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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经营权认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05:03  浏览:94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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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经营权认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广告经营权认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2]第209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2002年世界杯体育彩票票面广告经营权的有关问题的认定请示》(京工商文[2002]10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营临时广告,应依据《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活动的合法性,并由主办单位委托具有广告代理和发布经营权的广告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依法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在广告经营活动中,企业之间的部分具体业务关系,不应属于广告经营权的转移关系。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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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中国 突尼斯


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促进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加强经济、贸易和技术领域内的合作,特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

  第二条 混合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研究双方在经济、贸易和技术领域内扩大合作的方法和途径,并提出旨在加强和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的建议。
  (二)协商草拟和签署双方在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领域中认为需要签署的协议。
  (三)检查这些协议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执行可能产生的困难。

  第三条 混合委员会会议每两年一次将在双方认为必要时轮流在北京和突尼斯举行。参加混合委员会会议的代表团由各自政府指定的代表率领。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突尼斯共和国的有关部分别执行本协定。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                   外交部长
    吴学谦                   贝吉·凯德·埃塞卜西
    (签 字)                    (签 字)

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个案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决议》的通知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个案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决议》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州(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5月28日通过了《关于个案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现将该《决议》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个案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决议

(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个案执法检查组《关于个案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会议赞成报告对这次个案执法检查的基本估价和所提建议,对个案执法检查组的工作表示满意。
会议认为,在省委的领导下,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组织并于今年4月下旬至5月上旬对部分地、州、市进行的个案执法检查,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符合依法治省的要求,对于坚持严肃执法、公正司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会议认为,从总体上看,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执法状况是好的,成绩是巨大的。广大干警尽职尽责,艰苦奋战,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对有的司法机关和极少数干警在执法活动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
和执法过错,也决不可忽视。要继续加强民主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全体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牢固树立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和一切依法办事的观念,更好地发挥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服务“四化”的职能作用。
会议指出,认真贯彻执行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行和坚持依法治省,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根本任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
项重要职权。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积极支持、配合。为了贯彻实施《云南省依法治省五年规划》,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各州、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要在党委的领导下,紧密联系实际,精心组织安排,加强执
法监督,并在今年内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一次个案执法检查。要督促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依法赔偿制,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坚决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切实防止和清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要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完善
监督机制,积极推进依法治省,确保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199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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