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政办发 [2008] 8号
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交通局制定的《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通畅工程
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州交通局 二OO八年七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保障国家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是指乡镇到建制村中心(如学校、村部、主要人口居住地)或国、省、县、乡公路到建制村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
第三条 通畅工程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国省补助、多方筹资,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县市人民政府为建设的责任主体,乡镇、行政村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州农村交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州交通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工作,并会同州发改委进行计划衔接;州发改委负责通畅工程总体计划协调、衔接;州财政局负责通畅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和配套资金的落实;州地方道路管理处负责通畅工程的业务工作,制订建设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建设项目技术培训和竣工验收,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等。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通畅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协调和自筹资金的落实。县市交通局负责项目的计划编制、设计审批、开工许可报批、施工技术指导、质量监督、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乡镇为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建设业主,负责计划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等,依法做到劳力自出、资金自筹、土地自调、青苗自移、赔偿自负、矛盾自消等。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七条 通畅工程建设要统筹规划、科学有序。通畅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县市预编,报州交通局审定后,会同州发改委和州财政局联合报省交通厅和省发改委,由省下达年度计划。
第八条 通畅工程项目计划申报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原则上应是列入省、州“十一五”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计划范围内的项目。年度计划必须严格控制在省交通厅和州交通局下达的计划范围内。有条件提前实施的,县市先自筹资金,在下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2、凡2007年后启动的项目,由乡镇申请,报县市交通局会同县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移民、扶贫、农办、烟草等部门审定后,报州交通局会同州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移民、扶贫、农办、烟草等部门审定后报省;
3、路基宽度在4.5米以上,且有完善的排水系统和防护工程,强度能够满足浇筑水泥砼路面或沥青路面要求;
4、通畅工程计划优先安排的项目为:一是县市配套补助资金和乡镇、村自筹资金全部落实到位,并已进入指定专用账户上。二是州、县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三是重点产业、旅游村。四是重要的环行路。五是建设积极性高的村。
第四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九条 通畅工程享受省、州农村公路建设相关优惠政策。建设手续实行从简、从快,具体按照州政办发〔2006〕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通畅工程建设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上级按照有关标准给予补助;同时鼓励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公路建设。
第十一条 上级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县市筹集资金主要从以工代赈、扶贫开发、国土整治、移民开发扶贫、烟基工程等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项目资金中给予配套。不足部分由县市、乡镇、村自筹解决。
州、县市财政应按公路里程标准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其中50%主要用于工程设计、工程管理、质量监督、技术培训、验收等; 50%拨付给乡镇,用于通畅工程的相应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通畅工程建设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
通畅工程建设国、省补助资金先预拨40%的启动资金,待项目实施完成并经省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按标准补助的余款。
资金拨付按照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首先由各项目业主按交通建设程序申报所需资金量,再由县市交通局和农村交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拨款意见,最后由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
第五章 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通畅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简易设计。设计由县市及以上公路管理机构编制,设计资料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路线走向图、路面结构设计图,桥、涵、构造物设计图和预算等,由县市交通局审批,报州交通局备案,再由州交通局将备案情况和项目明细表汇总报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备查。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
第十四条 通畅工程建设标准是:
县、乡道应基本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4.5米,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25,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 5厘米,其他类型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3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
村道应尽量利用地形进行修建,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25,基层必须满足强度和平整度的要求;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5厘米,铺设厚度不小于18厘米的水泥稳定类基层。路面宽在4.5米及以下的连续路段根据地形及视距,一般每300米设置错车道一处,长10米,路面全幅宽6米。
路肩须组织施工队伍和当地群众培起来,作为检查验收的一个重要指标,以确保道路畅通。
第十五条 县市交通局要组织对施工队伍进行培训,在培训合格的队伍中审查一批具有水泥砼路面施工能力的队伍,负责通村水泥砼路面施工。乡镇、村在县市交通局审查通过的施工队伍中选择有施工能力的队伍承担施工任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水泥砼路面施工规范、规程和设计标准进行施工,保质保量保安全,按期完成任务,严禁转包、分包,一经发现,立即清出场。
第十六条 县市交通局应组建质量监督小组,负责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同时,采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有偿举报等方式,严格把好质量关。项目实施村要挑选原则性强、认真负责的项目监督员数名,经培训后,旁站监督工程质量,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第十七条 州交通质量监督分站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项目施工地段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标牌,注明项目名称、里程、施工单位名称或承包人姓名、质量监理或监督人姓名、工期、路面宽度和厚度及水泥砼的配合比等关键技术指标。
施工材料的选用,必须经交通技术部门检测认可后方能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必须到所在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实施。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在省、州下达的年度计划项目内;
2、项目的设计、试验资料等齐全;
3、路基必须验收合格;
4、按要求选择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安全合同、廉政合同等。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由业主向所在县市交通局申请验收,县市交通局验收合格后,编制简易的竣工文件,向州交通局申请验收;州交通局以县市为单位,按项目里程不低于40%的比例进行抽查;州交通局验收合格后,报省交通厅验收。验收以公里为单位。
工程验收合格后,县市交通局要及时更新数据库资料上报州交通局,由州交通局上报省交通厅和省公路局。
对没有批准开工的项目、验收时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和指标要求的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的项目、未设错车道和路肩未培起来的项目,一律不予验收。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应落实养护管理,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二十二条 通畅工程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州、县市、乡镇政府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完成任务好的给予一定奖励;对当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在下一年度扣减相应计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欧盟出口动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欧盟出口动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务〔1997〕366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欧盟委员会决议及97/534/EC指令《关于使用可能导致传染性海绵体脑炎
的原料的禁令》的有关要求,从1998年1月1日起,出口到欧盟有关国家的动物产品不得含有97/534/EC指令列明的危险性原料,即下列动物的颅骨,包括脑、眼、扁桃体和脊柱:
一、12个月以上的牛和12个月以上的或长出一颗门牙的绵羊和山羊
二、绵羊和山羊的脾
三、牛、绵羊、山羊的脊柱
为保证我国出口到欧盟的动物产品的质量及顺利通关,请各局严格按欧盟的上述要求检验并在证书上列明下述具体证明内容:
本产品不含有欧盟决议97/534/EC所确定的危险性原料,也不是从危险性原料
中获得的。也不含从牛、绵羊、山羊动物脊柱上提取的机制再加工肉食。
评定意见为符合97/534/EC要求。
附件一、欧盟97/534/EC号决议(略)
二、97/534/EC号决议参考译文
附件二
关于使用可能导致传染性海绵体脑炎的原料的禁令
(文本及EEA相关事宜 97/534/EC)
欧盟委员会:
根据欧盟的建立条约,
根据1989,12,11欧共体89/622的会议指令(Council Direcive 89/662/EEC)即关于共同体内部贸易中实施检疫来完善内部动物市场(1),以及欧共体92/118(2)(92/118/EEC (2))对特殊条款上9(4)及其它修改指令。
根据欧共体委员会1990.6.26的会议指令(90/425/EEC),即关于对共同体内活的动物和产品的交易兽检和动检以便完善内部市场(3)以及由欧共体(92/118/EEC)在特殊款项10(4)及其它方面修改指令。
根据欧共体1990.12.10.90/675/EEC会议指令,即制定对从第三国进入共同体的产品的组织卫生检疫条例( )以及96/43欧共体在特殊条款19及其它方面修改指令(1)。
鉴于89/662欧共体的指令(Direcive 89/662/EEC)的第四条的第二分段和90/425/EEC欧共体指令的条款10(1)的第二分段,要求共同体成员国就其原产地和运输在其本土上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对动物或人类健康构成危害的可能性发生。
(2)鉴于英国出现的新的克罗伊茨费尔特——雅各布氏病的结果,不能排除疯
牛病病毒体(BSE)对于人类和动物的传染的危险性。
(3)鉴于1994.6.27,94/381/EEC欧盟决议,即针对疯牛病和从哺乳动物获取蛋白喂养采取某种措施(7),根据95/60欧盟修改决议(Decison95 60EC(7))在整个欧盟国家禁止使用哺乳蛋白喂养反刍动物。
(4)鉴于1996.3.27欧盟委员会决议(96/239/EC)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疯牛
病,96/362/EC欧盟修改决议要求对新信息情况迅速估价并采取切实措施来保护动
物和公众的健康。
(5)鉴于1996.6.18欧盟委员会的决议(96/449/EC)关于(赞同)改变用
于加工动物废料的热处理系统以便使海绵体脑炎病体(14)失去活性。针对该病体,制定加工动物废料的最佳可行办法。
(6)鉴于在1996.4.3由世界卫生组织召集的一组专家的提议,任何有传染性
疯牛病迹象的动物的部分或产品不得进入食品系列(包括人用或动物用),国家也不准许有可能含有BSE疯牛病病毒体的肉体组织用于任何食品系列(人类用或动物用
的)。鉴于科学检疫委员会已制定了整个欧盟国家所需的措施以执行上述专家的建议。
(7)鉴于科学检疫委员会已得出结论:以133℃(3bar)煎熬二十分钟是确保肉骨饭食安全的重要因素,但此办法对高度传染性原料来说,不能完全保证疯牛病TSE病毒体人在该原料上彻底灭杀掉。
(8)鉴于科学检疫委员会已申明几个成员国包括英国都报道发现了痒病,只要
有羊的地方就不能排除痒病发生的可能性。况且只要进行一次彻底的流行病调查,就能认定一个国家羊痒病情况。
(9)鉴于必须采取措施来在欧盟内保护反刍动物不染上痒病以便在欧盟内对情
况进行确切估价。
(10)鉴于科学检疫委员会确定“危险性的原料”的建议,一岁以上的牛、绵羊和山羊的脑、脊髓和眼以及六个月以上的绵羊和山羊的脾应从以确定为有潜在危险的国家和地区的所有食品系列和饲料产品中消除,至于死牛、绵羊和山羊,其身上的已定为危险性的原料也应消除以防止进入食品系列或饲料系列,或者干脆把整个死尸销毁。
(11)鉴于实际情况,拒绝使用绵羊、山羊的脾而不用考虑牲畜的岁口或拒绝使用机械地从牛、绵羊、山羊的脊柱上剔取物质用于食用也是必要的。
(12)鉴于某些成员国已在食品系列和饲料系列不使用某种原料,鉴于英已禁用了一些组织包括科学检疫委员会确定原料组织,鉴于国际兽医局动物健康标准的3.2.13.12条款中规定来自于BSE发病率高国家的牛的脑、眼、脊髓、扁桃腺、胸
腺、脾和末梢回肠(尚待研究的肉体组织)和从半岁以上牲畜中获取的蛋白质产品不得与周边国家进行贸易。
(13)鉴于英国被认为是BSE疯牛病发病率高的国家和鉴于英国已确定的牛一览
表内的原料组体与上述动物卫生健康标准条款中一览表一致,英国当局应当采取长远行之有效措施,确保消除已确认的牛体组织。
(14)鉴于采用令人置信的科学方法分析表明,某些成员国曝露在TSE传染性疯
牛病下的动物或人危险性极大。所以那些成员国要采取措施在本土上屠宰动物时把附带的危险物件消除掉。
(15)鉴于虽然成员国之间的TSE病情不尽相同,但也应制定一个适合整个欧盟
国家通用而稳定的规则。
(16)鉴于从第三国进口需要对等担保书和国家间的TSE传染性疯牛病情况不尽
相同,故进口要求应针对原产地国家的特殊情况而提出的。
(17)鉴于1997.1.10委员会97/1/EL指令,适应技术进步,附件Ⅱ、Ⅲ、Ⅳ(AnnexesⅡ,Ⅲ,Ⅳ)和欧共体76/768/EEC委员会指令Ⅶ,关于在成员国中就化
妆品(1)尽量达成法律一致,暂时禁止使用含有牛的、绵羊的、山羊的脊髓、眼、
动物脑液以及从上述机体中提取的成份的化妆品的市场交易。
(18)鉴于本决议制定的措施,使原料来源、加工工序、以反刍动物为原料的食品生产、饲料、医药产品和化妆品的重要性得到了保证。
(19)鉴于尚没有行之有效的措施控制或检测以确定是否在产品生产中使用了特殊机体组织,为了确保那些可疑的组织和体液不用于生产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保证那些组织已被去除,或在生产中标示,然后焚烧销毁,必要部位进行煎熬,此项措施还能确保那些组织远离食品、饲料、医药产品和化妆品而不被使用。
(20)降低允许使用决议中物质,处于教学和科研目的,在某种情况下用于喂养毛皮动物实为上策。
(21)鉴于委员会在1996.12.17会议上,委员会提议消除已确定的危险性物料,遭到多数拒绝。
(22)鉴于1996年已在成员国进行普查,来检查对欧盟BSE疯牛病措施的落实情
况,鉴于检查结果上前是奏效的,鉴于此次视察显示出一些不足,特别是对监视,完成禁止在反刍动物喂养中使用哺乳蛋白质。
(23)鉴于以前某些产品有过交易,特别是肉和骨质食品和活体动物,因此,成员国内不可能排除TSE病毒体出现的可能性在于,普查的结果表明没有一个成员国
不受TSE传染性疯牛病的潜在危险。
(24)鉴于随着新的科技信息发展,由于其它动物种类、年龄、种类组织物料的传染导致TSE危险,这些本决议未包括,所以此决议将届时修订。
(25)鉴于委员会将提议在成员国制定一个行之有效的TSE监视措施。
(26)鉴于常务检疫委员会没有提出任何意见,所以委员会自1997.7.17向会
议提出这些措施,这些措施与欧共体89/662/EEC指令中的第17条款相符合,并且要求在15天内采纳此措施。
(27)然而鉴于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动作和委员会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内对多数成员国提出的措施提出异议,所以委员会现在采纳此措施。现通过下述决议:
第一条
根据此决议,下述内容确定为危险性原料:
(a)下列动物的颅骨,包括脑、眼、扁桃体和脊柱。
一、十二个月以上的牛。
二、十二个月以上的或长出一颗门牙的绵羊和山羊。
(b)绵羊和山羊的脾。
第二条
不论处于何种目的,都应禁止使用被确定为危险性的原料。
第三条
禁止用牛、绵羊、山羊的脊柱进行机制再生肉食加工。
第四条
1.(a)确定为危险性原料,应用颜料标示,消除掉或者焚烧销毁;
(b)如果加工后发现有颜色标示,焚烧掉、埋掉、用作燃料烧掉,或者用类似
的方式处理以防止TSE病毒的传播。
2.在特殊情况下,可不含在第一段中确定为危险性的原料,可按90/667/EEC(1)欧共体委员会的指令条款3(2)中规定的那样,烧掉或埋掉。
3.成员国不享有条款2和本条款1、2段中的规定,允许使用确定的危险性原料:
(a)用于官方确定的教学与科研。
(b)用于在此条件下喂养动物特别是以检验为目的,证实与89/662/EEC欧共体指令中第18条制定的步骤符合。
第五条
为保障此决议的正确贯彻实施,成员国官方必须进行常规的控制,特别是屠宰厂、分割加工厂、存贮设备和动物废料加工加以控制,并采取措施避免交叉传染。
第六条
1.与条款4(3)不相抵触,禁止确定的危险性原料进口到欧盟。
2.用于仪器或饲料的动物产品,若想进入欧盟市场,根据欧盟法律、法律附件要求,产品出口国必须随产品一起出具由官方权威机构签发的证明书。具体证明下述内容:
本产品不包含有欧盟决议(Commision Desision 97/534/EC)所确定的危险性原料,也不是从危险性原料中获得的。也不含从牛、绵羊、山羊动物脊椎上提取的机制再加工肉食。
3.为了确保产品进口到欧盟,医药生产商、化妆品(不论是原材料,还是半成品的)的生产制造商应成员国权威机构的要求,必须提供由产品生产国权威机构签发的证明,内容如下:
本产品不包含欧盟97/534/EC委员会决议中确定的危险性原料,该产品也不是从
危险性原料中获取的。
4.实施本决议时,欧盟将按国际条约规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
成员国就在其本土屠宰的动物采取进一步管理措施。
第八条
随着新的科技信息的发展,针对由其它动物物种,年龄范畴组织和物料传染导致TSE危险。在适当的科学委员咨询后,将就需要修改的地方进行修改以同欧共体(
89/662/EEC)指令中的第18条相一致。
第九条
本决议与欧盟96/239决议规定不相抵触。
第十条
本决议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决议下发通知到各成员国。
1997年7月30日布鲁塞尔
用于委员会
弗朗兹—旨弗斯彻尔
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