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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轻工业局、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5:25:55  浏览:98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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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轻工业局、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轻工业局 教育部


卫生部、国家轻工业局、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轻工业局 教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及卫生、轻工、教育、工商行政管理、质
量技术监督厅(委、局):
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是1990年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的全球性目标,中国政府对此作出了庄严承诺。在短短的几年里,特别是1993年国务院召开“中国200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动员会”以来,我国消除碳缺乏病工作取得了巨大进展。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
的共同努力下,一个政府重视、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已初步形成,各项防治指标已接近或基本达到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标准。为全面评估我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进展,建立健全可持续性消除碘缺乏病的工作机制,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实现
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方案》。本次评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以县为单位进行,以自查为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采取统一抽样方法对地、县评估结果进行复查。各地可根据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在评估工作中
,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结合各部门的工作,统筹安排评估工作,保证评估工作的圆满完成。各省评估工作应在2000年上半年结束,并将结果分别报送有关部、委、局。



1999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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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管理局《南京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管理局《南京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1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市容管理局拟定的《南京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市市容管理局 2007年4月)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明确单位和个人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建立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长效管理机制,创建优美、整洁、和谐的城市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包括门前人行道。

  第四条 市市容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主管全市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容环卫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完善管理措施,进行日常管理。
  市政、规划、园林、交通、水利、公安、工商、商贸、旅游、体育、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同时也是相应设施和场所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相应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河流、湖泊等水域及岸线、水闸管理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
  (三)地铁、轻轨、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管理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经营或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经营或管理单位负责;
  (五)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地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经营或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医院等单位以及企事业管理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本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风景名胜区、科技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管理单位负责;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责任人不明确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市容管理局确定责任人并予告知。

  第六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应当符合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和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市容环卫责任人应认真履行市容环卫管理责任。

  第七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主要责任内容和要求:
  (一)责任区内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无店外设摊,无乱堆乱放,无乱贴乱画,无乱停车辆,无违法搭建,无占用绿地、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
  (二)责任区内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地面无暴露垃圾、粪便,无积水、污迹、废弃物和渣土,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生活垃圾袋装化,定时、定点收运。
  (三)责任区内保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整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定期清洗、出新,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空调外机、广告灯箱、店招店牌、遮阳雨棚、卷帘门的安装和阳台封闭符合规定,建筑物门窗保持整洁完好,无乱涂乱贴等现象。

  第八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由责任人自行清扫管理,市容环卫责任人也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给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承担。责任区内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和清运。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区市容管理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分级管理情况,组织专职执勤人员,实行日巡制度。

  第十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与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并接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 对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制成绩显著的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严重影响市容环境的,将予以相应通报。

  第十二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劝阻,有权提请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对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由市、区市容环卫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任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公民有权监督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南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概算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南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概算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政〔2005〕综341号
[ 2006-02-08 10:47:50 ]

延平、武夷山、建瓯、建阳、浦城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浦南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概算经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浦南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概算经费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浦南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概算经费的监督管理,严格财经纪律,确保征迁补偿安置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切实维护被征迁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浦南高速公路征迁工作由南平市人民政府包干实施有关事项的请示的批复》和《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关于浦南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实行总包干实施的复函》(闽高路工〔2005〕168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认真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细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省政府〔2005〕7号会议纪要以及《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浦南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南政〔2005〕综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内浦南高速公路征地拆迁的实施细则。
二、征地拆迁经费实行专户管理。每个县(市、区)只能设立一个浦南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账户。被征迁对象的补偿安置资金由该账户直接支付,其中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各县(市、区)的征迁概算经费由县(市、区)政府或其授权单位统一管理,不得分解下达到乡镇、村。
三、征地拆迁概算经费应按包干合同的使用范围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四、按进度拨付征地拆迁经费。南平市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根据各县(市、区)征地拆迁进展情况拨付征地拆迁经费。
五、严格按标准兑现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各县(市、区)必须根据征地拆迁的实施细则,按规定的程序开展征迁工作,并按规定的标准将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地支付给被征迁对象,绝不允许截留或克扣。
六、工程竣工后的资金结算。在浦南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审计、核查。经审计后,若概算经费不足,由相关县(市、区)政府予以补足;若概算经费有节余,且资金使用符合规定,由南平市与县(市、区)根据节余资金数额按差额定率累进制进行调剂,具体比例为:
1.节余资金(指单个县、市、区,下同)在300万元以下的,全额转入该县(市、区)财政;
2.节余资金在3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南平市与县(市、区)各分成50%;
3.节余资金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南平市分成70%,县(市、区)分成30%;
4.节余资金在1000万元~1500万元的部分,南平市分成80%,县(市、区)分成20%;
5.节余资金在1500万元以上部分,南平市分成90%,县(市、区)分成10%。
七、加强征迁补偿概算经费的日常监管。由南平市审计局对各县(市、区)浦南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概算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八、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如发现有挪用、截留等违规行为,除了没收违规资金外,还将处以同样数额的罚款(从相关县、市、区的征迁补偿费节余留成部分扣减),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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