨
┃ 4330 │        │          │塔式皮带布料机      ┃
┠───┼────────┼──────────┼─────────────┨
┃ 4400 │        │流动式起重机    │             ┃
┠───┼────────┼──────────┼─────────────┨
┃ 4410 │        │          │轮胎起重机        ┃
┠───┼────────┼──────────┼─────────────┨
┃ 4420 │        │          │履带起重机        ┃
┠───┼────────┼──────────┼─────────────┨
┃ 4430 │        │          │全路面起重机       ┃
┠───┼────────┼──────────┼─────────────┨
┃ 4440 │        │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
┠───┼────────┼──────────┼─────────────┨
┃ 4450 │        │          │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   ┃
┠───┼────────┼──────────┼─────────────┨
┃ 4460 │        │          │集装箱跨运车       ┃
┠───┼────────┼──────────┼─────────────┨
┃ 4470 │        │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
┠───┼────────┼──────────┼─────────────┨
┃ 4480 │        │          │汽车起重机        ┃
┠───┼────────┼──────────┼─────────────┨
┃ 4490 │        │          │随车起重机        ┃
┠───┼────────┼──────────┼─────────────┨
┃ 4600 │        │铁路起重机     │             ┃
┠───┼────────┼──────────┼─────────────┨
┃ 4610 │        │          │蒸汽铁路起重机      ┃
┠───┼────────┼──────────┼─────────────┨
┃ 4620 │        │          │内燃铁路起重机      ┃
┠───┼────────┼──────────┼─────────────┨
┃ 4630 │        │          │电力铁路起重机      ┃
┠───┼────────┼──────────┼─────────────┨
┃ 4700 │        │门座起重机     │             ┃
┠───┼────────┼──────────┼─────────────┨
┃ 4710 │        │          │港口门座起重机      ┃
┠───┼────────┼──────────┼─────────────┨
┃ 4720 │        │          │船厂门座起重机      ┃
┠───┼────────┼──────────┼─────────────┨
┃ 4730 │        │          │带斗门座式起重机     ┃
┠───┼────────┼──────────┼─────────────┨
┃ 4740 │        │          │电站门座起重机      ┃
┠───┼────────┼──────────┼─────────────┨
┃ 4750 │        │          │港口台架起重机      ┃
┠───┼────────┼──────────┼─────────────┨
┃ 4760 │        │          │固定式起重机       ┃
┠───┼────────┼──────────┼─────────────┨
┃ 4770 │        │          │液压折臂起重机      ┃
┠───┼────────┼──────────┼─────────────┨
┃ 4800 │        │升降机       │             ┃
┠───┼────────┼──────────┼─────────────┨
┃ 4810 │        │          │曲线施工升降机      ┃
┠───┼────────┼──────────┼─────────────┨
┃ 4820 │        │          │锅炉炉膛检修平台     ┃
┠───┼────────┼──────────┼─────────────┨
┃ 4830 │        │          │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    ┃
┠───┼────────┼──────────┼─────────────┨
┃ 4840 │        │          │电站提滑模装置      ┃
┠───┼────────┼──────────┼─────────────┨
┃ 4850 │        │          │升船机          ┃
┠───┼────────┼──────────┼─────────────┨
┃ 4860 │        │          │施工升降机        ┃
┠───┼────────┼──────────┼─────────────┨
┃ 4870 │        │          │简易升降机        ┃
┠───┼────────┼──────────┼─────────────┨
┃ 4880 │        │          │升降作业平台       ┃
┠───┼────────┼──────────┼─────────────┨
┃ 4890 │        │          │高空作业车        ┃
┠───┼────────┼──────────┼─────────────┨
┃ 4900 │        │缆索起重机     │             ┃
┠───┼────────┼──────────┼─────────────┨
┃ 4910 │        │          │固定式缆索起重机     ┃
┠───┼────────┼──────────┼─────────────┨
┃ 4920 │        │          │摇摆式缆索起重机     ┃
┠───┼────────┼──────────┼─────────────┨
┃ 4930 │        │          │平移式缆索起重机     ┃
┠───┼────────┼──────────┼─────────────┨
┃ 4940 │        │          │辐射式缆索起重机     ┃
┠───┼────────┼──────────┼─────────────┨
┃ 4A00 │        │桅杆起重机     │             ┃
┠───┼────────┼──────────┼─────────────┨
┃ 4A10 │        │          │固定式桅杆起重机     ┃
┠───┼────────┼──────────┼─────────────┨
┃ 4A20 │        │          │移动式桅杆起重机     ┃
┠───┼────────┼──────────┼─────────────┨
┃ 4B00 │        │旋臂式起重机    │             ┃
┠───┼────────┼──────────┼─────────────┨
┃ 4B10 │        │          │柱式旋臂式起重机     ┃
┠───┼────────┼──────────┼─────────────┨
┃ 4B20 │        │          │壁式旋臂式起重机     ┃
┠───┼────────┼──────────┼─────────────┨
┃ 4B30 │        │          │平衡悬臂式起重机     ┃
┠───┼────────┼──────────┼─────────────┨
┃ 4C00 │        │轻小型起重设备   │             ┃
┠───┼────────┼──────────┼─────────────┨
┃ 4C10 │        │          │输变电施工用抱杆     ┃
┠───┼────────┼──────────┼─────────────┨
┃ 4C20 │        │          │电站牵张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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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C30 │        │          │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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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广州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

           广州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管理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促进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国家机关、行政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必须严格做好报告、登记、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广州市劳动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实施监察检查,并负责本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按下列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一)轻伤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和基层工会组织。
  (二)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
  (三)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人至2人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如实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机关,并填报《事故快报表》。
  (四)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市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人民检察机关和监察部门。
  (五)其中急性中毒、中暑事故,应同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爆炸物品爆炸和火灾事故,应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第六条 职工受伤后送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单位及医院应在8小时内通知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第七条 公安部门勘查事故单位的死亡事故现场后,确定属于劳动行政部门、人民检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工伤死亡事故案件,应及时通知劳动行政部门、人民检察机关处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对发生的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均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或人民检察机关举报。


  第九条 属于区、县级市劳动局负责受理的职工伤亡事故案件,应及时进行统计、处理,并按下列规定时间上报市劳动局:
  (一)重伤事故在当月月终后3日内。
  (二)死亡事故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
  (三)重大、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在接报后2小时内。


  第十条 重伤3人,死亡2人以上的事故快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事故单位及其地址。
  (二)发生事故的时间及其地点。
  (三)伤亡情况,包括死(伤)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工龄和受伤部位、伤害程度。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


  第十一条 重伤3人以上以及死亡事故的现场,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人民检察机关勘查,并征得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十二条 因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单位必须做出标记、拍照、录像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第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勘查事故现场后,应向事故单位开具《企业职工死亡确认证明书》。
  殡葬单位应凭《企业职工死亡确认证明书》办理事故死亡者遗体殡葬手续。对没有上述确认证明书的,残葬单位应及时通知劳动行政部门、人民检察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或职业病的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和填报职工工伤确认申请表。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日。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确认,然后向社会保障机构申请保险待遇。遇有特殊情况,申请工伤确认期可以延长至30日。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单位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申请。职工工伤确认申请应当经单位签字后报送。单位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


  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事故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和提交的职工工伤确认申请表后,应当进行工伤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确认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确认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
  (一)职工的工伤确认申请。
  (二)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书,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书。
  工伤确认的决定书由劳动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单位。


  第十六条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规定组织调查:
  (一)轻伤事故,由所在的部门(车间)领导负责组织,事故单位的有关部门协助。
  (二)重伤事故,由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事故单位的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事故单位的上级部门协助。
  (三)死亡1至2人的事故,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的,由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事故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如事故单位无专职安全管理机构的,由上级领导负责组织。
  (四)镇、街属下企业发生死亡1至2人事故的,由镇、街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或其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组织、区、县级市劳动、工会、检察等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五)总、分包工程或联营施工的工程发生死亡事故,由总包单位的领导或联营施工中资质较高的单位的负责人负责组织、总、分包单位或联营施工双方单位的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六)市属及中央、省、部队、外地在广州地区的单位发生死亡3至5人的重大死亡事故,由事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市劳动、工会、检察、监察等部门以及事故单位的上级有关部门派员参加;死亡6至9人的重大死亡事故,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市劳动、工会、检察、监察等部门以及事故单位的上级等部门派员参加。
  (七)各区、县级市属下单位发生死亡3至5人的重大死亡事故,由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或指定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同级劳动、工会、检察和监察等部门以及事故单位的上级部门派员参加;死亡6至9人的重大死亡事故,由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同级劳动和市劳动、工会、检察、监察等部门以及事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八)死亡1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死亡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市劳动、工会、检察、监察等部门以及事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属于急性中毒、中暑事故,卫生行政部门应派员参加。爆炸物品爆炸和火灾造成的伤亡事故,公安部门应派员参加。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应由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专长,且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以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工作日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和法医尸检鉴定的,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所需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个人了解情况和调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阻碍、干扰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劳动局负责对受理范围内事故案件的调查准确性和公正性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可重新组织调查组另行调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发生重伤以上的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召开事故分析会议。其中死亡、重大死亡、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分析会议,必须有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派员参加,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重大死亡、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分析会议,还应邀请监察部门派员参加。
  由区、县级市负责调查的重大死亡事故的事故分析会议,必须有市劳动局和工会组织派员参加,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 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死亡事故的,应追究事故单位负责人责任:
  (一)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或不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命令和决定的。
  (二)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的。
  (三)安全工作无人负责,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的。
  (四)有关部门或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的。
  (五)特种设备(含电梯、施工升降机)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检验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六)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而擅自投产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 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应追究有关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职工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未领取《广州市企业员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合格证》的。
  (二)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设备不按期检修保养,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不采取措施,或使设备超负荷运行的。
  (四)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或设施、设备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的。
  (五)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的。
  (六)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监理)职责,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
  (七)擅自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或未领取《安全资格许可证》的单位、个人的。
  (八)不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备案手续,擅自开工的。


  第二十六条 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应追究肇事人或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二)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或擅离职守的。
  (三)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或擅自拆除、毁坏安全装置和设施的。
  (四)无证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错误的。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参与下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调查,也可组织有关部门复查。  


  第二十八条 参加调查的各方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九条 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特别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事故单位加倍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一)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延迟报告的。
  (二)事故发生后,因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造成更大伤亡的。
  (三)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
  (四)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五)阻碍、干扰事故调查组工作的。


  第三十一条 在确定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时,应征得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涉及主要领导、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失职责任的,应提请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部门、人民检察机关对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责任人员处理时,应征求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凡当年发生重伤3人或死亡1人以上事故的单位,取消其评比先进单位的资格,事故单位负责人不得被授予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的称号。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死亡事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吊销其建筑施工安全资格许可证。

第五章 事故结案





  第三十四条 重伤或死亡1至2人的事故案件,结案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及中央、省、部队、外地单位发生的事故和在广州市市区内的县级市单位发生的事故,由市劳动局审批结案。
  (二)区属单位以及街、镇、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发生的事故,由所在区劳动局审批结案。
  (三)县级市属单位以及镇、村、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当地发生的事故,由县级市劳动局审批结案。


  第三十五条 重大死亡事故结案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死亡3至9人的重大死亡事故,由市劳动局审批结案,其中区、县级市属以下单位在所辖区内发生的,由区、县级市劳动局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劳动局审批结案。
  (二)死亡1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死亡事故,由市劳动局提出处理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涉及重大事项,由市劳动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六条 重伤事故应在30日内、死亡事故应在60日内、重大死亡事故应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内结案。


  第三十七条 事故单位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建立事故档案。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将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和事故调查报告书、处罚决定书和结案通知书等事故调查处理资料归档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人民政府1985年9月29日颁布的《广州市工伤事故处理试行规定》(穗府[1985]1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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