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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23:40  浏览:84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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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三月九日


             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进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要求,对采标工作实施有计划管理,并通过采标确认、公告和采标标志等措施,推动企业采标。


  第五条 用户、消费者及有关组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对没有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本省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标准:
  (一)有关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标准;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服务质量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订、审批、编号和发布。


  第七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第八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销售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已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已有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积极采用。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其主要性能指标水平一般应当高于推荐性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企业产品标准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产品标识或者说明书中明示。


  第十一条 在本省范围内多点生产的产品,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行政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该产品的指导性技术文件,企业可以将其转化为企业产品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制定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准内容完善,有反映产品主要特征的技术指标;
  (二)试验方法、检测规则等技术内容合理并且能够实施。


  第十四条 企业标准的审定,由用户、生产单位、科研机构及有关部门专家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企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定稿,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发布。

第三章 标准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上登记。经备案登记的企业产品标准为有效标准。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统一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 以下范围内的产品标准,必须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部、省属企业产品的标准;
  (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标准;
  (三)涉及安全、卫生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必须报省级备案的标准。
  具体产品目录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


  第十七条 受理备案的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二)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八条 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定期复审。
  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企业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在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企业标准应当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第十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后,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并重新备案。


  第二十条 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


  第二十一条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执行产品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严禁无标生产。下列情况属无标准生产:
  (一)企业未按照规定制订产品标准的;
  (二)企业产品标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三)企业执行已被废止的产品标准的;
  (四)企业产品标准未按照规定复审并上报备案的。


  第二十五条 严禁销售下列产品:
  (一)无中文标识或者中文说明书的; 
  (二)标识内容虚假或者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三)标识中无产品标准编号或者许可证号的。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凡符合《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可以使用采标标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实行审查备案制度。


  第二十八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备案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停止使用采标标志或者撤销采标标志,向社会公告,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对未经备案而擅自使用采标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从事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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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3年8月18日,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根据中发〔1981〕42号文件的精神,为了加强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统筹解决好城镇青年的就业问题,我们制定了《关于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告诉我们。

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的精神,为了加强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统筹解决好城镇青年就业问题,现对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的管理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以下简称就业、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包括中央财政分配地方的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和地方财政包干使用的知青经费,这是国家财政用于安置城镇青年就业的专项拨款,要专款专用,管好用好。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二、主管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的各级劳动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财政制度,切实管好用好这项经费。财政部门要认真加强管理,监督使用好这项资金。
三、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的省、自治区,要根据当年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就业和培训的年度计划以及巩固安置成果的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好当年的就业经费预算,保证这部分经费的数量和来源。
全国的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和没有实行财政包干体制的京、津、沪三市的就业经费,仍由中央财政分配指标,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各地历年结余的知青经费,在保证用于解决下乡老知青遗留问题的前提下,其多余部分,也要用于安置城镇青年就业,不得挪作他用。
四、就业、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的使用,分为扶持生产资金、安置费、就业训练费、业务费、其他费用五个项目:
(1)扶持生产资金,用于扶持、兴办为安置城镇青年就业而举办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知青场(厂)队、知青农工商联合企业生产所必需的资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为安置城镇青年就业而举办的集体企业,资金主要靠自筹解决,如果有的单位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也可酌情扶持。
(2)安置费,用于鼓励和支持城镇青年到农村就业的补助。凡安置到农村、城市郊区就业的城镇青年,生产资金有困难的,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安置人数,给予一次性补助。
(3)就业训练费,用于组织城镇青年就业前训练所必需的教学材料、教学设备、教师补贴、教室修缮以及租房的费用。这些费用主要靠自筹和组织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4)业务费,用于劳动部门开展安置城镇青年就业工作的业务活动费用,包括培训劳动服务公司、知青场(厂)队的主要业务干部,编印学习宣传材料和统计资料,召开小型专业会议等。严禁挪作修建房屋,购置车辆和行政经费开支。
(5)其他费用,用于县以上劳动部门组建的劳动服务公司在开办初期必需购置的低值办公用具等。
五、就业、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中的扶持生产资金是周转性质的,要有借有还。重点扶持那些投资少、见效快、安置青年多的单位。借款单位要立足于自力更生筹集资金,自筹资金有困难的,提出申请,经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给予扶持。借款要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抄送当地银行监督执行。违反合同规定的用款,劳动部门、财政部门、银行有权停止拨付和追回借款。对收回的扶持生产资金,作为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继续用于扶持生产周转使用。
六、省、地、市、县劳动服务公司人员的工资和公用经费,原属于行政、事业编制的仍从行政、事业费中开支。由行政编制改为事业编制的,要按规定划转经费预算。原不属于行政、事业编制和经批准新增加人员的工资、公用经费,应从收取的管理费中开支,暂时有困难的,可以从就业、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中给予补助。补助的人数要从严掌握,由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提出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劳动人事部批准后开支,列其他费用。
七、各级劳动部门要按国家规定的表式和要求,认真编制年度预、决算,按时报送同级财政和上级劳动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要在下年第一季度内将决算报送劳动人事部,抄送财政部。
八、各级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对就业、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的使用,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要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力求少花钱,多办事,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益,提高就业效果。
九、各级劳动部门,要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财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要经常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指导用款单位做好财会工作,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财会管理水平。
十、各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备案。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工作的通知

农机发[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以下简称《意见》),深入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农机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最近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将加强农机安全工作作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要求发挥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作用、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将农机安全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等。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务院对农机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农机安全在全国安全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重要影响。各地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意见》要求以及国务院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进一步提高做好农机安全工作对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意识,切实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认真落实促进农机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等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机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各地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狠抓落实。要落实好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政策,将农机安全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实行农机定期免费检验制度,将农机安全检验、牌证发放等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机安全保险进行保费补贴。要积极争取安全投入,大力推广免费监理或补贴监理惠民政策,鼓励对农机牌证发放、安全检验、培训考试、报废回收、事故保险等费用给予补贴。要加大农机安全监理装备建设投入,强化安全检验、驾驶培训、事故处理等农机安全监理技术的研究,积极推广应用反光标识、安全防护罩、动力自动切离等农机安全技术。加强机耕道建设,保障农机作业和转移安全。

  三、继续完善农机安全监理规章制度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要求,加快建立报废淘汰农业机械回收制度,规范农机回收和拆解的程序和方法,促进农机更新换代、节能降耗和安全生产。要积极落实《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等规章制度,加快完善农业机械安全检验规范,提升安全检验覆盖面,强化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机动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逐步完善其他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提高农机安全性能。要尽快完善各类农业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技术要求,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行为,提高驾驶操作安全水平。进一步完善地方农机安全法规和规范,形成较为完备的农机安全监管制度和标准体系。

  四、切实加强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培训

  提高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水平是保障农机安全的关键之一。各地要严格执行《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促进机手熟练掌握驾驶操作技术、安全法规知识等,提高驾驶操作、防险避险、自救互救等技能。要加强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培训资格管理制度,鼓励培训机构改善培训条件,创新培训方法,改进培训手段,提高培训效果。要加强培训考试质量监督,积极推广电子桩考仪和无纸化考试技术,严格按照考试科目和程序进行考试,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五、不断强化农业机械安全的源头管理

  农机鉴定机构要严格贯彻强制性安全标准规定,修改完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明确各类产品的安全鉴定内容,严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农业机械通过鉴定;要加强对鉴定产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生产销售与鉴定产品不一致的,应责成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应按规定撤销其鉴定证书。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严格进行安全检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应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要完善农机安全监理网上审批管理系统,强化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档案管理,逐步建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信息库,不断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诉情况和农业安全生产需要,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并公布结果;对不符合强制性安全标准的农业机械,应按照规定取消享受购机补贴的资格。

  六、深入开展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积极组织开展农机安全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现象,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牌率、检验率、持证率,提高安全监管水平。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禁止无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禁止无证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禁止未按规定检验的农业机械投入生产使用。要进一步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行为,有效治理违规发放牌证的现象,严禁给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农业机械发放牌证,严禁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发放牌证,严禁跨行政区域发放牌证,严禁给非拖拉机发放拖拉机牌证。

  七、大力增强农机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能力

  各地要认真贯彻《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切实加强农机事故勘查、认定复核、赔偿调解、事故报告、分析评估和应急救援工作,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事故勘查车辆、现场勘查设备、警示标志、摄像设备、现场标划用具等装备,提高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能力。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事故报告电话,拓宽事故报告渠道。要严格执行农机事故报告制度,严禁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农机事故。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及时掌握了解农机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要加强对农机事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采取针对性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演练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八、尽快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积极推进安全监理机构参公管理。加强农机安全监理队伍建设,合理设置农机考试、检验、宣传、事故、牌证等岗位和配备人员,加大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力度,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装备建设,提高农机安全监督检查、实地检验、事故勘察、信息平台等装备水平,改善执法服务手段,提升农机安全监理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农机合作社、作业协会和乡村农机安全员的作用,建立专兼职安全管理队伍。加强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作风建设,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农机安全监理示范窗口和示范标兵创建活动,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业务水平,更好地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务。

  九、积极推进农机安全监管机制创新

  进一步转变农机安全监理方式,促进监管环节向农业机械化全过程转变,监管范围向所有农业机械转变,监管方式向管理与服务并重转变,监管手段向现代化转变。积极组织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把“平安农机”创建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目标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创建活动的考核。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与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共同促进农机安全生产。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十、努力建设农机安全生产文化

  按照《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农机安全文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思想基础和文化支撑。加强农机安全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广泛宣传农机安全监理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和显著成效。创新宣传教育方法,以农村学校、驾驶培训机构、农机合作社和农民机手为重点,广泛宣传农机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知识。拓展安全宣传渠道,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咨询日”等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充分利用演讲、展览、征文、书画、歌咏、文艺汇演、移动媒体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增强活动实效。加强农机安全文化理论创新,推出一批安全文化理论成果。大力开展农机安全文化创作竞赛活动,推出一批优秀安全生产宣传产品,满足农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调动文艺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创作更多反映农机安全生产的优秀剧目、图书、影视片、宣传画、音乐作品及公益广告等,加快安全文化产品推广,提高安全文化素质。

                                            农业部

                                           2012年9月23日


附件:
农机发〔2012〕1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JXHGLS/201210/P020121016348315301262.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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