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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13:35  浏览:97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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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4〕110号

印发肇庆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肇庆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4]16号),保留市经济贸易局,与市信息产业局合署办公。市经济贸易局是负责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职能交给市发展和改革局。

2、将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职能交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将反倾销、反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的职能交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划入的职能

广东省肇庆盐业总公司(广东省肇庆盐业专卖局)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经济贸易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民经济运行的方针、政策,拟订工业商贸方面的综合性经济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测、分析工业商贸运行态势,调节工业商贸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分析和发布相关的经济信息。

(二)贯彻实施产业政策,开展工业商贸产业竞争力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商贸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执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编制市财政挖潜改造、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装备制造业等专项资金技术改造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查、上报和办理需经国家、省和市审批、核准、备案的工商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指导工商领域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招商引资工作;定期分析工商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措施意见;指导工商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行业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推动工业行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工业行业实施行业管理;组织拟订地方性的行业发展计划、行业规章以及经济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拟订和执行国内贸易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组织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对商贸行业实施行业管理;负责茧丝绸协调工作。

(五)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研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市场调控及流通管理;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实施行政管理。

(六)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盐业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盐业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指导和监督全市盐业行政执法工作。

(七)负责指导、协调、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八)宏观指导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规范企业行业规则;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九)指导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设备招标工作;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十)指导安全生产、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十一)负责信息产业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

(十二)指导和协调工业商贸对外招商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三)宏观指导工业商贸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有关工作。

(十四)联系工商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十五)承办市政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经济贸易局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文电运转、秘书事务、政务信息、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保密、档案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普法工作;负责本部门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协调各科室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负责组织经贸方面的调研工作,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工作。

(二)工业发展科(挂行业协会办公室、招商引资办公室牌子)

提出相关行业规章的拟订计划并负责实施;;组织实施信息、轻纺、食品、医药、机械、汽车、石油、化学、煤炭、冶金、有色金属、稀土、建筑材料等工业产业政策,拟订行业发展计划,指导行业结构调整,实施行业管理;指导行业体制改革、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质量管理等工作;实施国家和省有关车辆生产准入的有关工作;履行有关化工的各项国际公约,实施与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有关的监督管理;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实施行政管理;联系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和调整;对相关行业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有关经贸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三)综合与经济运行科

综合分析工业商贸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对工业商贸运行中的中长期趋势作出预测;综合研究和提出工业商贸经济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目标;组织推动相关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负责局内调控手段的综合协调;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报告;协调对外宣传,分析和发布重要经贸信息;监测、分析工业商贸运行态势、企业经济效益动态、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研究提出工业商贸近期主要经济预测性指标,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商贸经济运行调控目标;负责组织工业、商贸、电力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日常经济运行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和生产中涉及的政策性问题;对经济运行中涉及财政、金融等问题和企业资金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市场预测,研究提出调控建议。

(四)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组织实施电力工业产业政策;拟订电力工业的行业发展计划、行业规章和经济技术政策,实施行业管理、行政执法与监督;研究提出电力工业改革方针、政策、体制改革方案;编制和实施近期电力生产和供应的调控、配置方案,监管电网调度,协调处理电网运行、电力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规范电力市场秩序;提出电、热价格政策意见,参与电价整顿、调整、改革等工作;组织制订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指导推动节约用电工作;联系相关行业协会工作;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的规范性文件和经济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全市煤、油的调控、配置方案;依法审核煤、油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产业技术与质量科

贯彻实施产业政策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政策以及市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研究拟订促进工商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的投资政策,编制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投资申报计划;组织审查、上报需经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和市重点技术改造投资计划项目;组织企业参加国家和省重点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设备招标工作;汇总、分析全市工商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拟订工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及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和措施;指导工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编制并组织实施重点技术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创新能力建设等项目计划;负责技术进步奖励和指导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等工作;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指导、推动产学研联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相关技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拟订并实施区域创新能力建设相关政策和措施;指导区域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宏观指导工业商贸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工业商贸企业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负责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有关工作。

(六)流通服务科(挂市酒类专卖管理局、盐业管理办公室牌子)

拟订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优化流通产业结构、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拟订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流通企业改革;负责餐饮业、住宿业等服务业的行业管理;按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老旧汽车更新、报废汽车管理、散装水泥推广、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管理工作;负责生猪屠宰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按规定对酒类进行监督管理;联系相关行业协会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盐业的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盐业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盐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储备盐制度;研究提出改革和完善盐业管理的建议和措施;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市食盐生产、销售、调拨等专营工作实行管理,维护食盐生产、运销秩序,确保合格碘盐供应;指导和监督全市盐业行政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走私盐等活动和组织查处重大盐业违法案件,参与相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审核和发放有关食盐许可证和运输准运证工作。

(七)市场建设科(挂经济协作办公室、茧丝绸办公室牌子)

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按有关规定审核上报外资开办商品零售、批发企业;制订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和推进城市商业、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负责重要消费品(肉类、食糖等)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指导、管理和规范国内展览行业;指导工商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和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茧丝绸协调工作;联系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八)人事老干科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代管单位的人事人才、工资福利、职称改革、安全保卫、干部档案等工作;负责局管协会有关负责人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财务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织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工商企业职工培训工作,提出工商企业管理人员和经贸系统公务员专业知识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国际间工商人才培训的合作;指导行业院校、企业培训机构及其管理机构的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代管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九)机关党委办公室(与监察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和代管单位及授权管理单位的党务、纪检、监察、信访、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等工作;指导工商贸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市直私营企业党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机关党委设置仍按肇办发[2001]5号文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市盐业总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后,盐业行政管理职能由市经济贸易局承担,具体工作由该局盐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市盐业总公司根据市经济贸易局抽出和确定的盐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政策,具体承担盐的生产经营职能。盐业管理办公室所需人员,由市经济贸易局按有关规定主要从广东省肇庆盐业总公司、原广东省肇庆盐业专卖局从事相应岗位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现有人员中考核录用。

(二)市经济贸易局内设的市中小企业局(挂市乡镇企业局牌子)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肇发[2004]16号文要求另行制定。

(三)市经济贸易局内设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肇发[2004]16号文要求另行制定。

(四)根据职能调整,从市经济贸易局划转6名行政编制和1名事业编制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划转2名行政编制至市发展和改革局;划转1名行政编制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划转10名行政编制和2名事业编制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另增加事业编制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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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资考核字〔2004〕2号


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北京的实际,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今年将在部分企业试行。

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日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同时纳入考核范围。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及奖惩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期限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期限从任职起至任期届满;任期内调离或终止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从任职起至离任止。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任期时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六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为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和效绩评价结果。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表明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
没有实体经营的投资性企业,经批准可以选用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指标,计算公式为:
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
3、效绩评价结果。效绩评价结果,依照《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的相关规定,在每年基本评价的基础上综合评价企业的经营效绩水平。
(三)年度和任期考核的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发展能力和可持续发展、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因素,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四)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八条 考核指标评价按指标实际完成值和目标值进行比较,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和对应的权重计算分值。(年度和任期考核的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
第九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1.年度经营业绩指标由企业负责人根据年度经营预算提出,每年10月份,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并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2.任期经营业绩指标由企业负责人于考核期初,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目标建议值(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并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3.在预报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建议值时,应同时说明企业考核期初的资产状况、会计核算原则和考核指标统计口径,并与核定后的考核指标一并在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和本市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签署经营业绩责任书。
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四)考核指标的调整。
考核期内,由于国家或本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工作调动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督。
(一)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将责任书执行情况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企业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事项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依据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要建立必要的预警制度。充分利用效绩评价等手段加强过程监督,对营运中的突出问题发出警示通知单,提醒企业重视,督促企业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负责人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满90日内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末,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总结分析报告的格式与主要内容由市国资委另行规定。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评价结果,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市国资委业绩考核委员会反映。业绩考核委员会由市国资委领导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专家、学者组成。
(四)对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市国资委可根据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或组织专项稽核检查。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和任期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考核目标值为D级进级点。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完成情况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十五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薪酬奖励和任期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年薪两个部分,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0倍基薪到1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第十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其分配系数为1;其他担任副职的企业负责人的分配系数应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由企业在0.8-0.5之间加以确定。
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总经理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可采取协商方式确定,不受本办法规定的限制。
第十八条 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企业,企业负责人方可兑现绩效年薪。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部分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对于未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企业,暂缓兑现或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是企业负责人奖惩与任免的重要依据。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外,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和D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
(三)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年薪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可不再对其任命、续聘或对其进行工作调整。
具体扣减绩效年薪的公式为:
应扣减的延期绩效年薪=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年薪×(D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D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条 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由市国资委给予特别奖励。特别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并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并酌情扣发其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参股企业由国有股权代表提出考核建议,经董事会决议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处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处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5年1月15日,最高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大连、秦皇岛、烟台、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海南行政区人民检察院: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中国银行为方便来华旅游者,给国家增加外汇收入,与国外“信用卡”发卡的一些银行(公司)签订了代办“信用卡”业务的协议。由于代办“信用卡”在我国是一项新业务,现阶段国内尚未安装电脑控制设备,致使少数外来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近期外国和港澳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在我国境内采取以假充真,多提冒领等手段进行诈骗犯罪的案件已出现多起,对我国社会经济管理秩序危害颇大。这是当前刑事犯罪活动出现的新动向,应引起我有关部门的注意。
为了打击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活动,以保障我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如何处理此类案件提出了几点意见。经我院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认为目前还是可行的,现转发给你们供参考。并将你省、市、区处理此类案件的情况和意见随时报告我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几点意见
一、凡持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得他人的“信用卡”及已被列入取销名单的“信用卡”,在我国境内骗取外汇,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有计划、有预谋结伙入境,利用“信用卡”,采取隐瞒真象或虚构事实,骗取外汇数额巨大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有的虽然数额巨大,但情节较轻,在我国境内无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发卡银行(公司)要求在国外起诉的,可由外国按当地法律处理:
三、凡中国银行或“信用卡”发卡银行提出向持卡人进行追索款项的,应由我司法部门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如需要公安部门协助时,则由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以上意见,我院略加修改)

关于晴天.彼得.雷诈骗、走私案的处理情况简报
晴天.彼得.雷(ZEN TEE PETER LEIGH),又名雷晴天,男,一九五二年十月生,加拿大国籍,原系加拿大美尼亚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经理。一九八三年三月至八月间,雷先后携带他人的维莎(VISA)信用卡十九张,纠集杨天从、赵淑英(均在香港曾多次入境,勾结境内的钱宏、沈国曜(均另案处理)进行诈骗活动。被告人亲自并教唆钱宏、沈国曜等人采用在信用卡上冒充他人签名和领款时隐瞒身份、住所等方法,分别向我中国银行在广州、北京、上海、天津、南京、杭州等地的三十处兑换点,骗领外汇兑换券三百五十一次,骗得外汇兑换券五十万七千六百八十五元,又持信用卡在广州市骗购商品九次,价值人民币八千二百一十一元。雷还自行销毁并唆使钱宏、沈国曜等人销毁使用过的大部分信用卡和领款单据,毁灭罪证。同期,雷将骗领的部份外汇兑换券,分别交钱宏、沈国曜在广州市非法向他人换得港币九十余万元。
之后,伙同赵淑英、杨天从,采用隐匿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将港币走私出境至香港。
该案,上海市公安局于一九八四年六月十九日移送市检察院分院审查起诉。九月三日分院审结,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十一月十三日,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加拿大大使馆二等秘书副领事葛淑珊,被告人妻子和被告人妹妹参加法庭审理的旁听。十一月十五日,中级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晴天.彼得.雷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后各方面反映较好,被告人也表示认罪服法,不提出上诉。
该案是一起利用国际通行的维莎(VISA)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案件,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与外国金融业开展经济合作以来,出现的新的犯罪情况。同时,本案被告人系外籍公民,该国使馆又指派专人定期关注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因此,在整个工作过程中,我们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肃、慎重地处理了这一案件,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查清犯罪事实,掌握确凿证据
受理案件后,我们立即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经审核发现:关于诈骗一节,公安机关对诈骗的次数、金额的认定不准确;对被告等人的伪署笔迹未作鉴定;对被扣押在北京的尚剩二张信用卡未作鉴定;对广州、上海、北京、天津等银行被诈骗后的损失情况未作查询。走私一节,仅作走私九十万港币的笼统认定;对被告等人的出入境申报情况未作查证;对历次走私时间、地点、出入境证件、手段均未作查证。鉴于本案的同案犯杨天从、赵淑英均在香港,因此给确认犯罪事实带来很大的困难。
我们首先反复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银行留存的被告人骗领外汇兑换券存根,纠正了重复计算等差误;同时,根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材料重新综合计算,得出准确的骗领次数和金额;并对被告等人的伪署笔迹作了鉴定;向有关银行查询了损失情况。
其次,我们查实了确认被告人隐瞒身份,销毁罪证以及教唆他人犯罪的事实。我们主动与海关联系,请他们协助我们一起去广州、深圳、北京调查取证。同时对本市的被告人及其同伙沈国曜、北京的钱宏进行反复讯问,查证了被告人于一九八三年五月十四日、七月二十六日两次走私港币三十五万元的事实。由于取证工作搞得扎实,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均在法庭开庭审理中得到证实。
二、反复研究、确定罪名和适用法律条款
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活动,是当前出现的新情况。为了更好地正确适用法律,我们走访了法学研究所、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海关、市中级法院等有关部门,听取对本案的定性意见。对此,曾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被告人持他人的信用卡,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骗领巨额外汇兑换券,采取伪造签名,隐瞒身份、住所的手法,事后又毁灭罪证,应认定构成诈骗罪。另一种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使中国银行遭受经济损失,而外国银行的损失,不属于我国法律保护的范围,该案不能定诈骗罪。针对这些看法,我们经过反复研究认为,我国刑法第一条就明确指出,我国刑法“以宪法为根据”,宪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刑法第三条又具体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根据这些法律规定,中外经济合作关系应该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本案应认定构成诈骗罪。同时,我们认为被告人向他人私换港币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是非法的,并且采取隐匿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将大量港币带至境外,已构成走私罪。为此,我们决定以诈骗罪、走私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受案后,认为起诉的诈骗、走私罪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但由于本案的同案犯杨天从、赵淑英都在香港,无法取证,走私一节除被告人供认外,有旁证引证的只有三十五万元港币,与被告人交待的走私九十余万元港币,数额相差较大;同时考虑到被告人的走私行为是实行其整个诈骗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可将走私事实作为诈骗所得赃款去向加以认定,把走私作为牵连吸收到诈骗罪,这样留有余地,更主动一些。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同意。我们请示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也同意此意见,从而使本案在确定罪名,适用法律条款上得以正确处理。
三、作好充分准备,在法庭上证实犯罪
本案起诉后,我们立即着手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并及时了解掌握法院审理案件的进展。在开庭审理前,了解了法院的庭审提纲和掌握了被告人的思想动态。在整个法庭审理过程中,我们主动配合法庭进行审理。在庭审调查中对诈骗、走私犯罪均作了详细询问和出示证据。公诉人在公诉发言中针对本案特点着重指出:被告人完全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犯罪活动的。在法庭上还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没有使中国银行在经济上受到损失的观点,作了答辩。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充分揭露了犯罪,被告人在事实面前也承认其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的,触犯了我国刑法,应该受到惩罚。
此外,在本案的受理过程中,我们还两次接待了加拿大大使馆二等秘书副领事葛淑珊,葛对我们的接待工作表示满意。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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